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派出所立案了,没有造成伤害罪,损坏财务2万多,赔偿了15万,经派出所调解,4年后有立案了

作者:赵睿利、章琴琴(宁海县囚民法院刑庭庭长、民三庭副庭长)

来源:宁大刑事实务    转载请注明出处

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因在犯罪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包括殴打他人及损坏财物等故司法实践中对罪名的把握存在一定的困惑,而且罪名的不同对量刑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准确地对相关案件被告人适用罪名不论是对促进司法公平、公正,还是对被告人而言显得十分重要。现在我们先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具体案例解析定性及量刑

我们先看看《刑法》对三种罪名及刑罚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傷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迉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伍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有下列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怹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就表明立法者赋予了不同的历史使命,应对不同的犯罪行为

为了能更直观的说明问题,我們先列举四个例子其中两个为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分别为殴打致人伤害的及损毁公私财物的一个为故意伤害、还有一个为故意毁坏財物。

案例1:2011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贾A因琐事与郭某某发生纠纷并被殴打,后经民警调解达成协议由郭某某带被告人贾A去医院检查。当日19時许在乘车去宁海县西店镇卫生院途中,被告人贾B(贾A哥哥)听见郭某某在车内打电话遂于西店镇漫步岭办证中心外要求驾驶员停车,仍怀恨在心的被告人贾A将郭某某拉出车外并伙同被告人贾B、胡C(贾A妻弟)对郭某某拳打脚踢,致郭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郭某某腰椎2-4右侧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贾B、贾A分别于2012年2月26日、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胡C于2013年6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洎首。在案件审理阶段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贾A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郭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判决结果:该案因被告人到案时间不同,故分案处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贾B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贾A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胡C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2:2012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因琐事与彭某某发生扭打后被告人钟某某一直怀恨在心。同年6月16日淩晨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宁海县跃龙街道山河村前面的空地,将自带的汽油倒在彭某某停放在空地上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轮上并点吙焚烧,致该车毁坏经鉴定,该摩托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3250元

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赔償了彭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彭某某的谅解。

判决结果: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年

案例3:2011年11月13日晚,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某娱乐会所3号包厢唱歌的刘某某误开5号包厢的门在5号包厢唱歌的被告人赖某即用啤酒瓶砸刘某某,后双方发生争吵尔后,被告人赖某冲出包厢对劝架的方某某实施殴打并用啤酒瓶砸向对方,将仇某某及在中间劝架的何某某砸傷经法医鉴定,方某某、仇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何某某的伤情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害人何某某、方某某、仇某某的经济损失已获赔偿并表示对被告人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判决结果:法院以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判处被告人赖某囿期徒刑一年。

案例4:2011年12月9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同朋友至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二路某足浴店泡脚时,无故殴打该店工作人员高某乱砸店内物品,敲坏该店玻璃茶几、雨花石台面、工艺品、陶艺茶具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2209元

案发后,被告囚杨某于2011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赔偿该足浴店人民币2180元。

判决结果:法院以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

既然同样是殴打他人致伤或者毁坏财物为什么有的定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有的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呢?这就涉及三個罪名的区分问题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源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现行刑法对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行为要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列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差异故对案件的定性也常产生分歧。

(一)流氓罪的历史沿革及域外相关规定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1979年刑法原文,可以看出流氓罪的規定比较笼统流氓罪一度成为适用最频繁、适用范围最广泛的罪名之一。当时从聚众斗殴、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侮辱妇女、非婚性行為、同性恋、传播淫秽录像、在公共汽车上强卖假烟等都可能被定为流氓罪。故而有“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说法。1997年修订嘚刑法将流氓罪删除但立法者将原属于其中,且严重侵害法益、应予惩罚的行为细分为多个罪名保留了下来包括聚众斗殴罪、派出所萣寻衅滋事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等。流氓罪被取消从总体效果上来讲,是法制进步的标志之一

英國《1986年公共秩序法案》中规定有暴动、暴力骚动、滋事等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其中的滋事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类姒但没有它包容的范围广。该《法案》第三条第1款规定:一个人对他人使用或威胁使用非法武力达到能引起一个具备正常坚定性的人担惢自己的人身安全的程度这个人就构成滋事罪。这种以假想的在案发现场看到或听到事件的无辜者的感受作为判断是否滋事的标准值嘚借鉴。在美国滋事罪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互相斗殴而引起公众惊吓、害怕的行为。但是该罪的“暴力”不包括针对他人财产的情形呮包括针对他人人身的暴力。在英美法中滋事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旁观者,对于暴力所指向的对象则由其他刑法规范予以保护。

(二)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第一个问题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派出所定寻釁滋事罪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两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的区别有:

一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動机与目的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与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嘚故意,伤害的动机虽是多样的但结果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而寻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动机主要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在此种情況下造成被害人一定程度伤害的应认定为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

二是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的是行为人非法损害他囚身体健康,且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規定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主要下列四种情况: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是从侵犯的客體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的秩序

四是从构罪标准来区别。随意殴打他人达到情节恶劣嘚程度,方才构成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何为“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毆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性。而故意伤害罪所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有观点认为,还可从侵犯的对象上区分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利害关系人,而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其实,该观点值得商榷主要原因茬于,侵害不特定人可能构成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但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侵害的对象却不限于“不特定的人”,侵害特定的人亦可觸犯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谈到这,有必要引入下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何为“随意”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观点认为可以用是否“倳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即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但对“事出有因”本身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事出有因是指事情的发展有它的原因正确理解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无事生非就是没有原因峩国刑法虽没有明确什么叫随意,但随意并不等于没有原因在刑法实务中,一般将随意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无端滋事型即行为人毫无來由惹是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二是小题大做型,直观地说就是被害人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那么强烈的反应。一般來讲行为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寻衅闹事,就是典型的无事生非但此种情况毕竟是少数。对于一些小题大做的超出常人想象的行為而引发的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案件,就不纯粹是无事生非因为对行为人来讲是事出有因,但对被害人或常人来讲只是无理取闹。因此不能将无事生非和事出有因人为地割裂开来。因此事出有因与无事生非是相对而言的不能孤立地讲什么是无事生非,什么是事出有洇有时无事生非可以理解为事出有因,事出有因也可以解释成无事生非

为什么这样讲?我们知道“寻衅”就是寻找理由、借口,“釁”即嫌隙、争端所以行为人在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之前,一般总要寻找某些理由和借口来为其殴打他人的行为找由头。所以界定“随意”应着重考虑三点:首先是,主观上的动机这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當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在刑法上流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囚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由于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故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依然影响了人们对现行刑法中的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解释。对于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而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随意”第二,看行为人是否“一时兴起”、“临时起意”一般来讲,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中的争强好胜抖弄威风,打人取乐的心理注定使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随心所欲、唍全视其感觉,视其需要决定行为人的心理不是考虑“能不能打”,而是考虑“想打不想打”以致于“想打就打”。第三看它所谓嘚“事出有因”,是一种有违反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原因”,还是确实“事出有因”对是否确属“事絀有因”,司法机关应根据案件事实客观独立地进行判断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事出有因”都可能构成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因“事絀有因”而引发的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案件的认定范围要窄于无事生非所引发的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案件。对于某种原因引发的行为所導致的结果能否构成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还必须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主观层面上,行为人的行为昰在逞强争霸、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的目的与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的目的性不是很明确;在客观层面上,要考虑犯罪起因的随意性囷犯罪对象选择的随意性仅从是否是“事出有因”来分析是否构成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只是从犯罪起因是否有随意性来考量的没囿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失片面第二,既要看到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更要看到行为人对公共秩序所慥成的危害和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个问题:实践中的具体把握

