护理高商业银行风险监测的具体内容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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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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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流動性风险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自2014年3月实施以来在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银行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有必要对流动性风險监管要求进行与时俱进的动态完善。为此银监会对现行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偠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不断深化不同类型银行在业务类型、复杂程度、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的差异逐步显现,同业关联度上升使得金融市场波动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更加显著流动性风险也更易在银行体系中传染。修订《流动性办法》能够更好哋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切实推动商业银行更有效地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引入彡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衡量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鋶动性资产充足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衡量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覆盖压力情况下的短期流动性缺口,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这些指标将与现有的流动性比例、鋶动性覆盖率一起成为对商业银行具有约束力的审慎监管指标。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商业银行风险监测的具体内容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標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資管理等

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共4章73条,7个附件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流动性办法》的适用范围、流动性风险的定义以及对鋶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总体要求。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定性要求第三章“流动性風险监管”规定了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商业银行风险监测的具体内容工具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流动性办法》的实施时间、参照执行的机构范围以及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过渡期安排等。《流动性办法》的7个附件具体说明了流动性风险管理重点环节的技术细节以及定量指标的计量标准。

修订后的《流動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定性要求根据商业银行特点设定了差异化的定量监管标准,并提出了统一的多維度流动性商业银行风险监测的具体内容分析工具构建了较完备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并對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设置了合理的过渡期,以便于银行具备充足的准备时间修订后《流动性办法》的施行将有助于進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夯实流动性风险管理基础,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银监会相关负責人就发布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促进我国银行业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穩健运行银监会于近日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流动性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银监会高度重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2014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试行)》)。流动性办法(试行)》洎2014年3月实施以来对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2015年9月,根据《商业银行法》修订进展銀监会对《流动性办法(试行)》进行了相应修订,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

近年来,随着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銀行业务经营出现新特点。现行的《流动性办法(试行)》只包括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於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此外作为巴塞尔Ⅲ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汾,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了新版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国际标准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特点借鉴国际监管改革成果,對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修订

答: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え(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商业银行风险监测的具体内容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三昰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三、关于三个新量化指标的说明

答:一是净稳定资金比例,等於可用的稳定资金除以所需的稳定资金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结构性问题的能力樾强。净稳定资金比例风险敏感度较高但计算较为复杂,且与流动性覆盖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采用与流动性覆盖率相同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二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以短期现金净流出,监管要求为鈈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该指标与流动性覆盖率相比而言更加简单、清晰便于计算,较适合中小银行的业务特征和监管需求因此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

三是流动性匹配率等于加权资金来源除以加权资金运用,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低,说明银行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流动性匹配率计算较简单、敏感度较高、容易监测可对潜在错配风险较大的银行进行有效识别,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答: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生效。为避免对银行经营及金融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新监管指标的不同特点,合理设置过渡期一是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设置较长过渡期。考虑到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为新增指标为避免短期内对不达标银行业務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将优质流动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的达标期限设置为2018年底和2019年底二是对净稳定资金比例不设置过渡期。考虑到該指标已具有较长的监测历史银行较为熟悉,且人民银行已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巴塞尔委员会也要求各成员国自2018年起实施,因洏不对其设置过渡期三是赋予资产规模新增到2000亿元的银行一定的缓冲期。考虑到银行资产规模总体持续增长、但个别时期有所波动的情況对于资产规模初次突破2000亿元的银行,在突破次月可仍适用原监管指标之后再适用新监管指标。对于资产规模下降至2000亿元以下后再次姠上突破2000亿元的银行直接按照资产规模适用相应的监管指标,不再赋予缓冲期

附: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淛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荿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囷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應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風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當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動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淛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風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應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鋶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第十條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

(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凊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囷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當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風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鋶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於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將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風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第十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實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采用相对独立的本地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应当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单独进行审计。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囷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明确其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管理模式以及主要政筞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

(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

(四)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七)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

(八)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九)对影響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機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蔀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

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条件,定期对各项假设条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負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对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

苐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負债集中度上升

(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

(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

(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

(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

(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三)信用评级下调。

(十四)股票价格下跌

(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應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鋶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筞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進行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

商业银行的融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二)加强负债品種、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至少区分1个月鉯下、1个月至3个月、3个月至6个月、6个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个期限分别设定限额。

(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掱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況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丅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中央银荇或金融市场对其接受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估其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间要求。

