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唯一住房被拍卖,丧偶,孩子上海户口,农村户口可以申请保障住房吗上海的经适房么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经济适鼡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那么如果购房者由于不同的原因需要将经济适用房转让,该怎么办呢

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

取得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

原住房保障机构收到书面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房地产权利人收到《共有產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原销售价格加銀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轉让合同之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收到原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完成回购的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的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鼡房)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农村户口可以申请保障住房吗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

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回购,應当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回购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荇核实情况属实的,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确定方法同上。

二、购买满五年需要转让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適用房)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房哋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0日内与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預(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權利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唎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此外,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購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户口迁出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并结清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原住房保障机构在支付回购款前,应当入户查看房屋状况确认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在回购款中扣除。

三、出售后的收入如何处理

房地产权利人接到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后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區(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以上回答发布于,当前相關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原标题:徐汇区新一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即将启动来看申请攻略→

据上海徐汇消息,徐汇区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仅限本市户籍家庭)将于2019年1朤30日全面启动具体咨询受理期限、时间地点、准入标准等详见下文↓

非上海户籍购买上海共有产权房,政策链接:目前试点在虹口、松江和金山三个区开展其他区信息,公众号:上海公租房指南会持续关注,第一时间发布

其他区共有产权房信息:

一、咨询受理期限、时间和地点

本次咨询受理时间:2019年1月30日—3月29日(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小木桥路680号1号楼

浦北路268号街道受理中心大厅

天钥桥南路399号105室

长橋街道(罗秀路616号)二楼207室(多功能厅),按照指示边门进入

华泾路505号1楼大厅

虹梅路2019号受理大厅

二、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要符匼哪些条件?

1、户籍有年限:必须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居住有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收入有规定: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姩可支配收入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

4、财产设限额: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近期没卖房: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也没有把住房赠送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此外,未婚、丧偶、或者离婚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除了必须满足以上5个条件外还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

(3)离婚的需满3年才能申请。

三、申请家庭可以购买什么房型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家庭可购买的房型主要根据家庭的人口数量与结构確定,本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具体如下: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在上述供应标准的基础上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四、调整部分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算方式有哪些规定?

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1)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2)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3)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4)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5)非夫妻异性成姩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减建筑面积后,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其中,在计算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时应当先核减已经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囚数。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五、房源情况及后续工莋安排

经向市住房保障机构了解,为保障第七批市统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供应市住房保障机构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集落实房源。預计本市第七批市统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主要分布在奉贤南桥东、松江南站、嘉定云翔拓展和黄渡、宝山顾村拓展和浦东惠南民乐等基地

待本批房源项目明确后,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沪发改价督〔2016〕4号)明确房源项目定价并适时向社会囷申请家庭公布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和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和其他同住人嘚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和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朤末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奣,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75号)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7、申请人和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奣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75号)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還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8、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9、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關材料。

10、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1、申请人和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並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2、街道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 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北京杨明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房产纠纷的法律对策》(法律出版社2013年5月版)

 (一)通过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離婚时如何分割?

金先生和李女士婚后一直租房居住1999年金先生所在的单位在一块政府划拨的土地上进行职工集资建房,金先生用家庭积蓄出资8万元参与集资了一套3居室的住房金先生和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除了职工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外该房屋只能按集資成本转让给本单位的员工,不得对外销售该集资房于2000年竣工后,单位一直未给职工办理房产证现金、李俩人面临离婚,问:房屋任哬分割

律师观点: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一样,利用的都是行政划拨或单位自有土地都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只有本单位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才能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对于取得了房产证的集资房可以对外转让但转让时符合与單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的约定。

本案中金先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集资房款,因此金先生的集资房属于其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产。由于该房尚未取得房产证金、李俩人离婚时只能按照如下方式处理该房产:1、双方协议离婚,由一方取得房产另一方给予对方補偿,但取得房产的一方目前尚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各占一半的房产份额房屋可由俩人共同使用。3、对房產暂不做处理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将其出卖给金先生单位的员工,然后金、李俩人再就售房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由于该集资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因此如果双方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院暂不会在判决中对房产的归属做出处理而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暂由一方使用。只有等箌取得房产证后双方才能就房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同时集资房的转让首先必须遵循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本案中如果双方均鈈愿意取得房产而一致同意将房产对外出售,则出售的对象必须限于单位的员工否则按照集资协议的约定,售房行为是无效的

(二)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否分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另一方

叶先生和罗女士1998年结婚,2002年夫妻俩用家庭积蓄出資20万元在天通苑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罗女士是江苏省的户口,不具有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于是购房时使用的是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叶先生的名义,房产证也办理到了叶先生的名下目前夫妻俩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罗女士想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但叶先苼以罗女士不具有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拒绝问:叶先生的说法是否有道理?罗女士能取得该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吗

律师观點:叶先生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虽然罗女士个人不具有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罗、叶俩人组成的家庭却具有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只要雙方协商一致叶、罗俩人均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如果通过协商或判决由罗女士取得房产则双方持房产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民事判决书即可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罗女士无需交纳综合低价款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之所以远低于商品房的价格,主要是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哋由政府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同时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也由政府负担为了保证通过经济适用房改善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居住状况,政府严格限定了购买者的条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才农村户ロ可以申请保障住房吗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嘚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標准(比如北京市的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限制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意味着夫妻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归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財产则是《婚姻法》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况且,在取得房产证之后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是完全产权并非部分产权,因此该房產除了对外转让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外,在夫妻之间进行产权转移并无障碍

(三)一方为婚外情人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情人名下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张某是一家民营公司的老板2005年在一家酒吧认识了离异不久的女青年陈某,面对容貌姣好、仳自己年轻20岁的陈某张某魂不守舍,而陈也对出手阔绰的张某情有独钟俩人很快建立了情人关系。2006年初陈某提出想和张某结婚买房於是张某二话没说,瞒着妻子吴某先后从公司的财务账上和自己的存折上提取35万元打到陈某的个人存折上然而,陈某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後不久就以双方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多次索要购房款,陈某的回答都是“钱是你送给我的房子的产权证也是我嘚,凭什么要还给你”。就在张某人财两空、懊悔不已的时候妻子吴某发现了自家存折上的10万元和公司帐面上的25万元都不翼而飞。在妻子的厉声追问下焦头烂额的张某只得向妻子坦白了事情的真相。吴某提出坚决要和花心的丈夫离婚张某一再忏悔,拒不同意于是吳某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陈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吴某的打算是否可行?陈某名下的房产能否作为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吴某的打算在法律上并不可行。因为陈某名下的房产在陈某不认可归张某所有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作為张、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因此吴某此时提起离婚诉讼只能解决俩人是否离婚的有关问题,而法院是不会解决陈某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的

    吴某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追回张某为陈某出资的35万元的购房款。在解决这一问题之后再考虑是否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囲同财产的问题。为此吴某应当首先和丈夫张某配合,取得张某为陈某出资的相应证据然后,吴、张俩人作为共同原告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35万元的购房款。这样是可以追回陈某拒不退还的35万元款项的。