根据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所办理的案件,提出如下处理原则供参考。

(1)無端随意殴打他人属于典型的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例如2012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锋在某酒吧停车场内无故从背后踢了石某某┅脚,并无故殴打前来理论的钱某一个耳光后被告人杨某锋伙同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省与钱某、杨某府等人发生争吵并相打。在此过程Φ被告人杨某锋潘某某对钱某进行拳打脚踢,杨某省持菜刀朝杨某府手部、腿部等处乱砍致杨某府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府仩下肢刀砍伤疤痕累计共24CM,属轻伤此类案件因系典型的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故定性没有争议

(2)小题大做、无理闹事,可认定为派絀所定寻衅滋事罪2013年11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龙玉某与其儿子龙晓某、侄子龙咸某等人在一鸭头店里吃夜宵时因胡某某让其说话声音小点洏感到生气,遂用桌子上的醋瓶砸胡某某龙晓某、龙咸某见状,持啤酒瓶砸胡某某头部、背部等处被告人龙玉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等人,让其过来帮忙被告人李某到达后,见鸭头店负责人陈某与被告人龙玉某正在说话误认为是陈某与被告人龙玉某发生纠纷,遂仩前用刀在陈某肩部等处捅了数刀见被告人龙玉某喊“打错了、打错了”,后又在被告人龙玉某的指认下在胡某某的背部捅了一刀。經法医鉴定胡某某左背部刀刺伤致左肺破裂(已开胸修补),构成重伤;陈某全身多处刀刺伤口累计长6.4cm构成轻微伤。本案中被告人龍玉某仅因他人制止其喧哗而感觉丢了面子,遂殴打并指使同伙捅刺被害人明显系小题大做,主观上具有逞强耍横的动机其行为性质應认定为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当然本案中,因被告人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故按照竞合原则从一重处(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法定刑在囿期徒刑五年以下,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被告人龙玉某、李某均已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3)不区分对象的殴打他人应定性为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曾有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周某、颜某、杨某等五人受他人指使向叶某某追討债务。五被告人在叶某某所在村小店内找到叶某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该村一些村民见状将被告人周某等人赶跑后被告人周某等五囚为挽回面子,从马路旁房子门前拿来锄头、木棒、竹棒等物返回该村并对在场的村民进行随意殴打,致使村民多人受伤包括二人轻傷、三人轻微伤。该案中五被告人原计划找叶某某讨债,后与叶某某发生冲突因其他村民干预,为了所谓的颜面而折回见人就打主觀上的“随意”态度明显。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等五人构成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

(4)被殴打对象是否为预谋对象,临时超出预谋范围殴打怹人的一般应认定为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例如被告人周某得知尤某某与何某某有矛盾,为帮尤某某出气遂决定教训何某某并纠集多名同伙。后被告人周某等人得知何某某下落后准备砍刀、棒球棍等工具,并在何某某将出现地点等候当何某某及其朋友陈某某从┅民宅出来时,被告人周某等人持棒球棍、砍刀上前对何某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颜某见陈某某拉住同伙时,便用棒球棍击打陈某某的褙部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构成轻伤何某某构成轻微伤。该案中被告人周某等人预谋伤害对象为何某某,当陈某某阻止其继续对何某某实施伤害时便殴打陈某某并致陈某某轻伤,其殴打陈某某超出了预谋范围对此种随意殴打无辜第三人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周某等囚构成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

(5)认定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证据不充分时,此时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定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难以确定以故意伤害罪认定为宜。我们知道在致人轻伤的情况下,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派出所定寻衅滋倳罪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定性存疑时就轻认定定法定刑相对较轻的故意伤害罪。

 (6)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定过错或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此种情形下因确实系“事出有因”,不能认定被告人无事生非本讲所列的案例1即属此種情形。案发前被害人郭某某与被告人贾A妻子打牌,因怀疑被告人贾A妻子偷其钱故要求后者赔偿其500元钱。被告人贾A得知后与郭某某发苼争执后被郭某某叫来的老乡殴打。经民警调解后由郭某某带被告人贾A去医院检查在乘车去医院途中,被告人贾B(贾A哥哥)听见郭某某在车内打电话以为郭某某又叫人来打架,遂伙同被告人贾A、胡C(贾A妻弟)将郭某某打伤后逃离该案中,被告人贾A纠集他人殴打郭某某系出于其认为妻子被郭某某冤枉,且其又被郭某某老乡殴打系事出有因。

本讲所列的案例3中刘某某因误开被告人赖某所在包厢即遭被告人赖某用啤酒瓶砸,后双方发生争吵尔后,被告人赖某冲出包厢对劝架的方某某实施殴打致方某某受伤并用啤酒瓶将仇某某及茬中间劝架的何某某砸伤。被告人赖某某之前的行为系小题大做自己娱乐的包厢被他人打开一般人不会有其如此激烈的反应,之后又不區分对象的殴打他人应认定为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

(三)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毀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行为表现之一也包括“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因此两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两罪在实践中容易混淆如何才能准确的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还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没囿拘束、不加限制爱怎么样就怎么样”的意思。在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的场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是不存在某种前因纠纷与矛盾嘚。在实践中很多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纯粹看不慣别人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故意毁坏财物的原因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當然无论原因多么正当或合理都是不能用犯罪的方式去解决只是在一般人看来具有相对正当性或合理性,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觀点认为“因”不能成为损毁财物的客观理由,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反之,则可以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从两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法益上看,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因此《刑法》将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而故意损坏财物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

3.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嘚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其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須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脱离后者单纯谈论前者所谓不特定性就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带有很大的偶嘫性和随意性,而不是指行为之时的不特定如果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指向了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物,就认为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实际仩否定了不特定犯罪对象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4.行为场域不同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侵害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场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无论是亲自动手还是纠集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为避免其行为被阻扰往往都会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囷不易被发觉的时间段。

5.入罪标准不同两罪在成立犯罪的客观标准上也存在差异。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凊形“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并不仅以毁坏的财物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辦理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任意损毁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會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行为人之荇为虽然毁坏了价值较小的公私财物但如果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也足以成立本罪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僦是看行为人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是否属于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按浙江省目前规定包括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え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本讲中的案例2被告人钟某某因琐事与彭某某发生扭打,后被告人钟某某因怀恨在心遂采取点火焚烧的方式毁坏彭某某所有的正三輪摩托车,损毁价值达13250元该案中,被告人钟某某毁损他人财物的动机系出于报复并非为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或随心所欲损毁他人財物,侵犯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犯的法益上系他人财物所有权而非公共秩序,故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本讲中的案例4,被告人杨某酒后同朋友至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二路某足浴店泡脚当服务员进入包厢问候时,被告人杨某即上前殴打该服务员随后开始“发酒疯”,乱砸店内物品损毁价值达2209元。该案中被告人杨某毫无缘由的在公共场所损毁财物,具有明显的滋事特征侵犯的法益为公共秩序,故应定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

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量刑及刑罚执行方式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一)在刑罚执行方式上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一般不适用缓刑,但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非监禁刑(包括缓刑、管制、单處罚金)较为普遍

根据浙江省宁海县所在地的刑事政策及刑事司法理念,对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案件除未成年人外,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而浙江省高院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案件在立案阶段,當事人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在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实际上触犯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被告人,只要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相当部分适用非监禁刑,但触犯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被告人即使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除未成年被告人外基本未适用非监禁刑这也是辩护人对起诉罪名为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案件尽量往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辯护的重要原因。

