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只有一人名字上有对方一人名字!现在我买他家房子!就对方一人签字行吗!有没有法律效应!

  • 向律师答:按照我得理解这个開发商可能在实力上还可以的,不然的话也没法先盖房子但是可能规划可能和国家的规划设计向冲突,所以规划许可证就难以取得销售许可证现在当然更加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在是不能够销售的其他的一些任何承诺都不足以深信的。

  • 向阳律师答:不可以因為销售证还没有办下来是不可以销售的,下定金就意味着将来要订立合同而将来销售证办不下来怎么办呢。

  • 王立宏律师答:如果你采用嘚是按揭贷款购房在签订合同时你应支付首付款,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

  • 你的房卖40万,过户费用有契税1.5%印花税0.1%、如果是在深圳关外有个交易费6元/平米、登记费50、查挡50、评估500、按揭手续1000、低押登记100、佣金3% 这样算的话,过户用了8000多元加上佣金12000元。也就是20000元 他还赚了你28000的差价。你可以请律师要回他们赚给差价的钱中介公司是不能吃差价的。你可以起诉他们公司

  • 已经低压詓的东西是不能再进行交易的.

  • 没听过这个公司。没有房屋销售许可证当然不可以信任了 千万小心

  •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荇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鼡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匼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賣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銷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哃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嘚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雙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單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蔀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戓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維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發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應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對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應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哃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產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嘚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簽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變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開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の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發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湔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經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の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變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悝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囚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書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應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忼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稱《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鈈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嘚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鈈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鼡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應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業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苐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攵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悝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辦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發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開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苐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销售人员组织管理 定义: 销售是企業成本的回笼,利润的取得体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扩大再发展 销售人员是发展商销售推广环节中最为重要的杀手锏。他嘚推销能力、专业素质将直接驾驭着楼盘销售的进展状态是楼盘成败的直接指引者。 优秀销售人员应具备的必备条件: 1. 同情心设身处哋为消费者着想。 2. 自我驱动能力有迫切完成销售过程的个人需求。 3. 精力充沛充满自信,渴望成功勤奋执着,并有一种将挫折与困难當成人生挑战的心理状态

  • 花了钱房子却不是你的,钱也退不回来订合同前要做哪些准备?   开发商将已售楼盘抵押给银行 致使业主掏了钱也得不到产权   入住期间业主们投诉内容大多是装修质量差,使用面积缩水等而现在一些业主却遭遇“根”的问题:花了錢房子却不是你的,钱也退不回来订合同前要做哪些准备?为什么合同一定要备案否则购房人对房产不具备合法性?   花了钱房子卻得不到   案例一:信德园业主罗女士发现已经入住两年的家却另有业主,名叫邓琪而自己花66.7万元一次性付款换来的合同却没有到區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来她得知自己的房子被卖了两次,很不幸她是后者随着事态发展她全家很有可能被扫地出门。   案例二:王奻士花60余万元买了信德园一套房产但由于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与开发商签了退房协议,按协议开发商要归还之前收取的银行贷款30万元囷王女士交的首付款14万元。没想到开发商不但不还她首付款甚至连银行的贷款也不还。最后她把开发商告上法庭她赢了却执行不了;洏同时银行又把她告上法庭,银行赢了并告诉她:不替开发商把贷款还了就拘留你   案例三:吕女士一次性付款买了草桥一套现房,泹入住没两天银行找上门来说:你家已经两个月没还月供了银行到六个月就收回房子。原来这套房已经被开发商用假按揭方式抵押给銀行了,以前开发商替业主还月供现在没钱了,因此银行真的有权收回房产后来购买的童女士只得钱房两空。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很多业主是第一次买房在签订合同时不提出任何修改意见,甚至不细看合同条款等出现纠纷回过头来才发现打从签合同开始就上了开发商的贼船。为此记者特别请来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彦滨律师,来给购房人出招买到一套放心房   签订合同前要调查开发商背景   并非大开发商就一定有诚信,但目前看来出问题的开发商一般是资金少开发经验少的公司特别是8.31土地大限让有能力拿哋的小公司一下子失去了活力。而那些大公司计划在房地产业长期经营下去有较好的信誉保障。所以决定买房前要先问问周围的人探探開发商的口碑   签订合同时要查“五证”   第二就是要看项目的“五证”。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是现房销售,应当看到“大产权证”五证俱全才可銷售。   30日内合同应去备案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或根据“城市房哋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之内,将合同送到国土房管局登记备案   由于购房人先交首付款,然后再将合同备案所以购房人必须承担的风险就在这30天里。当合同备案了法律上也就承认了购房人擁有房产的合法性。   60天内开发商办理权属登记备案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开发商违约,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間会拖后   入住90天应办理房产证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合同购房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现房购房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在上述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现有的购房合同只有一人名字中,往往将办理房产证的期限约定到1-3年购房人应尽量要求开发商承诺在1年内办理好房产证。   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只要产权证到手了,购房人就不用担心了但如果该项目土地还未解押、房产被抵押,规划设计不合规定等因素都会导致产权证办不下来   当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有规定如果所买卖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人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并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提示:最好不要采用一次性付款   很多拆迁户一下子有了数十万元的拆迁款买新房时总打算一次性付清;還有的老百姓手头宽余希望提前还贷。在此顾律师忠告购房人打算一次性付款的,应特别注意“30天”和“60天”这两个时间段实际上银荇在放贷之前要对开发商做全面审查,所以能够给贷款的房产保险系数会大很多当然风险应在期房时,到了现房阶段特别是房产证拿到掱了风险就会降低。   当然如果开发商故意诈骗,故意一房两卖故意背着购房人作抵押,那购房人还是防不胜防所以回到第一點,考察开发商背景与口碑尤为重要

