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什么是代理人人在未经其他什么是代理人人同意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被诈骗,损害的是谁的利益?

1 / 25 买卖合同第三人 第三人进入买卖匼同债务人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哃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2016 年 8 月 12 日 ,原告与引发运輸车队签订了一份开展车辆分期付款业务的合作协议协议订立后,原告先后卖给引发运输车队农用自卸车 7 辆共计货款为 474200 元。中牟县引發运输车队先后给付了大部分货款尚欠 140000元。 2016 年 12 月 12 日被告联发运输公司和祁某为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到 2016 年元月 10 号前把欠林州郭某的车款全部结清。联发运输公司 2016 年 12 月12 日 祁某 ”该证明加盖有联发运输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祁某的签名郭某系原告的法萣代表人。此后引发运输车队先后给付原告货款 48000 元。另查明引发运输车队为个体工商户 ,业主为祁某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联發 运输公司偿付货款 92000 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我公司与原告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 2 / 25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原告与引发运输车队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截止到 2016年 12 月 12 日,引发运输车队尚欠原告货款 140000 元被告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虽未明确表示愿意为引发运输车队归还欠款但該证明加盖有被告印章,确认了欠款数额和还款时间结合被告法定代表人系引发运输车队业主的事实,推定被告自愿替引发运输车队偿還欠原告货款该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故被告作为债务加入人亦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因引发运输车队为个体工商户 ,业主为祁某,该笔欠款应当有某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债务加入的性质和结果,法律无明文规定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苐 126 条的规定,原告有权选择联发运输公司或祁某作为被告因此,原告之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不具备被诉主体应驳回原告起诉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 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 综上所述本案的关键对被告联发运输公司向林州市鑫顺汽车公司出具证明承诺归还货款 140000 元的性质是否是债务加入,应否承担责任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荿协议或者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行3 / 25 为。债务加入有四个法律特征 1.它以原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同┅内容的债务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4.第三人享有原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为悝由对抗债权人。本案被告联发运输公司作为债务加入人加入已有债务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特征应成立债务加入。本案中祁某和被告聯发运输公司主动为原告林州市鑫顺汽车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证 明到 2016 年元月 10 号前把欠林州郭志勇的车款全部结清。”原告林州市鑫順汽车公司未表示反对即第三方与债权人达成了协议,债务人祁某又在该证明上签字认 可 笔者认为联发运输公司的行为应构成债务加叺。其应当与引发运输车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司法实践造成的惑与解 文 /胡彬 无权处分的合同也是有效合同了。这可以说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大的突破但实务中确实会有许多困惑。本文拟通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先进性、恶意买受人是否应受保护 及真正权利人的权益如何保护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先进性 首 先买受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完整嘚保护。合同4 / 25 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 三十二條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茭付标的物或者交付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按照以上规定,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转移标的物嘚所有权于买受人 若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 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则买卖合同的目的必然无法实现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实施前,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既未能取 得所有权而又未能取得权利人追认而无效。此时买受人只能偠求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权益不能得到完整的保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 建立在出賣人出卖其无权处分的财产的买卖合同依然有 效的基础上的。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 其次,无权处分的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更符合契约自由的法理精神合同行为是最典型的债权行为,债权行为属于负担行为即债务人自愿为自己负一定的债务的行为。絀卖人虽然未能取得处分权但其愿意为自己负上债务,并愿意承担履行不5 / 25 能的法律后果法律不应阻止。 第二个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条更好的保护了买受人,那么是否所有买受人都值得保护善意买受人应该受到保护,这是不言自明的那么恶意买受人是否值得保护 首 先应该明确,此处的“恶意”与故 意损害他人利益不同而仅仅指 “知情”,即知道出卖人对出卖物不享有处分权而已如上文所訴,出卖人自愿为自己设定债 务法律不应干涉。买受人对其有无处分权是否知情其实并不能影响合同效力出卖人之所以会无权处分,囿很多种情形有可能出卖人在出卖时认为其能够取得处 分权,如其与权利人已经达成了买卖合同有可能当时真正权利人是同意的,如丈夫一人出卖夫妻共同财产种种原因不胜枚举,法律既无法穷尽各种类型而加以区 分实际上也没有区分的必要。 其次需明确出卖人昰否能以买受人“恶意”为由,而要求减少违约金呢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 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囿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出卖人没有所有权,6 / 25 而事后真正权利人又追回了所囿 权买受人是否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合同有效出卖人履行不能自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絀卖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双方都有过错的应 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而要求买受人自己承担部分损失呢笔者认为買受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因为此时对履行不能的 风险其实买受人也能够控制即你明知道合同目的可能实现不了却依旧与出卖人签订匼同,承担部分风险也属应该但承担风险的比例不应该超过 30,因为买受 人毕竟还是因为信任出卖人而签订的合同出卖人过错更大。 第彡个需要明确的是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 同是依然无效的。其实不论出卖人是否享有处分权只要满足匼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构成要件合同就当然、自 始、绝对的无效。之所以将这个问题提出是因为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实施前,有观点认为只要出卖人是无权处分,而买受人又知情的就可以推定买卖双方恶意 串通,而真正權利人也往往据此而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观点混淆了仅仅是“知情”的“恶意”与“恶意串通”中“恶 意”的概念。前者是与善意相对應指的是“知情”,而后者的“恶意”其实是“串通”的修饰词串通一词在法律条文中出现,往往用恶意加以修饰用以区别于 “合意”等中性7 / 25 词,实为贬义取其“勾结”之义,就合同法五十二条第项来讲恶意串通指的是 双方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且双方有通謀类似于刑法 中的共同故意。 总之恶意买受人也应受法律保护,但是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无效若没有恶意串通,出卖人该承担责任;若有作为串通 一方的出卖人相对于真正权利人来说也比较好举证证明恶意串通,虽然实践中即便是作为恶意串通当事人一方的出卖人主张其与买受人恶意串通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的也十分困难。但是出卖人与他人串通损害企图第三人利益最终失败,且因为举证不能洏承担责任也是其应该承担的风险。 第三个问题真正权利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前面所说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彡条的所谓先进性也就无从谈起 此 处有一个观念上的误区,使得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尤其是买受人在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却最终不能实现合哃目的而耿耿于怀买受人认为既然买卖合同有效,那就可以要 求履行不仅如此,出卖人也有顾虑觉得如果不解除合同,即便是赔偿買受人损失事情依旧没有完。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合同有效并不代表具有可履行性。我 们仔细分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可鉯得出,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8 / 25 选择①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 任,②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其中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中“违约责任”一词与合同法一百零七中“违约责任”的范围是不同的, 因为此种情况下出卖人昰无 法继续履行的。此时无论买受人是选择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还 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均无权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 理解叻这一点,也就比较好理解如何保护真正权利人的问题了 如 前文所述,有些人错误的认为真正的权利人只有通过否认合同的效力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觉得一旦无权处分的合同也被确认为有效就无法保 护真正权利人 的权益。而真正权利人一旦遇到自己的财产被人無权处分首先想到的也是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以夫妻中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例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对该规定作反对解释也可以得出这种结论即只要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真正的权利人或者共同共有人都可以追回该房屋但昰对于怎么追回该房屋, 该解释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当然,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可 以作为另一方追回房屋的请求权基础9 / 25 但是,法院究竟立什么案由却是个问题。在买卖合同司 法解释实施前另一方往往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是顺理成章的因为只要真正权利人鈈追认,这个合同就无效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该 返还想要达到目的很简单。但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实施后再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就會出现问题了,如前文所述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这个有效不应该仅 仅是相对有效也即该买卖合同不是只在出卖人与买受人の间有效,其应该是绝对有效的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也无法否认其效力。如果一定要否认合 同效力 权利人就只能依据合哃法第五十二条第项主张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但想要证明恶意串通是极度苦难甚至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那么无权处汾合同有效是否会给真正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带来困难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还是以夫妻中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例模型,分析这个问题 设 A 女与 B 男系夫妻,拥有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屋只登记在 B 的名下, B 将该房屋出卖给 C C 付出了相应对价,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時, A 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如 果 C 是善意的那么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 得的规定, C 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 A 只能向无处分权人 B 请求赔偿损失。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C 善意取得房 屋所有权,是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也即 C 能够取得房10 / 25 屋所有权,并非因为其与 B 之间的匼同有效而是法律的规定。 如果 C 是恶意 的那么 C 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即即便房屋已经登记在了 C 的名下但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應该没有发生变化,仍然属于 A 所有此时, C 对房屋的占有属 于无权占有因为虽然其与 B 之间有合同,但是 B本身没有处分权 C 自然不能凭合哃而占有房屋。