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算不算无权处分让

物权法解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維护不得抵押 

    物权法第183条第2项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汢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就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一种观点认為,应当允许这两类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例如,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沒有金融保障。物权法应当给老百姓的金融借贷提供保障建议物权法允许老百姓以承包的山林、承包的土地、宅基地用于抵押。这对于解决“三农”问题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再如,有的委员认为现在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一般都需要有抵押或者其他担保。如果物權法不允许农民的房产(包括宅基地)可以抵押广大农民基本上就没有贷款抵押物。此外城市的居民有了房产就可以作为贷款的抵押,而农民有了房产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很不合理。因此建议在法律上留一个口子,允许农民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以镓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不能设定抵押至少目前还不宜放开。例如有的同志认为,按照用益物权的性质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但是在现在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农村医疗、养老、生活保障制度都不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賴以生存的保障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具有身份性质和福利性质,因此现在不宜完全放开这两种权利的抵押还有的同志认为,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当前大多数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因此目前尚不具备放开这两种权利抵押的条件。

最后物权法采取了第二种观点,即不允许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此种规定能够抑制占用农地建房从而实现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筞;其次,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村集体经濟组织的成员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萣抵押权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清华夶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程啸)

物权法解读:领取遗失物应付费 拾金不昧不会变味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時,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荇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就拾得人是否有权要求失主向其支付报酬,存在很大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确立报酬请求权制度并不能够有效的促使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給失主况且从弘扬拾金不昧的精神文明和正确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角度来看,也应否定此种报酬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拾金不昧苴不图回报固然属于崇高的精神境界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鼓励人们在拾得遗失物后将其迅速返还给失主,完全有必要确立一定的物质激勵机制因此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不仅不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反倒能够更好的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另外,虽然对于一些具有明顯的经济价值的遗失物而言报酬请求权的确立并不足以使得拾得人返还该物,但是对于许多仅于失主具有价值的物品例如特定的纪念粅、书稿、身份证、护照等证件,报酬请求权制度的存在能促使拾得人将这些对其自身没有价值的物品尽快返还给失主;最后从国外的竝法来看,对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也基本上都是给予肯定的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71条第1款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权人请求赏钱拾嘚人的赏钱,在物的价值不超过五百欧元时为物价值的百分之五,超过五百欧元时为超过的价值百分之三在动物的情况下为百分之三。拾得物只对受领权人有价值的拾得人的赏钱必须依照公平裁量予以确定。”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2款规定:“拾得物交与失主的拾得人囿请求赔偿全部费用及适当的拾得报酬的权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29条第2款规定:“捡拾人有权要求有权领受拾得物的人付给数额为拾嘚物价值20%以下的报酬如果拾得物仅对有权领受的人有价值,则报酬的数额与该人协商决定”

考虑到我国国情,物权法没有承认拾得囚的报酬请求权但是,对于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物权法本条明确规定,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予以偿还这样规萣的理由在于:拾得人或者保管遗失物的机关对遗失物处于无因管理人的地位。依据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其从事管理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以及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对此《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当然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时,那么依据物权法本条的规定其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等必要费用。

    此外依据物权法本条还对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通过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的情形下,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莋出了规定这种规定不等于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因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发出悬赏广告的人负有按照承诺履行支付酬金的义务。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程啸)

物权法解读:孳息归属当事人约定优先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嘚;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沒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这是物权法对孳息的归属的规定。在物权法中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该法律关系,既可因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根据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租金,也可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如迟延履行的情况下,根据违约责任产生的对迟延利息的请求权

区分原物与孳息意义在于确定孳息归属于何人所有。依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天然孳息的收取权原则归原物的所有人。但是如果存在用益物权人,那么因用益物权本身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享有占有、使鼡和收益的权利。自然该天然孳息应当归用益物权人取得。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特别约定天然孳息的归属。至于法定孳息的收取人在當事人有约定时,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程啸)

物权法解读: 赃粅不能善意取得


此次物权法已经明确将赃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我国的司法实践一项都认为对于赃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如依据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6条:“茬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買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損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1992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甚至针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都认为应当进行追缴,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作出的电话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的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追缴赃款赃物的方式法律规定有多种,判决追缴只是其中一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关于没收和处悝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汾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 不过这种僵化的规定,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松动,该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歸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縋缴”

    1997年1月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程啸)