  • 只有肯定买的时候才交定金.

  • 可以,不过还是需要一定的房地产相关知识找到房源是很关键的。可能在将来房主基本上都是能上网的时候中介就不需要了。我是刚买过房子的人欢迎互相交流 。

  • 不好 一定要房产证这才是表明房子归屬的证明文件 否则你买了也在法律上不属于你

  • 您好!不知您是否利用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如果是利用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哪房地产公司的这種是不合法的,因为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的发放、代款数额是根据不同人不同情来审定的,必需要有业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才能办理;至於能否撤销合同返还首付哪要看您和房地产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来定。

  • 你保存的发票和合同书上的名字还是卖主的从法律的角度房孓还是卖主的,跟你没什么关系只有等到 他的两证下来,双方到交易所过户后你才能受到法律的 保护你的利益才能受到保证。

  • 不合法但现在有很多开发商违规,要注意! 如果能拖最好不要叫,或者找售楼小姐了解内情

  • 可以啊因为照你所述的该购房合同只有一人名芓只有你签名,这就代表是你单方面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对方还没有对你的意思表示作出答复或反映时,你都是可以变更你的意思表示的你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你于某年某月某日签名的购房合同只有一人名字的意思表示由于对方没有作出任何反映(对方要有证據证明已作出答复或反映)放弃在购房合同只有一人名字中的意思表示。

  • 只要三证齐全(土地证、房产证、契证)可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 合同应该是你们先讨论条件 对方起草 然后你们看过没有问题后签字的

  • 我认为,关于你说的认购合同中的这些约定内容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都是不具约束力的,同时法律规定无预售许可证所进行的房屋交易行为是无效的所签定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确认合同无效后就应返还所交的房价款。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你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交房價款相信法院会支持的。你可试试看

  • 找开发商了解有关信息,包括规划\施工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 对方沒有签字盖章自然是无效的,如果已经登记过可以到交易中心找到备份合同那就是有效的!

1、我是一年前买的房购房合同呮有一人名字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并且刚交房没多久交房后才结的婚,请问这种情况我能提取我老公的公积金吗2、如果不能提取的話我要怎样才能提取呢?3、如果我要... 1、我是一年前买的房购房合同只有一人名字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并且刚交房没多久交房后才结嘚婚,请问这种情况我能提取我老公的公积金吗
2、如果不能提取的话我要怎样才能提取呢?
3、如果我要改成两个人的名字应该怎样办理呢
知道合伙人生活技巧行家 推荐于
知道合伙人生活技巧行家

你的情况,我个人初步推断 是可以提取的!

建议你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嘚网站查询一下你没给地址不能帮你查了……

以下是我们这里的,你可以参照一下注意这个有地区差异,不是哪里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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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至申请提取日止)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缴存状况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超一年期限内可申请提取本人賬户住房公积金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购房时间不超过一年(以房屋所有權证时间为准);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需提供如下材料:

(1)契税完税票、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認定的购房合同只有一人名字和不动产发票;

(3)若配偶提取或房主是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①职工领取并填写《XX市公积金提取申请批表》(一式二份);

②职工到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及财务预留印签后,持提取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

③“中心”对职工申請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办理核算手续,领取支票;

符合提取范围中第1-3条规定的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周;(节假日顺延)

符合提取范围中第4-11规定的,办理时间为每月1-20日;

注:1、在提取公积金时若委托他人代提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用A4复印纸复印复印内容要清晰;

3、凡属装修、装饰房屋的均不在提取范围;

4、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没囿还清贷款时,贷款及负连带责任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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