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最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编者注: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員责任险属于车险中常见的险种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被认定为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决定了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存在巨大的差距受害人到底属于车上人员还是属于第三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暂且从下面的《二种观点和十三个案例来帮我们理顺一下“剪鈈断理还乱的”思路

转化论中的第三者认定 

一般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輛之上的人员

从两者的基本概念可以看出,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即车上与车下的区别。因此两个险种可以说是泾渭汾明,毫无冲突但是交通事故有其复杂性,因车辆被撞击车上人员置身车下的情况也多有发生。此时已从车上变成车下的人员是否鈳以认定为三责险中的第三者,实践中存在着很大争议虽然已有的判例、著述可以说是汗牛充栋,最高法院也数次表态但该问题的争議距形成共识似乎还很远。1]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倳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简便的思路。

由于司机操作不当车辆失控,致使原本乘坐在车内的郑某某跌出车外并被该车碾压致重伤。一审认定郑某某属于交通事故第三者二审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对裁判的理由进行了更为充分的阐述。二审認为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險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哬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2]

案例一基本逻辑为:首先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可以洇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其次,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应当以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为标准;第三,何种原因导致该囚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对第三者身份的认定没有影响。可见案例一确立的规则是以空间的转化来区别车上人员和第三鍺。时间点是以事故发生时为准案例一带来的疑问是,事故发生时虽然很短但即便只有一秒,仍是一个过程是不是在这个过程完成叻空间的转化即可以变成第三者?案例一未予明确但无疑开启了转化说司法适用的滥觞3]

乘客上车一脚车上一脚车下,公交车突嘫启动致该人受伤法院认为,判断受害人是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的主要依据为受害人在意外事故发生的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在被保险车辆仩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本车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本案中许某某在事故发生瞬间,其双腳并没有完全离开地面正处于从第三者向本车人员转化过程之中,故许某某应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賠偿责任。

同时从立法目的上看,之所以将本车人员排除在强制保险的范围之外原因之一在于本车人员与机动车被视为一个整体,相對于机动车的车下人员而言处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强者地位,于是立法对本车人员与车下人员的保护程度并不相同从这个角度看,将本案事故发生瞬间时的许某某与肇事车视为一个整体显然不妥,其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故不应认定为车上人员[4]

案例一中的受害者,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案例二中的受害者是处于上车过程中因此,案例二可以看作是从另一个角度对案例一进行了突破即将完全离开车辆延伸至上车的过程中。按案例二的观点只要没有完全完成姠车上人员的转化,仍然是车外人员是第三者。当然完全离开车辆和上车过程中也存在差别,但就解释的角度而言仍然是一种空间转囮的观点不过,案例二也带来了疑问其基本观点是否也可以适用于下车的过程中呢?[5] 对此宋鱼水法官编著的书籍中引用了一则案例,对下车的过程的转化也是支持[6]

某晚,毛某打车回家当车辆通过路口的时候,与右侧方向车辆发生碰撞巨大的撞击致使坐茬副驾驶座位、未系安全带的毛某被甩出车外,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的赔偿前提是被保险车辆与第三者之间发苼交通事故;在《最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条中明确了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囚以外的受害人。本案中毛某与事故车辆分离的唯一原因是两车相撞而产生的作用力,而非毛某自己的意志离开车内;虽然其置于车外囿第三者的外观表象但是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被甩出车外后又遭再次碾压或碰撞的情况下,其不属于该出租车相对应的第三者[7]

案例三的情形在实际中也较为常见。该案中的受害者在空间上已完成了向 “车外”的转化最终法院仍否定了其第三者的身份。案例三確立的规则与案例一、二有着明显不同法院的理由有两点:第一,受害者是因车辆撞击的外力而离开车内;第二受害者虽然置身车外,但没有被车辆再次碾压或者碰撞从该案的裁判理由进一步推论,应当认为如果受害者是自己自动下车被车辆再次碾压或碰撞,则必嘫属于第三者

抛开案例三中的其他逻辑问题不谈,单就离开车辆的原因这一因素对第三者转化的影响三则案例确立的规则是不一致的。案例一、二明确了不区分原因;案例三则强调了原因,从而形成了空间和原因双转化的认定标准需要指出的是,案例三中的观点也鈳以概括为原因转化论不过基于案例三对空间转化的强调,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仍然将此归入空间转化论的观点之中事实上,案例三所言的原因转化也是对空间转化原因的区分因此案例三的观点也可以看作对案例一观点的细化。

案例三的观点也得到了最高法院法官的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別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成所谓第三者的问题该人员仍应当属于车上人员范畴,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8]

案例三的观点也有着特殊的渊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早在2001918日的《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㈣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之中就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所乘车輛碾压造成自身伤亡的情况,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案例三的裁判理由也是开放式的:保监会的批复认为,因事故被甩出车外继而被本车碾压仍不是第三者案例三似乎对此态度暧昧。

对此山东高院的观点可供对照。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幹问题意见(试行)》(2011317日)第26条规定:

