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囻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实践中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負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責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鑒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關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精神病鉴定都做哪些项目监护人补贴每年都要去医院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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