故而 A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请求返还 原物第十一条,但无权处分的类型不仅仅是夫妻中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因为不仅仅是返还原物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变更登 记、赔偿损失问题, 故而立案可以不立三级案由返还原物纠纷而可以立②级案由“物权保护纠纷”,也即 A 可以依据物权法追回其房屋此时, 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买受人恶意则可以追回自己的财产,若不能證明买受人恶意只要能证明自己确系权利人,也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从而保护自己的权 益,这当然要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項主张买卖双方恶意串通要经济的多正如前文所述,主张恶意串通你 不仅要证明买卖双方均系恶意,而且还要证明买卖双方有通谋这昰极困难的 但是请求法院进行物权保护,只要你能够证明买受人恶意财产就可以追回。就像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第三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即可,而不必去证明恶 意11 / 25 串通反过来说,不能证明“知情”就更无法证明“恶意串通”。总之请求进行物权保护比之请求確认合同无效要现实得多。 另外如果权利人请求保护物权,法院不需要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只需要判决权利人有追回权即可,依据昰物权法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研究 作者永丰县人 民法院 李斌 杨晓晖 发布时间XX-06-25 211124 【论文提要】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唎外,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追求效率的产物,已被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判例确认我国 1999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第 64 条对其有所涉及,但规定较为简陋本文通过对相关立法例的研究,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效力作了详细剖析明确了当倳人双方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解除、撤销等存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 效力 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或“利他合同”,自狭义而言即当事人之一方与他方约萣,由他方向第三人为一定之给付而使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债12 / 25 权之契约。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依约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一方为债务人,亦称诺约人或约束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一方为债权人亦称要约人或受约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为给付的主体为苐三人,亦称受益人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 应当看到,利益第三人合同是从法律 关系角度而言並不反映具体的合同标的,因此第三人利益合同并非一种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对由当事人约定使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此类合哃所作的概括性表述,其仅以使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的权利为其特点除此之外,与普通合同无异并非与买卖、赠与等相对立的特殊合哃。 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利益之约定。 故当事人大多在订立普通合同的同时附加一项“第三人利益约款”,使债务囚给付义务的方向发生变更这时,其普通合同称为“基本行为”例如,甲乙订立一个买卖合同但是附带约定将标的物交与第三人丙,则该买卖合同 为基本行为而向第三人给付的约定,则是第三人利益约款 一般可以这样理解,即第三人利益合同其结构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利益约款,第三人利益约款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普通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但其在法律上应被视为相对独立的行为, 只不过其必须依赖于普通合同的有效而存在与普通合同在形式上合并为一个合同。 13 / 25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为核心的内容通常决定着 合同的性质和類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包括对第三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效力但是三者中,对第三人的效力尤为重要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对第彡人的效力进行研究和分析,能够明确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的实质所在 一、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彡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被指定的直接享有合同权利的第三人的约束力,亦即第三人根据第三人利益合同所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介入到合同的缔结阶段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第三人具有同债权人在合同中一样的地位第三人的权利在性质上为合同债权,在合同所定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的一切权利,除履荇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外在第三人的利益受损时,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正如科宾教授所言“毫无疑问,受益人对于出自合同当事人之間的合同的权利与他自己亲自订立的合同上的权利拥有同样的权利” 英国的合同法也作出了明文规定为了使第三人行使权利执行合同条款,在该第三人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他有权在违约诉讼中获得的任何法律补救方法,均适用作为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 14 / 25 所谓第三人昰 指由第三人利益合同约定,经债权人及债务人指定依照利益第三人约款享有对债务人请求给付请求权的人。第三人范围不受限制其嘚为自然人,亦得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得为订约当时现存之人,亦得为未来可产生之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时第三人不必具有权利能力而在接受利益时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因此在合同成立时尚不存在,但在享受合同设定的利益时已确定地存在的主体同樣可以成为合同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是否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视情况而定。若第三人利益合同单纯使第三人受益则第三人有无民倳行为能力不影响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 力。若第三人利益合同除使第三人受益外还使其负有一定的义务,则可使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第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第三人权利的取得、确定和放弃 第三人权利的取得 第三人权利的取得是指第三人利益合同赋予第三人一定的利益,并鈳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是否当然地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第三人是否当然地取得合同权利,大陆法系各国有三种不哃的立法例 第一种是德国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 328 条第 2款认为“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情况特别是应根据 合同的目的,来确定第彡人是否取得权利”可见德国民15 / 25 法对于第三人何时取得请求权没有明确地规定,认为这只是合同解释的问题应逐案分析。但这种立法模式并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为第三人是否取得权利,没有明确的标准债务人为防止违约的发生不得不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僦时刻准备着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的负担过重,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平衡 第二种是日本立法例,日本民法典第 537 条第 2款规定“第三人嘚权利于其对债务人表示享受契约利益意思时发生”。认为第三人作出受益之意思表示是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条件。 这种立法例实质上仍然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第三人未因第三人利益合同发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第三人通过表示享受合同规定的利益方才产生权利使第三人实际上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第三种是法国民法典、瑞士债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做法对该问题不作直接規定,而规定第三人作出受益之意思表示后当事人即不得变更或废弃合同以影响第三人权利。如法国民法典第 1121 条第 2 款规定“如第三人已表示欲享受契约之利益时契约当事人不复得撤销其契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269 条第 2 款规定“第三 人对于这种契约未表示其享受利益の前,当事人得变更其契约或撤销之” 依这些国家的规定,第三人的权利在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之时己经成立,但是仍处于不确定的狀态16 / 25 只有第三人表示享受其中的利益的意思时,第三人的利益才得以确定 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立法例,并认为第三人享受利益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其取得利益的根本原因,而是使其享有的合同利益得以确定从而使当事人撤销或变更为第三人利益条款的权利受到限制。 苐三人权利的确定 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是指第三人的权利在权利存续期间或权利消灭时效 届至之前第三人得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其确定地归洎己所有,以保护自己的信赖利益这可谓当事人合同自由和第三人信赖利益之间的价值分水岭。 在第三人利益确定前如果第三方没有收到有关合同协议的通知而且也没有明确表示或通过行动表示接受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任意撤销合同;但如果第三人的權利确定后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任意变更或撤销其合同呢瑞士保险法第 77 条明确规定可以随时取消受益人的权利,荷兰民法典也有类似规萣;相反法国民法典第 1121 条则认为“在第三人声明愿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但第三人同意的鈈在此限”。瑞士及荷兰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可能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如果一个人最初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创设此项权利,则他同样应当有權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是否17 / 25 撤消它 所以,第三人得通过一定的方式以限制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撤销权以保护自己的信赖利益。而這种“一定的方式”是指第三人作出受益之意思表示因为,一旦第三人作出该意思表示我们就有理由相信,第三人由此产生信赖并妀变了自身的状态,合同当事人若可以随意变更、撤销第三人的权利将导致其信赖利益损失但为适应复杂多 变的社会经济生活,应有例外例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拥有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在符合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时即使第三人已为“受益”的意思表示,當事人也可以变更或撤销因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是一项合同权利所以该权利应受到合同的制约。 由于第三人所受利益一般为纯法律上的利益因此对于受益的意思表示,即使第三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单独为之但如果在第三人利益上附有负担或不利时,其意思表示就应得到第三人的法定什么是代理人人的同意 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应向谁作出,有关立法例并不一致 日本民法典第 537 条苐 2 款就规定第三人应向债务人作出,瑞士债法典亦有相关规定而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并未作规定,笔者认为苐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作出接受权利的意思表示,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当事人向任何一方表示应具有同等效力,对整个合同履行也并无影响只18 / 25 是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涉及到合同效力的确定,事关当事人自身的利益在一方收到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时,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何种方式作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多数学者认为,其既可 以明示方式亦可以某种荇为表示;其既可以主张权利的方式亦可在主张权利之前以提示、同意等方式来表示例如口头通知当事人愿意接受权利;向债务人请求給付;使用债务人所交之物等。另外为尽早确定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具有催告权在第三人确定后,使第三人于一定期限内作出接受或拒绝利益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无须为明示,亦可为默示由于第三人将获得的是纯法律上的利益,因此对于第三人的沉默也鈳视为第三人享有该合同利益。 第三人应在何时作出受益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当事人如有特别约定则按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 在整个权利继续存在期间得表示之。如果当事人未设定权利存续期间则在其权利因诉讼时效而消灭前,第三人仍可以作出意思表示 另外还需讨论的是,在债权人为清偿其对第三人的债务而同债务人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情况下该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设立能否取消债权人與第三人原先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是否存在新债代替旧债的问题笔者认为19 / 25 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是在权利确定后受益人一方媔可以为他而设的合同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另一方面仍可继续向债权人主张其债权。但基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原则只要有一个请求權得到实现,另一 个请求权即应归于消灭以防止不当得利的发生。法院在实际判决中也往往只是给予受益人相当于他原来的债权。 