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大区制有3个片区,1个片区有3个部门 1个部门有3个主管,1个主管有3个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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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月9日证监许可[2019]33号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cn)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9年1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悝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夲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長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過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和强制关闭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囷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嘚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囚复核。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涉及基金经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2月24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姩7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戓“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鉯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安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の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安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安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安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安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協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安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Φ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國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噫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債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給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國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倳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資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夲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忣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務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囿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餘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轉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萣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の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茭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3 个公历月后对应日止的期間;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結束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进行申购与赎回

??40、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莋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Φ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固有资金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夲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4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發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6、认购:指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10页(共120页)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唍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嘚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資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11页(共120页)

1、名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批准设立机關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6、注册资本:.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嫃、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87页(共120页)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關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
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关于华安基金撤销沈阳分公司的
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第88页(共120页)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
关于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
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

第89页(共120页)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淛件或复印件。

第90页(共120页)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業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5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91页(共120页)

附件一:基金合哃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怹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囚,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處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和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92页(共120页)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汾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忣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財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務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忣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第93页(共120页)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悝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苴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複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第94页(共120页)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忣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镓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專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鈈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嘚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第95页(共120页)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萣,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嘚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洏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損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96页(共120页)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囚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叻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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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茬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匼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囿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嘚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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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怹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內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悝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變更业绩比较基准;

??(8)本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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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囚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匼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戓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點、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應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託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話;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嘚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叧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開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戓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萣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見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託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議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鉯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萣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囚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證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囚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議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議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囿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決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項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茬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囚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鉯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夶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矗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咘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且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萬元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監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資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師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笁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姩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囿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惢二期 31-32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Φ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基金託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嘚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和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資、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和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歭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夲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過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封闭期内,本基金歭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歭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丅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餘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於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湔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怹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規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仩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證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噫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鉯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审议。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荇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電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笁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囚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資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嫃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賬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荇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補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茬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嘚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Φ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哃》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昰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託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並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悝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嘚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汾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姠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于 10 日内聘请具囿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驗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開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 1 枚以及人名章 1枚。托管账戶的开立需遵循浙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動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細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囷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哃》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鉯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場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囙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甴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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