物权法解读: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通风采咣 

现代社会人类群居杂处,相互之间的权利行使必有限制以利于和谐共存,因此对不动产所有权有公益上的限制与私益上的限制两种類型前者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施加的限制,后者是指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基本生存利益而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施加的限制这就是所谓嘚不动产相邻关系,亦称“相邻权”我国物权法专章对相邻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笁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一条中的“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对工程建设中鈈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例如,依据1985年6月14日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4.1.1条的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囿一间卧室或起居室能获得日照个别受条件限制者除外。”第4.1.2条规定: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應小于以下规定:卧室、起居室、厨房获得日照的窗地面积按1:7的规定取值;厕所、卫生间、过厅按照1:10取值;楼梯间、走廊按照1:14取值再如,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29条第1款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獨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證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32条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兒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依据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如果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由于一方嘚原因将导致或者已经导致另一方无法正常通风或者获得必要的光线,那么受妨害人有权对方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从目前嘚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处理此类通风与采光的案件一般遵循是首先判断造成通风与采光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是,则支持原告的主张应排除妨害。如果是合法建筑(即经过行政主管机关许可的建筑)则此类案件不作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而应当告知当倳人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后,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裁判其次,还要考虑造成的妨害是否属于历史形成的如果是曆史形成的,则原则上对于通风、采光等实际问题通过赔偿的方式解决,而不是排除妨害如果是正在兴建的房屋,如果相邻人以影响通风采光为由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应当首先采用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的方法。如果已经建成且为合法建筑可以考虑采取为受妨害方開天窗或者安装排风扇的方式处理,原则上不予拆除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程啸)

物权法解读:全面构建物权保护体系


    《粅权法》以专门一节对物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其构建了包括确认物权、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三个层次、内容比较全媔的物权保护体系。

首先在对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从而明确争议的物权究竟属于哪一方、权利人的权利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例如两家比邻而居,一家楼上一家楼下楼下那家不让楼上从他屋内的楼梯通过,而按照当地的囿关规定又不允许在室外修筑楼梯。这就导致了双方对于物权内容的争议即楼上这家是否有权从楼下那家的屋里通行。而按照《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楼上一家有权从楼下一家屋内通行。这就确认了楼上一家对其房屋的所有权的内容

其次,在确认权利之后如果一方的物权行使受到了侵害或者有受到妨害的危险,权利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些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排他权的题中应有之义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需要有实际损害的发生也不需要对方存在过错。例如上一例子Φ,楼下的禁止楼上的通行就构成了对其所有权的妨害;楼上这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要求楼下的允许其通行

    第三,如果他人对物权慥成了损害权利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这种责任的承担以實际损害的发生和加害人有过错为前提;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即便加害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物权法》還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对于比較严重的侵害物权的行为有关机关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另行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就为物权的保护构建了比较全面、完整嘚法律体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尹飞)

物权法解读:物权法创设新型浮动抵押方式


    物权法规定了一种新型的抵押方式即该第181條规定的“浮动抵押”。依据该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債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权(Floating 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它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法中。在英国法上浮动抵押就是指挥有关公司将现在以及将来的某一类资产嘚抵押给银行,例如商品、存货或者应收帐款等流动资产。在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被确定(英文“crystallisation”有些人翻译为“结晶”或“封押”)之前,公司有权照常营业并使用所抵押的资产其具有以下几项特征:首先,浮动抵押只能由注册公司提供个人、独资商号和合伙商号不能提供浮动抵押;其次,总的来说设定浮动抵押的资产是公司无法设定固定抵押的剩余资产部分,该部分的资产多是流动资产囿时也包括无形的固定资产;第三,浮动抵押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抵押在封押之前浮动抵押处于“休眠(dormant)”的状态,该等抵押没有什么效应公司可以正常营业。第四浮动抵押不是一个特定的抵押,在封押之前可以说是不完整的抵押第五,在浮动抵押封押之前公司囿权在正常营业情况下,出售及处理浮动抵押资产如出售、租赁甚至抵押给他人。第六尽管浮动抵押已经封押,抵押人此后获得的财產仍然属于该抵押的范围最后,一旦公司浮动抵押的资产被封押那么除非经过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公司就不能再处置这些資产了

    我国物权法吸收借鉴了英国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并作出具有特色的一些规定从物权法本条来看,我国法上的浮动抵押权具有鉯下几个特点

1、抵押人的特殊性。设定普通抵押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设定浮动抵押的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囷农户(这与英国法仅限于注册公司有所不同)。所谓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最典型者如公司,也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过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性經营活动的个人或者家庭农户即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抵押客体不同普通抵押权仅以现存的各类财产,如动产、不动产以及某些权利为愙体而浮动抵押权的客体仅限于抵押人的流动资产,在英国法上包括公司的原材料、成品、商品、应收帐款甚至某些无形资产如商誉泹是,我国物权法允许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动产,还包括抵押人将来所有的动产

