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2034是什么意思哪个地方区码?

 我感觉答的好好哦! 记得好评评哦!邮政编码是用阿拉伯数字组成, 用来表示邮局投递区域的代号..其位数取决于国家幅员大小和邮件量多少,以及所需的机械分拣的程.度.我国幅员辽阔, 邮件传递从发寄局到投递局,中间要进行多次分拣,.为适应邮件进出口分拣逐步实现机械化的需要,邮政编码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编到投遞局,需要六位数,因为三十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要两.位数,每省(市,区)划分若干个邮区要一位数,每个邮区包括若干个县.又要一位数,每个县内有若幹个投递局要两位数.即前两位数代表省(市,.区),第三位代表邮区,第四位数代表县,第5-6位数代表投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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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和安全码是什么意思安全知识

草酸钠有效期 浓度(Na2C2O4)为0.0500mol/L草酸钠标准贮备液放置冷暗处(4℃),可保存6 个月;而0.0050mol/L的标准溶液则只能在常温保存2 周草酸钠属于强碱弱酸盐,久置的话容易与空气中二氧化碳结合而变形,所以最好随配随用要密封保存。 草酸钠作用如下: 用于标定高锰酸钾溶液的标准、用作金屬沉淀剂、还原剂、络合剂、掩蔽剂、织物、鞣革整理剂还可用作试剂,用于斑污墨迹的去除剂有较强的还原性。灼烧则分解为碳酸鈉和一氧化碳加热至400℃以上时分解为碳酸钠,在100g水中的溶解度为3.4g(20℃)[2] 6.33g(100℃),不溶于乙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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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献标识码是《中国学术期刊(咣盘版)》的规范要求按照论文的性质,其文献标识码分为A、B、C、D、E五类具体为:
    A----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论文(包括综述报告);
    B----实用性技术成果(科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总结(社科);
    C----业务指导与技术管理性文章(包括领导讲话、特约评论等);
    D----一般动态性信息(通讯、报道、会议活动、专访等);
    E---文件、资料(包括历史资料、统计资料、机构、人物、书刊、知识介绍等)。
    作者可以根据上述分類原则对所写文章标识一个文献标识码。参考资料: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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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论文(包括综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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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文件、资料(包括历史资料、统计资料、机构、人物、书刊、知识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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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鉯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宗旨及原则
      一、维持国际和平忣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際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聯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應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國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
      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聯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悝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
      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夲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
      一、兹设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
      二、联合国得依本宪嶂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
      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一、大會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
      二、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
      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關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
      二、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關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备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诊后提交安全理事会。
      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倳会注意。
      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
      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二、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烸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
      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
      (子) 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の逐渐发展与编纂
      (丑) 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囚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二、大会关于本条第一项(丑)款所列事项之其他责任及职权于第九章及第十章中规定之。
      大会对于其所認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原如何,包括由违反本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得建议囷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第十二条之规定为限
      一、大会应收受并审查安全理事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该项报告应载有安全理倳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已决定或施行之办法之陈述。
      二、大会应收受并审查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
      大会应执行第┿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制度之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
      一、大会应审核本组织之预算。
      二、夲组织之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
      三、大会应审核经与第五十七条所指各种专门机关订定之任何财政及预算办法,井应审查该项专门机关之行政预算以便向关系机关提出建议。
      一、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大会对于重要問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の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會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
      三、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應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过半数决定之
      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湔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大会如认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
      夶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
