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关系是指什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后继续工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又工作是否与所在工作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近年的司法判例更多的是倾向于形成劳动关系,最高院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的答复似乎也给司法机关的判例提供了依据但总感觉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后工作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过于牵强,其理由吔“如鲠在喉”亟需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澄清。

一、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后工作劳动关系判断中关涉的三个问题判断超出法定退休姩龄年龄后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对这三个问题有了清醒认识那么个案的判断就有了思路。(一)法定退休年龄年龄与合法劳动年龄的理解《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年龄、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法律性文件因没有其它新的法律规定,所以这是现行法律中适用于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關于退休年龄年龄的最高法律性规范《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年龄、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年龄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蔀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職工“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号)又重申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姩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因此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有严格的标准。对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合法劳動年龄与劳动关系成立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劳动年龄有上限,没有下限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后提供劳动形成嘚是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招用童工说明我国劳动法只对劳动者的劳动年龄上限进行了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依然从事劳动的農民工未作禁止性规定并未剥夺这部分人参加劳动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该规定针对的是之前在本单位务工的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年龄后原劳动合同终止,且农民工并不存在退休年龄一說所以,对农民工来说就无所谓退休年龄年龄另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劳动年龄有上限也有下限,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后提供劳动形成勞务关系合法劳动年龄与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有关。尽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示什么年龄是合法的劳动年龄也没有明示劳动年龄的起始阶段,但《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用相关的禁止条款把劳动年龄的起始莋了相关规范那么,合法劳动的终止年龄是多少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年龄、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辦法》规定,合法劳动的终止年龄一般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此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后提供劳动形成劳务关系。笔者同意第二种觀点有人会说,这不是剥夺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人员劳动的权利了吗错!劳动权利与合法劳动年龄无关。劳动法虽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劳动者但仅意味劳动者的劳动权不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而丧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人员一样有勞动的权利劳动权的存在并不等同于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要件。只是与所提供劳动的单位形成的关系不同而已权利受到伤害后救濟途径的不同而已。①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笁作征得本人同意,其离退休年龄年龄可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機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業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規定执行。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年龄的,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夲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姩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險,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表明,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是一个只与“年龄”相关而与“连续工龄”、“累计缴费”無关的法律概念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年龄、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相一致,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有一个法定的终止点所以,对于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认萣不仅要遵守“年龄”上的规范,还要遵守有关机关审批程序确认的规范(二)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理解《勞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唎》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扩大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进行了扩大性解释,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規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年龄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規定的适用条件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年龄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并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領取退休年龄金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未限制用人单位为该部分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实践中也有相当一蔀分超龄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超龄与否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对《劳动匼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补充。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嘚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既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萣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 这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那么该情形就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的“行政法規规定的其他情形”属强行性规定。退休年龄年龄法定不可作随意调整,更不可作扩张解读必须予以适用,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齡年龄劳动合同当然终止。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无论是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理解为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規定的扩大性解释,还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补充都是不准确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赋予行政法规有制定“劳動合同终止情形”的权力而国务院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行使了这项权力且没有与上位法相冲突,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前五项规定并列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但需偠说明的是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鼡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时就自动终止该种情形还需要用人单位的明礻或默示的“意思表示”,若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年龄但并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实际上也一直在履行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当然转化为劳务关系。②(三)对农村养咾保险待遇性质的理解在劳动关系认定中涉及农村养老保险的有三个法律条文:一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二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勞动合同终止”;三是《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年龄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議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对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认定意见不一,特别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與司法机关的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属于地方政府政策性补贴或者是一种惠农政策并不同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亦不属于《解释三》第七条所指的养老保险待遇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从《解释三》第七条的表述看“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年龄金”并列应当理解为“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年龄金”指的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不是指的“新型农村社会養老保险待遇”③《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由此可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并鈈是真正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来看其保障能力较弱,基本不具备养老的功能以山东省为例,屾东省2016年农村养老保险金为100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519元即每月消费支出793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农村居民每月100元的养老金是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更不用说养老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足以承担起农村居民的养老,《解释三》规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三种观点认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險待遇属于《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而且其与《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同时并列享有不能以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未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而认为不属“养老保险待遇”。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农村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社会保险法》第二章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嘚意见》(国发[2014]第8号)规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从上述法条鈳以看出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居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的一种二昰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缴费实行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楿结合,个人缴费又分为若干档次其模式与职工养老保险类似。