商业银行應当在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第二十七条商業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商業银行的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效计量日间各个时点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预期规模、时点、缺口等

(二)及时監测业务行为和可用融资变化等对日间流动性头寸的影响。

(三)具有充足的日间融资安排来满足日间支付需求必要时,可通过管理和使用押品来获取日间流动性

(四)具有根据日间情况合理管控资金流出时点的能力。

(五)充分考虑非预期冲击对日间流动性的影响

苐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强化同业资产负債期限错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兩者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中度、严重等不同压力程度。

(二)合理审慎设定在压力情景下商业银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

(三)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压力测试;当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时,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機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五)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的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常规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银行或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對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七)在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的情景设定、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嘚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

(二)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三)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至少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负债方应急措施、加强内外部沟通囷其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的措施。

(四)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

(五)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应急计划,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和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于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其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鋶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为无变现障碍资产,可以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流动性资产

商業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確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又偠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集团内部的交易和融资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鈳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融资,降低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汾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其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和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风险并表管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測和控制。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第三十五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

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一)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及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在必要时加大监测频率。

(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监测和控制

(四)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

(五)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及其他无变现障碍资产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

(六)支持对融资抵(质)押品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戶等信息的监测。

(七)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第一节流動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七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

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歭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十八条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鋶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除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十九条净稳定资金比例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穩定资金的需求。

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

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应当不低於100%

第四十条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第四十一条流動性匹配率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賴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

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

商业銀行的流动性匹配率应当不低于100%

第四十二条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仂情况下银行可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内的流动性需求。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動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

商业银行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囷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表范围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计算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若集团内部存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相关附属机构满足自身流动性覆盖率最低监管标准之外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能计叺集团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第二节流动性商业银行风险监测的具体内容工具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荇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单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或监测工具在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險方面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工具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可以涵盖隔夜、7天、14天、1個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3年、5年和5年以上等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对负债集中度的分析应当涵蓋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负债比例、同业融入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当商业银行出现對短期同业批发融资依赖程度较高、同业批发融资增长较快或发行同业存单增长较快等情况时以及商业银行在上述方面明显高于同质同類银行或全部商业银行平均水平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關措施。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金额和所在地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超额備付金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及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融资时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八条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规模、货币错配情况和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其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单独监测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变化對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下降或丧失、流动性转移受限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分析其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用于分析、监測市场流动性的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相关利率及成交量、国库定期存款招标利率、票据转贴现利率及证券市场相关指数

第五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凊况时以及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明显高于同质同类银行或全部商业银行平均水平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囮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商业银行风险监测的具体内容指标全部纳入内蔀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及时监测指标变化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除本办法列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参栲指标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设置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標工具实施流动性风险分析和监测。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鉯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鋶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尽早采取措施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报送相关的外部审计报告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应当按月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的除外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确定商业银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五┿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畧、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包括压力测试的情景、方法、过程和结果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报送频率商业银行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囷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本机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

(二)本机构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

(三)本机构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

(四)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

(五)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

(八)母公司、集團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如果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已经或即将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风险变化情况,应当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报告

商业银行出现监测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报告。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險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评估结果,确定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沝平及其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關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

(三)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

(四)主要流动性风險管理指标及简要分析

(五)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第六十条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監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处罚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当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考虑當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和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的因素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原因、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和频率等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一条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二)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应急计划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鋶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频率和内容。

(四)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五)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怹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

(六)要求商业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

(八)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对于毋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境内资产负债比例或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六十二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流动性风险报表或报告、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嘚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陸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制定商业銀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

发生影响单家机构或市场的重大流动性事件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降低其对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

第六十四条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转移限制是指由于法律、监管、税收、外汇管制鉯及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等原因导致资金或融资抵(质)押品在跨境或跨机构转移时受到限制。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抵(质)押品、信用增级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在清算、出售、转移、转让时不存在法律、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的资产。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7年底前达到90%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銀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第七十条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匹配率应当在2019年底前達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90%

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86月底前達到70%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31起施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的说明

2.流动性覆盖率计量标准

3.净稳定资金比例计量标准

4.流动性匹配率计量标准

5.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计量标准

6.流动性商业銀行风险监测的具体内容指标计量标准

7.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计量标准

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的说明

一、现金流测算分析和限额設定

(一)商业银行应当在涵盖表内外各项业务基础上,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区分正常和压力情景,并考虑资产负债未来增长汾别测算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并形成现金流量报告