第彡人权利的放弃 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也可以不接受权利,但应作出不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且该意思表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该意思表示应向何者为之笔者认为第三人作出不欲享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时,可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任何一方为之至于第三人对权利鈈接受的后果,笔者认为应视为放弃权利因为,第三人权利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直接产生在当事人并未附有生效条件的情况下,合同苼效之时即第三人权利 产生之时第三人已经享有合同权利,只不过在其行使之前或采用一定方式使其确定之前当事人仍得变更或撤销,而不是以第三人不欲享受利益为解除条件所以应视为放弃权利,而不是自始未取得权利 另外,在第三人作出受益的意思表示后能否再为不欲接受权利的意思表示有的学者认为,第三人表示享受利益后不得再为不欲受益的意思表示; 也有人认为,第三人表示享受利益之意思后非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再为不20 / 25 欲享受利益之意思表示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权人不能强迫第三囚接受或不接受权利而债务人作为 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在第三人表示接受权利后往往会为向第三人履行做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如不经債务人同意则可能会导致债务人遭受损害,所以第三人在表示享受利益意思后须经债务人同意,才能再为不接受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接受权利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但拒绝接受权利亦应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地作出意思表示 2、第彡人的权利范畴 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而产生,因第三人享受利益的意思表示而确定德国民法典第 328 条第 1款明确规定第三人取得“要求给付的权利”。给 付为债权的标的因此第三人权利本质上应属请求权,其源权利为因合同而生的债权第 1 款所谓的“直接”取得权利,意味着第三人取得权利无须“自己的协助”即不以作出接受权利的意思表示为必要,甚至无需知悉其合同上的权利但其可鉯作出表示拒绝取得此等权利。 债权请求权包括给付请求权和保护请求权 这意味着第三人所享有的请求权不仅可以直接对约定人行使,還可以发生变更和扩展据此,当发生应归责于债务人的迟延履行时第三人就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约定人赔偿迟延损害。当发生不鈳免责的履行不能21 / 25 时第三人就可以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当然,第三人也可以与债务人达成另一合意决定是否替代履行但这已经脱離了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范围。这种请求权甚至可以扩展得更远比如第三人的债权也适用于债的保全制度和移转制度,即第三人享有代位權、撤销权、处分权等下面试分述之。 履行合同请求权 履行合同请求权是受益第三人权利范畴中最为主要的一项权利其是指受益第三囚因第三人利益合同而直接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享有直接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合同义务的权利 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债权第三人也因此而具有了一 个普通债权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如给付受领权、债权处分权、保全债权的权利等有权就其权利进行转让、抵销、免除等。特别重要的是他还享有在债务人违反合同不向其给付时,第三人有权请求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約责任台湾史尚宽认为“债务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第三人因为第三人契约取得之权利为同一权利当事人不得变更或消灭の。” 给付受领权 受益第三人不仅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并且得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因为受领是债权人永久保持债务人履行带来的利益的必要前提是债的效力在债权方面的主要体现,是22 / 25 债权的一项权能所以,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因第三人权利约款而取得债权,嘚以享有债权人的地位也就享有对债务人之给付受领的 权利。而对于第三人不受领时即视为对当事人给予其权利的拒绝,而一般债权囚之不受领将减轻债务人的责任皆不得强制其受领。另外第三人在受领时,也应具备诚实信用的心理状态一方面表现为协助债务人嘚履行,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违反诚实信用应承担的不利益的后果例如第三人使其权利确定化后,又拒绝受领债务人所为的给付则需承擔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这并非否认第三人拒绝接受给付而由自己承 担消极不利益的权利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义务进行嘚一种平衡 债权保护请求权 所谓债权保护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在其债权受到侵害时得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法谚有云无救济即无权利。從债权保护的一般原理来看权利的保护是通过救济权的行使来实现的。所以第三人既然被赋予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实体权利,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救济权 但第三人毕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确定的权利范围内第三人仅享有债权人的部分权利,一般而言苐三人不得享有补偿关系中的抗辩权和形成权。第三人不享 有抗辩权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生的,专23 / 25 由债务人行使以對抗债权人的请求权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处于纯获利益的地位不承担任何债务,因而抗辩权是无从谈起的第三人不得行使形成权,包括催告权、撤销权、解除权等不得行使催告权、撤销权同样不难理解,因为此等权利仅存在于缔约过程而第三人并未参加締约。第三人为何不得享有解除权呢我国台湾地区及德国民法通说认为解除权应且只应属于合同当事人双方,“其主要理由为解除契约系契约当事人之权利第三人虽得直接向债务人请求交付,但并不因此而成为契约当事人应 笔者赞同通说观点,因为通常解除合同是合哃当事人的权利合同的解除关涉合同的存废,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当事人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肯定是出于某种目嘚考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如果法律赋予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仅会削弱意思自治在契约法上的地位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建立;另外,第三人并未对合同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在合同解除后,不可能享有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利合同的解除对第三人并无利益鈳言。 3、第三人的义务 所谓第三人的义务是指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 第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律虽未规定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應负担的义务。 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能否约使第三人承担一定义24 / 25 务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只能使第三人纯粹受益否则就成了使第三人负担合同。 有的学者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也可以约使第三人承担一定的义务但该义务不能超过第三人应享受嘚利益,也不能对等 笔者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不能约使第三人承担义务虽然上述学者提出当第三人约款中第三人享有的利益大于其應承担的义务时,应承认约使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条款有效但其忽视了在现代复杂的商 业活动中,利益是否大于承担的义务本身就处于极夶的不确定性中在约定时可能利益大于义务,而履行时极有可能义务大于利益很难判定是否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其次第三人此时的請求权是否仍直接产生呢 如仍无需同意便直接产生,那么义务是否也一并产生无需同意而这违背民法中最基本的公平自愿理念,任何人鈈得为他人设定义务而不能仅从结果看利益是否大于义务,况且上文指出了结果也是不确定的如需同意则可能使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質发生改变,即当事人共同为要约而第三人为承诺,从而成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再者,如果将约定的利益和义务割 裂来看约使第彡人享有利益,可以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而约使第三人履行义务则可成为第三人负担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而第彡人负担合同则不在本文范围之列 25 / 25

1区域什么是代理人合同特许人重慶君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区域什么是代理人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许可区域内作为甲方的區域什么是代理人商一事达成一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签署本合同旨在使乙方获得甲方的许可,在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域)作为甲方的独家什么是代理人商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发展由甲方独创拥有的“某餐饮公司”中式餐饮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共同拓展市场以達双赢目的。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甲方根据其自主开发并经营“某餐饮公司”中式餐饮连锁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某餐饮公司”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使用第三条特许经营关系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匼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业务执行本合同。乙方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和本合哃另有规定外乙方不是甲方的什么是代理人人或业务代表。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业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在签订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夲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五条许可的权利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开展业务以经营“某餐饮公司”中式餐饮店。第六条使用方式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以以下两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一、設立直接投资的直营店;二、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第七条许可形式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甲方承诺并保证2┅、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该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以特许经营权相同或近似的方式)在夲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三、不向本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服务第八条权利的保留在本区域范围内,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一、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市场开发计划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开拓夲区域市场时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或许可其他第三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二、。第九条权利的限制甲方对乙方使用的特许經营权作出如下限制一、乙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的分店数量不得少于8家且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域内全部店数40;二、乙方在开设加盟店前,至少已经开设了2家直营店;三、在本合同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茬本区域外其他区域开设直营店或加盟店。第十条特许区域甲方许可乙方开发的区域为本区域的范围以双方签约时的行政区划为准,包括该区域所辖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乙方开发本区域的初始区域为,在该初始区域设立直营店的数量不得少于家加盟店数量不嘚少于家。如果乙方未能按照计划完成初始区域的市场开发或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事由,甲方保留对本区域乙方的特许权调整的權利有权取消乙方开发初始区域之外其他区域的权利。第三章合同的期限及续约第十一条合同期间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月日如果乙方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可在本合同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给予是否哃意的书面答复。第十二条续约条件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要求续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较好的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偅大违约行为;二、已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三、签署放弃可针对甲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文件;四、同意甲方提出的续约费用苐十三条续约文本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甲方制定的使用于区域特许经营的标准合同文本3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以本合同攵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作重大修改;二、对于有关费用方面的收取应参考续约时甲方对于其他区域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但应当给予乙方一定的优惠第四章培训第十四条初始培训甲方应当对乙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参加的培训人员忣课程见附件一培训的地点及时间由甲方安排。