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经过海关交税标准国检监还需要另行交税吗

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交税标准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過海关交税标准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

海关交税标准总署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進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海关交税标准规定原文是:“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予以免征超过50元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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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色球朋友说的很对,但是我再补充一点, “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经现场科级同意,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賦” 这里的应税物品实际价格不是简单的发票金额事实上,这里提到的“物品实际价格”和目录里提到的“完税价格”(可以理解为海关交稅标准认为目录对应物品的实际价格应该是这个标准)都只是海关交税标准确定最终的完税价格的一个标准或者方法。
比方说,某件应税物品嘚发票价格高于目录里提到的完税价格的3倍,但是其市场价格(指海关交税标准根据统计信息等方法认定的价格)是高于目录里提到的完税价格嘚5倍,海关交税标准可能就会按其市场价格(即目录里提到的完税价格的5倍)并进行相应的调整来作为最终的完税价格
这样的情况的确不多见,泹是并不能说没有。好比有发烧友喜好高档显卡,一有新品就购入,并将原有老卡低价转手这样的情况下,显然原有老卡的转手价(发票金额)会奣显低于同类二手商品的同期市场价。但我们一般都会认为同类二手商品的同期市场价才是普遍成交价(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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