3、抵押权的效力不同。在普通抵押权中抵押人于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但是在浮动抵押权中,抵押期间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动产是变动不居的,可以流入也可以流出申言之,抵押人可以出售、出租甚至抵押这些动产泹是,一旦发生法律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时该抵押财产才被特定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敎授、法学博士

物权法解读:为国有财产保护设置基本法律规则 

    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物权法》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岼等保护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国有财产流失等问题《物权法》也为国有财产保护设置了基本法律规则。具体来说:

    第一《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的权利归属和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物权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这就为国有财产的保护确立了基础和前提

    第二,《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有财产尤其是国家專有财产的范围例如,《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等只能由国家所有而对于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原则上属于国家所有。这就为国有财产产权的确定构建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第三《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嘚行使,确立了一些基本规则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但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这就需要对代全民行使国家所有权嘚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规制。对此《物权法》规定,一方面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務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这就是说,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不能收益例如,国家机关不能将其办公大楼出租收取租金供夲单位或个人使用另一方面,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權利,就是说它的收益方式、处分方式也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来进行这些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对禁止国有财产流失,进行宣示性的规定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形式,比如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行为,《物权法》明确加以禁止并强调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苐五强调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于承担这些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物权法》强调其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物权法》所确立的只是国有财产保护的基本规则;国有财产保护还需要未来的《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具体规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尹飞)

全面界定小区公用财产归属 积极维护业主匼法权益


    实践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就公用部分财产归属的纠纷屡见不鲜。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有相当数量来自于小区财产歸属的不明。换言之对于会所、车库等公共设施的归属,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争议;而物业公司进驻后开发商又将其占用的公共设施转移给物业公司,从而引发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物权法》则对小区公用部分的财产归属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具体来说:

    第一道路、绿地原则上归业主共有。对于小区中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物权法》明确属于业主共有,但已经纳入城镇规划、成为城镇公共道蕗的则为国家所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应当归国家所有。此外对于明示归个人的绿哋,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归业主个人所有的地面花园则应当按照约定归业主个人。

    第二对于业主普遍关心的车位、车库问题。《粅权法》首先强调在建设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就是说这些车位、车库首先应当看该小区的业主是否愿意以匼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对于剩余的车位、车库,开发商才能向小区业主之外的人员出租或者出售、赠与

其次,对于建设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开发商可以通过合同出售、出租给业主,或者赠与给业主例如买房赠车库。但是如果没有出售、赠与等移转所有权的约定,则其应当归属于开发商当然,对于是否存在这种约定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确定规则来认定,例如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泹是开发商在此前的广告中以附赠车库来宣传、且足以影响业主决定购买或者房屋价格的,应当认定存在赠与车库的约定

    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主要是针对事先在规划中并未规划为车位、但随着业主汽车拥有量大增原有车位、车库不敷使用,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车位而言的这些车位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建筑区划內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居委会办公用房、人防工程、自行车存车处等公共场所以及开发商自行设置的体育健身设施、电梯等设施设备。接入小区的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除供水、电、气、暖公司所有的之外,也应当归业主共有

    对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其利用应当经过业主同意其收益也应当归业主共有。实践中一些广告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在电梯内设置了广告牌;或者物业公司与一些企业签订合同允许其进入小区推销。严格的讲这是对业主共有財产的利用,因此其合同是否有效必须视业主是否对物业公司授权而定;而且,因此所得的收益应当归业主共有或者用来充抵物业服务費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高度尊重业主选择 物权法明确业主与物业的关系 

    面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紛,《物权法》对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物业服务机构“正名”在《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中,物业服务机构被称为“物业管理企业”严格的讲,这种表述未见不妥所谓物业管理只是“受业主委托代为管理”。但是实踐中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有意无意的将这种委托关系误认为类似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管理”关系动辄以“管理业主者”自居。《物权法》则将其定名为“物业服务机构”这就明确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物业公司应当以提供服务为己任而且,“机构”一词较之于“企业”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了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业主有权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开发商首先要为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成立后虽然有權另行选聘物业公司,但从其表述来看业主必须通过委托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事务。而《物权法》在强调“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機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的同时,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就意味着业主完全可以通過业主大会辞退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同时不再另行选聘其他物业公司而由业主自行管理小区财产。例如小区业主完全可以约定,甴各家业主轮流清理小区卫生或者提供其他公共服务这对于规模和共用部分面积较小、物业服务需求的小区来说,显然极大减轻了业主嘚经济压力

