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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曝光公布!信丰2020年第二期、第三期老赖名单

信丰法院2020年第二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地址:信丰县大阿镇禾西桥头围组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4.27万元

地址:信丰县小河镇仁和村黄生坑

未履行标的额:12.5万元及利息

住址:信丰县小河镇联群村上山仔小组

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未履荇标的额:10.95万元

住址:定南县龙塘镇长富村圩上组

未履行标的额:4.04万元

地址:信丰县西牛镇老山铺老山甫

未履行标的额:4.04万元

地址:信丰縣大阿镇谷山村贯前

未履行标的额:3.06万元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小河镇五星村寨下组

未履行标的额:0.38万元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大塘村上横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40.67万元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沛东村高屋组

未履行标的额:26.91万元

住址:信豐县正平镇联合村中屋小组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1.69万元

住址:信丰县万隆乡田心村田心塘

未履行标的额:10.5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

住址:信丰县正平镇共和村坂坑仔

未履行标的额:9.59万元及诉讼费、公告费

住址:信丰县西牛镇上龙村下門楼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水北路三组

执行案号:(2015)信执24号

执行依据:(2013)信民一初字第1180号

未履行标的额:13.99万元

住址:信丰县安西镇岗背村下井陂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3.53万元

住址:信豐县安西镇岗背村下井陂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3.53万元

住址:信丰县安西镇赤坑村蓑衣塘

案由:生命权、健康權、身体权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0万元

信丰法院2020年第三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游州陈家安置地广州致衣有限公司信丰分厂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35.95万元

地址:信丰县正平镇联合村老屋场

未履行标的额:9.66万元及利息

住址:信丰县大桥镇竹村村水褙

未履行标的额:11.47万元

住址:信丰县新田镇新明村老寨下

执行依据:(2008)信民一初字第666号、(2010)信民一初字第1032号、(2015)信民一初字第1637号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1.06万元

住址:信丰县新田镇坪地山村山下组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7.5萬元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阳明南路新中源陶瓷店旁

未履行标的额:164.31万元及利息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阳明南路新中源陶瓷店旁

未履行标的额:45.41万元及利息

住址:信丰县小河镇兰坳村丁公岭组

未履行标的额:4.75万元及利息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水东村磨下北巷

执行依据:(2013)信民一初字第736号、(2014)信民二初字第5号

案由:生命健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7.43万元及利息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囚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規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執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經营必需车辆;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車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偠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費,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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