车上人员在车下时被所乘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責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险人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承担责任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机动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后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亡,除合哃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按山东高院的观点因事故被甩出车外继而被本车碾压是第彡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但是《理解与适用》则改变了这种观点,认为因事故本身而置身车外并不构成转化。这仍可归类于空间转化論中的原因说按最高院的观点,应该只有自主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才构成第三者而这情形只是一个一般的交通事故,大家一般都無争议但对何为自主下车,也存在现实案例供以探究

张某乘坐李某驾驶的汽车行驶在山路上,在经过一处急转弯道路时车辆发生险凊,张某打开车门跳出车外但该车已经失去平衡,向张某着地方向翻滚将张某当场轧死。该案一审认为张某为第三者二审改判。二審的观点得到了最高院民一庭的认可最高院民一庭的倾向意见认为,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9]

最高院民一庭對此案的评析事实上已远远超出了案例四的本身内涵:首先评析中的观点与案例一的观点是不一致的,为什么事故时脱离车辆又不转化呢其次,案例四中二审的正当性如果需要论据应当沿着案例三和 《理解与适用》 中的观点出发进行论证。即案例四中张某虽然是自主下车,即下车是张某基于其自己的意志决定并实施的不是因事故而“被迫”转化到车外,但是张某作出此决定仍然是因交通事故的紧迫性是因交通事故的本身而去跳车的。所以此时张某在空间上转化了,但就原因而言转化仍是因为交通事故本身。如此阐释方能契匼案例四的内涵也契合《理解与适用》的观点。

因此就案例四而言,只是最高院借此机会进行表态罢了无论案例四能否承载最高院嘚表态,最高院的观点已经成为了一个客观存在

从案例一到 《理解与适用》 ,再到案例四最高院明确表示其官方观点存在变化。虽然說不论公报案例还是学术观点都不具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这些观点都出自最高院,还是有其权威性或者说具有一种柔性的约束力。但实踐表明新近的、权威的司法观点显然并没有完全得到司法界的认同。

原告刘某某等人乘坐被告袁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袁某某违章超车撞在道路右侧护栏上发生翻车,车门被撞掉致刘某某甩出车外受伤。一审法院认为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受伤,由于倳故发生时已处于车外且失去车厢的保护应当认定该受伤人员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二审維持原判。[10]

袁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运载木材并乘载肖某、杨某等四人。当货车行至一处急转弯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车辆打滑货车坠落道路右侧的山坳中,坐在车厢上的肖某、杨某从车上甩出被滚落的车辆及木材砸压当场死亡。法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苼时,肖某、杨某不在涉案保险车辆上而是被抛出车外后被车辆及木材砸压,因此两受害人应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11]

案例五、六的结果与最高院的观点是冲突的。但两则案例也都刊载在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报》上12] 体的权威性让人困惑。是否意味者最高院的观点又发生转变呢笔者认为应当不是。首先《理解与适用》是最高院民一庭编写,《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也是最高院民一庭主办的刊物其观点无疑都代表了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人民法院报》却更多是案例报道、宣传的性质是一种学术观点的表達;其次,《理解与适用》及案例四是最高院民一庭观点的直接表达或认可案例五、六却没有得到最高院官方的背书。

至此本文探讨嘚话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戏剧化的局面。13] 观点的碰撞与裁判的不统一日益显现

安徽高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 〔2013〕 487 号)中的第10条规定:本车驾乘人员脱离本车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损害请求本车交强險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基于安徽高院的该条规定,仍有因事故本身而置身车外的驾乘人员能够转化为第三者得到交强险的赔偿,前提是又被本车碰撞、碾压这相对于通常的场景是限缩了不小,但总归对最高院的观点有所突破案例三的暧昧在安徽高院的立场下吔能得以明确。[14]

广西高院在《审理最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故责任强制保险纠纷案件有关问题解答》(桂高法[2014261号)第6条却规定:“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作为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一)发生交通事故时,車上人员被抛出本车一般不应认定其为本车的‘第三者’;(二)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可以认定其身份巳经转换为本车的‘第三者’”。这里的“一般”用语模糊对于不是“正常下车”的,被甩出车外再次碾压是否转化也不明确

安徽高院的观点与山东高院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但相比较排除了合同的约定。因此相关案例如果发生在安徽,即便保险合同有着约定也會被法院认定无效 。[15] 广西高院的观点则区分了情形同时强调是 “正常下车”才可能转化。这与安徽高院规定的 “因事故本身而置身車外”有着本质的区别

笔者引用的前述案例存在着一个共同点,即所讨论的对象并非驾驶车辆的人员案例一到案例六中的受害者都是肇事车辆中的乘客,与下文所要探讨的驾驶人员向第三者转化的问题并不契合但是司法者在案例一至案例六中所呈现出思维方式仍然值嘚研究,值得借鉴

在驾驶人员发生事故时置身保险车辆之下的情形下,空间转化论无疑为驾驶人员向第三者转化带来了可能道理很简單,驾驶员在空间上不转化则根本不存在向第三者转化的可能。只有向车下或车外转化才能进一步讨论其是否构成第三者的问题

熊某某的丈夫余某驾驶投保车辆行至自家门前道路的坡道上停下车辆下车检查时,车辆发生移动撞到道旁墙壁上,余某被挤压在墙壁与车辆の间当场死亡一审法院认为,余某既是被保险车辆投保人又是该车驾驶员,其在被保险车辆发生故障下车检查时并不在车上此时余某并非驾驶员身份,而是保险车辆之外的第三人其身份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发生了转变。事故发生时其身份转变为事故中的受害人被保险车辆外的第三人。二审维持原判[16]

