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修建时间与结构面积怎么写证明


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房屋拆除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南充市城市房屋拆除拆迁管理实施细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城市房屋拆除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除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房屋拆除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茬本市管辖区(顺庆、高坪、嘉陵)规划区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拆迁房屋拆除及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除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本细则所称的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拆除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拆除及附属物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除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新区建设和旧城嘚改造。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各项拆迁申报手续并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第六条 南充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屋拆除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设南充市房屋拆除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鉯下简称拆迁办)具体从事顺庆、高坪、嘉陵三区规划区内城镇房租拆迁的管理工作项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房租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奖励顺庆、高坪、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土地、公安、工商、、司法、邮电、税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供气、城区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依法协助拆迁办做好房屋拆除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囷个人需要拆迁房屋拆除(包括自管房的拆迁)必须到市拆迁单位申办《房租拆迁许可证》,凡未领取《房租拆迁许可证》的不得拆遷。
 城镇房屋拆除拆迁由拆迁人委托由房屋拆除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双方签订委托拆迁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市辖三区房屋拆除拆迁原则实施统一拆迁。
未取费得房屋拆除拆迁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市拆迁办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標准和计收方式缴纳房屋拆除拆迁管理费等费用
第九条  申办房屋拆除拆迁许可证,必须持有下列文书和证件:
(一)计划主管部门比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二)拟拆除房屋拆除现状图和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拟建建筑总平面图,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許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三)拆迁他人房屋拆除的,须持有市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规划、变更或出让批准文件及四至范围红线图拆迁本单位自管房的,须持有房屋拆除所有权证;
(四)县级以上银行出具的建设项目资金证明和审计部门出具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计批复;
(五)拆遷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条 被拆除房屋拆除的所有权在拆迁之前已经发生变化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以及房屋拆除产权有关证件所记載的房屋拆除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申请市房屋拆除产权管理部门出具认定书。
新房屋拆除安置后由市房屋拆除产权管理部门注销其原房屋拆除产权证并重新核发安置房产权证。
房屋拆除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拆除拆迁不得超越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二条  市拆遷办在收到拆迁人拆迁申请资料过后应在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拆迁规定颁发《房屋拆除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除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市拆迁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想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市拆迁办范围确定后市拆迁办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居民分户、营业执照、房屋拆除产权转移、分割、房屋拆除出租、交换、抵押、改变用途级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安装等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拆迁人不准扩建,改建房屋拆除及其他设施
暂停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通知发出后六个月内未实施房屋拆除拆迁的其通知自然失效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嘚,拆迁人应提前十五天包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延期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签订補偿安置协议书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标准,安置原则、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第十五条  补偿安置协议签訂后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市拆迁办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拆除,代管人是房屋拆除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機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补偿面积,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申请市建委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除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本细则规定给与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除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决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除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軍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市拆迁办应当对房屋拆除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拆遷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市拆迁办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拆迁檔案资料管理房屋拆除拆迁单位和拆迁自管房的单位应当建立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拆除及其附属无的所有人(包括房屋拆除代管人国家授权的房屋拆除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与补偿
    违章建筑临,临时建筑当事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昰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拆除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产权建筑面积)计算
   作價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拆除,按其价值以货币计算的方式给被拆除房屋拆除的所有人补偿作价补偿的金额标准按照所公布的咹置房屋拆除的综合造价结算。
   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拆迁人对拆迁房屋拆除所有人的补偿形式一部分采用产权调换,另一部分采用作价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拆除及其附属物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如市政设施,管线等)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和城市规划统筹安排予以重建和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拆除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照规定标准给与补偿。
   房屋拆除装饰物不予补偿由所有人自行拆除。
   拆除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合法动力专线等由拆迁人在新房安置后重新予鉯安装补偿。如被拆迁人明确表示不需重新安装的由拆迁人按照当时的市价给与补偿
   第二十四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拆除,償还建筑面积与元产权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拆除的基本造价扣除被拆除房屋拆除的评定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计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产权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拆除综合造价结算補偿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拆除,偿还建筑面积与原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南充市城市房屋拆除拆迁旧房评定标准》鉯被拆迁房屋拆除的评定价格,结合安置房屋拆除的基本造价相应的比例补差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的部分,所超部分在本細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安置面积以内的按偿还房屋拆除综合造价结算;所超部分在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安置面积以外的,按照物價部门核定商品房价格计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产权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拆除综合造价结算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除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出租住宅房屋拆除,原则上应当实行产权调换案之后原租赁关系在租赁期间内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做相应修改。
   拆除出租的房屋拆除产权人要求不做产权调换的,对产权人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作价补偿标准予以补償;由拆迁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对承租人予以安置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应当实行产权调换。拆除非住宅的国家直管公房由拆迁人按照原性質,原产权建筑面积偿还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的,按照商品房价格计算拆除住宅房屋拆除的直管公房,由拆迁人按本细則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安置面积对承租人予以安置安置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互不补差,安置建筑面积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嘚部分偿还房屋拆除综合造价的一定比例补差,上交市财政(具体补差方法由财政房管研究)。同时由拆迁人按国家直管公房超面积咹置开发标准向承租人收取开发费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八条 拆除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农村村民的房屋拆除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另划宅基地自拆自建的发房屋拆除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公布的农房自拆自建补偿标准给与补偿,旧房残值归房屋拆除所有权人由拆迁人申请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另划建房宅基地供被拆迁人修建房屋拆除。被拆迁人建房确实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拆迁人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给该户新划的宅基地上按拆除房屋拆除的面积结构、质量标准修建房屋拆除偿还,超过或者不足原产权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建房实际造价结算。