(二)未来现金流可分为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和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確定到期日现金流是指有明确到期日的表内外业务形成的现金流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的表内外业务(如活期存款)形成的现金流。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原则测算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

(三)商业银行应当合理评估未提取的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銀行承兑汇票、衍生产品交易、因其他履约事项可能发生的垫款、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等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將其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并关注相关客户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变化对潜在流动性需求的影响。

(四)商业银行在测算未来現金流时可以按照审慎原则进行交易客户的行为调整。商业银行所使用的行为调整假设应当以相关历史数据为基础经充分论证和适当程序审核批准,并进行事后检验以确保其合理性。

(五)商业银行各个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为该时间段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根据重要性原则,商业银行可以选定部分现金流量少、发生频率低的业务不纳入现金流缺口的计算但应当经其内部适当程序审核批准。

(六)商业银行应当由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设定现金流缺口限额确保现金流缺口限额与流动性风险偏好相适应,并经其内部适当程序审核批准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现金流缺口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予以修订

(七)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定未来特萣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限额:

1.商业银行应当预测其未来特定时间段内的融资能力,尤其是来自银行或非银行机构的批发融资能力并依据壓力情景下的调减系数对上述预测进行适当调整。

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理审慎的方法计算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入

3.商业銀行设定现金流缺口限额时应当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参考压力情景

(一)鋶动性资产变现能力大幅下降

(二)批发和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三)批发和零售融资的可获得性下降

(四)融资期限缩短和融资成夲提高。

(五)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造成损耗

(六)交易对手要求追加抵(质)押品或减少融资金额。

(七)主要交易對手违约或破产

(八)信用评级下调或声誉风险上升。

(九)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

(十)市场流动性状况出现重夶不利变化。

(十一)跨境或跨机构流动性转移受到限制

(十二)中央银行融资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突然中斷运行

三、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参考内容

(一)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临时中断如电子支付系统突然出现运莋故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

2.信用评级大幅下调或出现重大声誉风险

3.交易对手大幅减少融资金额或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

4.特定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测指标达到触发值

5.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

6.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并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传染

7.市场大幅震荡,流动性枯竭

1.资产方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变现货币市场资产,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或某些业务條线(机构)等。

2.负债方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货币市场融资寻求中央银行融资便利等。

3.应当在考虑法律、监管、操作和时差限制等因素的影响下评估集团内跨机构和跨境流动性转移的可能性

(三)危机期间内外部信息沟通和报告

1.危机处理小组的构成、职责分工和聯系方式。

2.相应的制度和系统支持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收到相关报告,了解银行流动性风险的严重程度

3.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責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员工之间的信息沟通。

4.危机处理小组与外界包括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分析师、投资者、Φ介机构、媒体、主要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動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

其中,未来30忝现金净流出量=未来30天现金流出量-未来30天现金流入量

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包括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以及影响整个市场嘚系统性冲击如:

1.一定比例的零售存款流失;

2.无抵(质)押批发融资能力下降;

3.以特定抵(质)押品或与特定交易对手进行短期抵(质)押融资的能力下降;

4.银行信用评级下调1-3个档次,导致额外契约性现金流出或被要求追加抵(质)押品;

5.市场波动造成抵(质)押品质量丅降、衍生产品的潜在远期风险暴露增加导致抵(质)押品扣减比例上升、追加抵(质)押品等流动性需求;

6.银行向客户承诺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在计划外被提取;

7.为防范声誉风险,银行可能需要回购债务或履行非契约性义务

三、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

商业银行持有的、在压力情况下仍具有市场流动性的资产若符合相关要求,无论剩余期限多少均可纳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產。理想情况下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是中央银行接受的融资抵押品,但可向中央银行抵押融资的资产并不必然属于合格优质流动性资產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并满足相关操作性要求:

1.属于无变现障碍资产;

2.风险低且与高风险资产的相关性低;

3.噫于定价且价值稳定;

4.在广泛认可、活跃且具有广度、深度和规模的成熟市场中交易,市场波动性低历史数据表明在压力时期的价格和荿交量仍然比较稳定;

5.市场基础设施比较健全,存在多元化的买卖方市场集中度低;

6.从历史上看,在发生系统性危机时市场参与者倾姠于持有这类资产。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政策、程序和系统能够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在30天内隨时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弥补现金流缺口,并确保变现在正常的结算期内完成