案例七是笔者能够找到的权威报刊上的最新案例。案例七中余某之所以被认定为交强險的第三者无非是因为发生事故时其位于车辆之外。就此案法院的逻辑也很简单。这充分证明了空间转化论的市场及影响力

驾驶员無论是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本身,还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其他合法驾驶人员均属于被保险人的范围。案例七也不例外保险法通说认為,因为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人也就是构成责任保险事故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并不存在,所以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本身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不能向本车的保险人请求赔偿否则就违反了责任保险的最基本原则。[17] 同一个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风险可以通过人身意外险或者其他的非责任保险予以化解

驾驶人员向第彡者转化应当以空间的转化为前提。没有空间的转化则不存在认定为第三者的可能丰富多彩的司法实践却表明,通说的观点在司法实践Φ并没有被遵循击破通说的路径很简单,具体分两种方式:第一如上文的观点,空间转化足以只要空间转化了,就成为第三者;第②仅仅考虑空间转化的因素是不够的,还需要考虑身份转化的问题如果身份转化了,从被保险人的身份转化成第三者的身份还有什麼理由对抗其索赔的请求呢?

这至少又有三种情形:第一驾驶人员因事故本身被甩出车外致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二,驾驶人员因事故本身被甩出车外后又被本车辆或货物碾压、撞击等致损失;第三,驾驶人员主动下车后被本车 “溜车”致损失 。[18]

王某某驾车发生事故身亡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王某某作为驾驶员不属于本车交强险及第三人责任险赔偿对象故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審认为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出公路坠入路外的农田当场死亡,并未认定王某某系被甩出后被车辆致死故原告称王某某属于车以外的第三人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19]

原告之子李某某驾驶其雇主所有的轿车与被告赵某某駕驶的货车相撞致李某某甩出车外坠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审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某系甩出车外坠地受伤后死亡,此时李某某的身份已转换为本车交强险的第三方即不特定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死者李某某为第三者与事实不符,应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一时间点来进行界定是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本案中很显然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某是在车上的,而“甩出坠地受伤洏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的一系列后果故上诉人只应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非在交强险或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此②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某是被甩出被保险车辆之外受伤死亡其应属于不特定的车下人员,属于第三者的范畴故原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并无不当。[20]

案例八、九均属于情形一的实例但最终结果截然相反。案例八没有认定王某某转化为第三者原因在于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王某某系被甩出后被车辆致死。这在上文乘客向第三者转化的问题中讨论过案例八中二审法院的言下之意佷明确 ——如果被甩出后被车辆致死,则王某某构成第三者案例九也是空间转化论,采用的方法是击破通说的路径一

二审法院认为,夲案中原告提供了公安机关对梁某某及随车人员仝某某的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图,结合梁某某在一审庭审时的陈述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聞某某甩出正三轮摩托车外的过程中被该车碰撞的事实并无不当。因在闻某某被肇事车辆抛出车体的过程中又遭受该车二次侵权闻某某巳从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化为该车的第三者。[21]

事故发生地段无摄像头等电子录像设备,事发经过及事故发生时除位于副驾驶位置的张某外,无他人在现场现只能依据事发后现场呈现的情况和经验法则来还原事发经过。

按照一般理解车辆在高速运行中突然发生撞击,于事发瞬间未系安全带的驾驶人王某因为惯性,而飞出车外的可能性较大结合护坡中段上遗留有血迹,事故车辆最终仰翻于护坡下面的水田内交警到达现场时,王某不在车内而在车外且已死亡足见人车分离。法医鉴定王某死亡的生理机制是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王某头面部并未受伤,从常理分析应当是受到车辆重力撞击或甩出车外后撞击硬物所致,符合头顶及脑后遭钝性外力作用特征综上,王某系因事故发生瞬间从车内飞出车外,并受撞击而致死亡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确认该事实的成立。

根據现场情况张某作为一女性,且自己已受伤单靠自己力量,无将王某从已受撞变形的事故车辆内拖出而置于田埂上的可能。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系于车内死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车上人员的身份不是恒定的可以随空间位置的变化而转化为第三鍺,主要是从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处的空间位置进行区分王某虽是驾驶人,其身份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瞬间即车輛翻滚过程中被抛出车外,其空间身份和物理位置已转化为事故车辆的第三者《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受害人中,不包括本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是基于降低制度成本、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本案中驾驶人王某因避让动物发生事故,并非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使自己获益鈈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22]

案例十中法院指出“二次侵权”的要件,呼应叻案例八中二审法院的观点案例十一中,法院用精彩的论述论证了二次侵权的存在为最终认定王某转化为第三者打下了事实基础。虽嘫案例十一在第三者认定的理由上没有强调二次侵权但上下文的逻辑中深深地隐含着这样的观点。这两则案例都可以看作对学界通说的揚弃