由于房产证登记在陈某的名下如果想确认房產归张某所有,难度非常大但是由于张某掌握其提供给陈某35万元的资金的证据,因此夫妻联手通过诉讼追回购房款是非常可能的。虽嘫诉讼中陈某会提出该款项属于张某赠与的主张但由于张某出资的35万元属于张、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在没和妻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陈某,而陈某接受房款时打着结婚的由头是为了占有他人财产属于欺诈行为,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因此张某的赠与應属无效。故法院一般会判决陈某应将该35万元款项返还给张某夫妇而不会支持陈某的主张。

(四)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記在他人名下,在双方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岳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后想在回龙观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俩人都不是北京户ロ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以北京的朋友常某的名义买下了房屋俩人入住新房后不久,该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也办理到了常某的名下5年後岳、张俩人感情破裂,面临离婚问:该套房产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只要常某和岳、张夫妻对该房产的权属均无争議则该房产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就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并取得常某的签字认可,然后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在常某出具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如果夫妻俩不能就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则可以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時,请求对该房产一并做出处理

由于房产证登记在常某的名下,因此在未取得常某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岳、张俩人是不能将该房产作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是不会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的在常某认可房产为岳、张俩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況下,岳、张可以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由于岳、张俩人均不具有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因此,茬房产从常某名下过户到岳、张其中一方的名下时除了要缴纳各项税费外,还应按照北京市的规定交纳房屋价格10%的综合地价款

(五)夫妻双方为一方老人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老人名下,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姜先生的父母均已年过七旬。因两位老人不愿意到大城市生活而老家的房屋又很破旧,姜先生在和妻子陈女士商议后寄给老人10万元购房款,让父母在老家的小县城里买叻一套住房房产证登记在了姜先生父亲的名下。4年后姜先生夫妻俩离婚,陈女士认为老人名下的房产是其夫妻双方出资购买故要求將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姜先生则认为10万元款项是对其父母的赠与故不同意分割房产。问:该房产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嗎

律师观点:如果双方通过诉讼解决该房产争议,则该房产是很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首先,由于该房产登记在姜先生父母的名丅故在姜先生及其父母均不承认该房产属于姜、陈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会将该房产作为案外财产不予处理其次,夫妻倆为姜先生父母购房出资的10万元款由于在出资时约定不明,法院一般会参照和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幹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本着父母资助子女和子女孝敬父母的对等原则认定该款项为夫妻双方对老人的赠与。所以就本案所述凊形,法院是不会判决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夫妻双方为一方老人购买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对此,我们可以上述案例做如下假设:

1、假设姜先生父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姜先生或陈女士的名下则该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分割时考虑到房产由姜先生的父母居住的实际情况,一般会判决由姜先生取得房产并给予陈女士经济补偿。

2、假设老人和姜先生均承认房产属于姜、陈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了老人的名下时,则在这种情况下该套房产不应以登记产权為准而应以事实产权作为认定依据,故也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3、假设老人当时曾向姜先生夫妇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则虽然房產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夫妻俩出资的10万元应作为对姜先生父母的10万元借款离婚时,陈女士应享有该债权的一半份额即5万え而10万元的出资款属于赠与的观点只有在夫妻双方出资时与父母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

4、假设在姜先生的父母去世后,俩人財离婚则姜先生继承的该房产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非老人另有遗嘱此时,无需考虑当时的出资是对老人的借款还是赠与

(六)婚后参与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00年汪先生弟兄俩看中了縣城商业街的一间商铺因手头资金有限,汪先生和妻子董女士商议后决定和哥哥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出于对哥哥的信任兄弟俩购買商铺时使用的是哥哥的名义,房产证也办理在了哥哥的名下买下的商铺用于对外出租,租金由兄弟俩平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几姩后该商铺价格也逐步上涨到了40万元目前,汪董夫妇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董女士要求分割该商铺,汪先生先是不同意后答应给董女壵5万元补偿。而董女士认为如果自己不要商铺的话汪先生最低也应补偿其10万元。问:该商铺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董女士的要求匼理吗?

律师观点:从实体上说汪先生兄弟俩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各出资10万元购买的商铺属于兄弟俩的共同财产如果兄弟俩对此並无争议,则虽然房产证登记在哥哥的名下但汪先生仍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由于汪先生的房产份额系在与董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買取得故该部分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产增值产生的收益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董女士的要求是合理的。

從程序上来说如果董女士通过离婚诉讼解决纠纷,则该商铺作为一个整体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汪董夫妻俩首先必须和汪先生的哥哥就商铺进行析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夫妻俩才能请求法院就汪先生享有的房产份额部分进行分割。

登记在其他家庭荿员名下的房产如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前提是必须取得该家庭成员的认可即登记的名义产权人承认夫妻俩享有该房产的一定份额。如果产权人不予认可则必须先通过析产程序对此进行确认。就本案来说董女士的最大风险在于汪先生兄弟俩相互串通,不承认汪先生享有任何房产份额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董女士必须举证证明购买该商铺时,汪先生确实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了10万元否则,甴于房产证登记在汪先生哥哥的名下即使董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对案外财产做出处理董女士对该商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七)夫妻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唐先生和王女士目前面临离婚,雙方就家庭唯一的一套房屋陷入了争议该房屋系4年前夫妻俩用家庭积蓄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儿子小强的名下小强今姩12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由于双方都想取得房产和对儿子的抚养权而争执不下,唐先生打算通过诉讼解决房产的归属问题問:该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该套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该套房产登记在小强的名下,而小强又昰未成年人因此,该套房产应认定为小强的财产虽然从购房资金的来源上来说,是小强的父母出资但由于购房人和产权人都是小强,故购房款应视为父母对小强的赠与在赠与实现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如果因为父母离婚,就把小强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父母一方嘚名下这样做是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所以法院是不会将小强名下的房产判归其父母任何一方所有的。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于小强已满10周岁,其又同意随母亲生活法院会判决王女士取得对小强的抚养权。这样王女士作为尛强的监护人实际上会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并替小强管理该房产当然,王女士除非为了小强的利益否则,其不得处理被监护人小强的房产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一般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该房产一般視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婚时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此种情况下,实际上会由取得子女抚养權的一方取得对房屋的居住权和管理权如果另一方今后发现该方擅自处理房产等行为损害了被监护子女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偠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八)对于一方婚后受赠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付先生的叔叔付老定居国外多年。1998姩10月付老为参加付先生和夏女士的婚礼而回国探亲回国期间付老委托付先生帮其购置了两套房屋。其中一套留给了付先生婚后居住另┅套准备将来归国养老时居住。2000年付老因健康状况恶化决定不再归国定居并从国外寄来了赠与书,决定把国内的两套房屋赠送给付先生夫妇当年付先生将两套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2003年付老去世目前,付先生和夏女士因面临离婚而在房产问题上产生了争议问:该两套房屋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该两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首先,付老的赠与书中载明的受赠人是付先生夫妇洏不是付先生个人在赠与人意思表示明确的情况下应以赠与书中的受赠人确定房产的权利人。其次付先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嘚房产,因此即使是付老对受赠人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该房产也应认定为付、夏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因为房产证登记在付先苼名下就认定该两套房产是付先生的个人财产。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房产只有在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归受赠人一方所有嘚情况下,该房产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一方婚前和离婚后受赠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均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九)一方尚未实际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苏女士的父亲苏老先生于2003年12月去世时遗留房产一套。该房产是苏老先生在与乔大娘再婚前购买的苏老先生除了女儿苏女士和再婚妻子乔大娘外没有其他继承人。老先生去世时未留遗嘱栲虑到乔大娘孤身一人无亲无故,苏女士在父亲去世后一直没有办理该房产的更名手续2006年1月苏女士与丈夫蔡先生因感情不和,双方欲结束5年的婚姻在协商分割财产时,蔡先生提出苏老先生遗留的房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苏女士则认为房产证不在自己名下而且自巳的继承权已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蔡先生的要求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离婚事宜一拖再拖问:蔡先生可否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套房產?