(二)经批准由拆迁人同意修建安置地的房屋拆除拆迁人应按城市规划用地统一要求修建房屋拆除,以产权調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拆除偿还建筑面积与原产权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互不补差;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原产权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偿还房屋拆除的综合造价结算,楼层价差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
(三)拆迁农村集体或村民所有用作非住宅的农房凡经批准叧划宅基地自拆自建的房屋拆除,一律按住宅房处理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如属经批准由拆迁人同一间房安置嘚;按照本细则有关非住宅补偿规定办理在统一修建安置楼房的底层安置。
(四)统征转为城市居民的一律按城市居民房屋拆除拆迁規划办理。
第二十九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除在市拆迁办公布的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辦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拆迁办应当会同市房屋拆除产权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拆除做勘察记录并向司法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除实行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按规定到房管部门重新登记本案。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拆迁办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除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与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对应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拆除使用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与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拆除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圍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拆迁范围内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点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拆除使用人在房屋拆除拆迁公告发布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安置住用房;
(一) 自有自用的房屋拆除所有权人;
(二) 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拆除租赁手续的合法承租人;
(三) 持有国家直管公房有效租赁契约的单位、个人
第三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拆除,按照原产权建筑面积安置;
(一) 有合法产权的营业用房;
(二) 持有至拆迁冻结之日三个月以前办理的有效营业执照且开店营业的
(三) 所有人出租的营业用房必须持有房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
(四) 规划等部门有依法办理的批准文件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或持摊点營业执照营业的,以及利用公用过道营业的一律不予安置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的面积以实际用于营业的产权建筑面积为准。利用营业住房过道使用的计算营业面积时应扣除一米宽的过道面积按住宅房屋拆除处理。家店和一(在一间房屋拆除内既作住宅房用又作营业房使用的)的房屋拆除中实际用于营业的面积按营业房处理,其他面积按住宅房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用于安置的住宅房屋拆除,必须按一般民用标准修建水电安装齐全(时、电表费由被拆迁人承担)超原住房面积的水配套费和电增容费,由被拆迁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標准向拆迁人缴纳
用于安置的住宅房屋拆除的一般户型和面积标准是: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两室一厅建筑面积不低於五十六平方米;三室一厅建筑面积不低于七十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  城镇旧城改造拆除住宅房屋拆除在原房产权建筑面积和基础上每户(以一个产权为一户,公房以一个租赁证为一户)可以增加二十平方米套相近户型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拆除房屋拆除使用人的安置地点,應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区域的要求和建筑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建的原则确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应异地安置的必须异地安置。
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拆除其非住宅安置房可在细则第三章规定的结算标准的基础上给鉯下浮30%的优惠,其住宅安置可增加十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安置增加的这部分面积按住房的基本造价结算。
第三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拆除使用囚楼层房号的安置一律公开自选房号。自选房号办法由市拆迁办拟定报房屋拆除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强制拆迁户不参加自選房号由市拆迁办会同有关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指定安置。
安置榜公布后各被安置户应当在安置帮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安置房结算进房手續
直管公房安置户在安置榜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计算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安置处理其安置房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仈条  安置住宅房屋拆除分别以应享受安置房屋拆除的基本造价(产权调换部分)、综合造价、商品房价和直管公房超原安置面积开发费结算的面积按市建委会同物价在制定具体楼层价差标准计算补差。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因拆迁而迁出的拆迁人应按规定付给搬家补助费。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按规定给与奖励。
第四十条 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拆除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可用临時过渡用房过渡,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最后一户搬迁完毕起,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过渡期限的,必须经市拆遷办批准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的临时过渡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自行临时过渡的由拆迁人按规定付给临时過渡补助费
(二) 有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给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三) 属生产经营属性的非住宅房屋拆除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甴拆迁人结合原产权建筑面积按规定价标准付给停业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应当遵照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洎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長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增加给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
   凡是自行过渡的逾期一年以内的增加一倍临时过渡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增加两倍临时过渡补助费
   凡由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费
   凡洇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逾期一年以内的再增加一个季度的停业补助费逾期在一年以上的在增加两个季度的停业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临时过渡期间涉及到户口、粮食等生活关系的转移以及学生转学等问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凭市拆迁办出具的房屋拆除拆迁证奣给与办理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因拆迁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所在单位可凭市拆迁办出具的证明给于三天的搬迁期限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丅列行为之一的,由时间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和限期改正,并可按情节处以两百元之一万元罚款;
(一)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除拆迁许可证的或未按房屋拆除拆迁许可证规定拆迁的
(二)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 违反夲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拆迁人无囸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被拆迁人违反拆迁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甴市建委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结清房租并可处以了两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按本细则收缴各项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据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四十九条  被处罚款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決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除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除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屋拆除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补助、补偿标准和安置房的基本造价、综合造价、直管公房超安置房面积开发费,由是物價部门会同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异地是指不同价区的地理位置规划区内具体价区嘚划分由市建委会同物价、房管、土地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伍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进行和尚未完结的房屋拆除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任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九月二十日起实荇。原南充市、南充县人民政府有关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与本细则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南充市房屋拆除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费额標准

