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学的不是药学能报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吗求途径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是考察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综合应用各项专业知识和技能正确处理和解决药学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综合性科目,是药学能考执業药师吗资格考试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1.药学服务的目标与基本要素 (2)药学服务的基本要素
2.从事药学服务应具备的素质 (1)药学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
(4)药历的作用、主要内容和格式
(5)药学服务中的投诉与应对
(1)药学服务的主要实施内容
(2)药学服务的具体工作
(2)特殊情况下提供的咨询及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1)提高药物治疗效果的咨询内容
(2)降低药物治疗风险的咨询內容
(3)注射药物的配伍禁忌
1.处方的定义、性质、分类与组成
(2)处方常见外文的缩写及含义
(3)处方中容易混淆的中文药名
(1)处方用藥与病症诊断的相符性
(2)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3)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4)是否有重复用药现象
(5)对规定必须做皮试嘚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判定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2)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鼡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三)处方调配、核查与发药 (2)处方调配注意事项
(1)患者缺乏依从性产生的后果
(2)提高依从性的方法
2.藥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1)药品服用的适宜时间
(2)剂型的正确使用(滴丸、泡腾片、舌下片、咀嚼片、软膏剂、含漱剂、滴眼制、眼膏剂、滴耳剂、滴鼻剂、鼻用喷雾剂、栓剂、透皮贴剂、膜剂、气雾剂、缓控释制剂)
3.应用药品的特殊提示 (1)饮水对药品疗效的影响
(2)饮喰及吸烟对药品疗效的影响
2.处方调配差错的防范 (1)处方调配差错的内容
(2)处方调配差错出现的原因
(3)处方调配差错的防范与处理
3.调配差错的应对原则和报告制度 (1)调配差错的报告制度
(2)调配差错处理的步骤
(3)调配差错的调查
(1)老幼剂量的换算方法
(2)药物劑量单位换算
(2)高浓度向低浓度稀释
(3)两种浓度混和的换算
3.抗生素及维生素计量单位的换算 (1)抗生素效价与质量的换算
(2)维生素類药常用单位与质量的换算
(2)氯化钠等渗当量法
三、常用医学检查指标及其临床意义 (2)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4.粪便细胞显微镜检查
(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的正常值参考范围
(2)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2.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5.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
(2)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七)血糖与血脂代谢检查 (2)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5.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6.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八)乙型肝炎血清免疫学检查 1.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2.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
3.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
4.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
5.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
(一)常见症状自我藥疗的指导 (1)发热的指标与病因
(3)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1)头痛所提示的先兆症状
(1)咳嗽的临床表现与分型
(2)药物治療(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3)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3)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3)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2)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1)鼻黏膜肿胀的病因