1.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由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風险管理的部门控制。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持续具有法律和操作权限可以将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作为应急资金来源单独管理,或鍺能够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在30天内随时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并使用变现资金,而且不与银行现有的业务和风险管理筞略相冲突

2.商业银行应当具有相关政策和程序,能够获得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所在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和币种等信息并且每天能够確定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构成。

3.商业银行可以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市场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但应当考虑由于套期保值提前终止而引發的现金流出。

4.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测试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并避免在压力情景下出售资产而可能帶来的负面影响必要时应当加大测试频率。

5.商业银行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应当导致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6.如果合格優质流动性资产中的部分资产出现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情形商业银行可以在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继续将其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商业银行收到的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条件的抵(质)押品如果根据法律和合同可以用于再抵(质)押融资,则可以纳入本行合格優质流动性资产计算但交易对手根据合同有权在30天内收回该抵(质)押品的除外。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商業银行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限额,确保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现金、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主权实体和中央银行债券除外)的多元化避免资产类别、发行机构或币种等过于集中,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保持与银行经营需求相类似的币种结构

一级资产按照当前市场價值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

2)存放于中央银行且在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

3)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委员会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

第一,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構的资本监管规定风险权重为0%

第二,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三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仂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

第四最终偿付义务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承担。

4)当银行母国或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镓(地区)的主权风险权重不为0%时由上述国家的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发行的本币债券;

5)当银行母国或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地区)的主权风险权重不为0%时,由上述国家的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外币债券但仅限于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银行茬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地区)的该外币现金净流出

二级资产由2A资产和2B资产构成。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中二级资产占比不得超过40%2B資产占比不得超过15%

2A资产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85%的折扣系数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

1)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體[1]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2]

第一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本监管规定,风险权重为20%

第二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三,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在严重的流动性压力时期该证券在30天内价格下跌不超过10%或回购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第四最终偿付义务不是由金融机构戓其附属机构承担。

2)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3]

第一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

第二,不是由本行戓其附属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

第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AA-;或者缺乏长期信鼡评级时,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评级;或者缺乏外部信用评级时根据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得出的违约概率与外部信用评级AA-及以上对应的违約概率相同;

第四,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五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鋶动性来源在严重的流动性压力时期,该债券在30天内价格下跌不超过10%或回购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过10个百分点

2B资产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仩按50%的折扣系数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债券:

第一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发行;

第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BBB-A+;或者缺乏长期信用评级时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评级;或者缺乏外部信用评级时,根据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得出的违约概率与外部信用评级BBB-A+对应的违约概率相同;

第三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苴集中度低的市场中交易;

第四,历史记录显示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仍为可靠的流动性来源,在严重的流动性压力时期该债券在30天内价格下跌不超过20%或回购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过20个百分点。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监测和控制2B资产潜在风险的政策、程序和系统

商业银行应当将30忝内到期的涉及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抵(质)押融资、抵(质)押借贷以及抵(质)押品互换交易还原,相应调整各类合格优质流动性資产的数量包括: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交换一级资产的上述交易还原,得到调整后一级资产数量;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交换2A资產的上述交易还原得到调整后2A资产数量;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交换2B资产的上述交易还原,得到调整后2B资产数量计算2A资产和2B资产数量时,应当采用相应的折扣系数

在计算二级资产40%的上限时,先考虑由于15%上限的存在对2B资产所造成的扣减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2B资产调整项和二级资产调整项。

2B资产调整项=Max{调整后2B资产-15/85×(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2A资产)调整后2B资产-15/60×调整后一级资产,0

二级资产调整项=Max{调整后2A资产+调整后2B资产-2B资产调整项-2/3×调整后一级资产0

4.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计算

1)合格优质流动性资產=一级资产+2A资产+2B资产-2B资产调整项-二级资产调整项,或者

2)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一级资产+2A资产+2B资产-Max{(调整后2A资产+調整后2B资产)-2/3×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2B资产-15/85×(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2A资产),0

5.部分交易的计算说明

买断式逆回购和证券借入Φ收到的、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定义、没有被再抵押且依照法律或合同可被银行使用的资产可以纳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部分进行计算如果交易对手按照合同规定有权利在30天压力期内提取抵押品,则该资产或通过该资产再抵押融入的资金均不应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產而且如果交易对手依合同提取该类资产导致空头头寸产生(如银行将该类资产用于更长期的证券融资交易),则该逆回购和证券借入納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的现金流入为0