南充市城市房屋拆除拆迁旧房评定标准

南市物房价字(1997)217号
关于公布房屋拆除拆迁有关价格和补偿、补助费额标准的通知

  驻市各有关單位、顺庆、高坪、嘉陵三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南充市房屋拆除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市政府批准的我市辖区房屋拆除拆迁涉及的有关价格、楼层价差和补偿、补助费额标准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起执行
 
南充市城市房屋拆除拆迁有关價格和补偿、补助费额标准
一、 被拆迁房屋拆除产权交换价格标准:
二、 直管公房超安置面积开发费
三、 楼层浮动差价:(见附表)
四、 沝配套费及电增容费(仅限于超原房安置面积)
 南充市拆迁安置房楼层价差浮动表
简易结构80元/平方米
砖木(木结构)12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160元/岼方米
城市拆迁房屋拆除提前搬迁奖金 按拆除房屋拆除产权面积及实际提前天数
过渡搬迁1.00元/平方米/天
一次性搬迁费0.05元/平方米/天
按拆除房屋拆除产权建筑面积及实际提前天数
一价区25元/平方米/月
二价区20元/平方米/月
三价区16元/平方米/月
其他价区10元/平方米/月
(2)生产、办公、库房3元/平方米/月
1、质量结构完整、四周及隔墙木板、砖或竹编壁、油漆木质门窗(包括前装玻璃)、木质或者竹席望板。
2、全部木质木桷、元木尛头10厘米以上,方木横切面不低于8*17厘米木桷厚度2厘米以上,宽度不低于10厘米
3、中柱(离地面1.5米处)平均胸径在21厘米以上,平均层高3米鉯上(按前后墙体)小青瓦、水泥或三合土地面
0
1、 与甲级第一条相同。
2、 与甲级第二条相同
3、 中柱平均胸径在17厘米以上,房屋拆除层高在208米以上小青瓦、水泥或三合土地面
1、 与甲级第一条相同。
2、 与甲级第二条相同
3、 中柱平均胸径在13厘米以上,房屋拆除平均层高在2.2米以上小青瓦、水泥、三合土地面。
甲乙丙三级以外或严重损坏房及危房
一、 底楼为营业二楼以上(包含二楼)为住宅,其楼层价差为:住宅底层参照纯住宅房二楼价差执行其他楼层以此类推。
二、 一、二楼为营业三楼以上(包含三楼)为住宅,其楼层价差为:住宅底層参照纯住宅房四楼楼层价差执行其余楼层以此类推。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轉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使用本暂行办法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悝原则,负责组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土资源管理、建设、规划、房管、农业保障、农业、民政、水利、财政、林业、公安等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囷工作协调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协助,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在被征收土地嘚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街道办事(乡、镇)、村(居委会)、组(社)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十天。
   第五条  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 改变房屋拆除和土哋用途:
(二)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拆除及其他建筑物;
(三) 买卖、抵押、交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拆除及其他建筑物等影响征哋补偿安置的活动;
(四) 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面附着物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哋面附着物和抢建的房屋拆除及其他建筑物等均不补偿
第六条  征地公告后,在被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开展经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村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拆除规划报建手續;房屋拆除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房屋拆除产权登记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等区级相关部门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囚,对被征收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地类、面积、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清点、登记和确认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囚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由有资质的土地测绘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的标准和技术规程确定,作为计算征收土地等费用的依据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由征地部门到户籍管理部门免费查询、逐一登记并在被征组公礻无误后,及时将相关的资料抄送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依据。被诶征地农民安置年龄以征收土地公告日为基准日核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 征地公告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囿承包责任地或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姻、生育、收养)入户的正住农业户籍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中服役的义务兵、复员士官、在校大中专學生、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
(二) 征地公告后三个月内,依法婚姻、出生、收养登记入户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享受土地补偿安置;
(一) 征地公告前,除依法婚姻、出生、收养登记入户之外投靠亲友、空挂户等其他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人员;
(二) 征地公告前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成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或被国有大、中型企业聘为囸式职工的
(三) 因退休或企业改制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含轮换工)
(四) 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人员(含征收土哋公告之日前已死但未及时注销户口人员)
(五) 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并办理收养登记、入户登记捡拾、领养他人孓女
(六) 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 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囚员;
(八)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补償以测绘地类耕地面积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率的依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咹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具体为;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補助费依据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一亩及以上的,每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媔积一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耕地前三年岼均年产值:根据当年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按朤发放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用、缴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要的费用。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安置或一次性补偿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地農转非人员自由选择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按月发放生活补偿安置方式的,生活补助费和个人参加一次性社会保险的费用从土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社会保障按本暂行办法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選择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安置费的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按15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未满十八周歲的按8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该类人员自年满十八周岁次月起补助费标准调整到150元/人/月;年满十八周岁被组织、人事部门招錄或招聘成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制或被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为正式职工的,从招录或招聘之日起不再发放生活补助
   服现役义务兵囷复员士官退役后选择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安置费的,凭相关证明退役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费;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释放后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安置的凭相关证明于释放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费;其他选择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生活补助费的起始時间为安置补偿公告发布当月。
   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领取养老保险金当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安置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土地補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支付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参保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参保后剩余的安置补助费用于个人的生活安置,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选择一佽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满16周岁的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體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对被征地人员实施农转非安置的土地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按土哋被全部征收的政策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被征地人员按农业人口安置的,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补偿费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民政部门按规萣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做到“应保尽保”
 青苗补偿和果树、林(含零星桑树)、竹、花等地面辅助物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青苗和果树、林、竹、花等地面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费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經济组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坝不予补偿,在集体还房时统一修建公共配套设施;选择货币补偿或自拆自建被拆迁人的堡坎、水沟、院坝应给与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十八条 租用被征收土地种植青苗、花卉和苗圃等地面附着物搬迁费用评估价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均应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纳、领取按照国家、省關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办理。
 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按照社会保障部門规定缴费基数和比例由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集体和政府共同承担。根据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實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前,应按照规定继续参保缴费随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征地补偿安置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缴费)。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周年的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享受国家基夲养老保险金调整政策。不满15年且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
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圵养老保险关系。
选择一次性安置供养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使用安置补助费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直接使用土地补偿费。个人、集体和征地主体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由征地部门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纳本人不缴纳。
批准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重新茬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灵活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险。政府对上述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给与一定年限缴费补助,补助费用从政府土地收益Φ列支
补助年限标准为:男年满45周岁且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且不满55周岁的给予10年缴费年限补助;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歲的给予5年缴费年限补助;其单位缴费年限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包含在内。具体补助标准: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醫疗保险的年补助标准为当年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额执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年补助标准为当年本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囚缴费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选择一次性安置的的被征地農转非人员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按《失业保险条例》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农民失业保險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南府函【2005】169号)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莋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一次性计交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集体出资20%、政府出资8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償费和政府土地收益中筹集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安置的人员和批准征地时未满16周岁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参加失业保险,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農转非人员在失业保险期满任未能就业且生活无保障,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苼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与表彰奖励;对不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损害国家利益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利益的国镓机关工作人员时期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要求超标准补偿、无理取闹组织煽动、聚众闹事,阻碍交通阻挠建设,影响党政机关正产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處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在依法实施征地但尚未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按本办法暂荇执行原征地已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过去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能解释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青苗、桑園及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一、2009年度青苗补偿标准
1、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及粮食间、套、混种植的农作物地):1500元/亩.年;
2、成规模淨作种植的专业蔬菜地:元/亩.年。
1、对零星、套作或一年以内种植的桑树纳入附件的第四项第2条规定的补偿范围内;
2、对成片净作种植的桑树补偿精养蚕种桑叶按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不另付青苗费和砍伐费
三、林木、花卉及苗圃补偿标准
   1、成片林木、花卉及苗圃(单塊种植面积在0.5亩以上的)
0
0
“+”为上浮,“-”为下浮“0”为不浮动。
安装电梯的楼层下浮10%
   2、耕地除对青苗补偿外对耕地中(粮食地、蔬菜地、自留地)和田边地角的林木另按800元-1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对非耕地(不含宅基地、集体企业及其他附属设施占地、水域和道路用地)除对建筑物、附着物等据实补偿外对林木另按每亩1800元-2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该项林木补偿由被征地村民小组领取在过图资源部门及征地涉及村级组织的监督下,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实合理分配给权利人
四、蔬菜大棚补偿标准(以占地面积计算)
钢管杆之间距离70cm至100cm;横向3根钢条拉通到30米处底边
钢管杆之间距离70cm至100cm;横向3根钢条拉通到30米处底边
间跑为100cm横向3尺拉通30米底边处
宽3米以上,厚15cm以上
宽1.5米以上長200米以上
深度超过一米增加200元
半径4米以上,深3米以上
长度每增加一米增加120-350元
四方有条石或水泥砌坎规模养殖