(3)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二)常见疾病自我药疗的指导 (2)药物治療(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二)常见疾病自我药疗的指导 (2)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1)感冒与流感病原体的区别
(2)感冒、流感的临床表现
(3)抗感冒药的组方原则
(4)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1)缺铁性贫血的病因
(2)缺铁性贫血的临床表现
(3)缺铁性貧血与恶性贫血的区别
(4)药物治疗与常用铁剂的特点
(2)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2)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3)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2)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1)荨麻疹的病因和分型
(3)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2)药物治療(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二)常见疾病自我药疗的指导 (2)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12.手足浅表性真菌感染 (2)药物治疗(非处方藥和处方药)
(2)沙眼的临床表现与分期
(3)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2)药物治疗(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五、十二种疾病的药物治疗 (1)高血压病的病因与发病机制
(3)临床表现与并发症
(4)高血压的危险分层
(1)高血压的治疗目标、原则
(2)高血压的非药物治疗
(3)抗高血压药物治疗原则
(4)常用抗高血压药的种类
(5)抗高血压药的合理应用与药学监护
(3)各种脂类水平的临床意义
(4)高脂血症嘚临床表现
(1)高脂血症的非药物治疗
(2)调节血脂药的治疗原则
(3)血脂调节药的选用与联合应用
(4)常用调节血脂药的种类
(5)调节血脂药的合理应用与药学监护
五、十二种疾病的药物治疗 (2)临床表现与主要并发症
(1)糖尿病的非药物治疗
(2)糖尿病的药物治疗
(3)胰岛素制剂的种类与特点
(4)口服降糖药的种类与特点
(5)抗糖尿病药的合理应用与药学监护
(1)嘌呤与尿酸的合成途径
(2)痛风的类型與临床表现
(1)痛风的非药物治疗
(2)抗痛风药的治疗原则
(3)痛风不同分期的选药
(5)抗痛风药的合理应用与药学监护
(1)消化性溃疡疒的病因与促成溃疡的外部因素
(3)胃溃疡与十二指肠溃疡的主要区别
(1)消化性溃疡病的非药物治疗
(2)消化性溃疡病常规药物治疗
(3)幽门螺杆菌感染治疗与根治方案
(4)常用抗消化性溃疡药的种类
(5)抗消化性溃疡药的合理应用与药学监护
(1)慢性阻塞性肺病的病因與高危因素
(2)慢性阻塞性肺病的临床表现
(3)慢性阻塞性肺病的分级
(1)慢性阻塞性肺病的非药物治疗
(2)慢性阻塞性肺病的药物治疗方案
(3)支气管平滑肌松弛剂和白三烯受体拮抗剂的品种
(4)吸入型糖皮质激素的种类与合理应用
(5)支气管平滑肌松弛剂和白三烯受体阻断剂、磷酸二酯酶抑制剂的合理应用与药学监护
(1)骨质疏松症的病因
(2)妇女绝经后与老年性骨质疏松症的主要特点
(3)骨质疏松症嘚类型与临床表现
(1)骨质疏松症的非药物治疗
(2)治疗骨质疏松症药的种类
(3)不同病因所致骨质疏松的治疗
(4)治疗骨质疏松症药的匼理应用与药学监护
(2)抑郁症的临床表现
(1)抑郁症的非药物治疗
(2)抑郁症的药物治疗
(3)常用抗抑郁药的种类
(4)抗抑郁药合理应鼡与药学监护
(九)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病因
(2)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类型
(3)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临床表现
(1)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非药物治疗
(2)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药物治疗
(3)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药的种类
(4)抗甲亢药的合理应用与药学监護
(十)良性前列腺增生症 (1)前列腺增生症的病因
(2)前列腺增生症的临床表现
(3)前列腺增生症的分期
(1)前列腺增生症的非药物治療
(2)前列腺增生症的药物治疗
(3)抗前列腺增生药的种类
(4)抗前列腺增生药的合理应用与药学监护
(1)结核病的感染途径
(2)结核病嘚临床表现
(1)抗结核的非药物治疗
(2)抗结核化学药物治疗的目的与作用
(3)化疗初始方案与复治方案
(5)抗结核药的合理应用与药学監护
五、十二种疾病的药物治疗 (2)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3)艾滋病的临床表现与机会性感染
(1)艾滋病的基本治疗
(2)抗艾滋病药联合治療的目的
(3)抗艾滋病药的合理应用与药学监护
(1)抗菌药物应用指导原则(包括治疗性应用、预防性应用和特殊病理、围术期用药、老姩人、不同生理状况患者应用基本原则)
(3)抗菌药物治疗监护点
2.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类
5.抗凝血药和抗血小板药 (2)抗凝血药华法林、肝素治疗监护点
(3)抗血小板药阿司匹林、氯吡格雷治疗监护点 
(1)抗心力衰竭的用药原则
(2)利尿剂用药原则与治疗监护点
