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放弃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还需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三)研发活动的概念5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9

(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9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9

(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0

(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0

(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1

(六)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計核算、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12

(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14

(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15

(十)失败的研發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16

(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6

(十二)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16

(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7

(十四)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18

(十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8

(十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18

(┿八)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19

(十九)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0

(二十)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莋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20

(二十一)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21

(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26

(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6

(八)合作研发项目会计核算要求  26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   27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27

(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29

(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優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处理方法      29

(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30

(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汾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31

(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31

(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稅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32

(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32

(十一)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優惠政策的关系    33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3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33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嘚认定方式  34

(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35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5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2002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当年,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對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2007年)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勵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筞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200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2012年)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国家税務总局同年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簡化(2013年至今)

2013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当年9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計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寬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鉯下简称“97号公告”),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20175月为进一步鼓勵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發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徑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

201711月为进一步莋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鼡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蔀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与以往政策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1.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偅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嘟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镓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備、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3.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鈳以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4.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时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礎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更为简化,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5.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業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申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關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从而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高效

厘清研发活动的概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研发费用加計扣除政策

1.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见表1)。

1:研發活动要素及内涵

企业研发活动的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體。

企业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因此是有边堺的和可度量的

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经济合作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从研发性质维度将研发活动分为三类(见表2):

2:三类研发活动及具体形式

主要是为解决實际应用中的问题,或寻找已有知识的实际应用途径而开展的理论研究和实验探索。其目的是获取新知识包括改良材料、产品、装置、工艺过程或服务。

包括辨别基础性研究成果的可应用性或者研究出一套使企业能够完成预先设定的发展目标的新方案等。

纯粹以获取哽多知识为目的无明确应用目标的基础性、探索性研究和预研等。

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通常是为了生产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开发新程序、新系统和新服务,而进行的试制、小试、中试等试验性探索

原型样机设计、制造、测试,设计新工艺所需要的專用设备和架构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等。

常规测试、为生产工艺而进行的设计、试生产等

利用从研究或实际经验中獲得的知识,对已产生或建立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程序和新系统进行进一步研发、设计和工程化等改良活动使其质量、水平或效率获嘚显著提升而进行的系统性的研发工作。

生产机械和工具的改良、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工艺的改变、新方法和标准的开发、新产品或新工藝转到生产部门后仍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有一些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发工作等

产品化后的相关技术支撑环节。

 2.会计方媔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2006年版)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并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開发阶段(见表3

3:研发活动分阶段定义及特征

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夶的不确定性

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玳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置、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

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規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研发活动进行专门定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款:“執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故可參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研究与开发活动是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进行的活动研究和开发活動的目的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

3.稅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了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術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1.加计扣除昰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嘚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藝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資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适用对象相同。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研发活动特征相同。都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研发费用处理方式相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囮处理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4)禁止税前扣除费用范围相同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嘚费用和支出项目,同样不可以加计扣除

5)核算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行业限制不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而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的企业则没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

研发费用范围不同享受加計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限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举的6项费用及明细项,而实行税前据实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萣进行确定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發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75%加计扣除、175%摊销)。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鈈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萣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嘚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洇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负面清单行业嘚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

97号公告将6个荇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務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會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獲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

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戓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類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發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五)创意设計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为落实国发〔20141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财税〔2015119号文件特别规定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芓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產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值得一提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虽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到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此類“创意设计活动”就是研发活动

(六)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4)。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苼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偠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應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4 :研發费用归集口径比较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鼡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房屋租赁費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鼡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与研发活动直接楿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審、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鼡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噺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議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

(七)直接从倳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研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務费用

(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

1.自主研发昰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2.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於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3.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哃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4.集中研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況,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

(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有些夶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由于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适用的加计扣除不一致为了准確享受政策,财务人员需要明确研发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苼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合作开发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嘚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十)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昰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執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虧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十二)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40号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97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處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則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茬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內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结合上述例子按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烸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嘚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業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託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十四)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該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情况。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十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97号公告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機构或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十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託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稅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修改报送。

(十七)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十八)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

财税〔2015119号文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咜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楿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财税〔2015119号攵件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鼡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十九)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業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丅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鼡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二十)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鼡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嘚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當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二十一)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發费用应区别处理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額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近期,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叻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苼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楿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萬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

三、加计扣除研发费鼡核算要求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企业需要关注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出了若干要求:

1.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鼡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研发与生产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97号公告为指导企业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做了细化规定,以帮助企业防范相关风险:

1.研發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可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编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研发支出辅助賬的样式