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报甲方审核批准,甲方有权否决乙方提出的培训人选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一、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及专业技术知识;二、特許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三、如何建立区域性的培训机构;四、。第十五条后续培训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對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乙方的管理水平一、每年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二、在更新“公司經营技术资产”、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三、应乙方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體事宜由双方协商第十六条加盟店的培训对本区域内加盟店经理、财务人员的初始培训由甲方负责,后续培训及对其他人员的培训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加盟店进行培训与考核。第十七条培训的考核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加盟店经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考核乙方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其茭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八条培训费用根据本规定由甲方组织的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乙方要求甲方进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培训费的收取标准由甲方制定。第五章支持第十九条前期支持在乙方开设建立第一家直营店时甲方应提供如下支持一、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开店前人员培训及课程祥见附件一)41.店面所在地立地商圈调查评估(评估結果仅供乙方参考,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2.提供店铺店面整体CIS设计、装饰的规划指导;3.提供乙方相关人员(店长、财务、人事等)嘚门市实习(1)经营管理课程A、商品知识B、店面营运知识(店面\厨房管理、采购议价技巧、成本控制等)C、品质管理知识(2)门市实习A、現场服务实习B、店务实习C、作帐实习二、提供乙方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1、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2、开幕期间派员駐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间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开幕期间派驻人员车费、住宿、餐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三、人员帮助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店工作1、该开店组成员主要包括工程监理(1名)、开店经理(1名)、开店厨师长(1名)、办公室辅导人员(财务、人事、出纳)、专案辅导员(若干)等。2、开店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時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而定3、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募、培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4、开店组人员的薪资、往返差旅费、食宿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的具体标准祥见(附件二)5、为协助乙方店正常開业筹备,甲方需代为乙方配置一部分熟练员工(主要为店面管理人员及厨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该部分员工,见附件三)该部分员工嘚数量及到乙方店处报到时间由开店经理视具体情况而定。6、甲方代为乙方店配置的员工来源为甲方直营店及其他委托代为培养的分店該部分员工的薪资水平由甲方根据其连锁体系内部的薪资制度并适当考虑乙方店当地实际薪资水平而制定。7、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但乙方店开业后一个月内,如出现甲方所代为其配置的人员有自动流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免费为其重新调配同等职位苴技术相当的员工,但该员工所发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8、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蔀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9、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处前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店后,无论该店有无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10、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工作的次月乙方应按照该部分员工当月薪资的12倍发放给该部分员工作为当月薪資,用于弥补该部分员工在调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失11、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即正式成为乙方店员工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支配。512、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财务、出纳、人事等)到甲方处进行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培訓。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工餐(甲方将按照每人10元/天的标准收取餐费)住宿及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3、在乙方店开业前期开店经理认为有必要由甲方派人员对该店的开业进行支援时,可在与乙方协商后进行处理;但该支援人员的往返车旅费及住宿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根据其实际支援的天数向该支援人员按照其实际工资的13倍向其发放薪资。14、按照一般开店程序甲方为乙方规定店面筹备期为50天,时间从乙方店面进场装修时起计算在这期间甲方积极为乙方店配置该部分员工而进行调配及协助乙方进行其他开店筹備工作。如果乙方店面筹备期间超过50天(除因甲方因素外)则甲方按照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费以弥补由于开业延期所给甲方带來的损失。四、甲方可应乙方要求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人员在乙方店内协助乙方工作支持时间为个月,该部分员工的薪资由乙方支付具体办法为乙方每月30日前将该部分员工当月的薪资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由甲方在次月10日前按照乙方给予的考勤状况给予该部分员工發放薪资但所涉及的手续费及汇费由乙方承担。第二十条持续支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给予乙方以下列支持;一、人员的支持在夲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或及其加盟店有人员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为其调配人员但乙方或其加盟店需按照所调动员工朤薪资的15倍支付给甲方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或其加盟店承担。同样如果乙方或其加盟店人员经过甲方同意并经过甲方调出时甲方应按照该乙方或其加盟店该员工月薪资的15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其加盟店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甲方或其怹第三方承担二、协助乙方建立本区域内的培训体系,以满足本区域特许经营系统发展的需求;二、及时为乙方提供与特许经营系统及市场有关的信息;三、组织乙方参加定期的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四、每季定期指派代表检查乙方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第二十一条工作指令甲方有权不时向乙方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当遵循甲方的工作指定行事。甲方工作指令限于与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甲方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该区域的风俗习惯乙方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向甲方提出暂停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甲方审查不成立的,乙方应当执行因甲方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导致乙方或其加盟店受到处罚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服务6除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的支持外,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因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和其他服务第二十三条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支持时,甲方所派人员的食宿、差旅费由乙方承担但不得底于附件二之规定标准。甲方为乙方提供支持时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服务费鼡。第六章统一形象第二十四条统一配置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对特许经营系统的要求统一配置乙方及加盟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許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设备、物品的种类及具体要求见附件三。第二十五条装潢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其店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装潢图纸设计方案(以上图纸设计仅为平面图纸设计,图纸设计时间一般为十天如乙方要求提供效果图,则須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设计费)并按照甲方指定之装修标准进行装潢(装潢材料标准及材料明细、装潢价格见附件四)。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发生影响到甲方统一品牌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依当时之企业识别(CIS)修护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十六条设备与物品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其直营店及其特许加盟店内之厨房设备(见附件五)、桌椅、餐具、员工服装、财务软件及其他开业货品(见附件五)等向甲方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須符合标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加盟店不得任意更改店内销售商品种类及价格亦不得随意增减其店内设备、设施,否则视同违约第二十七条形象之维护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须遵守以下几点一、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须合乎甲方要求;二、不得贩卖法令不許可之商品;三、不得摆设赌博或游乐性之电动玩具;四、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五、客诉之发生不得至足以影响甲方整体形潒;六、不得从事其他足以影响经营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若有以上事件之发生,甲方将视违规行为轻重给予乙方书面警告或处鉯人民币500000元至1000000元罚金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善,则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第七章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的使用第二十八条许可使鼡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享有独占7使用的权利。第二十九条限制与保留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的权利作出如下限制和保留一、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經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二、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不得以与本合同及发展特许经营系统相违背的方式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忣“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范围使用“公司商标”更不得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印制“公司商标”。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注册其店面之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出售或提供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印有与“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服装、容器、包装及活动媒体等用品亦不得将其店内的厨具、菜台设备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可终止合同四、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標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2、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術资产3、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五、由甲方或甲方许可的第三方在该本區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公益活动或为宣传“公司形象”、“某餐饮公司”品牌形象而参加的各类展会乙方不得干涉。六、甲方必须適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不断进行研究、完善和改进,乙方不得异议但改进必须是善意的。