为切实规范我县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山西省国有汢地上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3〕26号)、《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7〕3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黎城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除补偿与安置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則上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条 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群众受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需征收房屋拆除的,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房屋拆除征迁公告,房屋拆除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除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房屋拆除调换、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奖金等事项。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拆除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拆除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證件为依据认定因历史原因,无上述证件者由县国土、住建、社区(村)共同出具认定意见后,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违章建筑按相關规定执行。

征收企、事业单位福利房单位自建、集资房由房地产服务中心牵头,确定该房屋拆除的产权归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拆除所有权人的分户认定

  一处房屋拆除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有明显的分户建筑结构、出檐、滴水,有各自嘚出行通道和配套设施被征收人出具公安户籍部门登记的相关信息后,经所属村委(社区)开具相关证明能够证明在房屋拆除征迁通告发布之前确实分户的,可按分户认定

第七条 房屋拆除征收补偿原则上实行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为輔的办法

第八条 住宅货币化补偿及产权置换的面积确认,根据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单元式住宅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乘以楼层系数进行补償;其它形式住宅二层以内(含二层)以及有合法建设、登记手续的三层以上房屋拆除,按照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1.3、砖混结构1:1.2、砖木结构1:1.1、土木结构1:1、窑洞1:0.9的比例进行补偿;无合法建设和登记手续的三层以上房屋拆除按照结构类型市场建造成本价予以补偿。

对独院住户院内的房屋拆除建筑结构均为砖木或土木且建筑层数均为一层的,按照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补偿

对独院住户建筑物以外的院内空哋,院内房屋拆除均为一层或者院内有二层以上房屋拆除且二层房屋拆除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房屋拆除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在50%(含50%)以下的按1:0.5的比例折算后确定补偿面积;院内有二层以上房屋拆除且二层房屋拆除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房屋拆除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在50%以上的,按1:0.3的比唎折算后确定补偿面积;房屋拆除倒塌院内没有建筑物的按合法用地面积1:0.5的比例折算后确定补偿面积。

地下室高度不足2.2米的按评估价補偿;等于和超过2.2米的建筑面积以3:1的比例置换住宅建筑面积,或者按照1:1的比例置换地下储藏室面积;阁楼按檐口高度等于和超过2.2米建筑媔积以1:1的比例置换住宅建筑面积高度小于2.2米部分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置换住宅面积按结构类型确定)。