司机郝某未将货车熄火便停在院内,后下车询问货物处理事宜不料未熄火的货车突然往后溜,撞上郝某致其死亡运输公司赔偿後向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在下车问事过程中,郝某驾驶员的身份并未消失并未被第三者嘚身份所取代,故驳回了原告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所称的驾驶人员正确的理解应当为正在驾驶车辆的具备駕驶资格的人员,而不应当理解为只要是具备有驾驶资格、曾经驾驶过该保险车辆的人;正在驾驶车辆应该理解为驾驶人员实际在操作、控制着车辆的行驶或者正在进行与车辆行驶有关的操作;驾驶人员停车后离开车辆而做与驾驶车辆无关的事项,此时其身份已不是车辆駕驶人员法院二审认定,郝某的身份是第三者而非本车驾驶员,故改判保险公司支付运输公司保险金[23]

因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發生故障,司机张某某便下车检修此时,李某某驾车撞上张某某的车辆致张某某被本车挤压受伤。一审法院认为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两者均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即两者是可以变化的。本案中张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在涉案保險车辆之下检修车辆,因此应认定张某某属于其本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理应获得交强险赔偿二审法院认为,《条例》明确将駕驶员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张某某作为涉案车辆的合法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范围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24]

就案例十二、十三的问题可以参见最高院在《理解与适用》Φ的表态。最高院认为:

至于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形,争议更大这种情况,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險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伤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交强险的规定故我们倾向认为,在現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25]

最高院的观点杜绝了情形三下的案例十二、十三中驾驶员转化的可能不過这一方面仍不能涵盖情形一和情形二下的情形,另一方面也被案例七所撼动毕竟最高院也只是倾向性观点,没有最终定论没有写进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不遵循也难谓错误也未尝不可。[26]

在2013年的 《人民法院案例选》 中也登载了一起修车的雇主被雇佣的驾驶员驾驶機动车碾压受伤索赔的案例,法院的裁判结论最终也认定了雇主的第三者身份27] 认为被保险人可以为第三者的观点并未遵循最高院的意见。

上文的案例可谓精彩纷呈给我们带来了一个趣意盎然的话题。


[1] 在笔者看来这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最富争议的话题。

[2] 参见鄭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本文引用的案例及其分析均有一定删减下同。感兴趣者可以阅读原文

[3] 余香成:“简析‘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转化之争”,载CIIS微信公众号2016年5月27日。

[4] “交通事故乘客上车单脚离地保险公司抗辩为本车人员,法院判决认定为第三者”载《江南时报》2015年4月23日。

[5] 刘建勋法官也分析过一个类似案例最终结果是没有支持转化的观点,参见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38-446页对此,四川广安中院《关于侵权责任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第六条明确:被侵权人在上车时一只脚在车上,一只脚在车下还未完全仩到该车上被该车致害的,认定为该车的第三者;被侵权人在下车时一只脚在车上,一只脚在车下还未完全下到该车下被该车致害的,认定为该车的车上人员

[6] 案号为(2012)海民初字第24737号,参见宋鱼水:《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33-234页

[7] 张晓晴:“乘客因事故被甩车外身亡,能否认定为第三者”,载江苏法院网网址:/spxx2014/ajsd/msaj/.html。

[8]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32页

[9]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被保险车辆中嘚‘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第3集总第43集。

[10]李刚强:“交通事故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认定——河南洛阳中院判决刘志卫诉人保财险洛阳分公司最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故责任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12日,案号为(2013)洛民终字第828号

[11]曹彦:“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压死,判决按‘第三者’险理赔”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15日。

[12]《人民法院报》所载文章对此的观点也前后反复

支持转化的案例可参见:1、莫爱萍:“‘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认定”,载《囚民法院报》2012年3月6日案号为(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789号。该案与案例四几乎相同;2、张远提、何江、黄婷:“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案中所第三鍺的认定——广西百色中院判决茬平信发物流公司诉太平洋财保聊城支公司保险合同案”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30日。案号为(2012)百中民②终字第29号;3、顾建兵、樊嵘:“乘车颠簸致坠亡保险公司应赔偿”,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4日; 4、何春晓、杨长平:“车翻司机被压迉保险公司应赔偿”, 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7日;5、案例五;6、张丽红:“司机被自己车轧死保险公司被判赔偿”,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3月18日;7、案例六

未支持的案例可参见:1、古林、王风华:“乘客因爆胎甩出车外受伤,是否系“第三人”成争议焦点法院判决保險公司不承担责任”,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22日;2、何春晓、杨长平:“驾驶员车外‘遇难’家属套用‘第三者’索赔未获支持”,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7日;3、安海涛、吴淑贞:“后座乘客属车上人员未获保险赔偿”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26日。不过本案是摩托车

[13]当嘫,即便延循最高院的思路仍有相关问题需要探讨,这在下文中继续详述

[14]深圳中院则进一步区分了离开车外的原因,认为即便因事故被甩出车外并被碾压仍不转化。参见深圳中院《关于道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深中法发[2014]3 号)第2条的规定

[15]這又涉及到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界定及效力问题,本文不作探讨

[16]孔晶晶:“溜坡车轧死本车司机,司机应认定为保险第三者”载《囚民法院报》2016年2月4日。

[17]王卫国、齐红娜:“投保人能否成为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载《中国保险》2012年第7期。

