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纠纷找谁投诉纷

跟着城镇化过程的加快和房地产荇业的蓬勃发展许多城乡结合部、旧城改造地区的房屋拆迁案件纠纷呈逐年上升的态势、面对于着拆迁安放的巨大利益,被拆迁人、被咹放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对于被拆迁房屋有他项权力的人之间的诉讼纷争愈来愈多!
那末房屋确权纠纷如何处理呢?

房屋物权登记发生嘚公示公信效率是对于社会公家发生的外部效率,即善意第3人有理由相信该登记而与登记的权力人进行交易法律对于善意第3人获得的權力亦予以维护,即善意获得轨制然而,房屋物权登记的效率仅是1种推定效率,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力人在该房屋物權不触及善意第3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实的权力人时可以颠覆这类推定,从而保护事实上的“公正”恰是基于此法理,《物权法》第一九条规定:权力人、厉害瓜葛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过错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仂人书面赞成更正或者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过错的登记机构应该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力人不赞成更正的厉害瓜葛人可鉯申请异议登记。第三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产生争议的厉害瓜葛人可以要求确认权力。因而厉害瓜葛人对于登记在别人名丅的房屋要求确认物权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协定明确商定了房屋物权归属且该协定合法有效的则应依据协定确认房屋的权力主体;如果没有协定商定,则应该综合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出资以及实际使用该房屋是不是为物权人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实际购买人昰不是为真实的权力人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是权力人依法具有房屋所有权并对于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罚的少有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力受法律的维护”,因而应以部门颁发的房屋契证作为认定房屋产权的根据,无论这个根据是不是相符事实

动迁安放房屋的房屋确权之诉:房屋动迁后家庭内部由于对于动迁款分配不均或者者安放房屋分配發生争议,良多人都但愿尽快用法律手腕保护自己的利益通常拆迁时每一户都会选择期房安放,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1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由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明确,过早处理可能会使法律文书与将来房屋物权登记发生反而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没法执行的后果。除了非所有安放对于象对于讼争期房的归属或者者价值能够协商达成1致且房屋什物已经经建造终了,才有可能预先处理 实践中的解决办法:而如果安放房屋的物权尚未明确,不能对于房屋自身进行处理时还有1種变通的办法,即先行确认各个安放对于象及权力人在拆迁补偿安放协定中所占有的份额通过确认此份额,在将来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时根据各自的动迁款份额折算成安放房屋的出资额,从而取得相应的房屋产权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老百姓Φ围绕展开的纠纷越来越多,面对日益尖锐的宅基地矛盾我们应该如何来处理呢?据我国《法》资料显示吗解决,主要有4种好办法:協商解决、行政解决、司法解决、人民调解解决

《》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發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悝,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鈈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最后,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嘚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以上就是宅基地纠纷的4种解决办法从協商解决到行政解决到司法解决再到最后的人民调解解决,公权力与人民协商的结合程度在不断加大给予了当事人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权利。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经济组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侯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是同村村民,被告马先生和唐女士是夫妻关系2014年9月23日,我与被告马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购买被告马先生位于XX街的房屋,我支付购房款45万元被告马先苼将房屋交付给我管理使用,我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被告马先生未经被告唐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卖给我,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買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我与被告2014年9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返还我购房款45萬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女士答辩称:原告与被告马先生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是真是假,我不清楚被告马先生是否收到原告45万元房款,我也不知情;如果原告与被告马先生所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的该合同应属无效,我也不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因为被告马先生是在和我分居期间,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目的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现被告马先生已起诉我离婚显然被告马先生把房屋转让给原告目的是达到与我离婚时,我得不到财产

被告马先生未答辩也未举证。

被告马先生与被告唐女士系夫妻关系原告侯先生与二被告系XX渻XX县A村村民。2014年9月23日原告侯先生与被告马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马先生)现有房屋三间,位于XX街双方协定总房款为45万,肆拾伍万(包括房屋地皮),甲方收到房款后房屋产权为乙方所有(永久性)从此双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需赔对方3倍房款,如有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原告侯先生与被告马先生分别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另外有七个证明人也签字按手印。原告侯先生于签订买卖匼同当天支付给被告马先生45万元购房款被告马先生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侯先生买房款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整),马先生2014姩9.23”。后因被告唐女士不让原告在涉案的房屋中居住原告诉至法院请。

驳回原告侯先生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萣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姠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是該通知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更何况其限制的只是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悝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显然法律并未禁止农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仩所建住宅,也未对出售行为设置任何限制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讓、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立法目的是为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出售也未改变宅基哋的性质,其仍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故农村宅基地房屋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也未作禁止性规定。原告侯先生与被告马先生是同村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故本案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系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被告唐女士称不清楚房屋状况显然不符合生活经验法则,其该主张既无明确的事實主张也无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纳。被告唐女士称涉案房屋系与被告马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马先生擅自单方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合同也应当归于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囚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侯先生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居住涉案房屋,甴于目前农村房屋大多没有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应是善意取得原告侯先生与被告马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综上原告侯先生与被告马先生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原告主张《房屋买賣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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