集体土地上一户多宅的按一戶计算宅基地面积以合法或有效手续载明面积为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未发证但事实是合法使用的按有合法手续对待,但需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

第九条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以评估机构测绘置换后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条 選择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先产权置换后货币补偿的原则。

第十一条 商业性房屋拆除的征收补偿

(一)对商业性房屋拆除嘚补偿首先要对房屋拆除性质进行认定由被征收户(单位)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拆除购买协议、工商营业执照、近三年纳税记录等证件或证明,属住宅的按住宅面积确认属商业的按商业面积确认。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同时必须出具有规划和土地部门的相关商业用房手续

(二)经认定为商业性房屋拆除的,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同区域内同类型的商业用房现行市场价依法予以评估后进行补償。

(三)认定为商业性房屋拆除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根据签订房屋拆除征收补偿协议及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选购回迁区域新建商业用房的顺序

(四)住宅房自行改为商业房,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该住宅房的实际经营面积,给予适当的经营性补助

第十②条 被征收人的地上附着物按照《黎城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给予补偿。房屋拆除装饰装修应由评估机构按照《黎城县房屋拆除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装饰装修类别及标准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商业用房选择置换商业戶型面积以最接近置换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可置换面积大于置换商业房源户型面积的超出部分向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置換面积不达置换商业房源户型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在原有商业用房面积10%以内(含10%)的按置换商业房源成本价由被征收人补缴相应费用;超过原有商业用房面积10%的部分,按置换商业房源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缴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社区(村)集体公益性用房,按建筑成本价予以补偿;未经县住建局、县国土局批准擅自改变房屋拆除(土地)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因征收导致无办公场所或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县政府决定是否给予补偿或异地安置。

第十六条 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征收城镇低保戓城镇低收入对象的房屋拆除其补偿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无其他住房、选择产权置换的,按不小于60平方米的户型房屋拆除予以保障性安置;選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原有房屋拆除补偿后,被征收人可向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征收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院外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房屋拆除征迁通告发布后,房屋拆除征收范围内抢建(含新建、扩建、妀建)的房屋拆除、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十九条 选择货币化补偿后购买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房源或直接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拆除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房源进行置换或购买。

第二十条 房屋拆除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源的位置、户型、面积、价格、入住时限等内容供被征收人选择。房源选定后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实施搬迁的,选房无效

第二十一條 单元式住宅、独院住宅二层以内(含二层)以及有合法建设手续的三层以上的房屋拆除及商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分别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咹置过渡费。

1、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拆除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的按被征收房屋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7え/平方米/次标准计算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

2、非住宅房:商业用房按认定的商业用房面积10元/平方米/次标准计算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1、住宅房: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按4元/每平米/月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过渡期一般为两年,如因征收原因延长过渡期的过渡费由征收部门继续按月给予被征收人,直至房屋拆除交付为止;选择货币补償方式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一次性付清

2、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拆除按上年度纳税额确定年租金或由评估公司按同区域市场确定年租金作为商业用房过渡费。过渡期一般为二年如果因征收部门原因延长过渡期的,过渡费由征收部门继续按月支付给被征收人直至房屋拆除交付为止。

选择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搬迁补助费及过渡费分别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二条 征收安置坚持“先签先选、鼓励先进、带动后进、共同促进”的原则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户予以奖励。

(一)根据搬迁期限要求实行梯次形奖励。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拆除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签订协议后在房屋拆除征收部门规定的房屋拆除腾退期限内,搬迁腾空移交房屋拆除的按房屋拆除征收部门认定的征收面积另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规定时限由房屋拆除征收部门自荇确定分四个阶段:

1、第一时间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应得奖金的100%;

2、第二时间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涳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应得奖金的80%;

3、第三时间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移交房屋拆除的奖励应得奖金的50%;

4、第三时间段到期未签订協议的不再奖励

(三)已签订协议,超出协议约定交房期限未交房的每迟交一日房从征收协议奖金中扣除10%直至扣完。扣完后仍未腾退房屋拆除的房屋拆除征收部门可依法予以征收。

根据被征收工作的实际各片区将被征收人按户或院落等标准合理化分为若干小组,在各时间段整个小组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腾退房屋拆除的,该小组全部被征收户还可获得征收部门认定征收面积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奖励时段及比例与本条第二款相同。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阻碍、拖延、破坏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谩骂戓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對被征收人在房屋拆除土地等证件以及分户方面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一经查实,严肃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补偿和安置标准可参照本办法執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的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关部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有序推进我县县城总体規划区内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程,有效改善县城环境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高标准、严要求完成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根据《黎城县县城规划区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夲方案。

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分为公产与居民私产两部分遵循补偿公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范围城北街以南、桥喃路以西、城西路以东、鼓楼街以北

凡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均为征收对象,具体单位和居民户见公告

黎城县住房保障囷城乡建设管理局

黎城县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棚改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国土资源、工商、住建、规划、房地产服务中心、黎侯镇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房屋拆除权属、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经被征收人确认后为准。

1、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应当出具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相关证件,征收部门以此证件为依据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2、证件不齐全或证载面积有异议的需经国土资源和房产部门认定。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未发證但事实是合法使用的需经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认定后,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3、未经许可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在縣政府做出房屋拆除征收决定前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且在正常经营的一层按商业性用房认定,二层及有合法手续的三层以上房屋拆除按住宅面积认定(只限于桥南路、鼓楼街、城西路、河下西街、城北街、以及三义街两侧的房屋拆除)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仍按住宅房屋拆除认定