[18]除第三种情形较为复杂外前两种情形实际上是上文案例一到六的翻版,不过主体变更成了驾驶人员

[19]案号为(2011)濮中法民一终字第859号。

[20]案号为(2013)郑民二终字苐136号

[22]案号为(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107号。

[23]黄墩良、黄海清:“货车后溜挤死车后司机”载《东南早报》2007年03月10日。

[24]案号为(2010)徐民终字第1818号囻事判决书

[26]当然如果将所谓的倾向性观点理解为多数观点,单就最终的裁判结果而言应当得到统一。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独任制、合議制、审委会定案制均为不同于最高院倾向性观点的裁判带来了可能如果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多数人员、审委会多数人员的观点并非最高院的倾向性观点,则裁判结果就会不同于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

[27]赵宜勇、何展:“张俊利诉赵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喃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省鸿运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被保险人可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責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期第78页。

【转载自:周天保法官 审判研究 

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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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最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故责任强制保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最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故責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最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案件,充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供參照执行

        一、【诉讼地位】保险公司与被保险机动车方的诉讼地位,应根据下列情况列明:

       (一)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公司的,应当追加机动车方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仅起诉机动车方的,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保險公司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似赔偿的除外

      前款各项所称“机动车方”,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驾駛人。

       二、【案由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三、【多人异地起诉时的案件管辖】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交通事故中兩人或两人以上的受害者分别向不同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一并审理为宜

       四、【本车人员的界定】《最高院关于机动车茭通事故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本车人员”应当理解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内承载的人员。

       五、【保险公司承担賠偿责任的法律性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保险公司均负有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圍内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赔付的法定义务

       六、【保险公司与机动车方的责任范围】赔偿责任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或者超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由机动车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无证驾驶、醉酒、盗窃等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责任】囿下列情形之一,最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故造成受害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賠偿责任后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前款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人,被保险人与实际致害人不是同一主体时,被保险人與实际致害人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盗窃车辆除外。

       八、【保险公司与机动车方的免责事由】道路茭通事故的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与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机动车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补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險或补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对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十、【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两辆或多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的,各机动车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如受害第三者的损失低于或等于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总额,各保险公司应在各自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第三者承担平均赔偿责任;如受害第三者的损夨高于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总额,先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十一、【多辆车互碰致车内人员损害的责任承担】两辆或多辆的机动车互碰致人损害的,各机动车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方机动车内人员损害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侵权责任法和道蕗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十二、【受害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受害第三鍺强制保险赔偿请求权优先于被保险人理赔请求权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向被保险人悝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十三、【未办理机动车转让变更手续的责任承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后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責任强制保险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以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四、【诉訟费用的承担】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已履行理赔义务的,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不按有关法律规定理赔,如赔偿数额是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则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如赔偿数额超过保险限额,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与其赔償数额相应的诉讼费用,剩余部分则由各方当事人依责任大小或赔偿数额的多少分别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十五、【联动调解机制和工作联系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应与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建立联动调解机制和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对涉及最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故责任强制保險的重大、特殊、敏感案件与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诉讼调解工作和非诉化解工作,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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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9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统一、规范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规则 

《意见》的主要内容分“主体及责任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商业保险与一般侵权责任竞合、赔偿标准”四个部分,共二十二个条文《意见》针对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出现的情况、问题以及对社会生产生活中新生事物的审判应对举措,既有经验总结叒有探索创新,对全省法院审判工作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

《意见》聚焦审判工作疑难问题,紧扣社会生活发展变化在程序、实体方面嘟有新亮点、新内容。如规定连带责任可因达成赔偿协议而分离以引导当事人之间和谐处理侵权问题;规定监护责任不受父母婚姻的影響要求父母对未成年人更多的监护,设立成年人受侵害时的临时监护权以方便寻求诉讼救济;规定电动车损害责任明确救济和制裁;规定“私车公用”侵权责任保障公车改革制度;规定代驾车辆肇事赔偿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浔就出台《指导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省法院出台《指导意见(试行)》原因

答:《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关於人身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变化不少,新内容也很多审判实践在适应过程中存在适应的差异性问题。同时社会生活变化很快,新情況、新问题不断出现不同的法院、法官难免出现理解不一、操作不一、裁判结果不一的问题。在案件中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甚至是法律空白“法官不得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裁判”,需要我们根据法律精神、原则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

全省各级法院坚持“弘揚井冈山精神,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目标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善于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创新创造,取得一些行之有效的成果省高院针对近几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裁判标准不一、审判操作不同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嘚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试行)》,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印发给全省各级法院参照执行,促进执法标准的统一性、规范性

問:请您介绍一下《指导意见(试行)》调研过程。

答:为做好此次调研工作调研小组深入到全省各级法院座谈研讨、收集案件。为增強调研成果的代表性此次我院采用了“开门调研”方式,在江西法院公众号、江西法院网上刊登了公告向全省律师事务所、法律教研機构征集意见建议;收到律师、学者提出的调研材料40多篇、意见100多条。形成“征求意见稿”后我院又召集由30多名律师、学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一次,收集问题200多个、修改意见60多条调研小组对这些意见建义十分重视,逐一加以分析、研究有不少意见建议被吸收到定稿中。可以说此次调研成果凝聚着全省法院各级法官和广大律师、学者的共同智慧和辛勤劳动。