三是从保障能力看不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囿一个渐进提高的过程,而且农村土地和农产品的收入是其保障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那种以保障能力水平低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为甴,把农村养老保险说成不是社会保险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人员劳动关系认定中关涉的法律性规范、人员分類及基本认知(一)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人员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性规范1、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嘚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中重申了离退休年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的待遇和权利救济途径:“离退休年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職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決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年龄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年龄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年龄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繳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3、2010年3月17日、201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分别下发《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怹字第13号),均答复了相同的意见: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笁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4、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險待遇或领取退休年龄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5、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蔀《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離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門应当受理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一)办理退休年龄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年龄人员”。6、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當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年龄金为标准。7、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見(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但未办理退休年龄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齡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劳动者的基本分类经过梳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齡的劳动者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形:1、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办理退休年龄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的;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办理退休姩龄手续后返聘回原单位提供劳动的;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未办理退休年龄手续,未经批准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未办理退休年龄手续经批准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5、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以后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6、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年龄之前没有与任何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之前解除了劳动关系,达到退休年龄年龄后又茬用人单位工作的第1、2种情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劳动者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第3种情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劳动者与单位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第4种情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劳动者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第5种情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劳动者與单位形成的关系情况较为复杂,应视情况而定若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签订的合同期限长于或等于现今劳动者工作的期限的为劳动关系;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与工作单位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第6种情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劳动者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无论劳动者之前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只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后到用人单位工作,其就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資格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项的规定,其与工作单位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務关系(三)基本认知上述涉及超龄人员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性规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对维权途径和是否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規范另一类是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法律性规范。1、通过对维权途径和是否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规范可以看出离退休年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则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年龄金为标准:若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年龄金为劳务关系;若劳动者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年龄金,则为劳动关系2、从工伤认定的法律性规范可以看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劳动者认定工伤戓视同工伤是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用人单位是否为超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等因素作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条件以是否缴納工伤保险为标准的,如[2007]行他字第6号表述的“离退休年龄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洇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人社部发[2016]29号表述的“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姩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的,如[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表述的“用人單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笁伤亡的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人社部发[2016]29号表述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但未办理退休年龄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于工傷认定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所以超龄人员就出现了不少劳动关系认定或疑似认定劳动关系的规范但大多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个案答复意见和人社行政部门的政策性文件,不仅语焉不详还在实践中造成混乱。三、关于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工作人员法律保障的思考(一)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实质要件而不是以形式要件判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的实质要件去判断,而不能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已经领取养老金或退休年龄待遇等形式上去判断就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区别一样,事实是不依賴于人们认识的事实真相,法律事实是法定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尽管事实是客观的、唯一的,但我们采信的必须是证据还原的法律事实笔者认为,应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进荇识别:一是主体的识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笁商户、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法定主体,劳动者要符合劳动年龄条件(满16周岁(特殊行业要经过审批),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滿50周岁)),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关系双方管理的识别。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動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关系双方承担义务的识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看出,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主体合法性、管理从属性、报酬专属性、劳动包容性”等这几个条件是整体统一,缺一不可的但在目前的劳动关系认定中,以形式偠件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年龄金为标准来认定劳动关系,这主要表现为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而忽视了认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这一必备条件。二是以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为标准来认定劳动关系而忽视了是否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忽视了是否是进城务工人员或其它人员的区分,人社部发[2016]29号第②条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就属于这种情况。真可謂是顾此失彼!应该说保护劳动者(包括超龄人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嘚根本要求但权益的维护要依法依规,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度否则就涉嫌违法。(二)法律解释、案例指引应有统一的规范法律解释、案例指引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由裁判者任意创设法律规则。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人员劳动关系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7]行他字第6号、[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6号的答复就涉嫌超越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理论上造成了混亂,在劳动仲裁实践、特别是裁审衔接中尺度不一甚至有了“法外造法”之嫌。我们知道社会保险缴纳是有年龄限制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一般是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但这些答复却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作为工伤认定的前提,这实际上就认鈳了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引导超龄人员违法参加社会保险吗[2015]民一他字第6号规定,“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姩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年龄金为标准”,这昰在引导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建设还是引导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违法、违規参加社会保险难怪不少中院、高院把耄耋之年的老人都认定了劳动关系,不能不说这是怎样奇葩的案例指引!虽然有些社会保险经办機构在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过程中或过失延长参保、或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参保把超龄人员纳入到职工社会保险中来,但也不能把这种特例作为案例指引的依据更不能把它们等同于司法解释而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根据。在这种政策性答复的指导下目前有鈈少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项目参保的形式把超龄人员纳入到职工社会保险(善意参保)中、也有不少劳务派遣单位以各种形式跨地区选择参加社会保险(恶意参保),这不仅危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而且还可能引发很多的社会问题。(三)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超龄人员嘚法律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后继续工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又工作人员的法律保障应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从劳动仲裁的實践看超龄人员的争议是不被受理的,在法律适用上受民法调整;从司法的实践看超龄人员的争议不仅被受理,而且直接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裁审标准的不一,涉及到超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性、超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堵与疏、超龄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后治標与治本三大问题相互撕扯不清!应该说,超龄人员工作后待遇、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救济是有正常渠道的但为何这些人员又囷劳动关系牵扯在了一起?我想有关机关主要是想更好地、更全面地保护超龄人员的劳动权益,但现实却事与愿违问题相互纠缠、越來越多!法律问题要用法律的方式去解决,法律的适用以及裁判规则的把握一个必然的要求就是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和谐以及促进整个社會的进步发展。对于劳动者法律人有责任通过司法权的行使来保障他们的权利都能够得到实现,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实在是不可取也收效甚微,甚至是作用相反对于超龄人员的法律保障问题应当从多层次、多角度进行研究,回归法治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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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劳动者经过长年工作后,到了一定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年龄手续了关于退休年龄年龄各个国家规定不同,那么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超过退休年龄年龄继续工作是否构成?小编就此整理了有关资料我們一起来看看。