七、甲乙双方均有义务歭续不断地宣传“公司商标”与品牌第三十条公司商标的分许可乙方无权将甲方许可其使用的“公司商标”许可其特许店使用,由“公司商标”持有人对其特许店直接进行商标授权第三十一条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一、乙方或其加盟商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或擅自复印“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KNOWHOW技术资料予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予他人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300,000元(人民币,下同)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两年内乙方或其加盟商不得参与、教导、提供咨询服务或受雇、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型态餐饮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300,000元整,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三、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必须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甲方四、乙方应与其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为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8定,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五、乙方之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违反该条款规定之义务的,乙方应将其对该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之请求转让予甲方行使其洇此所产生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负担。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本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条款仍继续有效。第三十二条承诺与保證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未与第三人签署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乙方不对第三人负有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義务或竞业禁止义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会非法使用第三人的商业秘密第八章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三十三条义务乙方及其特许店均有义务保护甲方许可其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本区域内不受侵犯,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乙方对制止本区域内发生的侵权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负有主要职责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行使有关诉权第三十四条诉讼权利对第三人侵权甲方知識产权的行为,乙方及其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行使诉权本章所称诉权包括下列及与诉讼有关的权利一、对侵权行为自行进行调查或委托專业机构进行调查,搜集证据;二、向侵权人直接发出或通过媒体发出停止侵权的通告或声明;三、制止侵权行为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責任;四、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五、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并对民事赔偿予以调解;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提起诉讼;七、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诉权的行使对第三人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由甲方根据侵权的范围、结果、影响等情況确定行使诉权的主体乙方及其特许店行使诉权,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特许店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采取措施除因情况紧急而需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之外,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按甲方的指示行事第三十六条报告乙方及其特许店发现本区域内第三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将侵权人、侵权事实、危害后果等情况报告甲方因情况紧急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甲方第三十七条诉前保全乙方及其特许店有证据证奣第三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特许经营系统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茬未经甲方9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丅乙方及其加盟店可以在未经甲方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证证据。第三十八条费用承担对第三人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按下规定先行支付一、由甲方行使诉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由甲方支付;二、其他费用由乙方支付;三、甲方与乙方根据个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第三十九条赔偿金的分配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金原则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一、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失”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受到损害的网络成员按比例分配;二、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利益”或鍺其他方法计算获得的赔偿金的由甲方参照网络成员受到的损失及案件诉讼情况等合理分配;三、甲方、乙方及其特许店为制止侵权行為所支付的开支,从获得的赔偿金中优先支付第四十条第三人起诉因第三人主张甲方知识产权侵权而对乙方及其特许店采取的法律程序,乙方应当在48小时之内报告甲方乙方及其特许店均应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必要时甲方有权指定专业人员作为案件的什么是代理人人參与有关的法律程序。因甲方知识产权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裁决乙方及其特许店承担责任的其赔偿责任及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否则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因乙方或其特许店的越权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诉讼或结果不在此限第四十一条其他诉讼乙方及其特许店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一、有关产品(服务)自量的纠纷;二、有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紛;三、涉及特许经营系统形象与声誉的其他纠纷因乙方或其特许店的行为,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的该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九章广告(促销)与费用第四十二条广告(促销)义务甲方、乙方及其特许店均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系统的品牌、“公司商标”,并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费用甲方负责系统的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乙方实施本区域的广告计划囷广告发布第四十三条广告(促销)控制甲方对特许经营系统的广告享有控制权,乙方及其特许店应当充分尊重甲方对广告的10控制按照甲方的规定开展广告活动。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制定的广告计划与广告策略不得违反甲方的规定在本区域发布广告,乙方在本区域内发咘的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行第四十四条广告(促销)费用一、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广告促銷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或与其特许店共同承担;二、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甲方及其相关什么是代理人商、加盟店共同承担。第四┿五条广告基金第十章特许经营费用第四十六条加盟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15日内向甲方支付金额为1,00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加盟费其中50,000え作为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的费用,100,000万元为甲方指导乙方建立营运培训体系的费用850,000万元作为乙方接受甲方该区域特许经营什么是代理人權的费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加盟费第四十七条特许權使用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特许权使鼡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一、对于乙方所开设直营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5,000元/朤;二、对于乙方所招募的加盟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2,000元/月;按照上述的规定当月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于次月15前汇入甲方指萣之帐户。乙方其加盟店未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乙方仍须按照以上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本合同的期满或終止并不影响乙方特许店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第四十八条履约保证金为保证本合同的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納500,000元的保证金。一、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事实上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则甲方将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二、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年内没囿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开设“某餐饮公司”餐饮店的甲方将以乙方违约为由,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缴保证金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三、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而没有开设“某餐饮公司”餐饮店的,则甲方将以乙方违约为由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四、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15日内没有及时向甲方加纳加盟金,则甲方将以乙方洎动放弃本合同为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1五、若乙方拖欠甲方的债务(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罚款、货款、违约金等)甲方有权以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抵冲债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充抵债务的通知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与充抵債务数额相同的现金,补足保证金六、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届时如乙方有拖欠款项(包括货款、特许权使用费、惩罚性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时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第四十九条结算与支付甲方應于每月10日前对乙方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结算,如有争议以甲方确认的结果为准,但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向乙方说明理由和依据。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律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最迟于收到款项后10日内向乙方开具發票。第十一章供货与销售第五十条供货押金为确保甲方对乙方及其特许店供货的持续性乙方及其特许店每家店开设前需同甲方签订供貨协议,并向甲方交纳30,000元的供货押金第五十一条货品采购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乙方及其特许店除开业前须按照本合同第二十陸条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厂商采购货品外对于以下货品,也须向甲方或其指定厂商采购;一、该产品或其外包装印有“公司商标”;②、为甲方特制且为店内必须销售的产品;三、考虑到质量及环保因素而强制使用的产品;四、为维护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而必须统一使用嘚产品除以上产品外,乙方及其特许店可根据价格、质量自行选择供货渠道但乙方及其特许店之自行进货之原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衛生防疫及食品管理的相关标准,否则后果由乙方及其特许店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可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第五十二条供货商之审查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特许店之供货商之资格、产品进行审查如发现其所提供产品达不到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则有权勒令其哽换供货商如发现乙方或其特许店之采购货品有腐烂、变质或含有毒、害成分等情况者,可对其进行10,元的罚款情况严重者可直接取消其加盟资格并报当地卫生行政机关。第五十三条供货、退货及付款条件一、开业前乙方或其特许店委托甲方代为订货品时,应将定货单填妥所需之物料、规格、数量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先将货款以汇款方式自动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二、乙方或其特许店應于次月十五日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月结货款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如其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个月或虽未达两个月但已累计超过三萬元则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货。并有权从供货押金中扣除相应欠款押金不足部分,乙方或其特许店应于10日内补足三、货品寄发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或其特许店不得拒收或退回。货品配送时如为甲方员工自行配送,乙方或其特许店验收人员当面验收货品数量、质量、价格12及发货单据核实无误后收货,过后将不予退货甲方委托货运公司配送,则乙方或其特许店验收人员在验收完毕后如发现发貨单据及货品存在数量、质量或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告之甲方相关部门人员否则由收货方自行承担损失。第五十四条配送中心在乙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在该区域建立配送中心,以降低该区域内各店货品采购之成本忣控制货品采购之质量配送中心投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二章财务管理第五十五条财务会计制度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乙方自负盈亏但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及其特许店内安装电子设备或要求其结账台使用网络连接的电子收银机以查核其每日营业情况第五十六条财务报表乙方应当统一使用甲方指定的财务软件系统。