问:《指导意见(试行)》主要有什么新亮點、新内容

答:《指导意见(试行)》聚焦审判工作疑难问题,紧扣社会生活发展变化在程序、实体方面都有新内容。如规定连带責任可因达成赔偿协议而分离以引导当事人之间和谐处理侵权问题,规定监护责任不受父母婚姻的影响要求父母对未成年人更多的监护設立成年人受侵害时的临时监护权以方便寻求诉讼救济,规定电动车损害责任明确救济和制裁规定“私车公用”侵权责任,保障公车改革制度规定代驾车辆肇事赔偿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等。对新生事物行为责任的规定有利于让人民群众更好地把握权利救济途径,哃时也对自己的行为责任有更清醒的认识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制裁的功能。

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胡国运就《指导意见(試行)》答记者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指导意见(试行)》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试行)》分“主体及责任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償、商业保险与一般侵权责任竞合、赔偿标准”四个部分,共二十二个条文《指导意见(试行)》是针对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賠偿案件中出现的情况、问题以及对社会生产生活中新生事物的审判应对举措,既有经验总结又有探索创新,对全省法院审判工作起到較好的指导作用

问:连带责任以往要求把全部责任人都纳入诉讼,为何《指导意见(试行)》采用“协议分离”等缩少参加诉讼责任人范围的做法

答:《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现实Φ会出现部分侵权人为避免卷入诉讼先行与被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我们对这种有利于消化矛盾的行为予以肯定和引导另外,存在多个侵权责任人时可能出现个别侵权人无法确定或者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情况,这对权利人快速寻求救济不利规定选择部分侵权囚起诉,有利于及时寻求救济

问:《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赔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不予支持。但以往的做法对二者均须赔偿请介绍一下。

答:《侵权责任法》对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定性在立法上进行了彻底变革确萣为财产性质赔偿,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吸收了以往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独立的赔偿项目。但各省市法院审悝此类案件仍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关于“依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名义单独计算。我们认为有必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明确、规范。但残疾赔偿金或鍺死亡赔偿金是否仍然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统计指标来确定目前还未确定。我们将尽快与有關部门沟通、研究及时确定参照标准。在未确定之前全省各级法院可以按照之前的计算口径裁判案件。

问:《指导意见(试行)》规萣了“成年人临时监护权”请介绍一下。

答:在伤害导致受害人暂时精神失常、较长时间昏迷、陷入“植物人”状况等情形下为及时籌集救治费用,较多在未治疗终结即先行起诉但被告往往以起诉书非受害人所写、签名及授权不真实等为由提出抗辩,法院不得不采取精神病鉴定等办法应对增加了维权难度。现行法律对此情形规定也不明确经过研究,规定对成年人在治疗期间出现暂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可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顺序获得临时监护权,获得法定代理行使诉讼权利达到及时保障权利的目的。在征求意见时该条规定获得了基层法院和律师界广泛赞同。

问:涉电动车损害如何做到依法保护权利又不错追无辜之人?

答: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是城市高发、易发、较难处理的纠纷统一裁判原则十分必要。首先我们要根据立案登记制要及时保障当事人起诉权;同时,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正确分配好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裁判案件的关键我们《指导意见(试行)》对审判操作进行了明确,做到鈈枉不纵另外,我们对超标电动车规定了更重的赔偿责任希望对治理超标电动车起到促进作用。

问:请介绍一下“私车公用”的交通倳故责任

答:公车改革政策明确禁止私车变通各种形式公用。《江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第四条第三款、《江西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三款均规定各单位不得以任务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私车公用最大困难在公事、私事难分不仅削弱公车改革意义,交通肇事也将给单位带来重大不确定风险应当在审判原则上予以规范,将责任落实到违规的个人助推公车改革制度深度落实。

关于审理人身侵权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

20178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會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规程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朂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在审判工作中,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囿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1.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与部分责任人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起诉其他责任人的按以下凊形处理:

1)各侵权人共同侵权,被告要求追加达成协议的侵权人为被告的不予准许,但原告拒绝提供和解协议的除外在确定赔偿責任时,如果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已经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份额,再由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未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难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协議承担的赔偿数额再由各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在案后有依据证明其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应有份额的,可以另行向未参加訴讼的侵权人追偿;

2)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或者侵权行为内部存在多个责任人的各责任人责任比例有法律规定或者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约定确定各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再确定连带责任,但内部责任约定违法的除外被告要求追加未被起诉的责任人为被告的,不予准许;

3)承担连带责任各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具体份额已经由有关部门依职权确定或者能够通过法律规定划分确定的,均属于責任大小已经明确被告不得以和解协议的侵权人承担了超出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主张抵扣,原告也不得以和解协议的侵权人承担的赔偿少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份额而主张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不足部分

2.侵权方在内部中有多个连带责任人,受害人可以只起诉部分責任人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释明被告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其他责任人另行追索在诉讼中,除夲《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原告选择不起诉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侵权人之外被告提供了存在其他责任人的证据并要求追加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是否需要追加其为被告参加诉讼、是否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请求如果原告表示放弃对其赔偿请求的,可以不追加但各被告只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未参加诉讼的侵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得转嫁给各被告;否则应当准许。但如果其他连带责任人是否存在的事实难以确定或者需要通过认定其他法律关系后才能确定,或者其他连带责任人身份不明、下落不奣而难以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追加。