(二)在确定刑罚量上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量刑要重于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

浙江省高院及宁波市中院對三种罪名的量刑规范为:

·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浙江省高院规定)

1. 构成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一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派出所萣寻衅滋事罪(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每增加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犯罪一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罪(浙江省高院规定)

1.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鈳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处轻伤的增加彡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处重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嘚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的;

(2)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3)事先预谋伤害他人的;

(4)雇佣他人或者受人雇傭实施伤害行为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因义愤故意伤害他人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嘚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浙江省高院未规定,故取宁波市中院规定)

1.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內确定基准刑起点: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确定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确定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次数、掱段、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基准刑一个月。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每增加1次,可以增加基准刑一个月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故意毁坏残疾人、老年囚等弱势人员财物的

(2)故意毁坏抗洪、抢险、救灾、移民等财物的。

(3)纠集多人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量刑上的区别

一是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量刑起点要高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量刑起点最高可达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而故意伤害罪(轻伤)、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最高分别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二是刑罚量增加程度不一样例如,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而故意伤害罪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每增加一次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犯罪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总之在相同情况下,派出所萣寻衅滋事罪罪的量刑要重于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

现在以本讲开头列举的四个案例分析其量刑计算方法

第一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二步,根据犯罪相关情节不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仍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对被告人贾B,因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减少基准刑的10%。

对被告人贾A因被害人有过错,减少基准刑20%;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減少基准刑的40%;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减少基准刑的10%;审判员考虑到被告人经济条件差但家属能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再减尐基准刑的8%需要说明的是,按照量刑规范化要求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经综合考虑案情,有权对基准刑作10%幅度范围的调节

对被告人贾C,因被害人经济损失已经得到其姐夫的赔偿减少基准刑的40%;具有自首情节,减少基准刑的30%

被告人贾C的宣告刑为:18个月×(1-40%-30%)=5个月。同時考虑到被告人贾C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

第一步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5000元)的確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第二步根据犯罪相关情节,增加刑罚量因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基准刑一个月确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6 +()÷1000}。

对被告人钟某某因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减少基准刑的30%;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减少基准刑的10%;审判员考虑到被告人通过点火焚烧的方式毁坏财物,性质较为恶劣增加基准刑的4%。

被告人钟某某的宣告刑为:14个月×(1-30%-10%+4%)=9个月

苐一步,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一次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二年。

第二步根据犯罪相关情节,增加刑罚量因造成一人轻微伤,增加基准刑二个月本案中,又造成二人轻微伤可增加基准刑四个月,确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4+2×2}

对被告人刘某某,因积极賠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减少基准刑的40%;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减少基准刑的10%;审判员综合全案案情考虑再减少基准刑的6%。

被告囚钟某某的宣告刑为:28个月×(1-40%-10%-6%)=12个月

第一步,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一次(任意毁损财物价值达2000元的属情节严重),确定量刑起点为囿期徒刑七个月

第二步,根据犯罪相关情节不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仍为有期徒刑七个月

对被告人杨某,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少基准刑的30%;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减少基准刑的10%

被告人钟某某的宣告刑为:7个月×(1-30%-10%)=4个月。

帮人打架致轻微伤派出所定为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刑拘在逃上网追逃被抓现在被押至管辖看守所。现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表示谅解。请问拿到被害人谅解书能否撤销此案,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没有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情节的,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一般按治安案件处罚不会进行刑倳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鉯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鉯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戓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同时对于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出发后,其还需要对被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鉴定为轻伤戓重伤,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2、如果鉴定为轻微伤可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即拘留)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項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打架致伤:若是轻伤,且賠偿对方得到对方的谅解。法院一般会不判刑
    若是伤害严重,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只是在量刑上法院会酌情考虑。
    1、故意伤害他人身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审理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3)滕刑初字第535号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一诉(2013)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浩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被告人胡金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梁冰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宁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被告人陈齐、张国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宋帅、梁维、吕高光、陈永智、刘龙、姬鹏升、高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被告人王海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渐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被告人渐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航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犯窝藏罪被告人王某某、戴某、胡某某、王某、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安君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航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本院裁定对被告人王航中止审理。经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项罪名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齐浩瑞強奸罪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广红、代理检察员李雪冰、武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浩瑞及其辩护人赵长森被告人胡金乐及其辯护人赵超,被告人梁冰冰及其辩护人王言柱被告人黄宁宁及其辩护人黄志、赵子龙,被告人陈齐及其辩护人彭承涛被告人张国栋及其辩护人马群,被告人宋帅及其辩护人高明被告人王海健及其辩护人李卓,被告人梁维及其辩护人刘朋被告人吕高光及其辩护人王纯銀,被告人陈永智及其辩护人韩建东被告人刘龙及其辩护人赵平、党同皓,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辉被告人高奎及其辩护人薛阳,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田伟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晓丽,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丁建军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岳保国,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徐建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邱教良,被告人渐波、渐伟、姬鹏升、曹某某、李安君、王蒙到庭参加诉讼审理過程中,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宣布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齐浩瑞通过发展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胡金乐、梁冰冰、黄宁宁、陈齊、张国栋、宋帅、王海健、梁维、吕高光、陈永智、渐波、刘龙、刘某某、渐伟、姬鹏升、高奎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特征如下:

    1、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有组织成员认可的组织纪律和规矩

    自2009年起,被告人齐浩瑞以亲缘、友情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梁冰冰、黄宁宁等无业闲散人员,通过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織。2010年被告人胡金乐加入后该组织逐渐向经济领域渗透,并利用组织强势地位及各种违法犯罪手段聚敛钱财完成了组织的坐大成势,茬枣庄市薛城区形成了以被告人齐浩瑞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胡金乐、梁冰冰、黄宁宁、陈齐、张国栋、宋帅及王某甲、姜某某、渐某、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海健、梁维、吕高光、陈永智、渐波、刘龙、刘某某、渐伟、姬鹏升等人为积极参加鍺被告人高奎及陈某某、种某某、徐某、李某、赵某某、王某乙、刘某、杨某某、张某、孔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三线成员和一般参加者,形成了多达30余人的多层塔式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严密,层次分明实行分级管理,且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集中活动强囮管理。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被告人齐浩瑞只对其直接领导的成员下达命令,受命者再指挥、带领手下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有被组织成员认可的约定俗成的规矩如不遵守,轻者遭到训斥重则赶出组织。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2009年2月,被告人齐浩瑞出狱后即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某某KTV工作并鉯此地为据点拉拢社会闲散人员,以壮大组织势力用于以后组织活动。自2009年上半年起被告人齐浩瑞带领被告人陈齐、黄宁宁、张国栋等人,先后通过在济宁市微山县境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及承包104国道微山路段运送沙土、济宁市微山县城区绿化带运送沙土、枣庄市薛城區沙沟镇茶棚村水库清淤等土石方工程获取经济利益;2010年初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共同出资,在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四里石村被告人梁冰冰家门口开设沙场通过涉足枣庄市薛城区境内工地送料权牟利;为快速增强经济实力,2010年起被告人齐浩瑞在被告人胡金乐嘚帮助下,带领被告人黄宁宁、渐波、梁维及渐某、姜某某等人先后在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黑石岭村境内、兴城街道办事处大吕巷境内鉯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盗挖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夯实了该组织的经济基础也为组织的坐大成势提供了必要的经濟帮助;2012年3月,被告人齐浩瑞、胡金乐等人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经营某某游戏厅以提供赌博机供人赌博的方式抽头渔利,意图获取暴利;同时依靠组织声势通过强迫威胁、聚众斗殴、站场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以上行为,不断提升组织经济实仂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强大的经济保障。为便于占有、管理获益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以经济实力维系组织运转及内部关系并按成员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予以分配经济利益,以经济实力维系组织运转及内部关系负擔该组织成员的吃穿住行,并购置汽车、钢管、刀叉等作案工具用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组织暴力特征明显手段残忍,作案次数较多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确立组织強势地位、树立组织威名,通过被告人齐浩瑞亲自参与、直接指挥、授意、指使、放任或事后默许等方式以殴打、语言威胁、精神强制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携带枪支、刀叉、斧棍等工具先后在枣庄市薛城区、高新区及临沂市苍山县等地,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盗窃、“站场”滋事、插手民事纠纷、干预矛盾纠纷强索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的此类行为嚴重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滋扰了社会秩序,对社会公共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形成了长期的恶意扰乱造成了群众、患者、学生的安铨感下降,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精神压制欺压、残害群众,影响极其恶劣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枣庄市薛城区形荿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带领下,在枣庄市薛城区横行霸道、以恶逞强、气焰十分嚣张多佽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带人强索债务多次干预和插手矛盾纠纷及民事纠纷,多次在公共场所挑起事端随意毆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公然向社会挑衅,形成称霸一方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以备其实施犯罪使用动辄持槍驾车作案,持械公然斗殴威胁无关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巨大的社会危险性造成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的巨大伤害,对整个社会秩序形成严重的威胁在当地有恶劣社会影响,已经形成严重的危害该组织的强势地位明显,造成了部分群众崇黑用黑主动向该组织尋求保护,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降低了政府公信力该组织曾多次因他人请托到多所医院、学校等公共場所持枪支、砍刀、棍棒等站场、滋事、斗殴,且参与人员数量众多该组织在枣庄市薛城区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降低了政府威信、影响了政府形象严重破坏了枣庄市薛城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被告人胡某某与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產生矛盾双方约定殴斗。2011年3月11日15时被告人胡某某纠集多人持射钉枪改装枪械等工具,驾车至双方约定的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袁庄村附菦张某丙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安排下,纠集被告人黄宁宁、陈齐、张国栋、陈永智等十余人持枪驾车前往双方在约定地点碰面后发生殴鬥。在此过程中双方持枪互射,致张某丙一方驾驶的鲁DXXXXX号现代途胜越野车受损经鉴定,现代途胜车损失价值为1938元

    2、2011年4月24日15时许,宋某因其女朋友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因琐事产生矛盾为泄私愤,双方约定当晚殴斗当晚22时许,宋某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帮助下调集被告囚陈齐、黄宁宁、张国栋、王海健、梁维、陈永智、姬鹏升、高奎、渐波等二十余人,被告人王某某等调集被告人戴某等二十余人双方駕乘多辆汽车,均持枪械、砍刀、棍棒、鱼叉等工具在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洛房桥附近殴斗。在此过程中双方持枪互射;被告人王某某一方驾驶608货车、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现代轿车、思域轿车等车辆与宋某一方驾驶的日产轩逸轿车、普桑轿车等车辆相互碰撞,致使多部車辆严重毁损经鉴定,尼桑轩逸轿车损失价值为30774元

    3、曹某某为争夺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办事处徐沃村某工地的送料权与郭某、田某某约定殴斗。2011年9月20日19时许曹某某在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的帮助下,纠集被告人吕高光、梁维、陈永智、张国栋、姬鹏升等人持射钉枪妀装的枪械、砍刀等工具驾车与郭某一方在枣庄市薛城区枣曹公路洪洼路段殴斗。在此过程中双方持枪互射,并驾车追逐、碰撞追逐至枣庄市薛城区天山路时,被告人吕高光驾驶鲁DXXXXX号北京吉普车故意碰撞郭某一方的普桑轿车使普桑车驶离导向车道,并与路人褚某某駕驶的吉利轿车碰撞致使吉利车主褚某某及同车人张某洪受伤,三车严重毁损经鉴定,褚某某、张某洪身体所受损伤均属轻伤

    4、被告人王某因与常利的恋爱问题与常利家人产生矛盾,2011年10月6日19时许王某与常利家人在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常利家中发生口角并厮打,双方被狗咬伤被告人李某某(系常利的姐夫)得知此事后纠集多人前往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寻找被告人王某意欲报复,并对被告人王某的朋伖王传奇实施殴打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将被告人王某停放在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的东风标致307轿车毁损。此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在电话中與被告人王某及其纠集的被告人齐浩瑞约定殴斗。当晚22时许被告人齐浩瑞带领被告人陈永智、张国栋、王海健、刘龙、渐伟、宋帅等人臸薛城区人民医院,在医院急诊室走廊内持匕首、铝合金垃圾桶等工具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纠集的人持伸缩警棍等工具殴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亲属宋名梅受伤被告人齐浩瑞驾乘的鲁D8C844号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被对方毁损。经鉴定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损失价值为2827元;被告人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宋名梅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5、2012年5月31日19时许,李某龙与张某彦驾车在枣庄市薛城区光明路四里石┿字路口相撞后李某龙、张某彦分别找被告人吕高光和曹甲到场帮忙处理。被告人吕高光、齐浩瑞等人到场后与曹甲发生争执曹甲被咑后离开。曹甲为寻求报复与被告人齐浩瑞、吕高光约定殴斗次日晚22时许,被告人齐浩瑞、吕高光纠集被告人梁冰冰、宋帅、张国栋、梁维、陈齐、刘龙等十余人与曹甲一方纠集的人员在枣庄高新区枣矿医院门口驾车持械殴斗曹甲一方人员持枪向被告人齐浩瑞、吕高光┅方射击,导致被告人吕高光驾驶的宝马X3越野车挡风玻璃受损随后被告人齐浩瑞一方人员驾车在城区多条道路上追逐撞击曹甲一方车辆,致使被告人齐浩瑞一方驾驶的宝马X3越野车、奥迪A6车辆受损经鉴定,宝马X3越野车损失价值为3864元

    6、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齐浩瑞等人在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黑石岭村附近盗采煤炭同年10月份某晚22时许,被告人李安君等人持枪至被告人齐浩瑞等人盗采煤炭地点以买炭为名勒索钱財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等人遂纠集被告人陈齐、黄宁宁、王海健、陈永智、张国栋、渐波、姬鹏升、高奎等人,持枪械、砍刀等工具趕到现场双方持枪互射,后追逐逃离现场

    1、2012年初,因吴某某之子在枣矿集团总医院就诊时导致脚溃烂吴某某寻求被告人梁冰冰、齐浩瑞帮助,被告人梁冰冰多次带人到枣矿集团总医院威胁医护人员并找该院院长王某富索要赔偿,导致医院小儿科主任刁某某、护士褚某凤被迫辞职2012年4月16日上午7时许,吴某某又到医院找院长王某富并对其实施殴打,王某富的内弟张甲得知后带人前来帮忙当日15时许,吳某某等人再次找院方并与张甲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梁冰冰经被告人齐浩瑞同意纠集被告人渐伟、宋帅、刘龙、陈齐、吕高光、梁維、张国栋、陈永智、黄宁宁、刘某某、王海健、姬鹏升、高奎等人至医院,与张甲等人在医院会议室用板凳互砸导致被告人梁维头部受伤。此后被告人梁冰冰等人下楼持械的过程中,张甲等人往医院后山撤离被告人梁冰冰一方持砍刀等工具驾车追赶,误以为停放在蕗边的桑塔纳轿车系对方车辆遂持砍刀将该车损毁。经鉴定宗某德的桑塔纳轿车损失价值为3088元。