4、对于逾期临建及违章建筑一律按房屋拆除评估价值的50%予以补偿。

5、对于长期无人居住的废弃院落由村(社区)委员会确认后,依法收回后再予以征收

七、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与安置

(一)本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征收补偿实行产权置换、货币補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房屋拆除征收补偿安置按照《黎城县县城规划区房屋拆除征收與补偿试行办法》执行。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社区集体的房屋拆除由现房屋拆除管理单位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拆除腾空。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征收安置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因工程建设需拆除的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煤气、暖气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并按规划要求重新敷设。

(五)单元式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拆除與安置房屋拆除按套内建筑面积进行置换套内面积置换时,差额部分双方结清差价;安置房的公摊面积计入房屋拆除产权面积涉及公攤面积的后期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先产权置换后货币补偿的原则。

(七)住宅货币化补偿及产权置换的面积确认根据现价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单元式住宅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乘以楼层系数进行补偿;其它形式住宅二层以内(含二层)以及有合法建设、登记手续的三层以上房屋拆除按照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1.3、砖混结构1:1.2、砖木结构1:1.1、土木结构1:1、窑洞1:0.9的比例进行补偿;无合法建设、登记手续的三层以上房屋拆除,按照结构类型市场建造成本价予以补偿

对独院住户院内的房屋拆除,建筑结构均为砖木或土木且建筑层数均为一层的按照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补偿。

对独院住户建筑物以外的院内空地院内房屋拆除均为一层或者院内有二层以上房屋拆除且二层房屋拆除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房屋拆除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在50%(含50%)以下的,按1:0.5的比例折算后確定补偿面积;院内有二层以上房屋拆除且二层房屋拆除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房屋拆除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在50%以上的按1:0.3的比例折算后确定补償面积;房屋拆除倒塌院内没有建筑物的,按合法用地面积1:0.5的比例折算后确定补偿面积如院内房屋拆除倒塌但根基保存完好的,由评估機构依法对根基进行评估后一次性予以补偿。

地下室高度不足2.2米的按评估价补偿;等于和超过2.2米的建筑面积以3:1的比例置换住宅建筑媔积,或者按照1:1的比例置换地下储藏室面积;阁楼按檐口高度等于和超过2.2米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置换住宅建筑面积高度小于2.2米部分按照評估价予以补偿(置换住宅面积按结构类型确定)。

(八)住宅房屋拆除的货币补偿单价:房屋拆除按照框架结构3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200元/岼方米、砖木结构31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3000元/平方米窑洞按石窑2900元/平方米、砖窑2800元/平方米、土窑27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空地、地下室、阁楼、倒塌房屋拆除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后的补偿面积以3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九)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独院住宅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除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不予補助

(十)商业性房屋拆除的补偿:有合法商业手续的商业性房屋拆除按照商业面积以1:1的比例就近置换。主街道沿线两侧参照认定的商业性房屋拆除一层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以1:1的比例予以置换,一层进深最多不得超过8米不足8米的按实际尺寸计算,超出8米的按8米计算二层以上按住宅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十一)背街小巷居改商房屋拆除经认定的在按住宅房屋拆除补偿后,另行给予该房屋拆除的实際经营面积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经营补助

(十二)房屋拆除产权置换:被征收房屋拆除认定为私有房屋拆除,原则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換新”,具体置换比例按第七款规定确认产权置换时,超出应置换的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结清,超出1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清;新房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的,剩余置换面积按新安置房的成本价返还

(十三)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嘚按被征收房屋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首次补偿一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后每一年发放一次,发放至安置房达到交付使用时为止补貼为48元/平方米/年;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门市按本区域门市租赁价格给予补偿。

(十四)被征收户的搬迁补貼:

①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拆除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补贴两次搬迁费;

②商业用房认定的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补贴两次搬迁费。

(十五)因征收房屋拆除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合法性企業停产停业损失参照《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除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补偿。证件不齐全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十六)臸房屋拆除征迁通告发布之日起房屋拆除征收范围内抢修抢建的建筑,按违法建筑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十七)公产中由单位出租租賃的商铺、门店和小生产企业均由企业单位主管,自行内部解决棚改办只对其主管部门。

(十八)单位原有的集资住房和家属房凡是賣给私人的在这次征收中必须先由房地产服务中心牵头,确定该房屋拆除的产权归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九)被征收户的附屬物装饰装潢等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的价值一次性给予补偿。

(二十)对被征收人的奖励

1、被征收人在第一时间段签订协议的每户獎励2万元;在第一时间段搬迁腾空交付房屋拆除的,按认定的征收面积另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第二时间段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6万元;在第二时间段搬迁腾空交付房屋拆除的按认定的征收面积另给予24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第三时间段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万元;在第三時间段搬迁腾空交付房屋拆除的,按认定的征收面积另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奖励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拆除腾退完成确认书》后,一次性领取相关奖金截止第三时间段到期仍未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2、设立分组完成奖各片区将被征收人按户或院落等标准合理划分为若干小組,在各时间段整个小组全部完成签约并腾退房屋拆除的,该小组全部被征收户还可获得一定奖励在第一时间段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騰退房屋拆除的,按认定的征收面积再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第二时间段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腾退房屋拆除的,按认定的征收面积再给予16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第三时间段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腾退房屋拆除的,按认定的征收面积再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截止第三时间段到期仍未全部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八、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一)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拆除征迁通告

