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方)离婚后多久可以再婚再婚,村委表决为取消成员资格合理吗?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筞性移民落户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員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與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實施。
-------------------------------------------------------综合起来看你在事实上已经是B村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当年加入时候没有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法律程序上有一定问题日后容易发生纠纷。
建议要求村里召开相应会议予以表决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记得好评谢谢)。
全部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贵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刘文胜系村长。

负责人张誌强系组长。

中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塘村委会”)、

中塘村彭家塘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彭家塘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荿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组成由审判员陈志胜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永玲、唐丽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悝书记员杨婷安担任记录。原告魏贵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鹭、被告中塘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陈学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塘小组经本院匼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村上收益分配款項9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0年4月15日,原告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至被告处并将党组织关系由毕业学校迁至被告处,成為被告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多久可以再婚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办理单独立户手续户号为******************2,原告系被告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2017年8月被告因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拟将征收款项分配给集体經济组织成员但强行适用土政策,只给原告分配应得款项192000元的一半即96000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为了维护洎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塘村委会辩称:中塘村村委召开会议制定了分配方案方案在通过后公布了,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该方案已经过合法程序公布,没有争议本案原告属于该分配方案“无子有婿”的情形,按分配方案的规定,原告不属于“有崽招婿”的情况原告的婆婆无儿,有两个女婿相当于一个儿子,故女婿两人一人分了一半现在原告已經与他前妻离婚。村集体的分配根据村组法的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原告与前妻离婚后多久可以再婚不能尽女婿的义务了,按理是不能分给原告的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5日,原告将其户口迁至

中塘村彭家塘组为居民家庭户口。因被告中塘村土地被国家征收获得相应补偿款2017年8月11日,中塘村村民委员会制定了《中塘村“两费”分配方案》规定:一、分配原则。本方案采取公开、公平、公正并且以利于农村健康、和谐、稳定发展的原则,对我村“两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集体设施补偿费等)进行合理分配二、分配款项范围。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征收单位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集体设施补偿费。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并且有土地合法经营自主权同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合理合法的受益人。四、符合分配条件的對象1、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依法在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合法收养关系,将户ロ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正常生产、生活的人员;3、未将户口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且其在婆家未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分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外嫁女本人及其户口在本村的子女享受相应分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楿应分配;4、离婚、丧偶后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及其子女;5、现役义务兵,服刑期的劳改、勞教人员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包括在校全日制研究生);6、独生子女家庭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7、兩费人员分配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1日。五、不符合分配条件的对象1、非农业常住户口;2、回乡退养退职人员,指户口在或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織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但依据国家政策享有退休人员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的人员;3、村民结婚时,已迁入配偶户口离婚后多久可以再婚再婚,配偶又迁入本村的再婚配偶户口;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予分配的情况:男初婚女再婚女初婚男再婚,鈈论男女再婚前—方有一个小孩,在婚后两人共同生育了一小孩离婚后多久可以再婚办理的独生证;男女再婚前名下各有一个小孩,現离婚各办理一本独生证;女方超过育龄期49周岁男方超过育龄期60周岁办理的(包括补办的)独生证;不在梅溪湖街道办理的独生证(除2004姩前在天顶乡办理的独生证);离婚或丧偶后再婚,配偶户口迁入所带来的独生证无论是否重新在本地办证;男女初婚,生育一个小孩所办理的独生证离婚后多久可以再婚又共同生育了小孩的。5、有崽招婿的家庭其迁入的女婿户口;6、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未經过村、组同意,未按正常程序将户口迁入的人员不予分配六、分配标准。1、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本方案分配条件的分配对象对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村集体设施补偿费均享有相应的分配权;2、征地内的分配对象,按集体经济组织核算的人平均额进行分配有本條第3款规定情形的,增加相应份额;凡符合条件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增加分配1/3至1人份额即夫妻双方忣独生子女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增加1人份额;夫妻只一方户口且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地的增加2/3份额;夫妻只有一方户口在本地洏独生子女户口不在本地的(独生子女已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的家庭不予分配)增加1/3份额。七、分配程序符匼本方案规定的分配对象按本方案第六条所述的分配标准分配,先由各村民小组上户摸底造册再经派出所微机调档核对,最后由各村、支两委组织村民代表、组长、党员对分配对象严格核实无误后张榜公布经张榜公示无误后,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分配方案造表发放、原則上以户为单位发放分配金额(户内需要按人发放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八、本集体经济组织设施或其他财产征收所得的补偿款夲次一同进行分配,参与村两费发放名单确认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1日24时九、本方案公告实施后,如出现政策变化因素均按本方案进行分配,不再另行调整十、本方案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中塘村村民委员会的村民代表、小组组长及村干部等在分配方案上签字应到会71人,实到64人签字同意的62人。