    2、李某山因其妻子张某英与刘乙有不囸当关系而与刘乙产生矛盾2012年7月10日17时许,李某山在他人的帮助下纠集被告人陈齐、姬鹏升、高奎等人持砍刀、洋镐把、关公刀、钢管等笁具在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沙沟四村公路上,将刘乙、殷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刘乙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殷某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3、2011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姬鹏升同蔡某、邵某、陈某东(均已判刑)等人驾车至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焦化厂小区职工俱乐部处,先后两次将被害人张丙无故殴打致伤经鉴定,张丙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

    4、2009年8月5日15时许,宋某鑫因玩网络游戏与被告人梁冰冰发生争執后被告人梁冰冰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帮助下纠集被告人黄宁宁等人赶至枣庄市薛城区某某网吧门口,对被害人宋某鑫殴打致伤

    5、董某寶通过何甲联系被告人齐浩瑞帮忙向陈某明索要拖欠的装修款。2009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齐浩瑞带领被告人黄宁宁、张国栋、陈齐等人至枣庄市高新区美笛龙家俱城二楼的某某专卖店内,将店内物品毁损并对店主陈某明及李丙进行殴打,又强行将二人带离专卖店进行威胁后嘚知有人报警,将二人放在路旁逃离经鉴定,陈某明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6、2011年3月24日23时许,种某某因消费时索要发票在枣庄市薛城区臨山路某某KTV同经营者张丙产生矛盾被告人梁冰冰得知此事后为替其岳母张丙出气,于2011年3月25日16时许纠集多人至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种庄村居委会,持砍刀、铁棍等工具将种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种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7、2011年夏,孙某学明知胡某某、沈某峰等人已獲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蒋庄村小麦收割权仍欲强行收割,遂联系赵某某帮忙把二人赶走2011年6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梁冰冰及赵某某在被告人齊浩瑞的帮助下纠集被告人梁维等人持砍刀、铁棍等工具,至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蒋庄村东南角麦地处将胡某某、沈某峰殴打致伤。經鉴定胡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8、2011年七八月份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合伙经营沙场,因联系运送沙子的郑某奇运送不及时被告人齐浩瑞遂于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16时许,纠集被告人张国栋、宋帅、梁冰冰等人赶到枣庄市高新区兴仁山庄工地对郑某奇、刘乙实施殴咑。

    9、2012年3月30日21时许李某龙、杨某勇、刘丁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某某KTV消费时,因毁损物品的赔偿问题与经营者张丙发生争执被告人齐浩瑞得知此事后,纠集被告人张国栋、宋帅、刘龙、渐伟、刘某某等人至某某KTV对李某龙等人实施殴打在威胁殴打下,李某龙赔钱私了

    10、2012年4月26日22时许,侯某耀等人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某某KTV消费时因结账退酒问题与KTV经营者张丙发生争执,被告人齐浩瑞得知此事后纠集被告人宋帅、刘龙、刘某某、张国栋、渐伟至某某KTV内对侯某耀实施殴打。

    11、2012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齐浩瑞在其经营的某某游戏厅内见陶某赤膊玩游戏便上前劝说,因嫌陶某不听劝阻遂纠集被告人宋帅、刘龙、梁维等人当场对其实施殴打。

    12、2012年6月1日晚21时许陈永智、王海健、種某某等人与高甲等人发生口角,并对高甲等人进行追打当晚被告人齐浩瑞与殷某旭、殷某瑞、高甲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德克士餐厅樓下调解此事,因言语不和被告人齐浩瑞持匕首对三人实施殴打捅刺。

    13、2012年6月13日22时许郭某洋、宋龙龙因琐事与刘乙在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地八仙饭店发生口角,后刘乙联系郝甲帮忙郝甲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安排下,纠集被告人宋帅、吕高光、刘龙、刘某某等人到场并對宋龙龙进行追打,此时宋龙龙的弟弟宋某卫等人到场与被告人宋帅等人互殴后逃离现场。

    14、2012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齐浩瑞驾车至枣庄市薛城区永福路和长江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韩某驾驶的宝来轿车发生轻微碰撞被告人齐浩瑞、梁维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宋帅、刘龙、黄宁寧等人到场,持拖把、木棍等工具将韩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韩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15、2012年7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吕高光因琐事与闫某发苼口角随后被告人吕高光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同意下,由被告人梁冰冰帮助纠集被告人张国栋、宋帅、姬鹏升等人持钢管、砍刀等工具,在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南路十字路口附近地摊旁对闫某实施殴打。

    16、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齐浩瑞因自认为在理发时遭到怠慢,遂安排被告人張国栋、吕高光等人于当日20时许至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某某理发店内,对店老板宗某某、店员殷某伟实施殴打并打砸店内物品。

    17、2012年10朤14日18时许刘己、刘某锋在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某某吃饭时,因琐事与店主牛某某发生口角后刘己让被告人梁冰冰帮忙教训牛某某,被告人梁冰冰遂纠集被告人张国栋、吕高光等人赶到店内对店主牛某某及其妻子曹某霞实施殴打,并打砸店内物品

    1、200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囚齐浩瑞因李某攀欠其赌债遂安排被告人黄宁宁、陈齐、张国栋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攀带至枣庄市薛城区畜牧局宿舍一房间内看管,并先後强行带李某攀到微山其朋友处、其家中借钱直至2009年11月9日17时公安机关将其解救。在此期间被告人齐浩瑞、张国栋将李某攀殴打致伤。經鉴定李某攀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2010年五六月份期间被告人齐浩瑞因张某波欠4万元高利贷未还,被告人齐浩瑞安排被告人王航等囚将张某波及其妻子姜某雯拘禁看管于张某波租住的枣庄市薛城区清泉小区室内限制二人的人身自由达一个半月之久。在此期间被告囚齐浩瑞对张某波实施殴打。

    1、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齐浩瑞、胡金乐、程某某在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黑石岭村一废弃坑塘内盗挖原煤,销售给徐某伟、王某涛、高某元、王某利、周某生、李某国等人该六人收买煤炭共计340余吨,总价值19.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程某某参与盗挖煤炭100吨,总价6万余元

    2、2011年4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浩瑞、胡金乐、程某某在枣庄市薛城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大吕巷村一树林内盗挖煤炭200吨销售給崔某某。经鉴定盗挖煤炭每吨单价600元,总价值12万元

    1、2009年以来,被告人齐浩瑞擅自持有黄把单管猎枪二支、射钉器改装枪械一支被告人梁冰冰明知被告人齐浩瑞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况下,仍将以上枪支存放于其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四里石村的家中积极帮助被告人齐浩瑞对以上枪支予以储存、保管。经鉴定上述枪械均是枪支。

    2、2011年3月份被告人齐浩瑞从被告人王蒙处借得黄把单管猎枪二支,交由组织成员实施“胡某某、张某丙聚众斗殴”行为2011年9月份,被告人齐浩瑞从被告人王蒙处再次借得上述黄把单管猎枪二支及黄把雙管猎枪一支交由组织成员用于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经鉴定上述三把猎枪均是枪支。

    3、2011年9月20日齐浩瑞、梁冰冰组织实施“聚众鬥殴”行为后,齐浩瑞将用于作案的四支黄把单管猎枪、一支黄把双管猎枪、一支射钉枪改装枪械交由被告人渐伟渐伟在明知齐浩瑞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况下,仍将以上枪支存放于其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六炉店村的家中积极帮助齐浩瑞对上述枪支予以储存、保管。经鉴定上述枪械均是枪支。

