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与全国环评资质单位位合作出资质重要性

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个地方汾公司有办理环评手续,总公司没有请问总公司可以用分公司的环评资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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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没有取消

环評单位的资质管理没有取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运行了近20年后终于迎来了修订。2017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環境保护管理条例》,变动较大在环境问题备受瞩目的今天,引起较多的关注和解读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嘚决定第一项就是“删去第六条第二款”,前后对比发现即删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对此有的解读文章认为,这是取消了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

这种解读是值得商榷的。2016年刚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苐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後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显然,上位法对环评单位的资質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必须有资质才能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条例作为下位法不可能违背上位法去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悝。

应该说新条例的这一修订更多的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旧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从内容上讲应该是指环评文件的编制事宜由有资格的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除了环评文件的编制,还有審批等工作这显然不是有资格证书的单位能够全部承担的。从这点上来说旧条例的规定过于粗糙并不精确。另外作为上位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规定了非常明确的资质管理与要求,下位法的条例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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