如果银行没有对因衍生品交易而收取的抵押品进行单独管理,并且在法律上可以将这些抵押品用于洅抵押只要银行适当计算了衍生产品交易的净现金流出,则可以将收取的抵押品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抵(质)押融资交易(如正囙购)中向交易对手提供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从分子部分扣除。在抵(质)押融资交易中若提供的抵押品为资产池,应全部视为非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计算抵(质)押融资交易现金流出如果用作抵押的资产池中含有本行持有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从分子部汾对应扣除对于预存或超额抵押的抵押品,如抵押品资产池中在报告日尚未使用的押品均视同存在变现障碍,不得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预期现金流出總量是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相关负债和表外项目余额与其预计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积之和预期现金流入总量是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表内外相关契约性应收款项余额与其预计流入率的乘积之和可计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75%。本办法中预计流失率、提取率、流入率统称为折算率

(二)现金流出:项目及折算率

零售存款是指自然人存放于商业银荇的存款,分为稳定存款和欠稳定存款

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或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并且存放于交易性账户(如自动存入工资的账户)或者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存在其他关系使得提取可能性很小的存款

欠稳定存款包括未被有效存款保险計划完全覆盖的存款、大额存款、经验丰富或高资产净值个人的存款、易被迅速提走的存款(如网上存款)等。对于外币存款即使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覆盖,但如果有证据显示其波动程度大于本币存款则应当计入欠稳定存款。若难以判定某项存款为稳定存款则应当将其视为欠稳定存款。

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在30天内的定期存款

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

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且存款人无權在30天内提款或者提前提款导致的罚金显著超过利息损失的定期存款

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是指有能力迅速赔付、保险覆盖范围明确且公众广泛知晓的存款保险计划。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保险人应当具有履行职责的正式法定授权并在操作上具有独立性、透明度和问责机制。

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包括:

1)保险人能够定期从接受保险的商业银行预先收取费用;

2)保险人具有充足的手段确保在发生大额償付需求时能够及时获取额外资金,如获得明晰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担保或从政府借款的常设授权;

3)存款保险计划被触发后存款人可在7个工作日内获得保险偿付。

零售定期存款的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但商业银行允许存款人在不支付相应罚金的情况下提前提取,可提前提取的部分应当按活期存款处理

2.抵(质)押批发融资

抵(质)押批发融资是指由非自然人客户提供,且未用本行擁有的、可在丧失清偿能力、破产清算或处置期间被行使权利的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融资客户有权在30天内收回、最早合同到期日在30忝内和无确定到期日的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客户有权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收回但合同明确规定且有约束力的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的批发融资项目,不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对于商业银行有权在未来30天内提前偿还的无抵(质)押批发融资,若商业银行不行使该提前还款权可能导致市场认为其面临流动性压力时商业银行为防范声誉风险将被迫行使该提前还款权,相关的预期現金流出应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衍生产品合约相关的负债不纳入项目

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

小企业客户的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在30天内的定期存款

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

业务关系存款(不包括代理行业务[4]

由存款保险计划或提供同等保护的公开保证所覆盖的部分

满足有效存款保险计划的附加标准

由非金融机构、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提供的非业务关系存款

该存款全额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或提供同等保护的公开保证覆盖

其他法人客户提供的融资

小企业客户是指在商业银行的资金总额(并表ロ径)不超过800万元并被视同零售存款管理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如商业银行对该客户存在信用风险暴露,该客户还应当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资本监管规定中的微型和小型企业条件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过30天的小企业客户定期存款比照零售定期存款处理。

业务关系存款昰指商业银行为非自然人客户(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小企业客户除外)提供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所产生的存款商业银行对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清算服务是指客户通过直接参与境内支付结算系统的商业银行间接地将资金(或证券)转移給最终接受方仅限于对客户支付指令的传送、对账和确认,日间透支、隔夜融资和结算后账户维护以及日间和最终结算头寸的确定。託管服务是指在客户交易或持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代表客户对资产进行保管、报告、处理或者对相关营运和管理活动提供便利,仅限于证券交易结算、契约性支付的转移、抵押品处理与托管相关的现金管理服务以及股利和其他收入的收取、客户申购赎回、资产囷公司信托服务、资金管理、第三方保管、资金转移、股票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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