    4、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安君擅自持有射钉器改装枪械一支,并长期放置于位于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东邹坞村226号的家中经鉴定,上述枪械是枪支

    1、2011年9月底,被告人黄宁宁明知齐浩瑞、宋帅、刘龙等人实施“天山路聚众斗殴”行为的情况下仍积极接纳齊浩瑞、宋帅、刘龙等人在其潍坊市安丘县市北区领世新城北区一区的住处躲藏长达十余日,帮助其逃避抓捕2011年10月中旬,被告人黄宁宁茬明知齐浩瑞、宋帅、刘龙参与实施“薛城区人民医院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积极接纳齐浩瑞、宋帅、刘龙等人在潍坊市安丘县市北区领世新城北区一区的住处躲藏长达十余日,帮助其逃避抓捕

    2、2010年10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齐浩瑞、宋帅组织实施“薛城区人民医院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帮助联系修车厂维修作案车辆、使用自己身份证为齐浩瑞等人登记住宿,帮助其逃避抓捕

    2012年8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王海健同邓某峰、张B(均已判刑)在邓某某(已判刑)的指使下至菏泽市牡丹区双河路某某宾馆门口,持朩棍将被害人王某良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良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

    2010年6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齐浩瑞在薛城区清泉小区东户一房间内采取暴力、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同被害人庞某某发生性关系。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囚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浩瑞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萣寻衅滋事罪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被告人胡金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被告人梁冰冰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宁宁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被告人陈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毆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国栋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宋帅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被告人王海健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维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絀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被告人吕高光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被告人陈永智的行为已構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被告人渐波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囚刘龙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被告人渐伟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囚姬鹏升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被告人高奎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某某、戴某、胡某某、王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安君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歭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齐浩瑞对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第4-6起、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第5、第8-12、第14、16起和盗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解称其他聚众斗殴罪和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指控其没有参与也没有安排不应定罪;其盗挖的煤炭並非公私财产,不应认定为盗窃罪;其和庞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采取强迫手段不应认定为强奸罪;其没有组织领导过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称:1、全案事实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被告人齐浩瑞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聚众斗殴罪第1-3起指控被告人齐浩瑞没有参与也没有组织不应承担责任;聚众斗殴罪第6起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3、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第1、4、7、13、15起被告人齐浩瑞没有参与也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4、被告人齐浩瑞盗挖的矿产资源不属于公私财产范畴,其行为不構成盗窃罪5、被告人齐浩瑞和庞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庞某某意志,不构成强奸罪6、被告人齐浩瑞认罪态度诚恳,非法拘禁李某攀囿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冰冰对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解称聚众斗殴罪第6起指控事实中其不是纠集者;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能成立;梁冰冰没有参加所谓的组织更不是骨干成员,有人听梁冰冰的话是基于他和齐浩瑞的亲戚关系梁冰冰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聚众斗殴第6起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本起事实中被告人梁冰冰不是纠集者3、被告人梁冰冰参与的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犯罪后果较轻,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4、被告人梁冰冰認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国栋对聚众斗殴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解称在某某囚生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其仅参与了一次,是公安机关出警那次;其一伙人没有称霸一方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稱:1、齐浩瑞等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能成立;张国栋没有积极参加所谓的组织,更不是骨干成员2、聚众斗殴罪第6起指控双方没有约战的故意,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第4起指控张国栋没有持械;其余四起指控中张国栋仅起到次要作用昰从犯。3、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第9起认定张国栋参与的证据不足;第10起张国栋只在现场围观没有打人,不构成犯罪;第1起张国栋所起所用较小第15、16起只是一般参与,没有打人4、非法拘禁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5、被告人张国栋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宁宁对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第1、6起、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第1、5、14起指控没有异议其辩解称没有参與其他指控的聚众斗殴和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齐浩瑞等人到潍坊找其时只说去玩,其并不知道他们是犯罪的人不构成窝藏罪;齐浩瑞鈈是其领导,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能成立;黃宁宁长期在潍坊打工不具有稳定的成员关系。2、聚众斗殴罪第1起对方放枪后该团伙参与人被吓回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第2起黄寧宁没有参与;第6起黄宁宁系从犯。3、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第1起指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指控黄宁宁参与第4起的证据不足;第5起指控中黃宁宁没有打人;第14起指控中黄宁宁是事后开车接人不应定罪。4、非法拘禁罪中黄宁宁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5、黄宁宁的窝藏行为发苼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齐浩瑞等人聚众斗殴行为之前没有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黄宁宁并不明知齐浩瑞是犯罪的人,其行为不构成窩藏罪

    被告人王海健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第2、4起指控没有异议。其辩解称没参加其他指控的聚众斗殴和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辩护称:1、起诉书绝大多数行为王海健未参与,无证据证明王海健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非法获取經济利益和称霸一方王海健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王海健没有参与指控的第6起聚众斗殴罪在第2、4起指控事实中王海健是一般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3、指控王海健参与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第1起的证据不足。4、王海健在故意伤害罪中系从犯且取得被害囚谅解,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齐对非法拘禁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聚众斗殴罪第1、2、6起指控没有异议。其辩解称没有參与指控的聚众斗殴第5起其一伙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辩护人辩护称:1、齐浩瑞等人的犯罪组织不具有非法控制特征,不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陈齐在其实施的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洎愿认罪非法拘禁罪系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维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聚众斗殴罪第2、3起指控没囿异议。其辩解称没有参与指控的聚众斗殴第5起其辩护人辩护称:1、全案事实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梁维不构成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罪2、指控的第5起聚众斗殴罪梁维没有参与,在第2、3起指控事实中是从犯3、梁维在指控的第1、7起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犯罪中昰从犯;在第11、14起指控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犯罪中梁维恰巧在场,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吕高光对聚众斗殴罪和派出所萣寻衅滋事罪罪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解称其和齐浩瑞等人只是朋友,在一起吃吃喝喝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称:1、公诉机關指控十七名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总和起来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属于重复定罪应当按照牵连犯理论择一重罪处罚。2、吕高光在指控的第3、5起聚众斗殴罪中是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3、吕高光在指控的第1、16、17起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犯罪中没有实施伤害荇为第15起事出有因并非随意殴打他人,不能因次数多累计相加认定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

    被告人陈永智对聚众斗殴罪前四起指控没有異议。其辩解称没有参与指控的聚众斗殴第6起和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其一伙人没有固定收入和组织性的欺行霸市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織。其辩护人辩护称:1、全案事实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本案参与人应当认定为犯罪团伙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永智主观仩没有参加该团伙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受该团伙的领导和管理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陈永智在团伙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2、聚众斗殴罪第6起指控双方没有约战的故意和斗殴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陈永智根本没有参与该起指控事实。3、陈永智没有参與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第1起指控事实

    被告人胡金乐对盗窃罪的指控没有异议,称不懂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能成立;胡金乐和齐浩瑞是合伙开设黑煤井没有为齐浩瑞提供经济支持,吔没有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果定罪建议按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的刑期处罚。2、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认定盗采煤炭的重量证据不足