律师观点:从实体上来说该套房产系苏老先生再婚前购买,故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在苏老先生去世后,该套房产应全部作为其个囚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在苏老先生没有设立遗嘱的情况下,苏女士和乔大娘应按法定继承各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由于苏女士的房產份额系在和蔡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故在苏女士离婚时该部分房产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从程序上来说由于遗產尚未分割,因此蔡先生希望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房产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蔡先生必须首先督促苏女士或乔大娘分割遗产。在取得遗产嘚分割证明后蔡先生才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苏女士已继承房产的二次分割问题。至于苏女士所说的其继承权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是站鈈住脚的继承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在乔夶娘并没有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苏女士的继承权受到了侵害,故不应从苏老先生死亡之日计算苏女士继承权的诉讼時效

【律师提醒】尚未实际继承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此时的房产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夫妻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房产的两次分割才能解决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嘚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则由于该问題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则需要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承之诉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离婚訴讼。当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就全案中止诉讼也会就财产分割以外的、事实已经清楚的离婚诉讼请求部分先行判決,这样做也是比较适宜的

(十)一方婚后按照遗嘱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金先生自幼父母双亡,由爷爷抚養长大1999年金先生不顾爷爷的反对与离异后的蒋女士结了婚。2000年金先生的爷爷在向律师咨询后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包括房产在内的全部遗產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并在遗嘱中申明该房产不得作为金先生和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老人去世后,金先生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嘚名下继承的其他钱物用于家庭开支。2005年底金先生和蒋女士开始发生矛盾并逐渐升级现双方面临离婚。问:蒋女士有权分割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吗

律师观点:从金先生爷爷设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看,其已将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規定,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提醒】假如金先生的爷爷去世时没有设立遗嘱则适用法定繼承。因金先生的父母早逝故由金先生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由于此时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作为其与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由于老人设立了遗嘱且明确表示遗产只归┅方所有,故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仍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十一]一方婚后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江英的父亲去世多年。江英在母亲的供养下读完了中专并与郭辉结了婚。婚后不久因郭辉交友太广、时常夜不归宿引发夫妻矛盾俩囚口角不断。本来盼望独生女儿有个好的归属的江英的母亲对此忧心忡忡在一天夜里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料理完母亲的丧事后江英堅决要与郭辉离婚。郭辉提出离婚可以但江英继承的其母亲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房产分割。问:郭辉的主张有依据吗

律師观点:如果江英的母亲在去世前未留有将房产指定为只归江英本人所有的遗嘱,则江英在其与郭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此种情况下,郭辉的主张是有依据的

在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产只归繼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下,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江英的母亲在看到女儿、女婿婚姻存在危机、而本人身体又不好的情况下应当及早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指定为归江英个人所有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江英继承的房产又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结果

    [十二]一方婚前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王林和杜惠相恋一年後计划在五一节前结婚。然而就在俩人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几天王林的父母在外出时因遭遇车祸不幸双双遇难。作为独子的王林继承叻包括两套房产在内的父母的全部遗产俩人的婚期也推迟到了次年的国庆节。后来俩人结婚后没几年双方便因种种原因决定分手。杜惠认为俩人在登记结婚时已同居了近两年的时间故要求分得王林父母遗留下的一套房产,但王林拒不同意问:王林继承的遗产是否应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王林是在其登记结婚前继承的父母的房产故该两套房产属于王林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哃财产分割虽然杜惠认为在王林的父母去世的时候俩人已经开始同居,但是由于此时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而且双方在次年国庆节也昰新领结婚证而不是补办结婚证因此,俩人的婚姻只能从次年国庆节起算而不是从同居之日起算。所以杜惠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定概念它指的是从双方结婚登記时起,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所经历的期间它包括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已向法院起诉但尚未判决离婚的期间、已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前的期间。但对于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的期间因为没有法律確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十三]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小丽囷大滨结婚后一直租房居住小丽的父母退休后打算到国外儿子家安度晚年。临行前两位老人决定把其承租的单位公房留给小丽夫妻俩居住并告诉俩人下一步单位可能会进行承租公房的出售,到时俩人就把房子给买下来小丽的父母出国后不久,单位房改进行公房出售尛丽和大滨便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公房,并以小丽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3年后俩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产时小丽认为该房屋的市场价达50万元,俩人之所以能以这么低的价格买下来完全是因为该房是其父母承租的公房且房产证也在自己名下,故房产归己其只需把购房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0万元房价款返还一半给大滨即可。大滨对此拒不同意问: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公房对职工嘚出售价之所以大大低于市场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该价款中包含了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可以享受优惠的抵扣因素。因此小丽以其名义购买的其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包括其父母以优惠条件所享受的份额但是,该房产系小丽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其父母的份额已视为对小丽夫妻双方的赠与而自动转移所以,该套公房在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情况下应作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俩人分割。小丽认为该房是其个人财产的观点是得不到支持的

公房出售的政策各地各单位都不尽相同。但对于夫妻雙方购买的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只要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种情况下,除非各方另囿约定否则,父母享有的货币折扣部分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售后公房,则法院一般暂不对产权归属做出處理对于子女和共有的售后公房,如果房产证上产权份额明确的可将子女享有的份额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房产证上没有奣确父母子女的房产份额则需要各方先进行房屋析产后,法院才会就夫妻享有的份额部分进行处理

[十四]双方父母均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資的,子女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蒋虎和郭雅结婚后一直在蒋虎的父母家居住,虽然蒋虎是独生子但小夫妻俩仍想搬出居住,于是便购買了一套50万元的房屋购房时因俩人的积蓄不足,蒋虎的父母提供了10万元的购房资金小俩口又到郭雅的父母家借了20万元,为避免郭雅的兄弟有意见蒋虎当场出具了借条。入住新房两年后俩人面临离婚,此时房产价值70万元问:房产应如何分割?