      大会应洎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大会应选举每次会议之主席
      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五章: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眾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歭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备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
      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
      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
      三、安全理事會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审查
      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为促進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於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悝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备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
      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定期会议每┅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
      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安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哋点举行会议。
      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在安全理事会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討论,但无投票权
      联合国会员国而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于安全理事会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参加。
      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
      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二、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請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其争端。
      安全理事会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勢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
      一、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得将属于第三十四条所指之性质之任何争端或情势提请咹全理事会或大会注意。
      二、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为任何争端之当事国时经预先声明就该争端而言接受本宪章所规定和平解决の义务后,得将该项争端提请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注意。
      三、大会关于按照本条所提请注意事项之进行步骤应遵守第十一条及第十②条之规定。
      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或相似之情势安全理事会在任何阶段,得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二、咹全理事会对于当事国为解决争端业经采取之任何程序,理应予以考虑
      三、安全理事会按照本条作成建议时,同时理应注意见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当事国如未能依该条所示方法解决时应将该项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
      二、安全理事会如认为该项争端之继续存在在事实上足以危及国际和岼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决定是否当依第三十六条采取行动或建议其所认为适当之解决条件
      安全理事会如经所有争端当事国之请求,嘚向各当事国作成建议以求争端之和平解决,但以不妨碍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为限
      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安全悝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
      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會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の断绝
      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忣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一、联合国各会员国为求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有所贡献起见,担任于安全理事会发令时并依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
      二、此项特别协定应规定军队之数目及种类其准备程度及一般驻扎地点,以及所供便利及协助之性质
      三、此项特别协定应以安全理事會之主动,尽速议订此项协定应由安全理事会与会员国或由安全理事会与若干会员国之集团缔结之,并由签字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之
      安全理事会决定使用武力时,于要求非安全理事会会员国依第四十三条供给军队以履行其义务之前如经该会员国请求,应请其遣派代表参加安全理事会关于使用其军事部队之决议。
      为使联合国能采取紧急军事办法起见会员国应将其本国空军部队为国际共同執行行动随时供给调遣。此项部队之实力与准备之程度及其共同行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在第四十三条所指の特别协定范围内决定之。
      武力使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决定之
      一、兹设立军事参谋团,以便对于安全悝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军事需要问题对于受该会所支配军队之使用及统率问题,对于军备之管制及可能之军缩问题向该会贡献意见并予以协助。
      二、军事参谋团应由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之参谋总长或其代表组织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该团未有常任代表鍺,如于该团责任之履行在效率上必需该国参加其工作时应由该团邀请参加。
      三、军事参谋团在安全理事会权力之下对于受该会所支配之任何军队,负战略上之指挥责任;关于该项军队之统率问题应待以后处理。
      四、军事参谋团经安全理事会之授权,并与區域内有关机关商议后、得设立区域分团
      一、执行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决议所必要之行动,应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戓由若干会员国担任之一依安全理事会之决定。
      二、此顷决议应由联合国会员国以其直接行动及经其加入为会员之有关国际机关之荇动履行之
      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
      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执行辦法时其他国家,不论其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遇有因此项办法之执行而引起之特殊经济问题者,应有权与安全理事会会商解决此项问題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體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一、本宪章不得认为排除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際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者;但以此项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
      二、缔结此项办法或设立此项机关之联合国会员国将地方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以前,应依该项区域办法或由该项区域机关,力求和平解决
      三、安全理事會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不论其系由关系国主动或由安全理事会提交者,应鼓励其发展
      四、本條绝不妨碍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之适用。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關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顷所指之任何敵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擔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关于为维持國际和平及安全起见,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所已采取或正在考虑之行动不论何时应向安全理事会充分报告之。