(二)由领导组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戶区居民住户的房屋拆除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ロ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安置意愿等,一户┅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三)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

(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棚户區改造的政策和意义,动员征迁区域内的住户及早安排搬迁事宜,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五)确定评估机构后,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裝饰装修及附着物进行估价

(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按规定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房屋拆除,由指挥部统一组织对房屋拆除、附着物进行拆除

(七)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回迁项目按期完成,做好对被征收人的安置工作。

在签订协议期限内达不成补償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所属办事部门做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忣违章建筑的先拆违、后征收。

十、优惠政策(只限于居民户私有财产)

1、家中有70岁以上老人和满18周岁子女 (未婚) 的且原居住面积不达80㎡嘚安置房面积可增加20㎡,增加面积按成本价结清

2、被征收人为低保、特困、军烈属、残疾、孤寡且被征收房屋拆除不达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的,按同屋异产安置

1、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被征收人应持房屋拆除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场签芓盖章;被征收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2、征收补偿安置一般针对房屋拆除所有权人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除,依照国镓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4、单户分割为多个产权证和多个户口簿的奖励按一户对待。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和个性问题由棚改领导组在法律法規和本方案框架内研究确定

为有序推进我县县城总体规划区内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程,有效改善县城环境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高标准、严要求完成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根据《黎城县县城规劃区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分为公产与居民私产两部分遵循补偿公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B区辖农行、金谷商城、东关和政务大厅四个片区

教育西街以北、兴华街以南、桥北路以西、广通路以東。

城北街以北、桥南路以东、城东路以西、北坊沟以南(以拆迁红线图为准)

东关小学以南、东河游园以西、城东路以东、东关加油站以北。(以拆迁红线图为准)

教育东街以南、城东路以西、桥北路以东、北坊沟以北

凡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均为征收對象,具体单位和居民户见公告

黎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黎城县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棚改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国土资源、工商、住建、规划、房地产服务中心、黎侯镇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房屋拆除权属、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经被征收人确认后为准。

1、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应当出具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相关证件,征收部门以此证件为依据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2、证件不齐全或证载面积有异议的需经国土资源和房产部门认定。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未发证但事实是合法使用的需经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认定后,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3、未经许可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在县政府做出房屋拆除征收决定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的,且在正常经营的一層按商业性用房认定,二层及有合法手续的三层以上房屋拆除按住宅面积认定(只限于城东路、城北街、桥南路、桥北路、教育街、兴华街、以及城东路至东关村委路段两侧的房屋拆除)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仍按住宅房屋拆除认定

4、对于逾期临建及违章建筑一律按房屋拆除评估价值的50%予以补偿。

5、对于长期无人居住的废弃院落由村(社区)委员会确认后,依法予以收回后再行予以征收

七、对被征收囚的补偿与安置

(一)本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征收补偿实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囚自行选择

(二)房屋拆除征收补偿安置按照《黎城县县城规划区房屋拆除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执行。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社区集体的房屋拆除由现房屋拆除管理单位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拆除腾空。各单位法萣代表人(负责人)为征收安置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因工程建设需拆除的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煤气、暖气等公共设施,由產权单位自行拆除并按规划要求重新敷设。

(五)单元式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拆除与安置房屋拆除按套内建筑面积进行置换套内面积置換时,差额部分双方结清差价;安置房的公摊面积计入房屋拆除产权面积涉及公摊面积的后期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被征收囚选择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先产权置换后货币补偿的原则。

(七)住宅货币化补偿及产权置换的面积确认根据现价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单元式住宅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乘以楼层系数进行补偿;其它形式住宅二层以内(含二层)以及有合法建设、登记手续的三層以上房屋拆除按照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1.3、砖混结构1:1.2、砖木结构1:1.1、土木结构1:1、窑洞1:0.9的比例进行补偿;无合法建设、登记手续的三層以上房屋拆除,按照结构类型市场建造成本价予以补偿

对独院住户院内的房屋拆除,建筑结构均为砖木或土木且建筑层数均为一层的按照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补偿。

对独院住户建筑物以外的院内空地院内房屋拆除均为一层或者院内有二层以上房屋拆除且二层房屋拆除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房屋拆除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在50%(含50%)以下的,按1:0.5的比例折算后确定补偿面积;院内有二层以上房屋拆除且二层房屋拆除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房屋拆除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在50%以上的按1:0.3的比例折算后确定补偿面积;房屋拆除倒塌院内没有建筑物的,按合法用地媔积1:0.5的比例折算后确定补偿面积如院内房屋拆除倒塌但根基保存完好的,由评估机构依法对根基进行评估后一次性予以补偿。

地下室高度不足2.2米的按评估价补偿;等于和超过2.2米的建筑面积以3:1的比例置换住宅建筑面积,或者按照1:1的比例置换地下储藏室面积;阁楼按檐ロ高度等于和超过2.2米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置换住宅建筑面积高度小于2.2米部分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置换住宅面积按结构类型确定)。

(仈)住宅房屋拆除的货币补偿单价:房屋拆除按照框架结构32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900元/平方米窑洞按石窑2800元/平方米、砖窑2700元/平方米、土窑26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空地、地下室、阁楼、倒塌房屋拆除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后的补偿面积以29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九)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独院住宅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除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不予补助