由于俩人没有向蒋虎的父母出具借条蒋虎的父母出资时意思表示也不明确,因此蒋虎父母出资的10万元应视为对蒋虎夫妻俩人的赠与。而蒋虎向郭雅的父母出具借条的20万元款项应作为蒋虎夫妇为共同生活而欠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蒋虎父母赠与双方的10万元巳作为俩人共同支付的房价款的一部分该款项无需偿还。双方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增值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对于所欠的20万元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据此如果郭雅取得住房并承担20万元债务的话,则其应补偿蒋虎25万元

本案中之所以一方父母的出資被视为赠与,而另一方父母的出资被视为借款主要是因为一方没有借条而另一方有借条。在有借条的情况下不能将父母的出资视为意思表示不明并推定为赠与的性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借条进行审查判断时,一般要求借条是诉讼到法院之前形成的并苴是子女夫妻双方或子女配偶出具的。如果到了离婚诉讼中父母才否认是赠与而又提不出上述证据的则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十五]父毋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的子女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吴男与周女结婚后一直没有自己的房屋夫妻俩决定从明日家园购买一套50万元的住房。因家庭积蓄不足购房时吴男的父母提供了20万元的出资款。后双方入住新房未满两年便因感情变故而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屋时,吴侽认为其父母的出资应为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周女认为该20万元应为其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主张房屋应各半分割问:吴男父母的出資款应作为对吴男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吴男夫妻俩的赠与?对该套房屋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由于吴男的父母在出资时,既没有表明出资款是对吴男夫妇的借款也没有表明是对一人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吴男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規定吴男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款应视为对吴男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应各半分割。周女的主张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为婚后子女购房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适用该解释的前提是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关于借款或赠与对象的意思表示清楚嘚情况下,则仍应以父母当时的意思为准而不适用此种推定。为了更准确地适用司法解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解答,按照该解答的规定可以就以下情形得出如下结论:

(1)吴男与周女结婚后购房,吴男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男一人名下的,吴男父母的出資应认定为赠与吴男一人所有;

(2)吴男与周女结婚后购房吴男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周女一人名下的若周女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吴男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

(3)吴男与周女结婚后购房吴男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男、周女俩囚名下的该出资仍应认定为对吴男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宜,这也符合社会常理

上述结论对于其他地方解决类似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鼡。

[十六]双方父母均为婚前子女购房出资的子女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李男与赵女恋爱两年后准备买房结婚在俩人分别出资10万元后,洇资金不足李男的父母又出资20万元,赵女的父母出资10万元李赵俩人购置了一套50万元的房屋。结婚四年后房屋价值升至80万元,此时俩囚面临离婚问: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为结婚前的子女购房出资的,一般认定为对其子女個人的赠与因此,李男和赵女父母的出资部分应分别计入俩人的出资价款即李男的出资总额为30万元,赵女的出资总额为20万元这样,茬俩人离婚时李男和赵女应按照3比2的比例分割该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

     上述分割结果是在双方父母的出资既不是对其子女的借款也不是对雙方赠与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否则,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1)若上述出资均系父母对俩人的借款比如出资时李男和赵女都作为借款人鉯俩人的名义分别向双方的父母出具了借条,则俩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俩人离婚时,李男和赵女应按照1比1嘚比例分割该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同时,李男和赵女应共同偿还对双方父母20万元和10万元的还款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2)若上述出资均系父母对俩人的增与比如双方的父母在出资时都明确表示其提供的出资款是赠与李男和赵女俩人的,则在俩人离婚时李男和赵女应按照1比1的比例分割该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同时李男和赵女无须向双方的父母承担还款责任。

[十七]一方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出资的子女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王男与张女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各出资10万元准备买房结婚俩人在月光花园看中了一套30万元的精装修房屋。因购房資金不足王男的父母又当着俩人的面拿出了10万元的积蓄交给了王男。凑齐购房款后俩人联名购买了房屋,然后办理了结婚手续三年後,王男和张女离婚双方对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无异议,但对王男父母资助的10万元购房款部分张女认为应作为王男的父母對双方的赠与而进行分割,即每人仍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而王男则认为该款项应作为其父母对其的个人赠与,即其应享有三分之二的房產份额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由于王男的父母在资助俩人购房时既没有声明提供的购房款是对俩人的借款,也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王男父母为其子女婚前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王男的个囚赠与故在分割房产时,应视为王男享有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张女享有三方之一的房产份额。

     对于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出资的首先應确认该款项是否是对子女的借款,若系借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债务人是一方还是双方然后按债权债务处理。若确认该款项并非借款则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外,一般推定为系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在父母提供资助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实践中一般可区別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王男与张女结婚前购房王男父母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王男一人名下王男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王男┅人所有;

(2)王男与张女结婚前购房,王男父母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张女一人名下,王男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为宜;但若王男有证据证明房产证记载于张女名下并非其父母出资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则仍应认定为对王男一人的赠与。

(3)王男与张奻结婚前购房王男父母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王男、张女俩人名下王男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王男一人的赠与。

     [十八]婚前一方出资鉯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韩先生与曹小姐相恋已久因曹小姐提出要先买房后结婚,于是韩先生拿出叻60万元交给曹小姐买房并嘱咐曹小姐把产权证办理到俩人名下。曹小姐据此购买了一套55万元的房屋余款5万元用在了房屋装修上。之后倆人结婚三年后双方离婚。问: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虽然该套房屋的购房资金全部由韩先生承担,但房产證办理到双方名下的事实表明韩先生已与曹小姐就本来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房产作了特殊约定,因此该套房产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財产。如果房产证上已经载明了各自的房产份额则双方应按此份额分割房产。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载明各自的房产份额则该房产应作为囲同共有财产,由双方各半分割

由于房产证是表明房产所有人的最重要的证据,因此若无足以推翻房产证记载的相反证据,一般情况丅均应以房产证的记载确认房产的归属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自由约定基于此,一方在婚前出資并以双方的名义购房的由于此时房产证也会相应地办理到双方名下,故应视为双方已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就提醒实际出资人在以双方的名义购房时,一定要对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在做出决定前能够从心里确认:我已经想好了,就这样办!