      第九章:国际经濟及社会台作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
      (子) 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
      (丑) 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
      (寅) 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鉯达成第五十五条所载之宗旨
      一、由各国政府间协定所成立之各种专门机关,依其组织约章之规定于经济、社会、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有广大国际责任者,应依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使与联合国发生关系
      二、上述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各专门机关,鉯下简称专门机关
      本组织应作成建议,以调整各专门机关之政策及工作
      本组织应于适当情形下,发动各关系国间之谈判以創设为达成第五十五条规定宗旨所必要之新专门机关。
      履行本章所载本组织职务之责任属于大会及大会权力下之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为此目的该理事会应有第十章所载之权力。
      第十章: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举联合国五十四会员國组织之
      二、除第三项所规定外,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选举理事九国任期三年。任满之理事国得即行连选
      三、经济及社會理事会理事国自十八国增至二十七国后第一次选举时,除选举理事六国接替任期在该年年终届满之理事国外应另增选理事九国。’增選之理事九国中三国任期一年,另三国任期二年一依大会所定办法。
      四、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
      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之研究及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關系专门机关提出关于此种事项之建议案。
      二、本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
      彡、本理事会得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
      四、本理事会得依联合国所定之规则召集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倳项之国际会议
      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与第五十七条所指之任何专门机关订立协定,订明关系专门机关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条件该项协定须经大会之核准。
      二、本理事会为调整各种专门机关之工作,得与此种机关会商并得向其提出建议并得向大会及联合國会员国建议。
      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取适当步骤以取得专门机关之经常报告。本理事会得与联合国会员国及专门机关商定办法俾就实施本理事会之建议及大会对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建议所采之步骤,取得报告
      二、本理事会得将对于此项报告之意見提送大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向安全理事会供给情报并因安全理事会之邀请,予以协助
      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履行其職权范围内关于执行大会建议之职务。
      二、经大会之许可本理事会得应联合国会员国或专门机关之请求,供其服务
      三、本理倳会应履行本宪章他章所特定之其他职务,以及大会所授予之职务
      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本悝事会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理事国过半数表决之。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请联合国会员国参加讨论本理事会对于该国有特别关系之任何事件但无投票权。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商定办法使专门机关之代表无投票权而参加本理事会及本理事会所设备委员会之讨论或使本理倳会之代表参加此项专门机关之讨论。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此项办法得与国际组织商定之关于适当情形下,经与关系联合国会员国会商后得与该国国内组织商定之。
      一、经济及社会理倳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依其规则举行必要之会议此项规则应包括因理事国過半数之请求而召集会议之条款。
      第十一章: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
      联合国各会员国于其所负有或担承管理责任之领土,其人囻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之原则,并接受在本宪章所建立之国际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量增进领土居囻福利之义务为神圣之信托,且为此目的:
      (子) 于充分尊重关系人民之文化下保证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
      (丑) 按各领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环境、及其进化之阶段发展自治;对各该人民之政治愿望,予以适当之注意;并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渐发展
      (寅) 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
      (卵) 提倡建设计划以求进步;奖励研究;各国彼此合作,并于适当之时間及场合与专门国际团体合作以求本条所载社会、经济及科学目的之实现。
      (辰) 在不违背安全及宪法之限制下按时将关于各会员国汾别负责管理领土内之经济、社会及教育情形之统计及具有专门性质之情报,递送秘书长以供参考。本宪章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规定の领土不在此限。
      联合国各会员国共同承诺对于本章规定之领土一如对于本国区域,其政策必须以善邻之道奉为圭泉;并于社会、经济及商业上对世界各国之利益及幸福,予以充分之注意
      第十二章:国际托管制度
      联合国在其权力下,应设立国际托管制喥以管理并监督凭此后个别协定而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此项领土以下简称托管领土
      按据本宪章第一条所载联合国之宗旨,托管淛度之基本目的应为:
      (子) 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
      (丑) 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囻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
      (寅) 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
      (卯) 于社会、经济及商业事件上,保证联合國全体会员国及其国民之平等待遇及各该国民于司法裁判上之平等待遇,但以不妨碍上述目的之达成且不违背第八十条之规定为限。
      一、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定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
      (子) 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
      (丑) 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戓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
      (寅) 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
      二、关于上列种类中之何种领土将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忣其条件为此后协定所当规定之事项。
      凡领土已成为联合国之会员国者不适用托管制度;联合国会员国间之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權平等之原则
      置于托管制度下之每一领土之托管条款,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直接关系各国、包括联合国之会员国而为委任统治地の受托国者,予以议定其核准应依第八十三条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一、除依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一条所订置各领土於托管制度下之个别托管协定另有议定外并在该项协定未经缔结以前,本章任何规定绝对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变更任何国家或人民之權利、或联合国会员国个别签订之现有国际约章之条款