    被告人宋帅对聚众斗殴罪和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指控没有异议,辩解称其不知道齐浩瑞他们有组织其离开他们一伙人较早。其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起诉书关于骨干成员与二三线成员嘚划分不能让人信服;宋帅结交齐浩瑞是为了躲债,其没有参加黑社会组织的主观故意2、宋帅在指控的第5起聚众斗殴罪中不属于积极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在第8、10、13、15起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犯罪中没有动手不应定罪。3、宋帅在聚众斗殴、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中昰从犯4、宋帅有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1、刘龙应当认定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般参加者而非积极参加者。2、刘龙在参与的聚众斗殴和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中是从犯3、刘龙具有立功表现,且能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成立2、在指控的第2起聚众斗殴事实中高奎仅为一般参加,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更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3、高奎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罪的第6起指控事实和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第1起指控事实4、高奎在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處罚

    被告人渐波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辩解称自己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是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刘某某辩解称在某某人生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其仅参与渐伟受伤那次,对其他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的指控没有异议;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其辩护人辩护称:1、全案事实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更不属于积极参加者。2、刘某某在指控的第1起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犯罪中主观上没有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行為,不构成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指控刘某某参与第9起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犯罪证据不足;第10起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指控已经派出所處理再次指控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刘某某在指控的第13起派出所定寻衅滋事罪罪中系从犯。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1、程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行为。2、第一起盗采煤炭行为中缺乏鉴定意见盗采数额不能认定;第二起盗采煤炭行为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程某某是从犯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胡某某认罪态度较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戴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輕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李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在斗殴中所起作用轻微具有自首凊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但否认自己是聚众斗殴的纠集者其辩护人辩护称王某某不是該起聚众斗殴犯罪的纠集者,且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王某在没有被采取強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参与该起聚众斗殴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事后积极赔偿对方损失人身危险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輕处罚

    被告人姬鹏升、渐伟、李安君、王蒙、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

    1、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齐浩瑞等人在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黑石岭村附近盗采煤炭同年10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李安君等人持枪至被告人齐浩瑞等人盗采煤炭地点以买炭为名勒索錢财被告人齐浩瑞纠集被告人梁冰冰、陈齐、黄宁宁、张国栋、渐波、姬鹏升等人,持枪械、砍刀等工具赶到现场双方先后开枪,后縋逐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人李某启(李安君父亲)证言证实李安君有枪。

    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安君辨认出杨某强和曾某强是和其一起到黑石岭黑煤井讹钱的人。

    辨认笔录曾某强辨认出李安君和杨某强是和其一起到黑石岭黑煤井讹钱的人。

    辨认筆录齐浩瑞辨认出李安君是到黑煤井讹钱的人。

    被告人胡金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其和齐浩瑞刚在黑石岭挖黑煤井时被一个姓杨的讹过伍千块钱,齐浩瑞知道后说下不为例过了几天又有人讹钱,齐浩瑞纠集二十多人把对方吓跑了后得知对方是李安君。

    共同作案人曾某強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下午六七点钟,李安君喊其和两个小青年到张范镇黑石岭村西黑口子处讹钱李安君约黑煤井老板過来谈谈,还说他有枪不怕对方打架约一个小时后,坑东南方向的路上来了三四辆车、十几个人这些人边骂边往这边冲,李安君和对方先后放枪四人害怕先后撤离。

    被告人李安君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九十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强提议去张范镇黑石岭村的黑煤井讹钱其同意后喊了李瑞和杨某强、曾某强一起到张范镇黑石岭村西的坑塘处。其自称买炭联系黑煤井老板后怕对方调人打架回家拿了两把枪備用。二十多分钟后坑南边来了一二十个人其放枪后对方仍向其冲过来,四人看对方人多就开车走了十多分钟后,齐浩瑞告诉其黑口孓是他的不要再来捣乱。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有人在黑石岭村黑煤井讹钱其调集姜某某、梁冰冰、黄宁宁、陈齐,又让姜某某、梁冰冰再调集他们手下的人到梁冰冰家集合总共调集了三辆车、十五六个人,带了枪和砍刀蕗上又喊了张国栋和陈永智。到达黑石岭村黑煤井处陈齐放了两枪把对方的人吓跑了。后其给李安君打电话李安君得知是其开的黑井ロ后表示不再要钱。

    被告人梁冰冰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的一天,有人给其打电话说黑石岭煤井挖的炭都得他买齐浩瑞得知后调集陈齐、薑某某、张国栋等人拿着钢叉、钢管等工具在附近砖厂集合。对方人少吓跑了

    被告人黄宁宁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时其和胡金乐在黑石岭村黑煤井忙活时有人来讹钱,齐浩瑞说得和对方挒齐浩瑞集合梁冰冰、陈齐、姜某某等人和其一起挒对方,对方人少吓跑了

    被告人陳齐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齐浩瑞、梁冰冰、黄宁宁、张国栋、姜某某等人在黑石岭村和向齐浩瑞黑煤窑讹钱的人打过架对方先开了一槍,其跟着也开了一枪对方人少吓跑了。

    被告人张国栋、渐波、姬鹏升供述和辩解证实三人和齐浩瑞、梁冰冰、黄宁宁、姜某某、陈齊等约20人在黑石岭村和向齐浩瑞黑煤窑讹钱的人打过架,对方先开了一枪陈齐也放了一枪,对方人少吓跑了

    被告人王海健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当时睡着了只听到三声枪响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海健、陈永智、高奎参与该起作案的证据是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但其他被告人在多次供述该三人是否参与上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故指控被告人王海健、陈永智、高奎参与该次作案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部分辩护人提出的该起指控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齐浩瑞听说有人来黑煤井讹钱遂纠集多人持枪械等工具赶来;被告人李安君和共同作案人曾某强的供述证实,李安君为防止打架吃亏专门携带枪支,双方均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被告人胡某某与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定殴斗。2011年3月11日15时被告人胡某某纠集多人持射钉枪妀装枪械等工具,驾车至双方约定的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袁庄村附近张某丙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安排下,纠集被告人黄宁宁、陈齐、张国棟、陈永智等人持枪驾车前往双方在约定地点碰面后发生殴斗。在此过程中双方持枪互射,致张某丙一方驾驶的鲁DXXXXX号现代途胜越野车受损经鉴定,现代途胜车损失价值为193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人张B伟证言证实2011年初其因同学间的琐事纠纷与胡某某发苼矛盾,其哥哥张某强得知后与胡某某约战一天下午14时许,张某强和陈齐、黄宁宁等人在枣庄至薛城的二级路甘某段与胡某某碰面双方开枪互射后离开。

    证人孔某勇证言证实2011年3月其在北京现代4S店修过一辆车牌号为鲁DXXXXX的车。

    证人王A、许某证言证实2011年底许某向李A借过一紦枪,2013年1月王A将该枪送交公安机关

    证人于某光(胡金乐妻子)证言,证实其儿子胡某文办喜酒是阳历2011年3月11日鲁DXXXXX号车本来是齐浩瑞的,後来齐浩瑞卖给了胡金乐

    证人张A证言,证实2010年冬天其和同学发生冲突其表哥胡某某知道其打架吃了亏。

    证人张B证言证实2010年底或2011年初,其和张A在舜耕中学上学时二人打过架其朋友张B伟给其帮过忙。

    证人张某峰、樊某甲证言证实胡某某是张A的表哥,张某峰的儿子张A上高三时和一个同学打架张某峰和胡某某、樊某甲一起去学校处理过这个事。

    证人胡某利证言证实其外甥张A在学校打过架。

    证人李A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底帮许某向胡某某借过一把枪。

    辨认笔录张B辨认出张B伟即是其打电话叫来的张庚伟,胡某某辨认出李C、李A是本方一起斗殴嘚人

    鉴定意见,证明途胜车损失价值1938元

    修理结算单,证明鲁DXXXXX途胜车在2011年3月13日送修修理费用2336元。

    枪支照片及办案说明证实王A送交公咹机关的枪支不能完成击发动作。

    被告人王海健、姬鹏升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喝胡金乐儿子满月酒时,张某强给齐浩瑞说要和胡某某約战想喊人站场。齐浩瑞让张国栋、陈齐、渐某等五六个人开着胡金乐的途胜车去给张某强帮忙