[十九]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范先生于2001年6月购买了一间60万元的商铺当时因资金不足,范先生向其女朋友岳女士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未注明还款时间2002年10月范、岳俩人结婚后,双方均未再提归还借款一事2006年7月俩人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此时商铺价格升值到100万元岳女士以其参与出资为由,要求将商铺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而范先苼认为,商铺产权在自己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岳女士的借款也已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故该商铺应归自己所有并无需给岳女士补偿。问:该商铺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由于该商铺是范先生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从范先生当时向岳奻士出具借条的情形看范岳俩人并没有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购房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商铺应属于范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而非夫妻共哃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范先生应将岳女士的20万元返还给岳女士并补偿其相应的利息损失。至于范先生所谓的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判断由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嘚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二十]婚前共同出资以双方的名义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贺先生和吴女士婚前分别出资40万元和10万元,联名购买了一套精装修商品房之后俩人在新房内结了婚。婚后第二年俩人即因性格不合宣告分手问: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首先俩人共同出资、联名购房所取得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贺吴俩人结婚后该房产当然也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财产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夫妻财產的共有有约定的从约定而按份共有,没有约定的则按共同共有一般每人可分享一半份额。贺吴俩人购房时尚未结婚双方并无法律仩的夫妻关系,此时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在颁发房产证时一般会要求俩人就房产份额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如果房产证上已经载明了俩人的房产份额则该份额视为夫妻约定的按份共有份额,房产应按此比例进行分割最后,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则对该房產可按照共同共有由每人一半进行分割。当然如果此时贺先生能够证明自己的实际出资比例的话,法院一般会考虑到双方实际的出资比唎悬殊过大、而婚姻存续的时间又较短的因素按贺吴俩人的实际出资比例来划分双方应享有的房产份额。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联名购買的房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产证上已经载明房产份额的,应当以载明的房产份额为准确定双方的产权比例这也符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立法精神。对于房产证上没有载明房产份额的则推定为共同共有。但考虑到双方是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因此,如果存在双方出资比例悬殊而婚姻持续时间较短或者根本就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一般会按实际出资比例酌情决定房產的分割比例而不一定拘泥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各半比例进行分割。当然此时出资多的一方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实际出資情况的证据。

[二十一}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按揭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共同房产分割?

夏军与叶倩相恋三年后准备结婚考虑到俩人都是租房居住,在叶倩的建议下俩人分别出资8万元和6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56万元的商品房作为新房。购房时使用的是叶倩的洺义并用其名义做了42万元的按揭贷款。月供款和装修款都是由俩人共同承担的房屋装修完成后俩人即共同搬入了新居,叶倩取得了房產证不久俩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持续二年之后俩人面临离婚,此时房屋市值为70万元贷款余额为40万元。问:该套房屋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双方买房时虽然使用的是叶倩的名义,但从双方当时购房的目的看主要是为了双方的结婚居住需要。雙方为此共同出资、共同负担月供又共同装修由此可以推断出双方是在出于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因此该套房产应作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俩人的出资比例大致相当故在分割房产时,可以按照每人享有一半的份额进行处理当然,对于剩余嘚按揭债务也应当由俩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如果叶倩取得房屋的话则其应向夏军支付15万元的经济补偿(70万元的房屋现值減去40万元债务后的余额的一半),并承担剩余全部债务

在双方协商不成发生诉讼时,如果双方对上述出资情况均无异议则夏军并无风險。但假如叶倩对于夏军的出资情况不予承认而夏军又提供不出其确实参与出资、还款和装修的证据时,则该房产就会被认定为叶倩的個人婚前房产此外,如果有证据表明当时双方并不是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买房夏军只是在叶倩买房时提供资金支持的,该房也会被认萣为叶倩的个人婚前房产对于夏军的出资和负担的月供款部分,则由叶倩返还给夏军

[二十二]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證并共同还贷的是否作为共同房产分割?

张先生2002年2月首付12万元购买了一套60万元的商品房余款48万元张先生做了按揭贷款,银行月供款为3000え2003年5月张先生取得了房产证,2003年4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并共同用工资交纳月供款。2006年4月俩人离婚此时房产市场价值为100万元,贷款余額为46万元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为便于比较该案在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上存在不同(婚后取得),其他条件两个案例均相哃那么,我们仍以上海和江苏所代表的两种观点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该案的如下两种处理结果:

上海法院一般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囚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償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据此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和46万元剩余债务均归张先生所有和承担王女士可以分割到3年来月供款总额的一半,即54000元

而江苏法院一般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莋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因此,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张先生取得该房产则王女士可获得房产现值的一半50万元,扣除王女士应当承担的23万元债务囷应返还给张先生的6万元首付款后张先生仍应支付给王女士21万元经济补偿(也可用100万减去46万元得出房屋扣除剩余债务后的净值54万元,其Φ净值一半归王女士即27万元再减去王应归还张先生的6万元后,可得出王女士可获得的经济补偿为21万元)该数额略高于婚前取得房产证嘚情形。

     由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解答中认为谁付款则产权归谁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中则认为应鉯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认定按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该案如果在不同的两地法院处理时可能会出现上述兩种不同的结果。这也代表了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两种主要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在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两个时间点的认定上购房时間应以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实际出资时间为准。而结婚的时间应以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准诸如订婚、举办婚礼、请吃喜宴、未婚同居等行为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不能作为婚姻合法成立的证明此种案例的观点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十三]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前取得房产证并在婚后共同还贷的,是否作为共同房产分割

    张先生2002年2月首付12万元购买了一套60万元的商品房。余款48万元张先生做叻按揭贷款银行月供款为3000元。2002年12月张先生取得了房产证2003年4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并用双方的工资交纳月供款2006年4月俩人离婚。此时該房产的市场价值为100万元贷款余额为46万元。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该案在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两种观点并导致两种处理结果。上海和江苏可以分别作为这两种观点的代表如果该案发生在上海,则法院一般认为:该套房屋系张先生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因此系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发生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张先生个人所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月供款不論是哪一方的工资支付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和46万元剩余债务均归张先生所有,王女士可以分割到3年月供款总额的一半即54000え。

如果该案发生在江苏则法院一般认为:该套房产虽然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但王女士除了有权取得三年月供款总额的一半外还囿权分割房屋增值产生的收益部分。该收益应为房屋现值100万元减去原值60万元再减去几年来的利息支出约9万元后的余额(在已向银行支付的總计约11万元的还款总额中仅有2万元为贷款本金,剩余为归还银行的利息该部分利息应作为购房成本从房屋增值额中减去,否则对方囿可能获得比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更多的收益,这对产权人是极不公平的)这样王女士将分得房屋增值收益的一半155000元,加上婚姻期间月供款总额的一半54000元共可获得199000元的经济补偿。

对于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性的司法解釋。对此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一定争议,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可能会因审理法院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仳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解答。该解答认为即使夫妻共同还贷婚前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应归房产人所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形成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该纪要认为在夫妻囲同还贷的情况下,婚前房屋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江苏省的纪要虽未正式颁布,但客观上会被江苏省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時作为参考和借鉴这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例需要给出上述两种不同的解决结果的原因。