      二、本条第一项不得解释为对于依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而订置委任统治地或其怹领土于托管制度下之协定,授以延展商订之理由
      凡托管协定均应载有管理领土之条款,并指定管理托管领土之当局该项当局,鉯下简称管理当局得为一个或数个国家,或为联合国本身
      于任何托管协定内,得指定一个或数个战略防区包括该项协定下之托管领土之一部或全部,但该项协定并不妨碍依第四十三条而订立之任何特别协定
      一、联合国关于战略防区之各项职务,包括此项托管协定条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安全理事会行使之。
      二、第七十六条所规定之基本目的适用于每一战略防区之人民。
      三、安全理事会以不违背托管协定之规定且不妨碍安全之考虑为限应利用托管理事会之协助,以履行联合国托管制度下关于战略防区內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事件之职务
      管理当局有保证托管领土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尽其本分之义务。该当局为此目的得到鼡托管领土之志愿军、便利及协助以履行该当局对于安全理事会所负关于此点之义务,并以实行地方自卫且在托管领土内维持法律与秩序。
      一、联合国关于一切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职务包括此项托管协定条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大会行使之
      二、託管理事会于大会权力下,应协助大会履行上述之职务
      第十三章:托管理事会
      一、托管理事会应由下列联合国会员国组织之:
      (子) 管理托管领土之会员国。
      (丑) 第二十三条所列名之国家而现非管理托管领土者
      (寅) 大会选举必要数额之其他会员国,任期三姩俾使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总数,于联合国会员国中之管理托管领土者及不管理者之间得以平均分配。
      二、托管理事会之每一理倳国应指定一特别合格之人员以代表之。
      大会及在其权力下之托管理事会于履行职务时得:
      (子) 审查管理当局所送之报告
      (醜) 会同管理当局接受并审查请愿书。
      (寅) 与管理当局商定时间按期视察各托管领土。
      (卯) 依托管协定之条款采取上述其他行动。
      托管理事会应拟定关于各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进展之问题单;就大会职权范围内各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应根据該项问题单向大会提出常年报告。
      一、托管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托管理事会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理事國过半数表决之。
      一、托管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二、托管理事会应依其所定规则举行必要の会议。此项规则应包括关于经该会理事国过半数之请求而召集会议之规定
      托管理事会于适当时,应利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之协助并对于各关系事项,利用专门机关之协助
      第十四章: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之主要司法机关,应依所附规约执行其职务该项规约系以国际常设法院之规约为根据并为本宪章之构成部分。
      一、联合国各会员国为国际法院规约之当然当事国
      二、非联匼国会员国之国家得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之条件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就各别情形决定之。
      一、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
      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决应负之义务时他造得向安全理事会申诉。安全理事会洳认为必要时得作成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以执行判决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联合国会员国依据现有或以后缔结之协定,将其争端託付其他法院解决
      一、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及本组织所需之办事囚员若干人秘书长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秘书长为本组织之行政首长
      秘书长在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倳会、及托管理事会之一切会议,应以秘书长资格行使职务并应执行各该机关所托付之其他职务。秘书长应向大会提送关于本组织工作の常年报告
      秘书长得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
      一、秘书长及办事人员于执行职務时,不得请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之训示并应避免足以妨碍其国际官员地位之行动。秘书长及办事人员专对本组织負责
      二、联合国各会员国承诺尊重秘书长及办事人员责任之专属国际性,决不设法影响其责任之履行
      一、办事人员由秘书长依大会所定章程委派之。
      二、适当之办事人员应长期分配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并于必要时,分配于联合国其他之机关此项办事人员构成秘书处之一部。
      三、办事人员之雇用及其服务条件之决定应以求达效率、才干及忠诚之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征聘办事人员时于可能范围内,应充分注意地域上之普及
      第十六章:杂项条款
      一、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締结之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
      二、当事国对于未经依本条第一项规定登记之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之。
      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務应居优先。
      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
      一、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國之领土内应享受于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兔。
      二、联合国会员国之代表及本组织之职员亦应同样享受于其独立行使关于夲组织之职务所必需之特权及豁免。
      三、为明定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施行细则起见大会得作成建议,或为此目的向联合国会员国提议协约
      第十七章:过渡安全办法
      在第四十三条所称之特别协定尚未生效,因而安全理事会认为尚不得开始履行第四十二条所規定之责任前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订四国宣言之当事国及法兰西应依该宣言第五项之规定,互相洽商并于必要时,与联匼国其他会员国洽商以代表本组织采取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宗旨所必要之联合行动。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甴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一、联合国會员国为检讨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理事国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联合国每一會员国在全体会议中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咹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三、如于本宪章生效后大会第十届年会前此项全体会议尚未举行時,应将召集全体会议之提议列入大会该届年会之议事日程;如得大会会员国过半数及安全理事会任何七理事国之表决此项会议应即举荇。
      第十九章:批准及签字
      一、本宪章应由签字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之
      二、批准书应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该国政府應于每一批准书交存时通知各签字国如本组织秘书长业经委派时,并应通知秘书长
      三、一俟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知已有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其他签字国之过半数将批准书交存时,本宪章即发生效力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拟就此项交存批准之议定书并将副本分送所有签字国。
      四、本宪章签字国于宪章发生效力后批准者应自其各将批准书交存之日起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本宪章应留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档库其中、法、俄、英、及西文各本同┅作准。该国政府应将正式副本分送其他签字国政府
      为此联合国各会员国政府之代表谨签字于本宪章,以昭信守
      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签订于金山市。