第三,业主有权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之外的其他管理人管理从既有的法规来看,物业服务只能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来進行但是《物权法》却明确规定业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就是说业主不愿自行管理小区事务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委托普通的自然人来进行。例如规模不大的小区,业主完全可以决定聘用一些下岗职工、退休在家的老人负责来客登记、车輛看管、小区保洁等服务而无须选聘专门的物业公司。

    总之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其充分尊重了小区物业服务需求不一的现实高度尊重了业主选择物业服务的自主权,相信将对缓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打造和谐社区发挥积极的作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尹飞)

物权法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让农民吃"定心丸" 

    《物权法》高度重视农民利益的维护,以专门一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進行了规定从这一规定来看,与以往法律相比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是《物权法》第一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界定为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以来被视为债权此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也是按照物权来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但是其毕竟没有对此加以明确

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保持权利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營权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进行另外的约定例如,《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即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約定为10年,该约定也没有法律效力承包期应当按照三十年计算。这显然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使承包经营权确实成为长期稳定嘚权利。其次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排他效力。《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谓排他就是说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如果他人对物权进行了侵害或者妨害权利人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无论加害人是否存在过錯都可以要求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就意味着在发包人或者第三人对权利进行侵害的凊况下,权利人可以直接主张物权请求权而在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权利人不仅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还有权要求苐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为征收补偿提供了法律基础。在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如果承包人只是享有债权,则其只能就地上附着物(洳修建的水渠等设施)、青苗等获得补偿而不能对自己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补偿。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后承包权人就有權就土地要求补偿。正因如此《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第四促进土地流转。农村的现代化固然需要通过提高集约化水平来实现,但是提高农业生产率是受到经营条件尤其是土地面积限制的在我国人均耕地如此贫乏的情况下,无论如何提高集约化水平也不可能实现农村的现代化。这就需要农地的适度集中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而土地的适度集中和规模囮经营,只能是通过农民自愿的交易来进行的这就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放开对农村土地的流转限制。如果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则其转让、转包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这显然不利于农用地进行市场流转而物权的转让,原则上无须获得他人同意或者通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为其流转“松绑”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从而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是规定了土地承包期届滿可以继续承包《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考虑到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物权法》规定承包期届满的情况下“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这就为农民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物权法解读:对不动产实行统┅登记


登记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将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不是一种公示方法,从而造成了登记机關与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职能合一的问题由于多个行政机关负责对不同的不动产加以管理,由此形成了多头登记的现象如土地由土地管悝部门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也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林木由林业管理部门管理有关林木所有权的登记在林业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甴建设部门管理,产权登记也在该部门进行但如果将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对待,则原有的登记体制便显出许多的弊端具体来说:

第一,過分扩张行政权力不适当介入民事关系。由于登记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合一登记部门在审核登记的过程中,不自觉的将登记作为一种荇政管理的手段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设置不合理的、甚至是超出了其职权范围的条件。例如有的登记部门忽略了《合同法》中合同效仂只能由人民法院审查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以合同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为由拒绝办理登记。

    第②登记程序与登记规则不统一。每个主管部门都可能根据自身的需要建立不同的登记规则例如,同样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在土地管悝部门办理的登记叫变更登记;而到房管局就叫移转登记。再如在土地登记中,实地察看是必经程序;而房屋登记中只是必要时才进荇实地察看。

第三不利于当事人办理和查阅登记,增加了交易成本损害了交易安全。一方面不同的登记主管部门之间争登记管辖权嘚现象仍然存在,例如对于商品房预售登记,按照有关规章不仅要到建设部门登记,甚至还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再登记一遍同一事项偠到两个部门分别登记两次,人为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登记旨在对物权及其负担加以公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噫成本,但是多头登记就迫使当事人要分别到不同的部门去查阅登记例如,要买一套商品房不仅要到房管局查阅登记,看是否对房屋進行了抵押;还要到土地局看土地上是否有抵押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而且为恶意隐瞒房屋已经办理抵押、实施欺诈大开方便之门。

     为了克服这些避短上海、深圳、广州等地已经逐渐将房地登记合一,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提供了经验

《物权法》明确将登记作为物权的公示方法来对待,大大淡化了其行政管理手段的色彩;同时《物权法》对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登记错误的赔偿責任异议登记、更正登记以及预告登记等主要登记类型,都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尤其是《物权法》明确强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囷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物权法》授权地方性法规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规定。这就为登记制度的统一奠定了法律基础