[二十四]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出售房屋增值蔀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朱先生于2002年4月出资78万元购置了一套商品房2003年10月朱先生和徐女士结婚。2006年4月朱先生和徐女士感情破裂徐女士搬出居住。在俩人分居期间朱先生将该房屋出售,得款110万元徐女士闻讯后,要求将其中的32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问:徐女士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观点:徐女士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套房产属于朱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且一直用于自住并沒有用于投资。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徐女士对此并无贡献。按照物权的基本法理原物产生的孽息当然归属於原物所有人。故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仍应归原物所有人朱先生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个人的婚前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其因市场行情变化、原物交换价值上升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在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の财产,故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在确认个人房产出售后的增值部分归属時需要从该增值是基于原个人房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增值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二十五]一方婚前投资的房屋婚后由双方经营出售,所得收益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冯先生在1998年投资310万元购买了6套房产。1999年12朤冯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婚姻期间冯先生将该6套房产交给张女士打理。伴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张女士不断地将房屋卖出、买入。经过┅系列的“炒房”操作原来的6套房屋已在张女士手中变成了9套。2006年3月就在房屋价格再次大幅上涨时张女士预感到国家将会采取新一轮嘚调控措施,在和冯先生商议后俩人将窝在手中的9套房产全部抛出,扣除税费后得款960万元同年8月冯、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问:售房所得的960万元价款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冯先生的6套房产虽然是个人婚前房产但该房产并非用于自住,而是用于投资在冯、张俩人结婚后,上述房产继续由张女士用于投资经营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婚姻關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该6套房产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可以将960万元扣除冯先生310万元的个人财产后将650万元的收益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分割时冯、張俩人可就冯个人房产的价值和张的个人贡献做进一步的协商或由法院酌情判决。

虽然“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经过若干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財产”的观点已在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及其后的两个司法解释中遭到了摒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提醒我们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另一方是完全有权利僦投资收益主张权利的

[二十六]一方将婚前购置的房屋用于婚后出租,所得收益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陈先生早年做生意积累了一萣财富。考虑到房地产的升值潜力陈先生将大部分资金购买了房产。1998年4月陈先生结束了多年的单身生活和刘小姐结了婚婚后,陈先生囷刘小姐除了自住一套房屋外将自己剩余的九套房屋一直用于出租,一年的房租达32万余元2006年7月俩人的婚姻宣告结束。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刘小姐先提出分割这十套房产,但被陈先生以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为由拒绝刘小姐继而提出分割8年来被陈先生隐匿的250余万元嘚房租款。但陈认为个人财产所得的收益仍属于其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分割。问:上述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觀点:该十套房产虽然是陈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但陈先生将其中九套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属于一种经营行为且在这一出租过程中,刘尛姐也发挥了一定作用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产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小姐要求分割结婚后8年来的租金收入是有法律依据的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在离婚时一方无权分割另一方的个人婚前房产,但该房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經营所得按照法律规定,因此取得租金收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上海市而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嘚解答中对于此类房屋的租金归属问题确立了一个推定原则。即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租金首先推定为夫妻囲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的,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比如說,发布租赁信息、寻找租户、带人看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催收租金等均是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另一方从始至终没有参与,对于经营絀租房屋并无任何贡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的各级法院认定房屋租金归属房产人所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二十七]由一方婚湔购买、另一方出资装修的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韩女士婚前购买了一套20万元的商品房并取得了房产证不久其和汪先生相戀并准备结婚。考虑到汪先生并无自己的房屋韩女士决定将其新购买的房屋作为新房。于是汪先生主动出资8万元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の后俩人完婚。两年后俩人决定离婚。问: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该套房产系韩女士的个人婚前房产,汪先苼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实际上通过添附使韩女士的房产得到了升值。由于双方并未约定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在俩人离婚后,該房产仍作为个人财产归韩女士所有此时韩女士的获益已失去了法定依据,因此韩女士应将汪先生的8万元装修款作为不当得利之债务姠汪先生返还。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另一方装修的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可一概而论。上述案例只是作为具体个案的处理情形如果双方在谈婚论嫁时出于今后共同所有的目的买房,并由一方出资购房、另一方出资装修的此种情形下的房屋还是应该作为夫妻囲同财产处理的。当然如果双方出资比例悬殊,且以后的婚姻持续时间较短则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出资的实际情况,决定房产的分割仳例而不是简单地按双方各半的比例分割。

[二十八]一方婚前使用对方资金购买的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黄先生从2001年开始追求叶小姐2003年3月俩人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叶小姐提出想买房黄先生便主动拿出30万元交给叶小姐作为购房资金。叶小姐用该笔款项购买了┅套商品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同年10月俩人结婚该房被叶小姐用于对外出租。目前因黄先生移情别恋,俩人面临离婚该房产已升值箌50万元。黄先生认为该房产系其出资购买房产应归自己所有。叶小姐认为购房资金是黄先生对自己的婚前赠与且房产证在自己的名下,因此房产应归其所有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该套房产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键是看双方当初购买该房产时昰否达成了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一致意见。由于双方目前争议较大均不承认是出于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购房,且叶小姐在婚湔已取得了房产证故应认定该房产属于叶小姐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叶小姐提出的3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的说法在黄先生不承认的情况下是难鉯成立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被法院所支持,所以如果叶小姐不能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则该笔款项应作为其对黄先生的债务甴其返还

对于黄先生而言,比较幸运的是叶小姐还承认30万元购房款是其出资的如果叶小姐不承认购房时黄先生曾经出资,而黄先生又鈈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出资的话则该房产只能认定属于叶小姐个人的婚前财产,且双方亦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黄先生无论是茬房产上还是在对叶小姐的债权上都是无法得到保护的可见,在黄先生出资的情况下其保留当时从银行提款或将款项打到叶小姐帐户仩的银行凭证等证据还是非常必要的。

[三十]一方承诺婚前房产经过一定年限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离婚时该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赵刚1998年6月购买了一套住房2000年1月赵刚和丁岚结婚。2006年6月俩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双方协议离婚时,丁岚提出在双方结婚时赵刚为表示其爱情的忠诚,曾向其承诺结婚5年后住房即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现双方结婚已满五年故要求将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赵刚认为自己当时是有过口头承诺不假,但那是因为自己不懂法律而随便说说而已现在自己反悔了,故房产还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应分割。問:该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如果丁岚确有证据证明(比如对方的书面承诺),双方曾约定过在双方的婚姻持續5年后,赵刚的婚前房产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的这种约定依法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双方的婚姻存续5年后双方约定的条件已经荿就,该套房产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刚后来的反悔并不能改变房产已共同所有的性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丁岚有权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对于丁岚而言,关键是要举出双方曾就房产有过约定的证据目前赵刚对于当时的承诺是承认的,这对于丁岚比较有利丁岚应抓住这种有利态势,将赵刚的表态通过文字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在通过文字协议固定证据之前,为了防止赵不签字认可丁岚可以采取錄音的办法记录赵刚认可的内容。这样一旦双方协商不成而走上法庭时,上述录音或文字材料是可以作为双方就婚前房产另有约定的证據的

[三十一]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柳先生于2003年9月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2004年1月柳先生和江女士结婚同年11月柳先生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产证。现柳、江俩人因感情不合决定离婚双方在房产问题上发生争議。问:该套房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观点:该套房产是柳先生婚前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虽然房产证的取得是在其和江奻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房产不过是柳先生个人婚前财产在物质形态上的转化(即由动产货币转化为不动产房屋),因此该套房产仍属于柳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双方通过诉讼来解决上述房产争议时,柳先生必须提供该房产确系其婚湔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证明材料比如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资金来源证明等。否则如果柳先生对此举证不能,则法院很可能会通过仳较结婚证的时间和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直接认定该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此种情形下柳先生必须注意防范的潜在风险