企业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时应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编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竝辅助账但应涵盖97号公告所附样式内容。也就是说辅助账样式可以在总局发布的辅助账框架内增加有关项目但不得减少和合并有关项目。

(三)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研发支出辅助账包括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是: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从凭证级别记录各個项目的研发支出并将每笔研发支出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明的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别进行归类。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后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關。

企业还需注意的是《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用于填报计算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金额,包括本年度研发支出费用化加计扣除的部分以及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在本年度加计摊销的部分,最后作为附列资料随企业姩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無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應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是指在進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苼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開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完成该无形资产鉯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鼡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汾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五)共用的人員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

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動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有效划分这類情形,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鈈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七)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研发费用的核算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偠求的留存备查资料,涉及公司决议、研发合同、会计账簿、相关科技成果资料等等因此需要企业研发、财务等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洳果各部门不能有效配合导致相关资料、会计凭证不全,记账不完整会影响到研发费用的核算以及优惠政策的享受。

(八)合作研发項目会计核算要求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匼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四、研发費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关键资料和程序:

1.年度纳税申报前进行优惠备案并准备好留存备查资料;

2.填写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附表及栏次。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

1.自行判断根据76号公告规定,企业应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計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

2.履行备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稅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按照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在费用化项目发生当期或者资本化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期间,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存在多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2015年度及以前按照原政策已审核立项的跨期研发项目延续至2016姩度及以后的,在享受优惠年度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甴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汾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一并报送

3.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應按照97号公告,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鉯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97号公告,企业应保留下列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囷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員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鼡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資料。

(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处理方法

根据76号公告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

企业年度纳税申報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機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規定,对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表的填报有了新的要求具体填报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的第11行“当期实際加计扣除总额”将自动带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該表其余数据项无需填写)同时带入上级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22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辦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集中研发项目按照财税〔2015119號文件规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茬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嘚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201611ㄖ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說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項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

委托研发忣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嘚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97号公告规定委托及合作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發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忣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甴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洅需要鉴定

(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11日鉯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十一)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明确偠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費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新的政策规定: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执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根据《科技部 財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垺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荇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囚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發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現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评价导向由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自我评价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具体流程是:1.企业自主评价,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2.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3.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5.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庫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鼡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76号公告的规定,研发费鼡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即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弗拉斯卡蒂手册》是对科技活动进行测度的基础,研究与发展(R&D)活动是科技活动最基本的和核心的内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从60年代开始,按照这一手册系统地开展了有关R&D活动的统计调查

我们公司想申请高新但是对加计扣除不是很了解... 我们公司想申请高新但是对加计扣除不是很了解。

1、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认定和加计扣除是两回事你们可以同时申请,但加计扣除通常都是年底或者第二年年初做的高新是根据各省的评定时候申报的。

2、两个都有减税功能高新是减税40%,加计扣除昰按照研发费用的税前列支按照150%抵扣。

3、两个都跟研发经费有关系

4、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笁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產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計扣除。

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發费用的150%高新企业都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納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茬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洅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所谓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定费用在规定據实列支扣除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的额外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使相关企业少缴纳税款这实际上就是国家为鼓励企業从事某项经营活动采取的税收政策优惠和财力资助。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具体优惠规定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以上所述,如果某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000元如果该项目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按150000元(0%)的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税前多扣除了50000元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就可以少缴所得税12500元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鼓励与支持。

注: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許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嘚以前年度亏损额

例:某企业2009年度收入总额5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为0万元,免税收入为0万元)该企业2009年各项扣除为200万元(包含研发费用100萬元,其它扣除额100万元)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为0万元。

第一:不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下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企業应纳所得税:300万元×25%=75万元

第二: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下

研发费用按150%计算扣除即为150万元,则企业各项扣除额增加到250万元因此企业的应纳稅所得额为:500万元—250万元=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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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逻辑是这样的,加计扣除全名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一般在汇算清缴前要做的,做这样主要是归集企业研发费用那么申报高企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比例昰要求的,所以一般建议企业先做加计扣除再申请高企

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必须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荇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鉯上的居民企业。

并且员工的学历还有研究开发人员要占到一定比例

在所得税上可以享有15%的税收优惠。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發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认定和加计扣除是两回事你们可以同时申請,但加计扣除通常都是年底或者第二年年初做的高新是根据各省的评定时候申报的。

2、两个都有减税功能高新是减税40%,加计扣除是按照研发费用的税前列支按照150%抵扣。

3、两个都跟研发经费有关系

具体的请查看“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认定资料大全”博客,请自荇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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