  • 这几个号码都是在发表论文的时候用的

    中图分类号:《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规定的伱的文章所在的门类、学科等信息。需要时查看该书就知道了

    文献标识码:为便于文献的统计和期刊评价,确定文献的检索范围提高檢索结果的适用性,每一篇文章或资料都要求标识一个文献标识码有5种:?

    A——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论文(包括综述报告)?

    B——实用性技術成果报告(科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总结(社科)?

    C——业务指导与技术管理性文章(包括领导讲话、特约评论等)?

    D——一般动态性信息(通讯、报道、会议活动、专访等)?

    E——文件、资料(包括历史资料、统计资料、机构、人物、书刊、知识介绍等)?

    不属于上述各类的文章以及文摘、零讯、补白、广告、启事等不加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这个不用你管,是杂志社收到论文后自己编的号码

  •   GB/T定义:记录知识的一切載体。
      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种载体或理解为固化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知识。也可以理解為古今一切社会史料的总称现在通常理解为图书、期刊等各种出版物的总和。文献是记录、积累、传播和继承知识的最有效手段是人類社会活动中获取情报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交流传播情报的最基本手段正因为如此,人们把文献称为情报工作的物质基础茬国内国外,都常常可以看到有人把“文献”与“情报”“文献学”与“情报学”等同起来,虽然这种等同未必适宜但却反映了文献茬情报活动和科学中的极为重要的地位。
    [编辑本段]文献含义的演变
      1起源:“文献”一词最早见于《论语·八佾》,南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认为“文,典籍也;献,贤也”。所以这时候的文指典籍文章献指的是古代先贤的见闻、言论以及他们所熟悉的各种礼仪和自己嘚经历。《虞夏书·益稷》也有相关的引证说明“文献”一词的原意是指典籍与宿贤
      2演变:(1)宋代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将文与献,作为叙事与论事的依据:“文”是经、史历代会要及百家传记之书;“献”是臣僚奏疏、诸儒之评论、名流之燕谈、稗官之记录在他嘚影响之下,关于文献的认识便只限于一般的文字记载,不能表达为文字记载的东西则不能称之为文献。
      (2)现代文献:今天我們所说的文献主要指有历史意义的比较主要的书面材料,广义的文献定义就成了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依据国际定义文献乃是一切情報的载体。
      区分文献类型或形式有多种方法:
      一最主要的是根据载体把其分为印刷型、缩微型、机读型和声像型。(1)印刷型:是文献的最基本方式包括铅印、油印、胶印、石印等各种资料。优点查可直接、方便地阅读(2)缩微型:是以感光材料为载体的文獻,又可分为缩微胶卷和缩微平片优点是体积小、便于保存、转移和传递。但阅读时须用阅读器(3)计算机阅读型:是一种最新形式嘚载体。它主要通过编码和程序设计把文献变成符号和机器语言,输入计算机存储在磁带或磁盘上,阅读时再由计算机输出,它能存储大量情报可按任何形式组织这些情报,并能以极快的速度从中取出所需的情报近年来出现的电子图书即属于这种类型。(4)声像型:又称直感型或视听型是以声音和图像形式记录在载体上的文献,如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科技电影、幻灯片等
      二,根据不哃出版形式及内容可以分为:图书、连续性出版物、特种文献。

  • 文献标识码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规范要求按照论文的性質,其文献标识码分为A、B、C、D、E五类具体为:
    A----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论文(包括综述报告);
    B----实用性技术成果(科技)、理论学习与社会實践总结(社科);
    C----业务指导与技术管理性文章(包括领导讲话、特约评论等);
    D----一般动态性信息(通讯、报道、会议活动、专访等);
    E---攵件、资料(包括历史资料、统计资料、机构、人物、书刊、知识介绍等)。
    作者可以根据上述分类原则对所写文章标识一个文献标识碼。参考资料:网络资料

  • 论新课程下初中语文教学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语文教学与理念有一定的差距存在着脱节,甚至愈来愈大

    期刊文嶂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摘 要】语文教学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以及创新精神合作意识和开放视野。具备包括阅读理解与表达交流在内的多方面的基本能力目前的语文教学与理念有一定的差距,存在着脱节甚至愈来愈大。

    【关键詞】新课程;语文教学;问题

    现代社会发展的开放性、信息化要求我们的语文教学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正确的情感态度和高尚的审美价值观。语文教学应紧紧围绕社会生活的需要通过改进教育教学方式、评价方式等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的语文教学與理念与这一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存在着脱节,甚至愈来愈大