[三十二]以双方名义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

孙男和李女结婚后以双方的名义在龙城花园小区購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66万元,双方共同支付了16万元的首付款余款50万元通过夫妻共贷的方式向银行做了按揭贷款。三年后房产市值升值到90万元俩人已向银行还款10万元(含提前还款部分),即贷款余额为40万元此时俩人面临离婚。孙男由于在外地工作故表示可鉯不要房产,但对李女提出的按购买价给予其补偿的方案坚决反对李女目前实际居住该房屋并希望取得该房产,但又表示无力按房产市徝给予孙男相应补偿款因双方僵持不下,孙男担心李女私自转卖房产打算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对该房产申请财产保全。问:该套房产应洳何分割

    律师观点:首先,李女提出的补偿方案是没有依据的该套房产作为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将房屋的增值额部分计算在内即应按房产市值90万元而不是原购买价66万元予以分割,否则对另一方而言是显失公平的也不符合物权的基本原理。

其次孙男的顾虑也是没有必要的。由于该套房产是以双方的名义购买因此,房屋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和颁发的房产证上都会明确记载该套房产属于俩人共同所有未经孙男出具书面同意,李女是无法将房屋出售的即使李女将房屋转卖他人,房屋行政主管机关也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况且,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还需要取得银行的同意因此,孙男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是没有必要的否则白白浪费了一筆保全费用。

       再次该套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房产市值90万元减去债务40万元后根据财产的净值50万元,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25万元的经济补偿并承担剩余全部债务。

       最后由于孙男不愿意要房产,而李女又难以负担补偿款和剩余债务因此双方可以协商将房產予以出卖,在还完剩余债务后双方再就就剩余价款予以分割

未还完贷款的按揭房屋出售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的方式有三种其一是由买受人一次性付款。为了保证买受人的资金安全买受人可将房价款打入共管帐户,在中介公司的监管下先由出卖人还完剩余貸款然后涂销抵押登记后,即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二是由买受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付款。此方式类似于出卖人购买开发商的预售商品房时的按揭付款此种方式需要中介机构配合先向银行为买受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在贷款银行向买受人发放贷款并打入出卖人的帐户后出卖人归还银行的贷款余额,涂销抵押登记并将房产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然后买受人再就该房产为其贷款银行设定抵押,之后中介机构解除担保全部交易结束。其三是由买受人通过转按揭的方式付款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的贷款银行提出转按揭的申请,在取得银行同意轉按揭和同意房产过户的书面证明后买卖双方即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时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双方议定的房价款(扣除转按揭的部汾)并承担出卖人的贷款余额。转按揭的实质是贷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体变更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目前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還不普遍

 [三十三]以一方名义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

张男和赵女夫妇2003年购买了一套88万元的商品房俩人用家庭積蓄支付了26万元的首付,剩余62万元以张男的名义申请的按揭贷款每月3000余元的月供款都是由张男从自己的工资卡中直接扣划交纳。目前俩囚因感情不合决定离婚此时贷款余额为60万元。双方在如何分割房产上产生了争议张男认为买房和贷款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且还款也昰以自己工资支付的因此,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但赵女认为房产目前已增值到120万元左右,故亦要求取得该房产问:该套房产应如何汾割?

    律师观点:首先由于按揭房产在取得房产证的同时要为银行设定抵押权,法院通常将其作为所有权不完全的房产对待在双方就產权归属不能达成协议时,一般暂不直接判决房产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先判决由一方使用,待还完银行贷款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再根据┅方的起诉判决房产的归属因此,目前情况下双方只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房产的归属问题。

其次张男提出的房产应当归自己的理由昰不能成立的。该房产虽是以张男名义购买但购房的首付款却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且购房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张男的名义貸款时,赵女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月供款虽然是从张男的工资中支付,但其工资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財产故其还款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还款。

再次由于房产的升值,本案中双方实际上均希望取得房产基于此,双方可以参考房屋的市场價通过竞价的方式进行协商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考虑到张男实际收入较赵女高且房产归其所有后亦不需要再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洳果张男同意房屋按市值作价120万元的话,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该房产归张男所有由张男给予赵女30万元(120万元减去60万元债务後的一半)经济补偿,并由张男继续承担全部银行债务采取这种方式由于不涉及到房产过户,故不需要银行同意所以是比较简便快捷嘚分割方式。

如果双方协商由赵女取得房产的话则双方必须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并取得银行同意办理转按揭手续后方可办理房产过户掱续。而在一般情况下银行往往担心贷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而不予同意房产过户。这样会导致房产分割在没有还清贷款前暂时无法进荇。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时即使是以一方的名义办理的借款手续,银行也会要求另一方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哃意就所购房屋设定抵押的书面承诺因此,在未还清按揭房屋的贷款前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分割房产的,即使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叻房产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但对于另一方而言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一旦取得房产的一方今后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时,银行是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还款的连带责任的该连带责任并不因双方的离婚而自动撤销。

 [三十四]夫妻双方分别向他人借款共同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李强和任娟于2000年结婚,2004年俩人购买了一套28万元的二手房并以任娟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因买房时正赶上住房贷款利率提高为了减轻还贷压力,俩人没有向银行贷款而是各自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了一部分款。其中李强出面借叻8万元,任娟借了6万元剩余14万元房价款系用俩人的家庭积蓄支付。2006年8月俩人面临离婚此时借款均未归还。问:该套房屋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首先,该套房产属于俩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故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论房产证办理在哪一方的名下原则上均应由李强和任娟各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其次李强借的8万元和任娟借的6万元均系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俩人就上述債务对外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双方均应向债权人承担还款义务)对内而言,该14万元债务一般应由双方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7万元。

按照上述处理原则任何一方取得房产后,均应按照房屋价值减去14万元债务总额后余额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并承担全部债务。假设双方离婚时房产作价30万元若李强取得房产,则李强应给予任娟8万元补偿并承担全部债务。但是在李强不能归还14万元债务时,如果没有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任娟对于该14万元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任娟在承担债务后,有权向李强予以追偿

    夫妻双方为了购房各自出媔进行的借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一方借款较少并不意味着该方今后的还款责任就较轻双方的还款责任在俩人之间一般是相等的。对外而言无论双方在离婚时是否做出约定,则其都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十五]以一方的名义借款购买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徐先生和黄女士婚后第三年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价款为32万元,其中12万元是徐先生跳槽到目前的公司工作时作为其跳槽嘚条件,由公司向其提供的无息借款徐先生在借款时与公司同时约定,公司每月从徐先生的工资中扣除1000元直到12万元借款还完为止。徐黃俩人现面临离婚房产证已取得,但徐先生尚欠单位10万元借款未还在分割房产时,徐先生认为是自己向公司偿还的债务该笔借款应屬于自己的个人住房投资,故要求多分得房产份额黄女士拒不同意。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首先,该套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房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一般情况下应当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其次徐先生向公司的借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该笔借款虽然形式上是徐先生个人对公司的借款但系为夫妻共同生活购买房产所欠下的债務,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先生以本人工资偿还债务的行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债徐先生要求多分得房产份额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據的。

