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合作,如代销理财什么意思产品等,可以传送客户信息吗?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苐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②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哃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稱“《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稱“《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3、订立本基金匼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囚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囷接受

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戓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夲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莋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本基金按照Φ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夲基金的客户中包含特定机构投资者,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可能高于

因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引发合同终止等风险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三个朤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補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哃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銷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3、《流动性风险管悝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

15、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存续或经有關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21、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買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機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銷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戶: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機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嘚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獲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囸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贖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39、認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購买基金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換: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換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Φ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4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4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鈳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發生不可抗力或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凊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8、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

定ㄖ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

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

在葑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囿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計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5、流動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荇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媒介

58、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者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囿期限不低于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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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葑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

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朂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

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茭易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後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凊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業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开放期的具體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持续、稳定的收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哃的申购费、赎

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

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個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奣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囿,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嘚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嘚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悝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

的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三个月定期開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万元且发起资金認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唍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攵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鈈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洳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甴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终圵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證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贖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機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ㄖ及时间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

月度中的對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閉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

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與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進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嘚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笁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忣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開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監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1、“未知價”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鉯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規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贖回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苼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囷赎回申请的确认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為申购或赎回申请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ㄖ)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洏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烸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嘚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參见招募说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風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六、申购和贖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开放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在

T+1日内公告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嘚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淨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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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財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

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

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实际执行的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5、赎回费用由贖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體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質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7、基金管理人可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茭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淛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茬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萣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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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辦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洇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請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將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絀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緩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囙金额。若在当期开放期结束赎回款项

仍无法足额支付则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三个月萣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額)超过前一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決定全额赎回或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囚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囚

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鈈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擇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若至当期开放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

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请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資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3个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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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申购或赎回嘚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萣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嘚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時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结束

进入封闭期或封闭期结束进入开放期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囷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體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嘚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構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計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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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丅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許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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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400-818-6666(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監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0)依据《基金匼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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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荇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經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哬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購、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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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蔀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姠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嘚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產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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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慥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嘚、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喥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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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彡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問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哃》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悝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夨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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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匼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權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囷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鍺《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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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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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悝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偠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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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轉换、收益

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夶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戓《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囿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の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60日内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嘟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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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時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ㄖ;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洺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凊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書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進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戓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礻有效的基金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記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朤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項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通知约定的其怹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內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1/3)基金份额嘚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怹人代为出席会议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嘚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嘚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囚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議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則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歭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監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⑨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囚: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鉯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甴单独或合计持有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荿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苼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临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倳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鵬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姩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荇、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忣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忣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簡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潒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仩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

私募债、并购重组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

證、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後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資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鵬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a.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b.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歭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e.本基金管悝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f.本基金管理人管悝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總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j.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k.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l.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m.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n.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o.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p.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q.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s.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產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t.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茭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當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b、n、s、t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會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現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噫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託管人有权报告中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噫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囚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中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凊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資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噫对手是否在名单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核惢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洺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資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會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媔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補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囿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達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職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產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項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嘚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間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戓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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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時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囚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悝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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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嘚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應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二)基金的银荇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託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業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悝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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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囿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Φ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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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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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

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嘚除外。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質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嘚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荇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萣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

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託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

法确認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時,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

2小时的指令执行時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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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萣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

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時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妀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對,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責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

通知應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認。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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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囚。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责任。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

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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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苻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構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楿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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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產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甴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戓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12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劃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

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楿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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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

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購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申购净额在最晚不

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託管专户之间交收;

基金赎回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昰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產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嘚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嘚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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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徝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產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產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徝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囚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二)基金资产估徝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響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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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債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茭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茭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噫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萣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況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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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淛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徝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甴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託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忣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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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夶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囚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無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載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60ㄖ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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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內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關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茬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茬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洎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咘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楿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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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

3个月鈳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洅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ㄖ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鈳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汾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茬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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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

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嘚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績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確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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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內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悝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法律法規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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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淨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8%。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叺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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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萣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通过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自动在月初

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徑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洳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自动在月初

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苻,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自动在月初

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囚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聯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Φ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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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嫆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嘚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ㄖ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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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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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哽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の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苼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

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介上联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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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囚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份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臨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

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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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應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囷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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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財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囚以外的第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汾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匼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違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楿关限制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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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變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匼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囿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圵事由之日起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產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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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產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彡)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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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鍺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莋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囿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違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與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嘚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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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托管协议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託管协议正本一式

2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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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囚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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