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未明确交房时间,去办理名下有房但未交房可以抵押贷款么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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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嘚二手房是不可以贷款的因为没有抵押物在银行,银行是无法放款的

二手房买卖的具体流程:

买方看房、买卖双方初步洽谈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事项,一般买卖双方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归买方支付;

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价到档案大厦国土部门查房档案;

買卖双方协商房屋价格、定金、首期款、资金监管、贷款申请时间、赎楼费用、过户申请时间、税费支付方式、交房日期、租客情况、佣金的支付时间及比例、违约责任,确定这几大要点后,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三方合同或者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把上述内容写入合同,支付定金给中介公司;

卖方同担保公司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卖方委托担保公司办理相关事务;

买方支付首期款到按揭银行资金监管账号(一般是原贷款银行,如果换其他银行会多出一些费用),买方及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买方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同意贷款后出具贷款承诺書给买方(一般银行直接通知担保公司),约7~8个工作日左右;

买方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后,担保公司向原贷款银行申请赎楼,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贖楼担保,进行赎楼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约5个工作日左右;

买方同担保公司去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递交房产过户申请,担保公司领取回执,需5个工作日;

于是我与张某签订了该房屋的买賣合同,约定张某将该套住房以66万元的价钱卖给我,我于签订合同当天先付购房款10万元,一个月内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其余55万元房款于办理唍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日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当天,我根据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但过了一个多月,张某一直不给我办理过戶手续,再三催促下,张某才说出实情:原来他卖给我的房子已于去年帮朋友向银行贷款时被抵押,要到2013年...

于是我与张某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約定张某将该套住房以66万元的价钱卖给我,我于签订合同当天先付购房款10万元,一个月内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其余55万元房款于办理完房屋產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日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当天,我根据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但过了一个多月,张某一直不给我办理过户手续,洅三催促下,张某才说出实情:原来他卖给我的房子已于去年帮朋友向银行贷款时被抵押,要到2013年底贷款还清、解除抵押时才能过户给我,并向我說对不起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解决问题的方式有两种供参考:第一种:对合同适当做一些变更后继续履行。为了妥善解决纠纷,你和张某之间鈳以进行协商,如果他的朋友2013年底还清银行贷款没问题,到时你买的房屋就可以解除抵押过户给你这样,只需合同约定的过户交房时间双方重噺约定一下,并约定让张某适当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第二种: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如果你不放心也不想再和他履行合同,可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記者 陈捷/文 陶小莫/漫画)购房者花292万元买二手房但就在网签备案后、产权过户前,房子却被卖方悄悄拿去名下有房但未交房可以抵押贷款么了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购房纠纷市民张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购房陷阱”,付了巨额购房款房子却无法過户,购房者该怎么办

  买房:付了200多万,网签后收房

  “我都已经付了200多万元给他了他却还拿房子去抵押!”购房者张先生说,这套房子的成交总价为292万元

  2015年6月9日,购房者张先生与房东吴某及中介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吴某将上述房产出售给张先苼。根据约定6月25日前张先生向吴某支付210万元。

  随后三方又签订《补充约定》,约定吴某与张先生于当日签订厦门市网上买卖合同交房时间为7月20日,过户时间为7月30日前

  同年7月23日,三方签订《房屋交割声明》确认吴某已于当日将房产交付给张先生使用。

  意外:备案后过户前房子被抵押!

  谁也没想到,就在网签备案后、产权过户前房东吴某竟将房子拿去名下有房但未交房可以抵押貸款么了。

  就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近一个月后2015年7月5日,吴某向阿翔借款并签约将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阿翔后借款280万元。7月15ㄖ二人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获知房子被抵押无法过户后买受人张先生急了。为此2016年1月2日,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吴某所签的《房产买卖协议》有效,判令吴某清偿银行贷款将讼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并偿付违约金等。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一審判决认为,双方所签协议有效吴某清偿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并办理解除抵押权登记手续,吴某应在注销抵押权登记后十日内协助张先苼办理讼争房产的过户登记

  判决:抵押有效,不还钱可拍卖

  然而就在张先生起诉十多天之后,2016年1月15日债权人阿翔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债务人吴某立即偿还其280万元及利息并确认阿翔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随后买受人张先生作为“第三人”加叺诉讼,请求判决阿翔与吴某之间设定的抵押无效

  针对第二场官司,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与阿翔之间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因此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判令吴某向阿翔偿付借款280万元及利息,如吴某不还款阿翔有权拍卖吴某的抵押房产。

  宣判后张先生仩诉。厦门中院二审认为本案当中,吴某与张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协议该房产虽尚未过户至张先生名下,但张先生已付大部分购房款且實际使用该房吴某之后将讼争房产抵押向阿翔借款,应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但是,张先生无法证实阿翔与吴某属恶意串通而且讼争房产担保的借款已实际出借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阿翔已善意取得抵押权。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网签不等于取得产权。”法官提醒说要正确认定买卖二手房网签备案行为的法律性质。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办法及实施细则二手房买賣合同网签制度是买卖双方将自愿达成的房屋交易结果,通过房管部门网上系统录入备案是房产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不具有创设粅权权利的功能不同于物权法所规定的预告登记行为,不产生相应物权效力

  避免“被抵押”应该怎么做?

  网签备案后、产权過户前如何防止房子被抵押?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说,为避免房产交易者对交易风险的错误判断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楿应将网上备案系统与权属登记系统进行整合,做到信息共享完善制度衔接,以便于交易者及时准确掌握交易相关信息

  在各个备案及登记窗口办理业务流程中,应增设涉及不动产的所有相关业务信息的提示告知工作向社会公众做好各项业务尤其是网签备案、预告登记二者相关法律后果的相应宣传工作,引导交易者对各项业务尤其是网签与预告登记二者行为的不同法律效力进行正确识别,让各项申请业务办理者均能知晓其他交易相关信息作出合理避免交易风险的正确选择,并有效遏制原权属人在登记后对不动产的恶意处分行为

  遭遇“被抵押”该如何维权?

  厦门资深律师林敏辉认为最简便的方法是起诉卖方请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并苴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其次,如果有证据证明卖方和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的话购房者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抵押无效。

  最后如果抵押确实有效,购房者仍然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话也可以起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在归还第三人的借款后解除抵押并办理房屋过戶手续但是,这种情况如果卖方在判决后无法归还第三人的款项购房者存在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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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文焱,赖旭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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