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轩如女,1988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霞,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世纪影视发展(大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5号院4号楼4A53室
负责人:黄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悝人:边睿,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季宇,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轩如与被告创世纪影视发展(大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郭轩如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轩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郭轩如撤诉;
二、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747号裁决书生效。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郭轩如负担(已交纳)。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