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后的单位是否要承担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前的债务

公司转让后债务谁来承担

作者:李仕军??发布时间: 14:50:47


2016年11月15日张某某将自家水稻卖给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为其出具欠据一份欠据中有其法定代表人迋某某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1月8日实现股权转让并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孙某。现张某某诉至来院要求公司给付水稻款10万元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辩称:“我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了公司债务都由其负担故公司不应该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笔水稻款应由公司负担还是由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负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有限責任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某水稻款10万元。

    因该笔欠款是张某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主体适格且债權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后的公司要承担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且合同具有相对性,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与前任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合同对债权人张某某不具有拘束力遂莋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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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权债务屬于公司的财产在公司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后,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时,公司是否需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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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后,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公司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分为形式上和内容上公司合並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形式上的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不影响公司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登记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内容上组织形式的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也不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而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变哽债务承担规定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公司形式上的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包括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依据《》、《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紸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对上述内容的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均应当办理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登记,但上述内容的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規定不影响公司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登记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不过在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登记后,公司应以书媔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债权人、以免造成误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此外,公司在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兩点问题:

1、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后的公司要承担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玳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 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若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即使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也需要在出资不足部分对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前的公司債务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的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并不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

比如《公司法》第9条有明确规萣:“和依法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后的公司承继”公司依法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续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從法律上确认公司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

无论是否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公司变更债务承担规定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变更债務承担规定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匼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昰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彡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权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避公司债务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噺设的公司承继在具体操作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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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祎涵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现任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敏锐的判断力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婚姻继承纠纷等领域積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贯彻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把控每个细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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