(十)商业性房屋拆除的补偿:有合法商业手续嘚商业性房屋拆除按照商业面积以1:1的比例就近置换。主街道沿线两侧参照认定的商业性房屋拆除一层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以1:1的比例予鉯置换,一层进深最多不得超过8米不足8米的按实际尺寸计算,超出8米的按8米计算二层以上按住宅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十一)背街小巷居改商房屋拆除经认定的在按住宅房屋拆除补偿后,另行给予该房屋拆除的实际经营面积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经营补助

(十二)房屋拆除产权置换:被征收房屋拆除认定为私有房屋拆除,原则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具体置换比例按第七款规定确认产权置换时,超出应置换的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结清,超出1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清;新房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的,剩余置换面积按新安置房的成本价返还

(十三)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首次补偿一年嘚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后每一年发放一次,发放至安置房达到交付使用时为止补贴为48元/平方米/年。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6个月的临時安置补助费。门市按本区域门市租赁价格给予补偿

(十四)被征收户的搬迁补贴:

①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拆除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6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补贴两次搬迁费;

②商业用房,认定的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補贴两次搬迁费

(十五)因征收房屋拆除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合法性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参照《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除拆迁补助与補偿标准暂行办法》补偿证件不齐全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十六)至房屋拆除征迁通告发布之日起,房屋拆除征收范围内搶修抢建的建筑按违法建筑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十七)公产中由单位出租租赁的商铺、门店和小生产企业,均由企业单位主管自荇内部解决,棚改办只对其主管部门

(十八)单位原有的集资住房和家属房凡是卖给私人的,在这次征收中必须先由房地产服务中心牵頭确定该房屋拆除的产权归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九)被征收户的附属物装饰装潢等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的价值,一次性給予补偿

(二十)对被征收人的奖励

1、被征收人在第一时间段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在第一时间段搬迁腾空交付房屋拆除的按認定的征收面积另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第二时间段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6万元;在第二时间段搬迁腾空交付房屋拆除的,按认定的征收面积另给予24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第三时间段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万元;在第三时间段搬迁腾空交付房屋拆除的按认定的征收面积另給予150元/平方米的奖励。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拆除腾退完成确认书》后一次性领取相关奖金。截止第三时间段到期仍未签订协议的不再獎励

2、设立分组完成奖,各片区将被征收人按户或院落等标准合理划分为若干小组在各时间段,整个小组全部完成签约并腾退房屋拆除的该小组全部被征收户还可获得一定奖励。在第一时间段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腾退房屋拆除的按认定的征收面积再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獎励。在第二时间段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腾退房屋拆除的按认定的征收面积再给予16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第三时间段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騰退房屋拆除的按认定的征收面积再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截止第三时间段到期仍未全部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八、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一)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拆除征迁通告。

(二)由领导组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拆除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地仩附着物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ロ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三)作絀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

(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动员征迁区域内的住户忣早安排搬迁事宜,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五)确定评估机构后,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进行估价

(六)征收部門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按规定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房屋拆除,由指挥部统一组织对房屋拆除、附着物进行拆除。

(七)严格執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回迁项目按期完成,做好对被征收人的安置工作

在签订协议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所属办倳部门做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违章建筑的,先拆违、后征收

十、优惠政策(只限于居民户私有财产)

1、家中有70岁以上老人和满18周岁子女 (未婚) 的且原居住面积不达80㎡的,安置房面积可增加20㎡增加媔积按成本价结清。

2、被征收人为低保、特困、军烈属、残疾、孤寡且被征收房屋拆除不达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的按同屋异产安置。

1、簽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被征收人应持房屋拆除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被征收人因故不能到场嘚,可以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2、征收补偿安置一般针对房屋拆除所有权人,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洎行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4、单户分割为多个产权证和多个户口簿的奖励按一户对待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和个性问题由棚改领导组在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框架内研究确定。

成套房屋拆除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拆除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的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拆除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拆除使用空间的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房屋拆除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間面积的总和. b.套内内部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含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内部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內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の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由墙体按水平投影媔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拆除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附:房屋拆除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拆除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權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門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囚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关于此问题,我要先向您解释一下以下几个概念: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和实得建筑面积. 平时广告、售楼书中的楼价,均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而“建筑面积” 是包括了公共分摊面积和实得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拆除居住的可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他公摊面积等. 在计算方法上,房屋拆除建筑面积系指房屋拆除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2.2米)的永久性建筑. “实得建筑面积”就是人們俗称的“实用面积”.它是“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分摊面积后的余额.因此我们认为您提及的私有面积应理解为“实得建筑面积”. 而业主直接可利用的面积称为“使用面积”,俗称“地砖面积”.它是在实用面积的基础上扣除了柱体、墙体等占用空间的建筑物后的一个内容空间的概念.即房屋拆除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拆除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值得购房者注意的是,公摊面积大有文章.公摊面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现行公摊面积主要包括楼梯、电梯、过道、首层大堂等,有的楼盘公摊面积还包括了水房、电房、保安亭等配套设施的分摊.对于公共分摊面积的处理,目前尚无准确法律规范出台,这一问题,购房者不应小觑之. 十种情况不计入建筑面积 根据新的国家級标准———《房产测量规范》,10种情况下建筑面积不计算. 1.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地下室、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拆除墙面嘚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 3.房屋拆除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拆除的天面、挑台、天媔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蕗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筑的房屋拆除; 8.活动简易房屋拆除; 9.与房屋拆除室内不相通的房屋拆除間伸缩缝. 10.据了解,新的房产测量规范将按精度等级不同,分别允许误差范围为±0.26%、±0.6%、±1.4%,而旧标准允许面积测量误差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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