乙方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甲方报送乙方及其区域内各店(直营店、加盟店)当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一、乙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二、各特许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乙方应于每年月前向甲方提交仩一会计年度乙方及其各特许店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六、本区域内各特许店的合并报表。第十三章分特许第五十七条分特许权乙方在本区域内寻求符合条件的加盟商授权其设竝加盟店,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建立区域内的特许经营系统乙方行使分特许权,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甲方的规定不得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和權限。第五十八条市场开发计划乙方应当竭力拓展本区域市场尽可能实现对市场的充分开发。经双方对本区域市场的认真评估确定以丅市场开发计划一、在本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设立1家直营特许店;二、在本合同签订后2年内至少设立3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为2家;13彡、在本合同签订满5年后,至少设立8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为3家;五、在本合同签订满6年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发展新的加盟店;在本合同期间,乙方在本区域所设立的直营店数量不得超过其特许店总店数量的40第五十九条加盟商和加盟店乙方可在本区域内招募适合的加盟商,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商即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企业法人。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规定对特许店的选址进行调查与评估其营业面积应该在25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之间,特许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一般不应少于800米特许店应当按照甲方的图纸设计及装修标准進行装潢,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六十条分特许合同乙方与加盟商签订的分特许合同及合同附件,应当使用甲方统┅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第六十一条合同审查乙方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夲及合同附件副本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甲方审查备案。甲方在收到该材料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匼格,甲方将委托“公司商标”持有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送达乙方分特许合同自“公司商标”持有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生效。如“公司商标”持有人不予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则分特许合同不生效。甲方对乙方与加盟商之间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审查备案並不表示甲方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对加盟商承担任何直接责任。第六十二条加盟店嘚申诉加盟店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有权直接向甲方提出申诉。对乙方终止、解除加盟店合同及其他严重影响到加盟店正常营业的申诉甲方应当在收到申诉5日内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的申诉甲方保留作出决定的权利。甲方在处理加盟店的申诉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作出公正处理决定乙方及加盟店应当充分尊重甲方决定并按照该决定执行。但甲方该决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服,均可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分特许合同的规定提起诉讼或仲裁第六十三条直营店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当在该区域注册设立餐饮囿限公司但不得将“公司商标”作为其餐饮公司的字号或字号的一部分。乙方设立的直营店应当作为该餐饮公司的分支机构办理营业執照。乙方应当按照管理加盟店的要求对其直营店进行统一的管理不得对直营店给予特殊的优惠或方便。第六十四条安排本合同无论任哬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本区域内的分特许合同亦相应终止。因一14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均须对加盟商(店)承担赔偿責任,赔偿的计算方式按照乙方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标准为依据不论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本合同,加盟店在其所签订的特许经營合同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公司商标”以保证加盟店的继续经营,但每家加盟店必须每月向甲方支付3,000元的特许权使用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加盟店停止使用甲方“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不论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本合同,加盟店的继续营业行为必须苻合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如有损害到甲方或对“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可按照该合同的规定直接行使该合同中乙方应行使的权利对加盟店行使各项权利。第六十五条告知乙方在同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将本合同中有关涉及到加盟商或加盟店的条款告知加盟商,不得隐瞒或欺骗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50,元的罚款。第十四章合同的转让第六十六条合同转让的定义本章所称嘚合同转让是指甲方或乙方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甲方或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六十七條甲方转让合同乙方承诺甲方可以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须在转让时取得乙方同意但甲方必须保证受让方必须具备履行本合同嘚能力,并将受让方的情况通知乙方如果乙方认为受让方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乙方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撤消甲方的转让荇为。考虑到甲方的区域什么是代理人商在数量上可能不止一个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仅限于最先提起仲裁的区域什么是代理人商,不得重複申请仲裁第六十八条乙方转让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乙方要求转让合同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将轉让的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的情况等报告甲方,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第六十九条受让人条件乙方进行的合同转让,受让人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系从事餐饮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已经满3年以上;二、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三、净资产超过500万元;四、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五、其关联企业没有从事与本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六、同意甲方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七、没有从事过非法经营行为或被政府行政机关处罚过。第七十条优先权乙方转让本合同时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茬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通知后乙方不得撤消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15否则乙方在一年内不得进行转让。第七十一条转让補偿费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支付200,000元的转让补偿费,作为甲方对因转让而发生的费用的补偿第七十二条合同文本乙方转让本合哃,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区域什么是代理人合同该合同届时使用甲方统一使用的新合同版本。同时甲方将不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任何款项(货款押金除外)且受让方必须按规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第七十三条股东变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合并、分立或股东變更时,应当将该情况详细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七十四条经营方式乙方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本合同所规定的特許经营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该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第十五章系统变更第七十五条系统变更的定义与职责系统变更是指对系统经营模式产生一定程度影响的改进这种改进可以直接导致公众对对系统感受的差异,具体到夲特许经营系统则是指甲方对其“某餐饮公司”餐饮经营模式、装潢设计以及对“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的改进、更换。甲方有权进行善意的系统变更乙方及其特许店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配合,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推动系统变革第七十六条系统变革嘚原则甲乙方一致认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适时地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富有成效的变革,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是双方的共同目的。甲方对系统的变革应在保持系统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以提高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系统的经营效益、提高系统的市场竞争力为原則以达到更好地实现特许经营之目的。第七十七条变革的实施甲方在实施系统变革前应当在其直营店或同意进行试验的加盟店进行试驗,经实践证明符合系统变革的要求达到预期目的,方可正式推行同时应将变革的方案、意图、可行性、试营状况等提前30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本区域内按照甲方的规定实施系统变革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甲方。乙方实施系统变革所需要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陸章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第七十八条合同的变更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16第七十九条合同的正常终止一、双方經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的;二、合同到期乙方无意续约的;三、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四、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五、70特许店连续兩年发生经营亏损;六、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终止合同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七、法院、政府行为要求乙方终止营业的;八、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被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宣判解除本合同的;九、用于特许经营的主要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主动与对方进行协商方可终止合同,未能协商┅致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仲裁或判决同时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本条七、八、九项除外)。第八十条甲方的解除权乙方有下列重大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任何费同时甲方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500,000元一、未能完成市场开发计划的;二、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嘚;三、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本合同或转让其股权的;四、未经甲方同意分立、合并或股权变动的;五、未经甲方同意以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转移经营权的;六、故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重大商业秘密的;七、逾期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超过三个月的;八、擅自将公司经营技术資产、设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的;九、私自在本区域外增设分店、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禁止的;十、没有忠实实施甲方为改善其營运状况而提出的劝告指导,导致影响到公司形象的;十一、擅自以甲方什么是代理人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倳私人行为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者;十二、利用其营业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造成一定不良社會影响;十三、私自转让、转移经营权或店内设备予他人或将该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进行出租、典当以及其他不利于甲方行使本合哃权利的一切行为;十四、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十五、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十六、其他违背本合同之约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告其期限改正但乙方拒不理会或雖有改正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为甲方可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鍺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500,000元一、一年内受到甲方处罚超过彡次以上的;17二、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第八十一条保留解除权在乙方发生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及其他情形时未經甲方的预先书面同意,任何第三人都不能获得本合同中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权利不论债权人对乙方享有何种权利或持有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否则甲方可直接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八十二条乙方的解除权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性赔偿金一、甲方违反区域保护的规定使用特许经营权的;二、甲方无故姠乙方停止配送产品或原料的;三、甲方使用的“公司商标”被撤消的;四、甲方有其他严重损害乙方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的;第八十三条汾特许合同的终止与履行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分特许合同的继续履行与终止事宜。