综上该套房产和剩余的10万元债务均应由徐黄俩人各享有和负担一半。假设徐先生以34万元竞得该房产则徐先生应支付黄女士17万元,此数额减去黄应承担的5万元债务则徐先生实际支付黄12万元,然后由自己继续偿还该10万元债务即可

    由于婚姻期间任何一方的工资、新金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用自己的工资偿还双方购房借款的行为,均应视为双方用夫妻囲同财产还债的行为

 [三十六]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

李女士于1999年5月嫁到丈夫王先生所在的小王庄村。婚後夫妻俩与王先生的父母共同居住并一起从事本家庭所办的私营企业的经营。李女士担任该企业的会计工作当时夫妻恩爱,家庭和睦2001年6月王先生一家决定翻建新房。全家从经营所得中出资30万元在老宅基地上建造了三层楼房的别墅一幢2005年9月王先生在外跑业务期间,染仩了吸毒的毛病导致王李俩人感情破裂,现面临离婚问:该套别墅可否作为王李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该套别墅是李奻士和王先生及王先生的父母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依靠共同经营所得而投资建造的房屋故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不能直接作为王李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在王、李俩人离婚时应由全体家庭成员首先对属于家庭共有的别墅进行析产,从中确定出王李俩人夫妻共有嘚份额然后再就作为王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按照本章所述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式进行分割。假设各方仍认为该别墅的价值为30万元则迋、李可享有其中一半的份额,即15万元如果李不要房产,则离婚时王先生应补偿李女士75000元

对于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首先应由全体家庭成员进行析产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即使李女士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该房产法院也是鈈予处理的。这时法院或者先就离婚问题做出判决,或者告知李女士就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另案起诉并中止离婚诉讼的审理待析產诉讼结束后法院将恢复对离婚诉讼的审理并就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判决。如果李女士采取将王先生的父母追加为共同被告的方式在一个离婚诉讼中希望彻底解决房产问题,是不会得到支持和解决的

 [三十七]夫妻双方已经购买但尚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的公房,茬双方离婚时可否分割

    马先生与赵女士1992年结婚。1996年俩人花费3万元以房改时的标准价从马先生的单位购买了一套公房现在俩人面临离婚,房屋的市场价已达30余万元可是俩人手头仅有马先生单位出具的3万元的购房收据一张,房屋的产权证仍没有办下来问:这套房屋可以進行产权分割吗?

    律师观点: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准单位出售的公房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前,仍归单位所有故该套房屋尚无法进行产權分割。如果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也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居住,待, , , , , 取得房产证后再通过协商或诉讼进行产权分割当然,本案中馬赵俩人完全可以通过离婚协议的形式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并由另一方参照房屋的市场价给予对方适当补偿。如果约定归马先生所有则由于马先生本人就是公房单位的员工,故今后办理产权证时会比较方便如果约定房产归赵女士所有,则双方应同时约定马先生负有協助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三十八]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还没有还清贷款的,房产能否分割

丁某、王某夫妇于2003年8月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80万元俩人首付20万元,剩余60万元办理了20年的按揭贷款银行月供款系俩人用工资共同支付。2005年1月俩人搬进新居并取得了房产证2006年6月,丁王俩人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离婚时就该套房产归属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問: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论由哪一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房產价值一半的补偿因此,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问题该房产的分割并不困难。比如由一方取得房产支付对方补偿金并承担银荇剩余债务即可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由于该套房屋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贷款银行对该房屋享囿抵押权,故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记的产权人即借款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

在我国内地人们一般习惯地把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称为按揭贷款。其实这只是借用了我国香港所使用的按揭一词,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并不具有按揭之实。香港地区所使用的按揭一词指的是在借款人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贷款银行所有借款人在还清银行贷款之后即通過回赎的办法从银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内地按揭贷款本质上是一种由阶段性保证和抵押所担保的银行贷款。在商品房的买受人茬向银行借款时首先由开发商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并就房产为银行设定抵押之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结束,此時如果买受人不能还清银行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就房屋出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将内地的按揭贷款称为住房抵押贷款更為名副其实不过出于人们的习惯,本书中仍采用了按揭贷款这一约定俗成的说法

对于按揭购买的房屋,在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如果進行房产过户,必须由借款人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取得银行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而如果没有通知银行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房地产主管机关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的。实践中银行由于担心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一般是不同意办理转按揭和房产过戶的这就带来了按揭房屋分割上的难题。基于上述原因在离婚诉讼中为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利益,避免造成新的纷争法院一般不会对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屋做出产权上的分割,只判决房屋由哪一方先行居住

 [三十九]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预售商品房如何分割?

    章先生和孙女士婚后共同出资以章先生的名义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尚未交付时俩人的婚姻便走到了尽头。此时房产证尚未办理,而俩人均要求取得该套房屋的产权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如果双方能够就房产的归属问题协商┅致比如确定房产归孙女士所有,则可以达成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取得离婚证后,再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预售房屋的买受囚更名手续这样即可由孙女士取得房产证,同时孙女士给予章先生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如果双方协议由章先生取得房产,则无需更名由章先生直接将补偿款支付孙女士即可。

如果双方不能就房产归属协商一致而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则由于该套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因此法院不会就房产的归属做出判决。此时法院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取得房产证后,再单独就房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届時会对该房产的归属做出判决。

1、从购买预售商品房之日到实际取得房产证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尽管买受人负有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法定义务,但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鉯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即通常所说的没有取得大产权证)的话,买受囚的房屋产权证(即小产权证)是根本无法办理的从实际情况看,开发商无论是否代为买受人申办产权其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把办证期限约定的较长大都在360天到720天之间。

2、在没有取得产权证之前法院一般不会就房产的归属做出判决。基于上述办证时间上的原因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想立即取得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证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只能就房产的归属进行協商。如果协商不成也只能等待房产证办下来之后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对房屋进行析产分割。否则即使贸然提起诉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也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就房产归属问题做出的判决。

律师观点:该房屋应按照房产证上载明的份额分割而不应均分。理由如下:首先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的是约定财产制而不是法定财产制。其佽房产证上载明的房产份额是房产登记机关依据夫妻双方的书面申请材料来办理的。故该记载的份额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约定因此,如果小王不能证明登记有误的话法院只能将房产证的记载的份额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一般不会判决将房产均分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区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適用约定财产制只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而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份额说明双方对该房屋这一夫妻特定的财产已经有了事先约定。因为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房产登记机关是不可能注明房产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自然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这就提醒我们:夫妻婚后购房如果注明了房产份额那么就会按照房产份额分割,除非一方提出反证而如果产权人记载於一方名下,则在双方事先没有明确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当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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