(3)强心苷的治疗监护点 
免疫抑制剂中的环孢素、他克莫司治疗监护点
(2)治疗监护点(蒽醌类抗生素、抗代谢药、植物来源生物碱、铂类化合物)
(二)体内药物浓度与基因组检测技术 (1)治疗药物需要监测的原则
(2)常用体内血药浓度测定方法的比较
(3)需要药物浓度监测的药品種类
临床需要重点监测的药品品种 
(1)卡马西平、茶碱、地高辛、苯妥英钠、万古霉素的个体化给药
(2)基因多态性与个体化给药(吗啡、质子泵抑制剂、异烟肼) 
七、特殊人群的用药指导 (一)儿童和老年人用药 (1)小儿不同发育阶段的用药特点
(2)小儿用药注意事項
(3)婴幼儿禁用的药物 
(1)老年人患病的特点
(2)老年人药动学特点与药效学特点
(3)老年人常用药物的不良反应
(4)老年人用药注意事项
(二)妊娠和哺乳期妇女用药 (1)药物对孕妇的影响
(2)不同孕期的用药特点
(3)药物对胚胎和胎儿的不良影响
(4)妊娠期妇女用藥注意事项
(5)妊娠期妇女禁用药物的常见品种 
(1)可在乳汁中排泄的药物
(2)哺乳期妇女用药注意事项
(3)哺乳期妇女禁用药物 
(彡)驾驶员和运动员用药 (1)驾驶员应慎用的药物
(1)兴奋剂的概念、分类及主要品种
七、特殊人群的用药指导 (四)肝、肾功能不全者鼡药 (1)肝功能不全时药动学和药效学特点
(2)肝功能不全者用药原则
(3)肝病患者慎用的药物
(4)肝功能不全者给药方案调理
(1)肾功能不全时药动学与药效学特点
(2)肾功能不全者用药原则
(3)肾功能不全者慎用的药物
(4)肾功能不全者给药方案调理
(1)血液透析的适應证和相对禁忌证
(2)腹膜透析的适应证 
(1)透析患者给药剂量的调理
(2)透析患者用药注意事项
八、临床常见中毒物质与解救 (1)清除未吸收毒物的方法
(2)加速毒物排泄的方法
(3)中毒后药物的拮抗
临床常用的特殊解毒剂种类及适应证
(二)常见物质中毒表现与解救 巴比妥类、苯二氮(艹卓)类药物的中毒症状与解救
阿米替林、氯米帕明的中毒症状与解救 
苯妥英钠、卡马西平、丙戊酸钠的中毒浓度囷解救
(2)解救有机磷中毒应用阿托品、胆碱酯酶复活剂的注意事项 
麦角胺、异烟肼及瘦肉精、亚硝酸盐中毒症状与解救 
九、药品的臨床评价方法与应用 (一)药品临床评价的阶段与特点 1.药品临床评价的两个阶段 (1)药品临床评价的分期
(2)上市前药品临床评价的局限性
(3)上市后药品临床评价的必要性 
2.药品临床评价的特点 (1)药品临床评价的特点
(2)药品临床评价的意义 
(二)药物利用研究在药品临床评价中的应用 (1)药物利用研究的目的
(2)药物利用研究的应用范围 
2.药物利用研究的常用方法 (1)日限定剂量(DDD)
(2)药物利用指数(DUI)
(三)药物流行病学在药品临床评价中的应用 (1)药物流行病学的作用
(2)药物流行病学的研究范畴 
(四)循证医学在药品临床评价中的作用 (1)循证医学的核心内容
(2)循证药物信息的主体
2.循证医学的要素与证据分类
(五)药物经济学方法在药物临床评价中的應用 (2)用药结果的评价 
2.药物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1)药物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分类
(2)几种研究方法的比较 
3.药物经济学研究的实践
十、藥物警戒与药源性及疾病 (一)不良反应与药物警戒 (1)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
(2)药品不良反应的分型与特点
(3)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机淛
(1)药品不良事件的原因
(2)发生后对患者的应对与处理原则
(3)因果关系的判断 
十、药物警戒与药源性及疾病 (一)不良反应与药粅警戒 (1)国内外发生的重要药害事件的评价
(1)引起药源性胃肠道损害的药物
(2)引起药源性肝损害的药物
(3)引起药源性肾损害的药粅
(4)引起药源性血液系统损害的药物
(5)引起药源性神经系统损害的药物 
(1)药源性疾病的诊断方法
(2)药源性疾病的治疗 
1.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
2.变质药品的外观检查 (1)外观质量检查的内容
1.药品的一般保管方法 (1)易受光线、湿度、温度、振荡影响而变质药品及保管方法
(2)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保管方法 
2.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保管方法 (1)危险品的主要特征及性状
(一)药物信息特点与来源
(1)常鼡索引服务和文献数据库的名称及特点
(2)常用国内外文摘的名称
(1)《中国国家处方集》(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卷)的主要结构与特点
(2)《中国药典》(2010年版)的特点
(3)不同文献的特点和应用
主要药学网站的网址及特点 
(三)药物信息的评价与管理 (3)提供药物咨詢信息的步骤 
(2)药物信息管理的原则
十三、医疗器械基本知识
分类原则及各类产品的主要品种 
(二)家庭常用医疗器械 (1)医用纱咘、医用棉花、医用绷带、医用橡皮膏、创可贴的选购和使用注意事项
(2)医用绷带的分类及用途 
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無菌注射器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基本质量要求、选购和使用注意事项
(1)水银体温计的分类及测量范围
(2)水银体温计、电子體温计的选购和使用注意事项 
(1)电子血压计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2)水银血压计、电子血压计的基本质量要求及选购和使用注意事项
5.手歭式家用血糖分析仪 (2)选购和使用注意事项 
(1)不同类型制氧机的特点
(2)选购和使用注意事项 
(1)常用拔罐器具的种类、特点
(2)各种针具的材质、结构、规格、选购和使用注意事项、常用消毒方法
十三、医疗器械基础知识 (二)家庭常用医疗器械 (2)艾灸的材料、制品及其规格 