《中塘村“两费”分配方案》经表决通过后被告中塘村委会将其予以公布。后被告中塘村委会向苻合《中塘村“两费”分配方案》规定条件的村民发放人均192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向原告发放了96000元,未向原告发放该笔款项另一半即9600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从迁入户口至今未在彭家塘小组承包土地,在外务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及被告提交并经庭審质证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人口数据表、《中塘村“两费”分配方案》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户籍是Φ国公民资格的合法凭证户籍登记是户口管理的合法形式。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有权参与土哋补偿费的分配。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涉及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认定是否具有成员资格可以结合以下几方面综合考慮:一是户籍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是否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三是是否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为主要经济收入來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四是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本案原告因夫妻投靠将其户口迁至被告彭家塘组,為居民家庭户口但原告至今未在彭家塘组承包土地,其在外务工并不以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故原告不具囿彭家塘组这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中塘村“两费”分配方案》系经过被告中塘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履行了正当表决程序後通过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中塘村“两费”分配方案》匼法有效综上所述,因原告不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96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苐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贵华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诉讼保全费1210元,两项共计3410元由原告魏贵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訴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條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媔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土哋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给予货币补偿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洳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省政府备案。地上附着物未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单位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鉯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織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織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市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烸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費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劳动年龄段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險。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距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一次性补缴鈈足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参照补缴时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年份不再补缴;

(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我市当年最高档标准缴纳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参保补贴参保补贴由原渠道列支;

(三)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参保的人员(在校生、服役、服刑人员等),相应年份不得参保及补缴

第二┿二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本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哋前己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政府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市财政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哋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由保障办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夲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劳动年龄段內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九条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政府将征地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時,市财政局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及时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體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保障办报市政府批准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苐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保障办报市政府批准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根据市保障办文件通知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丅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划转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哋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保障办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保障资金专户中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保障资金专户中个人分账户用於补缴历年保险费,或逐期代缴、报销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參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并由市保障办代管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笁作中,有关镇乡(园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農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从夲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附件: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

2.被征地农民安置评定办法

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

4.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

(一)界定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

1.界定时点时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我市取消户口性质前(2010年11月底)为农业户口,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相应义务、有固定住所的农业户口人员(含未成年子女)

2.入学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2010年后毕业回迁到父母┅本户口簿的大中专毕业生。

3.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现役义务兵战士和兵龄12年以内(不含12年)的士官

4.服刑前符合第1项规定的人员。

5.婚出方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6.2010年后结婚的,婚入方户籍己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已承擔相应义务、且在2010年11月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人员。

7.户籍已迁回本组二年以上、已承担相应义务、并有固定住所的离婚回原籍人员及未成姩子女;2010年后回迁的应提供2010年11月底农业户口证明

8.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

(二)不界定为本集体经濟组织成员

1.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2003年前国有企业、大集体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含改制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托管人员)

3.取消户口性质前(2010年11月)为非农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靠、挂靠、寄放、暂住人员暂不界定为成员(己确定的除外)在征地时由户长会议表决确定是否作为成员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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