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马国明董事长。
委託代理人成强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洪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与被告刘洪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朤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陈志勇男,1968年3月出生本科,河南宏业建设管理集团宏业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勇1997年陈志勇从濮阳市吉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岗,毅然决然走上了艰苦的创业之路1998年初,他拿着东挪西借筹来的七八十万元和20名工人一起创建了今天企业的前身——南乐县宏业化工厂。他以超常的开拓进取精神和旺盛的工作热情以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发展,如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集团宏业化工有限公司发展成为固定资产1.7亿元的大型民营企业。
2006年實现销售收入3.5亿元利税4200万元。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自创业那天起就时刻不忘经济和社会“两个效益”。几年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員和农村富余劳动力280人,出资近百万元扶持创业、资助教育和捐助灾区荣获河南宏业建设管理集团省优秀共产党员和省五四青年奖章标兵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