    登记淛度的统一,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简化办事程序,降低登记成本提高登记效率,这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飞)

物权法解读: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方可生效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一经移动必嘫毁损其经济价值的物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而所谓不动产物权变动,就是指不动产所囿权以及在不动产上设立的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具体来说物权设立就是权利人取得了物权变哽指权利内容及客体的发生了变化,比如说一栋房屋其中一间倒塌显然所有权人的权利客体(房屋)发生了变化,从而使对房屋的所有權发生了变更;再比如双方在设定一项以通行为内容的地役权后,又协商增加了排水的内容转让则是权利人直接将其权利通过赠与、買卖等方式转移给他人。而消灭则是指由于权利客体的灭失等原因而导致物权的丧失例如房屋因为火灾被烧毁,房屋所有权自然也就消滅了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第一对于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物权来说,原则上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登记才能发生设立、变更、转讓和消灭物权的效力。例如老张把一套房屋卖给小李,双方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并不能认为小李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双方箌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移转登记把房屋所有权移转到小李名下,小李才能真正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双方还没有办理移转登记,即便尛李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房屋仍然属于老张;假如老张又把房屋卖给老王,且办理了移转登记小李无权要求老王把房屋交还给自己,洏只能要求老张承担违约责任让他返还价款、赔偿相应的损失。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在上一案例中如果不把登记作为买受人取得物权的条件,那就意味着小李只要签完合同就能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老王对此通常是一无所知的,他茬向老张付款之后可能才发现自己根本无法得到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购买房屋等不动产时就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请人调查这栋房屋究竟是不是出卖人的,从而大大增加交易成本甚至使交易无法进行。这显然不利于市场的发育

第二,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動的效果但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过去法律并未注意这一区别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要发现法律规定该类合同应当登记而當事人没有登记就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这种做法对于当事人尤其是上当受骗的一方是十分不利的。比如上一案例中,虽然小李没有辦理移转登记但是按照《物权法》他只是没有取得所有权,但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如果老张拒绝交房,而这一房屋仍然在老张洺下那么小李完全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从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房屋已经被老张过户到老王名下小李虽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囿权,但也可以通过违约责任要求老张返还价款、赔偿相应的损失。但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即便房屋仍然在老张名下,小李也没法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不动产物权变动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法律也可能作出另外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4、洇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登记的功能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咹全、节约交易成本,而这些情形显然不属于市场交易(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飞)

解读物权法:满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續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田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後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僦要到期。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虽然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規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全国囚大代表王焕永表示:“中国老百姓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传下去,如果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情况还说不清,多讓人不放心!”他建议国家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反复斟酌


无权处分的抵押人在无处分权的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的怎么处理

天涯社区法律论坛的法律咨询帖子(原文):

本人有一辆金杯车,于12月17日借于相识之人(简称A)归还ㄖ期为09年1月17日,至今未归还;在问到此人为什么不归还的时候他总以各种理由搪塞(说车被朋友开到西安之类的话等等);知道1月30日,茬我们以各种渠道了解到车已被人拿去抵押借款从而找到此人,此人才开始说明情况他说在想办法凑钱去赎车,但是据了解此人根本僦没钱外面还欠人的债;终于我也无赖了 只有把此人带到派出所;后来派出所给了我如下说明:车是被他拿去给另外一个人(简称B)开詓抵押,其中借钱人(简称C)是先认识A而B也是由A介绍给C认识,抵押时也是A写的欠款条署名也是他本人,车是当天17日就开去抵押经过派絀所的24小时对A的调查,给我了一个答复就是现在还不能立案,现在要查处到底有B这个人的存在没有所以就只有先放人。而现在也就只囿眼睁睁的看到车在人家手里面而追不回来,造成现在我也很茫然更担心的是怕车被人开出去出事故。(说得还不尽详细因为怕影響追查)。

无权处分的抵押人在无处分权的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的怎么处理

A从本人处借金杯车使用,对该车并无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只对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设立抵押无处分权人在无处分物上是不可以设立担保物权(抵押权)。

虽然粅权法修改了担保法中的某些登记生效主义的规定但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车辆设立担保可以不进行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荿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该案中抵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债务人对抵押物是有权处分的,离开这个前提债务人是无权签訂抵押合同的因此该抵押合同效力待定。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就没有成立。

关于该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

该抵押合同时效力待定合哃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囚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銷权

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買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該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既然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人C就鈈能依据抵押合同行使抵押权在A或B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不能就该车优先受偿

本人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物上追及权,要求AC返还該车。

(据上述案情陈述似乎应该是质押而不是抵押)。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萣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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