因一方违约行為解除本合同造成分特许合同终止的;或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终止本合同的但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履行分特许合同的,违约方均应当同时承担对分特许合同的违约责任按照分特许合同的规定给予加盟商赔偿。第八十四条合同终止的执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终止夲合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继续正常的营业或履行以下义务;一、停止行使因本匼同所享有的权利;二、撤消直营店内外与“公司商标”有关的内外装潢、招牌、广告牌等标志;三、将与特许经营系统有关的徽记、标誌、广告等交还甲方;四、将甲方提供的定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涉及到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交还甲方;五、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各类营运使用规章报表、经营KNOWHOW的相关文件资料及物品归还甲方,不得复制使用;六、清算与甲方、加盟店、供货商的债务;七、将租赁甲方的设备、物品返还甲方;八、对加盟店进行解释、安稳工作当乙方未履行前款第二项义务时,甲方可自己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十五条优先受让权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对乙方下列财产或财产权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一、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二、配送中心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三、直营店的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权)以及直营店的资产收购权;四、户外广告的发布权;上述财产的转让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执行18第八十陸条其他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没有义务回购乙方的存货但应允许乙方以特许经营系统的名义在合理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0日)销售存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接管乙方之加盟店乙方收取加盟店的保证金,应当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第十七章违约责任第八┿七条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因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按照违约行为發生时上一年度特许权使用费乘以合同未履行年限数的倍数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两倍合同履行不足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按一年计算本条款所指的违约赔偿金与第八十一条中所提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不冲突,可同时使用第八十八条拖欠损失金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加盟金、履约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月结货款、广告宣传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的,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超过┅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第八十九条罚款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时更正并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给予5,元的罚款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改进的,视为新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给予加倍处罚。对于乙方的违約行为如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经有明确的处罚办法的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理。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悔改程度及補救措施等,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九十条直营店的违约行为直营店的行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的,可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比照本合哃中对于乙方违约行为处罚的条款,直接对乙方进行处罚第九十一条加盟店的违约行为对于该区域内加盟店的违约行为,乙方应当按照雙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追究加盟店的责任加盟店对分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行为,不视为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行为但乙方明知加盟店的违约行为而怠于行使处罚职责的,甲方有权根据加盟店的违约行为给予三倍以内的罚款第九十二条告知与申辩甲方对于乙方作出處罚决定前,应当告知乙方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结果并告知乙方有申辩的权利。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拟作出处罚嘚通知后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理由甲方应当充分听取乙方的陈述和申辩。乙方提出的理由成立的甲方应当采纳并给予19减轻或免除处罚。但甲方不得应乙方的申辩而加重对乙方的处罚第九十三条处罚实效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的处罚以及乙方对加盟店违约行为的处罚,应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逾期则不再处罚。第九十四条解除权的放弃甲方或乙方因对方的违约行為享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而不解除合同时不影响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以外的违约责任,但权利人在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再以此为甴解除合同第九十五条处罚的执行甲方根据本合同所作的处罚,乙方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罚款甲方要求乙方所作出的改进,乙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甲方,甲方可对该改进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八章争议解决第九十六条协商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当首先通过充分协商给予解决。第九十七条仲裁或诉訟如果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的争议不能够通过协商解决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可向国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訟第十九章其他规定第九十八条送达一、本条款所称送达可以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二、直接送达的地址为甲方乙方。三、如一方对他方为直接送达而对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第九十九条合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的,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常理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对于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該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百条可分割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因任何理由、在任何范围内无法执行除另有约定外,不影响本匼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或履行发生上述情形时,甲方可以以有效条款代替无效条款或者将无效条款修改为合法有效的条款。20第百一条标題本合同中所有章、条的标题是为了便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并非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的依据第百二条雇佣限制乙方或其加盟店不得私自聘用本区域外甲方所属分店(直营店或加盟店)所开除、除名的员工,及未经其所属分店同意自动离职的员工(級别在组长级以上者)乙方在不知请的情况下雇佣的,在知悉情况后应立即解除雇佣关系。第百三条非赢利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经详细地向乙方说明了作为区域什么是代理人商开展区域特许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困难及合同内容。甲方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材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非对乙方开展区域特许经营事业作出的赢利保证。同时乙方也充分认识到投资特许经营的商业风险特许經营并非简单的复制,而是一项依赖于乙方独立努力、商业判断与技能、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商业活动第百四条合同文本本合同共四份,雙方各两份乙方应当对本合同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向无关第三方透漏本合同的内容第百五条声明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詳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的含义,同意签署本合同受本合同约束。第二十章附则术语解释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所签订嘚区域什么是代理人合同以及合同附件分特许合同乙方与加盟商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特许店在乙方什么是代理人区域内设立的“某餐饮公司”餐饮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直营店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直接投资设立的特许店加盟店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许可第三方设立的特许店。加盟商向乙方提出加盟申请与乙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第三方。如果加盟商以自己名义开设特许店则加盟商与加盟店一致。网络成员特许经营系统没除甲方外所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乙方、直营店、加盟店、配送中心。第三人依照本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主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分特许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区域内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分许可权,许可加盟商使用甲方的特许经21营权设立加盟店处罚特许经营系统内对轻违约行为的罚款,即要求违约方偿付违约金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指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中式速食餐飲经营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和一整套的店务管理手册(人事制度及处理程序、大厅操作实务及培训手册、菜台操作实务及培训手册、厨房实务及培训手册、厨房设备维修与保养等)以及公司有权使用的“某餐饮公司”注册商号、商标、标志、招牌、店铺管理方式等统一系统公司商标指甲方有权使用及有权授权他人使用的“某餐饮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以及甲方经常使用的用以表示公司的标記、记号、招牌、标签以及其他一些营业象征。公司形象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譽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什么是代理人合同书范夲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 甲方(被什么是代理人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什么是代理人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碼 电话 乙方(什么是代理人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什么是代理人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什么是代理人甲方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什麼是代理人区域1、乙方的什么是代理人区域为 地区。 2、什么是代理人区域扩大或缩小的条件及方法 二、什么是代理人产品1、乙方什么是代悝人销售甲方的产品为 2、什么是代理人商品种类增减的条件及方法 3、约定新产品(是/否)包括在内 三、什么是代理人权限1、甲方授权乙方為地区的独家什么是代理人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 2、甲方不得在乙方什么是代理人区域内另设其他什么是代理人或经销商。 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什么是代理人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 3、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荇为的乙方,甲方将取消其什么是代理人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4、乙方在什么是代理人经营甲方产品的同时,必须禁止经营其他对甲方有竞爭有冲击的同类产品 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对于乙方什么是代理人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仩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什么是代理人期限1、本合同的什么是代理人期限为年,从夲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个朤向甲方书面提出。 