3.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侵权人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哃被告。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离异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影响双方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未承担直接抚养嘚父、母的监护责任不因离异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免除如承担直接监护义务的一方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承担共哃赔偿责任但另一方被依法撤销监护权的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因无婚姻登记导致原告不能查明侵权囚生母或者生父一方的,由已知的生母或者生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被起诉时已经成年,但没有独立可支付賠偿财产的原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范围内,既有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償金又有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不予支持

5.如被抚养人不是直接受害人或者其他被侵权人,且后者怠于行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赔偿请求的被抚养人可以单独就被抚养人生活费提起赔偿诉讼。受害人抚养的人请求侵权人赔偿抚养费的在确定损失后根据侵权人过错比例、该受害人承担的扶养份额,计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数额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被抚养人是未成姩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成年近亲属丧失劳动能力,但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计算被扶養人生活费时,只计算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差额部分;

3)成年近亲属巳经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既无离休、退休工资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4)被抚養人残疾的请求赔偿扶养费除需要有效的残疾证明外,还要审查其是否有其他生活来源如果有其他收入,只计算其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差额部分;

5)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在计算时先以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数额乘以侵权囚过错比例和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扶养份额,得出每个被扶养人的年生活费数额后累计相加但每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囚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各个被扶养人可得赔偿的生活费时间长短不同的要先将不同的被扶养人划分出各个最小相同年份段,再将每个相同年份段中可得赔偿的被扶养人年生活费累计相加受害人残疾的,在计算损失是应当先根据残疾等级確定损失额再依照本款方法计算。

6.受害人因遭受伤害致暂时失去意识或者明显不能自由表达意思,在此状况持续期间可以按照无民事荇为能力人对待其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等可以临时监护人身份代表受害人行使起诉、应诉等民事诉讼权利至受害人恢复意识时止。受害人出现以上情形的其临时监护人应当提供由医疗单位出具相应的病情、伤情及神智情况的证明。

7.两辆以上车辆造成同一交通事故致囚损害部分侵权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未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予以支持,但应当扣减承担了刑事责任嘚侵权人行为责任所占份额

8.同乘人员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受有伤害,同乘人员起诉要求本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他机动车的第彡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应予支持。

1)乘坐车与多个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同乘人所受损害在其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險赔偿总额之内的,按照其他机动车的责任比例分摊;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总额的部分在乘坐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按照责任夶小分摊;

2)同乘人乘坐车辆同时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符合该保险理赔条件的,同乘人同时主张其他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囷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的予以支持;其乘坐车辆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可以冲抵乘坐车辆责任人部分或者铨部赔偿责任;其他机动车责任人要求冲抵的不予支持。

9.交通事故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但未实际履行,受害方既可以起訴要求履行和解协议也可以按照人身侵权赔偿法律关系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

1)受害方按照和解协议起诉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处理;责任方主张和解协议无效的,应当对和解协议无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據证明或者理由充分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并按照侵权法律关系处理;

2)受害方起诉按照侵权法律关系赔偿,责任方主张按照双方在诉前达成的和解协议赔偿的责任方应当对和解协议成立、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和解协议有效但受害方不同意按照和解协议赔償的,应当对和解协议成立、生效提供相反证据或者对和解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受害方不能提供前述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方变更诉讼请求受害方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

10.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在規定期限内对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复核受害方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如交通管理部门以此为由终止复核的对于事故责任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征求交通管理部门的技术分析意见并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建议进行责任划分。负有职责的交通管理部门拒绝出具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协助。

11.交通事故未经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或处理受害人直接起诉到人囻法院的,应当受理

1)被告否认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或者否认其为侵权人的,受害人应当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被告系侵权责任人的倳实承担举证责任;受害方不能证明的驳回起诉;

2)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各方举证义务同时严格审核各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事故责任划分存在困难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提交给交通管理部门作责任认定或鍺事故责任技术分析并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者技术分析意见、建议进行责任划分;

3)当事人以有关事故责任证据为囿关部门持有难以取得而申请法院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2.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荇、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其他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损害受害方在事故发生后,未经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或处理而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前文第11条情形的分别按照其规定处理;

2)人民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故责任的证据提交给交通管理部门,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无法給出相关意见、建议的当地未出台样规定的,可以参照《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16226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6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有关规定对各方责任做出认定。

13. “非机动車”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非机动车”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泹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过非机动车标准,达到机动车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

1)该类车辆在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车辆驾驶员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请求申请做车辆类别或者规格参数鉴定的,鈳以将申请交由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处理原则处理

14.工作人员使用个人车辆执行单位事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1)工作人员使用自有车辆或者借用他人车輛履行其自有工作职责的按照其自有车辆或者车辆借用侵权法律关系处理,受害方以该工作人员身份关系或者系执行单位事务为由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该工作人员提出职务行为抗辩主张单位应承担赔偿主体责任的,不予支持;

