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中小股东被法院冻结的股份公司能参与竞拍吗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達林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38号)根据相关要求,公司现对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报告期末你公司未对其他应收款中控股股东违规占用的)上相关公告。公司将会根据实际需要重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任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开展。

  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相互制衡为规范公司治悝、提高决策水平、保护股东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囿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2018年8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cn)刊登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披露了原告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成都分行诉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江昌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年7月4日公司与浙商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编号为()浙商银借字(2018)第00107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35,520,000.00元年利率4.35%,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止升达集团、江昌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8年7月9日因触发违约条款该笔借款提前到期,被浙商银行成都分行起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川01财保66号】,公司财产在1.36亿元范围内被司法冻结

  现经审理,根据四川省成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01民初2378号】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成都分行償还借款本金135,516,949.5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135,5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8年7月9日扣除系统自动扣划的0.83元;罚息:以135,520,000元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以本金135,516,949.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升达集团、江昌政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亿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升达林业追偿;三、驳回原告浙商銀行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の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9,809.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升达林业、升达集团、江昌政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浙商银行成都分行诉升达林业、升达集团、江昌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判决,公司已准备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影响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際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川升達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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