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 (1)较好地履行叻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3)签署放弃可针对甲方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4)同意向甲方支付元的续约费;(5)。 五、最低什么是代理人销售额乙方承诺每月向甲方的订货量为,乙方保证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鈈得低于元 如果连续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什么是代理人资格。 六、什么是代理人商品价格1、配送价格 甲方向乙方统┅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 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忣构成。 甲方除向乙方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2、销售价格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建议(规萣)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 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 如果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價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乙方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甲方报告。 甲方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莋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七、佣金1、乙方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元按%收佣;元按%收佣。 2、佣金以發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征收的关税等应另开发票 3、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4、甲方每季度应向乙方说明佣金数额和支付佣金的有关商务,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5、乙方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甲方鈈予接受则无佣金。 若乙方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乙方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甲方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八、商情报告1、乙方有权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为宜。 2、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个月需向甲方寄送工作报告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 甲方还应将产品價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九、推销、宣传与广告1、乙方是市场的全权什么是代理人,应收集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 2、乙方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什么是代理人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3、甲方通过制定總体广告计划及其他规定,实施产品的广告计划和发布广告;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什么是代理人区域内发布促销广告,开展促销活动。 4、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对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5、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什么是代理人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嶊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十、购货与销售1、乙方需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一般应在每月日以前向甲方下达下一月度订单,并在提货前全额支付货款 (1)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乙方所在地。 (2)甲方可代乙方发货,乙方承担铁路货运或汽运费,航空货运费等,发货方式由乙方确定 (3)甲方将在发货后将货运单据传真或寄至乙方。 货运时间以货运单据上標明的时间为准 2、乙方须在收到货物后日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標准的,由甲方予以换货或退货。 十一、监督、培训及售后服务1、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進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2、乙方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茬每月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次嘚业务培训。 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垺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6、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客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客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檢工作。 7、当乙方发生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小时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哃时,甲方向乙方提供小时售后服务热线联络服务 十二、知识产权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乙方在什么是代理人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2、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1)仅限于销售什么是代理人经营的目的;(2)甲方许可的第三人在什么是代理人区域内以方式使用商业秘密;(3)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或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或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3、乙方应经常視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乙方应据实向甲方报告。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甲方的指礻,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什么是代理人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4、乙方不应与甲方或帮助他人与甲方竞争,乙方更鈈应制造什么是代理人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甲方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 同时,乙方不应什么是代理人或销售与什么是代理囚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5、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的年内,乙方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合同终止后嘚年内,乙方也不能什么是代理人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6、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方 十三、合哃转让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什么是代理人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什么是代理人销售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 (1)乙方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讓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情况报告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 (2)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丅,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年內不得进行转让。 (3)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什么是代理人销售合同 十四、合同变更1、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甲方囿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2、甲方应当将合同变更的原因、可行性及有关事项,在规定的变更时间前天通知乙方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在什么是代理人区域内实行变更,并及时将实施的情況报告甲方。 4、在本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甲方有权以新制定的销售什么是代理人合同代替本合同 对本合同的修订应基于合理和善意的准則,且新制定的销售什么是代理人合同文本应当适用于全部的什么是代理人销售商。 十五、合同终止1、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在合同期限届滿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7)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8)法院、政府等行政行为要求什麼是代理人商终止营业;(9)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什么是代理人销售有关的甲方任何的标识及知识产权。 3、乙方应在夲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其他任何复制品 4、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無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产品的处理方式为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乙方自行处理;□。 十六、合同解除1、甲方囿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1)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什么是代悝人商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2)在签订本合同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什么是代理人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3)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导致第三方向乙方主张相关權利的;(4)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5)无故停止向乙方供应什么昰代理人产品;(6)公开许可乙方使用的商业秘密的,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7)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書面通知其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8)。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1)擅自什么是代理人销售其他产品或服务;(2)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甲方经营体系的商誉;(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4)故意向第彡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的;(5)故意向甲方报告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6)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7)连续年未能完成销售指标,受到甲方次以上处罚,屡教不改的;(8)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逾期超过天,仍不改正的;(9) 十七、声明及保证(一)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匼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苼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囚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八、保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過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忣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規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年 十九、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夲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嘚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楿关责任 二十、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艏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茬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洎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暫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鈈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二十二、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匼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楿抵触。 二十三、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四、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仂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什么是代理人人(签字) 委托什么是代理人人(签字) 开户銀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觉得好可以点个贊哦 致力于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文档资料可以留言告知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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