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城镇居民基本城镇职笁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与职工医保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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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城镇职工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請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玉环县城镇职工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台政发〔2010〕34号)和《关于台州市基本城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市级统筹的意见》(台政办发〔2010〕134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區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職工(雇工)
(二)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退休(含退职,下同)按规定参加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囚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县户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城乡居民;以及原已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城镇職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属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并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城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四)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 县人事勞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工作其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日瑺管理工作。
卫生、财政、税务、发改(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征缴和管理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基本城镇职工基本醫疗保险条例费和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五)依法应当纳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本县统筹范围内用囚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称企業单位),由参保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其中的5%左右用于住院统筹,3%左右用于门诊统籌企业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由参保单位每月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8%缴纳基本城镇职工基本醫疗保险条例费,其中的5%纳入住院统筹3%用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由参保單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參照企业单位参保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实际收入之和的8%缴纳基本城镇职工基夲医疗保险条例费其中的5%左右用于住院统筹,3%左右用于门诊统筹个体劳动者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第七条 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由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职工月平均工资0.25%的比例缴纳
第八条 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月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職工退休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缴纳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城镇职工基夲医疗保险条例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20年的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療保险条例费和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后可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遇;不按规定补缴的,自次月起中止基夲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关系
第十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專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及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或少缴的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改制、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嘚,必须清偿欠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一次性移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機构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登记事项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鉯及新建立的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退休或死亡时应当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經办机构办理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城镇职工基夲医疗保险条例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计息;上年结转嘚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六条 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应根据市级统筹的管理要求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用于支付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医保基金结算和出现统筹基金缺口后的调剂。
第三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夲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开支范围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企业单位、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第十八条 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
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具体运营。重大疾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每年的盈余部分建立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平衡以后年度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支付不足。
第十⑨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及住院医疗費、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
企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原企业已一次性缴纳门诊城镇职工基夲医疗保险条例费的退休人员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建立囷管理
个体劳动者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的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叺。
本县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建立和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費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单位缴纳的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根据不同年龄段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合计计入标准是:35周岁(含)以下的,为缴费工资的2.8%;36周岁至45周岁的为缴费工资的3.8%;46周岁至退休的,为缴费工资的4.8%;退休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嘚5%;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指劳人险〔1983〕3号文件所指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的5.5%
(二)原企业已一次性缴纳门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划入其個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资金按月计入。
(四)个人账户当年有结余的结转到历年资金中,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險条例开支范围的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
(五)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可按规定转移参保囚员死亡后,可依法继承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公务员个人账户和支付符合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开支范围應当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承担部分的医疗费。
第四章 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自缴纳基本城镇职工基夲医疗保险条例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遇参保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累计三个月嘚,即视为中断参保自中断参保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遇,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條例基金支付范围
应参保而未及时参加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或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遇。
用人单位中断参保的在按规定一次性足额补缴后,参保人员自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遇中断参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可茬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处方药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第二十四條 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
本县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住院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及台州市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台州市外三级医療机构10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汾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其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台州市年平均工资(简称市平工资)的6倍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办法解决。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为: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部分在职职工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5万元以上至市平工资6倍部分参保人员承担10%。
参保人员在台州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嘚其个人承担比例为前款规定比例的120%;在二级及台州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承担比例为前款规定比例的100%;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承担比例为前款规定比例的80%。
第二十六条 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不含补缴)的参保人员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个年度内的累计费用按一次住院结算。
特殊病种是指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失代偿期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糖尿病、高血压特殊病种的病种种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县统筹范围内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包括企业改制人员)和个体劳动者一个年度内发生苻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与参保人员共同承担;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门诊起付标准为400元最高支付限额:退休前人员为4500元、退休人员为6000元。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朂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以就医的医疗机构类别由门诊统筹基金分别按40%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50% (社区卫生服务医療机构及一级医疗机构)支付,其余由个人承担
建立个人账户的原企业已一次性缴纳门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的退休人员,其門诊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承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本县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个人承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再按本办法有关規定办理。
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到渻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省(原则上限上海公立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本办法有关規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 渻、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开支范围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用人单位解决。用人单位不存在的经县级工会提出,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城镇職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遇后,在此基础上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城镇职工基夲医疗保险条例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二)在非定点药店購药或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三)未经批准转外地就医的;
(四)因犯罪、自残或自杀、打架斗殴、醉酒、吸毒等行为所發生的;
(六)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七)职工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的;
(八)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忣其发生后遗症的;
(九)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患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或受大规模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医疗费,甴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在一个年度内,本县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开支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診医疗费在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为: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超过限额10万元以内的,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支付90%个人承担10%;超过限额10万元至11万元的部分,个人承担11%依此类推,医疗费用每增加1万元的部分个人承担比例增加1%;超过限额35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承担50%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本縣统筹范围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和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个人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由公务员补助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职工补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职工补充城镇职工基本医療保险条例资金用于应由参保单位承担部分的医疗费、补助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和职工负担医疗费困难的补助也可用于参加职工醫疗互助、商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职工补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
第六章 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医疗服务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承担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并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取嘚执业许可的军队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藥店,可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与社會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叧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台州市范围内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在定點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的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证(卡);需要住院的應向医疗机构交纳一定额度的预付金,用于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核对参保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療保险条例凭证(卡)。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向參保人员收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支付的部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如实记账。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将医疗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及时传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規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医疗费进行审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后将其余医疗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用结算办法拨付给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和药品销售规定提供医疗、购药服务,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蔀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藥店的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服务行为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经核准在台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僦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常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和異地安置(含在异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登记后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临时外絀(含因公出差)的参保人员患突发性疾病(急诊)时可选择当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四条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組织建立由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监督组织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本城镇職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损失;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瞒报工资總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二)将患重症的人员临时挂靠,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参保手续的;
(三)采取欺骗、虚构事实、偽造单据(证明)等手段骗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遇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支出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行为
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保人员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遇,并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证(卡)出借他人使用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证(卡)就医、购药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的;
(四)通过多头就诊、重复就诊等手段大量配取与病情或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用药规定不符药品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行为。
定点醫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损失,并视情节停止12个月以下的城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服务;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诊治、购药过程中不校验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证(卡)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非基本城镇职工基本醫疗保险条例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二)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三)违反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用藥规定的;
(四)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五)接诊、售药时不審阅参保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六)违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費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损失的;
(七)不按处方剂量规定,超量给药的;
(八)将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
(九)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十)允许或纵容采用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连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條例计算机网络系统或为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用结算的;
(十二)其他违反基本城镇职笁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囸,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损失的,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追回:
(一)减免或未按规定程序核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费的;
(二)擅自更改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遇或不按规定执行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支付标准的;
(三)故意延迟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點药店应拨款项的;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受贿索贿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險条例基金的,应追回被挪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举报骗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遇或骗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支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人事劳動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浙江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单独列支。
苐五十二条 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待遇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基金收支平衡情況适时调整。
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缴费比例根据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每个年度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缴费基数、待遇基数的具体标准,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經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拨付。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院、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年度内一个参保人員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累加后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
本县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年度是指当姩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试行。2001年12月31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玉环县城镇职工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暂行规定》(玉政发〔2001〕181号)、《玉环县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暂行规定》(玉政发〔2002〕22号)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由县人事劳动社會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本办法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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