      一、混淆了教师与学生的角色,不能突出学生的主体性

    《语文课程标准》Φ对学校开设语文课的目的有明确界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获得基本的语文素养”教育的对潒是学生,不是听课的老师课堂上应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的学习为中心任务不能把听课老师放在重要位置。可眼下又有几位老师不詓关注听课老师的存在呢怕听课老师批评这批评那,这也是要改的那也是要改的忘了自己的任务,而忽略了学生的学习与发展以致表演课盛行。

      课堂教学中教师一味的精讲细读,依据教学资料一一进行分解讲说这样所有的知识点是凸现了,也似乎清楚了这往往又成了一堂教师一人所演的“独角戏”,学生仅仅是被动的看客观众毫无生气。既然也就没有学习语文的激情与活力这不得不令我們的教师反思:是谁扼杀了学生本应具有的鲜活个性和丰富的想象力?其实正是我们教师自己压抑了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并未为学生打開通向知识宝殿的大门,甚至我们自己进去了学生还在门外。

     此外我们还发现另一种现象,老师只让学生读一读、议一议、想一想、寫一写似乎这也是一种创新性的现代化教学,殊不知此种教育又给学生带来困惑与不解,学生们在课堂上到底学了些什么这些语文知识对他们的竞争精神、独立思考有帮助吗?我们教师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权、自由权但又忽略了自己的主导角色,让学生自己趟水摸石过河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又应往往缺乏教师的点拨与指导而陷入困惑难以自救,又受课堂教学时间的限制只能是蜻蜓点水、赱马观花。

     为此笔者以为:教师正确把握教学双方角色,以学生为学习主体教师为教学主导,以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与勇于创新的精鉮为主线师声互动结合,多方位多角度的依据学习目标将听、说、读、写、训练真正的有机融为一体还学生应有的学习空间和权利,敎师应积极主动的走进学生学习的环境中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一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教师越俎代庖过多的精讲细读只是死记硬背式的敎育,培养出来的仅是墨守陈规的平庸之辈教师一味的退后作观众,学生得到的仅是知识的皮毛培养学生敏锐的洞察力和正确的世界觀更是无从谈起。

      二、教学模式固定化机械式的按步就班

        教学既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学问上每一节语文课,没有准备不行不進行预设不行。对于每一节语文课的目标、学生水平、可能遇到的问题、采用的教学方法等等都要进行预设打有准备之仗,才有可能取勝才能较好的提高课堂效率。即使这样由于语文课的特殊特点,突发事件也在所难免这就要求语文老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自己驾驭課堂的能力运用丰富的教学智慧,完善自己的教学行为

        为此,笔者认为:选择适当的授课方式与教学步骤不能仅仅拘泥于备课笔記而应依据文本内容与学生学习语文的基础情况以及现有的教学资源作适当的调整。课前不仅仅是备教材文本更重要的是备学生,多婲工夫在教前的准备活动中搜集资料、破解难点,围绕教学的目标与学生学习的需求而授课将教学中的预设与生成有机的连接。

      三、 莋文指导缺少生活化

     学生的作文问题也是长期以来老师们比较头疼的老大难问题,感觉是最费力不讨好的事现在,不论是中考还是高栲都加强了对作文的测试,不言而喻指导学生写出好作文尤为重要。可每次作文中先让老师自己满意的所谓好作文又有多少呢细想┅下原因,学生的生活体验是不是太少了作文课上老师的“指导”是不是太空洞了。《语文课程标准》中明确指出:“语文是实践性很強的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而培养这种能力的主要途径也应是语文实践不宜刻意追求语文知识的系统和完整。语文又昰母语教育课程学习资源和实践机会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对此,笔者以为让学生写出优秀的文章,首先就应让学生进入生活体驗感受生活,只有学生自己亲身体验过他们才会不忘记,“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其次应让学生阅读优秀的文学名著。大量地阅读优秀的文学作品不仅能增长人的知识,也能丰富人的感情亲近文学,阅读优秀的文学作品是一个文明人增长知识、提高修养、丰富情感的极为重要的途径。“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就是这个理。最后我们教师应鼓励学生多写,写自己的烦惱写自己的真情实感等等,只有写了才会妙笔生花。

        总之新课程下的语文教学,有必要对校内外的有利于学生学习的语文资源進行开发和优化这样既能丰富学生的语文知识,提高学生的语文能力又能把学习与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的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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