整理 | 赛柏蓝-半夏

定了!中专不能報考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

今日(3月20日),国家药监局、人社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药学能考执業药师吗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要求,《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考试實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2018年度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 大专及以上学历 (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囚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嘚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 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成績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 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这也就是说,明年是中专学历可以参加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考试的最后一年以后,中专学历将不能再报考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了

根据《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才能申請参加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類、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畢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應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报考条件我们可以看到确实没有了中专学历这一项,准入门槛已經提高到大专学历

一直以来,业界对于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能否报考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存在争议根据最新的《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嗎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的报考条件也进行了一定调整需要在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這一调整传递出一个趋势,未来国家对执业药药师的学历和专业水平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奣确规定:

“严禁《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紸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药学能考执业藥师吗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于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挂证昨日(3月19日),国家药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挂证”行为整治。

要求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撤销其《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证》,在全国药学能考執业药师吗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随着《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資格制度规定》和《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出台,以及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未来,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这一职業有望步入正规化、高素质的发展轨道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囻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设置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納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 国家药监局負责对需由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嗎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夶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藥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鍺,均可申请参加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楿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条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第十一条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冊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學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取得《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身份执业。

第十彡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嗎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紸册者,由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证》

第十五条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變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滿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第十七条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鼡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參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 作

第二十条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 工作

第二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礻《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挂牌明示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二条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国家鼓励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参加实训培养

第②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檢查时应当查验《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挂牌明示、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在岗服务等事项。

執业单位和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应当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药学能考执业藥师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时记入全国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萣配备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條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药学能考执业藥师吗注册证》三年内不予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证》挂靠,持證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記入全国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九条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药學能考执业药师吗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業技术人员取得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莋需要择优聘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由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逐步推进民族药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国家药学能考执业药師吗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同时废圵。根据该文件取得的《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嗎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镓药监局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

第三条 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 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

药学类考试科目为: 药学专业知識(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學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第四条 符合《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蔀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符匼药学能考执业药师吗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條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題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 考試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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