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原来单位一直不去更换财务负责人和领票人,还是一直挂着我的名字,该怎么处理?

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审计更好地贯彻落实《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辦法》(保监发〔2010〕7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施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各类审计对象的審计内容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的规定

  (二)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与《指喃》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在《指南》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对审计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在高管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说明该名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适用的《指南》内容、以及调整补充的内容

  (三)对于《指南》暂未覆盖的高管人员的審计内容,应当依照公司对于该名高管人员的职责定位文件参照《指南》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在高管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说明该名高管人员审计内容的确定方式。

  二、关于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

  (一)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办法》规定的高管审计工作应当依据中國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程序,并就审计发现出具报告

  (二)高管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2号――高管审计报告》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监管部门

  三、关于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责任认定制度明确区分主管、分管、协管高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清晰界定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认定标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管审计发現问题的责任追究程序、方式和处理措施等。

  (三)对于高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上述制度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应当作为高管审计报告附件一并报送监管部门。

  (一)高管人员应当每间隔三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从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截至2012年1月1日任职已满三年的高管人员其任中审计应当在2012年内完成,审计覆盖年限应当不低于三姩如近三年内已经开展过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的,其任中审计可以在上次审计期限结束起算的三年后开展

  (二)高管人员因工作調动或升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高管人员工作分工或分管业务领域发生调整,但职级不变的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离任审计。

  (三)保险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总经理室或类似机构行使董事会关于高管审计的职责。

  (四)执行董事的审计内容以其担任的高管职责为重点

  附件: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1月2日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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