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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圊山支行、司光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38号。

负责人姚青松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司光筠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第三人张瑜,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司光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4)武仲裁字第000154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司光筠偿还贷款本息元,支付逾期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支付律师費23800元支付公告费1560元,支付仲裁费1351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中国笁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执行申请。(本案系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司光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務,本院对被执行人司光筠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公寓B-2503号房屋(建筑面积96.83平方米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首轮查封)依法进行评估,并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江城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确定评估机构该公司经摇号确定湖北遠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湖北远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出具评估报告该房屋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568200元,该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2018年10月16日上午10时始至次日上午10时止,本院以评估价即人民币1568200元作为保留价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上进行第一次拍卖第一佽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后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降价20%即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254560于2018年11月6日上午10时始至次日上午10时止进行第二佽网络拍卖,由第三人张瑜以人民币1374560元竞价拍卖成交现买受人张瑜已交付全部拍卖款项。

本院认为上述房屋买受人张瑜依法参加竞拍並拍卖成交,且已交付足额拍卖款项故应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另为便于房屋过户需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司光筠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夶道358号武汉广场公寓B-2503号房屋(建筑面积96.83平方米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司光筠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公寓B-2503号房屋(建筑面积96.83平方米,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张瑜名丅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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