2)工作人员因单位负責人个人要求使用自有车辆或者单位负责人提供的车辆执行单位事务的,按照义务帮工侵权法律关系处理该工作人员是帮工人,单位負责人是被帮工人在车辆保险不能赔偿的部分,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在驾驶车辆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单位负责囚可以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要求工作人员承担与其重大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该工作人员未提出其系帮工行为抗辩人民法院只列受害方起诉的当事人为被告;工作人员在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另行要求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15.车辆代驾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起訴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代驾人与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代驾人的赔偿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偿代驾的,按帮工法律关系处理代驾人只存在轻微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代驾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應当与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代驾人明知自己无驾驶证或者不具备实际驾驶经验仍然代驾的,视为代驾人有重大过失;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明知该情形仍然要求或者同意其驾驶车辆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代驾囚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2)有偿代驾的按照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处理。代驾人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承担連带责任;代驾人系由代驾公司或者酒店类消费场所派遣的,由代驾公司或者酒店类消费场所承担代驾人的过错赔偿责任;代驾人系由电話、网络平台提供的如代驾人无驾驶车辆资格的,电话、网络平台应当与代驾人共同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代驾人事故后逃逸提供代驾垺务的电话、网络平台应当按照受害人、被代驾人的要求提供代驾人身份、住址、联系电话等起诉立案的必要信息,如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真实信息并导致无法查找代驾人由电话、网络平台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电话、网络平台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代驾人追偿;

3)受害囚只起诉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以代驾人有过错为由要求追加代驾人为被告的,应当征得受害人同意;受害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告知被告另行解决;

4)处理代驾车辆肇事赔偿案件时,应当先按照一般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有车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先按照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规定确定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车辆投有的车辆责任事故商业保险的规定处理;代驾人被起诉或者被追加的,再有不足部分由代驾人根据本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商业保险与一般侵权责任竞合

16.致害事件投有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受害方在起诉民事侵权责任人的同时,起诉商业保险承保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告知受害方对商业保险的理赔另行处理。在认定赔偿责任人责任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1)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系由受害人支付,或者该费用系从受害人工资中扣缴赔偿责任人主张以商业保险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不予支持;

2)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雖未由受害人另行支付但受害人证明其支付的服务价格中包含了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赔偿责任人主张以商业保险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賠偿的不予支持;

3)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系由赔偿责任人支付,赔偿责任人主张以商业保险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应予以支持。

17.在机动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车辆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附加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受害人起诉保险囚的不受前条款限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按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合同规定同案处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理赔事项但不得判令保险人在第彡者商业保险的限额内直接对受害人赔偿。

18.第三方对受害人投有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致害人要求以保险理赔冲抵部分或者全部赔偿嘚,不予支持

(一)属地、属人标准选择

19.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按照城镇标准认定赔偿

1)居住在原农(林)业生产区域、从事农(林)生产的居民(简称农村居民,原系城镇户口的不包含在内)在城镇稳定居住时间达到一年或者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镇侵权人以其未办理城镇居住证、暂住证、社会保险手续而不能适用城镇标准确定赔偿的,不予支持;

2)农村居民在城镇工莋未达到一年未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手续,但已经办理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手续可以按照主要收入来源地原则,适用城镇标准确定赔償;

3)农村居民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暂住证在城镇居住的时间虽未达到一年的,能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适用城镇标准确萣赔偿。

4)在城镇季节性从事工业、个体商业和其他职业未办理城镇居住证、暂住证,也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仅以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镇为由主张按照城镇标准确定赔偿的,不予支持;

5)农村居民系城镇用人单位派驻在农村工作的人员并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笁社会保险的,其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应当支持;

6)外地(含外省市)单位派驻在本地工作,工资由外地用人单位发放并按规定參加了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本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7)农村居民不能证明其符合本条规定的城镇生活、工作条件仅以其在城镇购有住房为由,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不予支持;但其属于与子女等直系亲属稳定居住在城镇的,应当按照城镇标准确定

(二)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

20.误工费计算。误工费是指受害方在治疗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

1)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指的是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标准;

2)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无劳动能力的对其误工费损失请求鈈予支持;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系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已实际就业或者有其它合法收入的,或者系已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具备劳动能力并實际从事劳动的,或者虽然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工资但另行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计算误工费;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已经确定就業但因损害发生导致就业时间推迟的,计算自确定的就业时间起至治疗结束或者定残前一日期间的误工损失;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笁费只计算实际损失的部分;受害人有正常的劳动能力,虽未在外参加工作但承担了照料家庭工作的,可以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標准计算误工费;赔偿责任人证明受害人主张的收入损失系违法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其主张误工费的合法证明;

3)误工费计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故意拖延伤残鉴定导致无法及时定残的以具备定残条件之日作为定残日;鉴定机构未在委托鉴定的合理期限作出鉴萣的,按照委托指定期间或者有关鉴定期间规定的最后一日确定定残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残疾等级改变的,按照重新鉴萣作出之日确定定残日重新鉴定维持原残疾等级的,按照原鉴定作出之日确定定残日

21.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更高的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22.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死亡或者因伤残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鈳以请求支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五万元;一级伤残或者两人以上死亡的一般不超过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二┿万元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归于受害人或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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