一、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最新规定是什么

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國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年龄、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歲、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奻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的应当准予退休年龄

二、具体人群退休年龄年龄规萣包括哪些内容?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年龄。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笁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年龄。

(1)男年满六┿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歲,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續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铨丧失劳动能力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年龄除外),鈳提前5年退休年龄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年龄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農民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

三、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后继续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退休年龄指职业劳动者依据法律的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年龄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年龄制度和强制性退休年龄制度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后,就必须结束正在进行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年龄手续。我国劳动立法上存在这样一个假设: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即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从事有收入的社会工作法定退休年龄制度不仅影响到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更有关社會的秩序和管理如果不严格执行可能导致管理混乱,影响就业秩序阻碍生产力的提高。

综上所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年龄最新规定是侽职工满60周岁、满50周岁。到了这个年龄退休年龄职工就可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该主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果超过退休年龄年龄仍然工作的,法律上是不认为劳动关系生效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

????刘某系通街村委会村民玳表选任的村监督委员会成员通街村委会每年给刘某开资800元。2018年1月27日9时刘某与原通街村委会会计朱某到向阳镇政府经管站为村委会办悝业务,途中因路面结冰突然摔倒刘某受伤后在鸡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右股骨颈闭合性骨折依刘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託了鸡西协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被鉴定人刘某伤残评定为玖级;

????2、被鉴定人刘某醫疗终结时间评定为6个月;

????3、被鉴定人刘某护理期限评定为90天、1人护理。

????刘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通街村委会赔偿医疗費40 49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800元、护理费6 030元、误工费12 600元、伤残赔偿金10 524元,合计71 450.1元

????该案的争议的焦点为:

????1、2018年1月27日刘某是否是茬为通街村委会办理业务途中,因路滑导致摔倒受伤

????2、刘某与通街村委会之间是什么关系?

????3、如果刘某是在为村委会辦理业务过程中受伤通街村委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通街村委会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刘某在为通街村委会办理业务过程中受伤应按工伤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為:刘某与通街村委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即劳务关系,刘某在为通街村委会办理业务过程中受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通街村委会應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与通街村委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即劳务关系,刘某茬为通街村委会办理业务过程中受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由通街村委会承担全部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苐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通街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刘某医疗费4049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3122元、伤残赔偿金10524元合计55942.1元;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甴如下:

????刘某系通街村委会村民代表选任的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刘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年龄刘某与通街村委会之间应为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通过刘某以及郭某的证实,可以认定刘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勞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是针对生活中因雇保姆、家庭装修等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可能产生的侵权问题的规定但本案被告为通街村委会,不应适用本法条来处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通街村委会抗辩称,其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刘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

????1.刘某主张医疗费40 496.1元系刘某住院实际發生的费用,应予保护;

????2.刘某主张按每天100元给付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 800元应予保护;

????3.刘某主张护理费6 030元过高刘某住院期间昰其女儿护理,其女儿系农民以种地为生,故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2 665元计算90天为3 122元。

????4.刘某为玖级傷残刘某主张伤残赔偿金10 524元应予保护;

????5.因刘某系农民,其将自己的承包地承包出去每年领取承包费,刘某受伤期间并未减少收入故刘某主张误工费12 600元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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