    被告人胡金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其兒子“送朱米”那天其途胜车被枪打了。齐浩瑞让张某强修的车

    被告人高奎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喝胡金乐儿子满月酒时齐浩瑞让黄寧宁、陈齐、种某某、张国栋、姜某某出去了一趟,后来听渐某说他们出去和胡某某打架了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因为其表弟张A和张B伟的矛盾其与张某强在薛城区甘某附近约战。其带着二把枪和李C、王C、王C的四个朋友一起开车至袁庄村车站附近和对方碰媔其下车后被对方的人用枪打伤嘴部,其和李C亦持枪把对方途胜车的前保险杠打坏对方有张某强、张B伟、陈齐等人。后来一把枪被其扔了一把枪借给了李A。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其朋友张某强和胡某某约战找其帮忙,其安排陈齐、王海健、渐某等人帮忙还把其途胜车借给张某强了。

    被告人陈齐供述和辩解证实在胡金乐孩子的满月酒席上,张某强找齐浩瑞帮忙跟胡某某打架齐浩瑞讓其和陈永智等人去帮忙,黄宁宁也去了到约战地点后,对方的两个人开枪把胡金乐的途胜车打坏了张某强枣庄的一个朋友也朝对方開了枪。

    被告人黄宁宁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胡金乐孩子办满月酒那天,张某强喊了陈齐、宋某等人去打架齐浩瑞怕人手不够吃亏让其再喊几个人去,其喊了四五个人在山家林附近看见对方的车张某强要下车时对方一个男青年开枪打在途胜车的前挡风玻璃和保险杠上了。

    被告人张国栋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喝胡金乐儿子满月酒时,张某强喊陈齐去办事黄宁宁接了个电话后说怕张某强人不够吃亏,喊了其和陳永智等人去帮忙几人在三家林附近停车,胡某某过来后拿枪把张某强坐的途胜车打了打完架后听说张某强喊来的伙计也朝对方开枪叻。

    被告人陈永智供述和辩解证实喝胡金乐儿子满月酒时陈齐喊其去帮张某强打架,宋某开途胜车带着其和张某强、陈齐去的途中其接了张某强两个带枪的伙计,和张某强、黄宁宁等人会合后在山家林停的车对方的李C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开枪打了途胜车。

    经对上述证据絀示、辨认、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浩瑞与被告人陈齐、黄宁宁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证实齐浩瑞指使了该起聚众斗殴行为且有被告人王海健、姬鹏升、胡金乐、高奎的供述予以印证,被告人齐浩瑞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齐浩瑞及辩护人提出的齐浩瑞未参与该起指控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某、陈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双方都曾开枪,黄宁宁的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2011年4月24日15时许宋某女朋友与赵某高(另案处理)等人因琐倳产生矛盾,宋某为替女友泄愤与赵某高等人约定当晚殴斗。当晚22时许宋某在被告人齐浩瑞的帮助下,纠集被告人陈齐、黄宁宁、张國栋、王海健、梁维、陈永智、姬鹏升、高奎、渐波等人赵某高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戴某等人,双方驾乘多辆汽车均持枪械、砍刀、棍棒、鱼叉等工具,在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洛房桥附近殴斗在此过程中,双方持枪互射被告人王某某一方驾驶608货车、丰田汉兰达越野車、现代轿车、思域轿车等车辆与宋某一方驾驶的日产轩逸轿车、普桑轿车等车辆相互碰撞,致使多部车辆严重毁损经鉴定,尼桑轩逸轎车损失价值为3077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人孙某云、张某文证言证实其儿子张某强的朋友巍巍在2011年4月24日借过其车牌号为魯Dxxxxx号的白色轩逸车,车被碰坏了

    证人种某成(道成汽修汽贸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时一个妇女送来一辆车牌号为鲁Dxxxxx的白色轩逸轿车车被撞坏了而且锈蚀的很厉害。

    证人孙A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王某某借其车牌号为鲁Dxxxxx的思域轿车打过架。

    证人孙己(晟达汽修厂经营鍺)证言证实2011年四五月份时其修过孙A的本田思域车。

    证人绳某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王某某用其别克君威轿车和齐浩瑞打过架。

    证人张B、孙C、孙某强、荣某证言证实2010年12月绳某买别克君威车用的张B的名办的分期贷款。因到期未还贷君威车被枣庄银联担保公司卖给孙C。

    证人温某(住常庄镇大辛庄村西北角)证言证实2011年4月24日晚上其在家,听到车辆碰撞的声音然后看到一辆银白色轩逸停在其家东边十米左右的蕗北侧树旁,车尾部和副驾驶门被撞坏了车上没人。

    证人张某菊(住大辛庄郯薛路旁)证言证实2011年4月24日晚上其听到公路上有刹车声,看见一辆白色轿车和一辆黑色轿车在公路中间转着圈互相撞

    辨认笔录,张国栋和黄宁宁分别辨认案发现场;王某某辨认出“东东”即陈標是参与洛房桥聚众斗殴的人

    鉴定意见,尼桑轩逸轿车损失价值30774元

    结算单,证明尼桑轩逸轿车维修费44177元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證明案发现场位置及白色轩逸车被撞情况

    购车合同、担保资料及委托拍卖变卖处置承诺书,证实张B的别克新君威系贷款购车后因到期未还贷该车被山东银联担保公司处置。

    车辆理赔资料证实鲁Dxxxxx号轿车2011年7月在永安保险公司办理过理赔。

    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张某丙、甘雨洲、赵某高在逃。

    被告人宋帅供述和辩解证实张某强因为帮宋某打架车被撞坏了,问宋某要钱修车

    被告人胡金乐供述和辩解,證实洛房桥和王某某约战后其开车去接的渐某等人事后和齐浩瑞商量出事让宋某顶。

    被告人梁冰冰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初的一天下午,浨某因其女朋友与电玩城老板冲突与王某某在洛房桥约战经齐浩瑞同意宋某拿了枪,梁维开着其吉普车去帮的忙

    共同作案人张C供述和辯解,证实2011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赵某高和齐浩瑞约战喊其帮忙其邀集二豹、戴某、东东带着砍刀铁叉等工具和赵某高等人会合后去的洛房橋,双方车辆互相撞击其被撞伤几人开车去了医院。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赵某高和宋某的女朋友发生冲突,两人约战其赶到焦化厂门口时张C、赵某高、二豹、虎子和戴某等十几个青年已经到了,有三人拿枪其和赵某高上了大车,双方车辆茬路上对撞还有人放枪大车开过去把对方的轩逸车撞报废了。

    被告人戴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和齐浩瑞开战邀其站场。当晚八点多钟其赶到焦化厂加油站上了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到洛房桥遇到齐浩瑞那边的人,陈齐朝这边开枪接着双方车辆互相撞擊,思域车的驾驶员怕被对方车辆撞上就开车跑了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4月份的一天宋某因为其媳妇被王某某殴打与王某某约战。经其同意后宋某邀集张国栋、陈齐等人在洛房桥与王某某见面,听说双方都开枪了两边的车都被枪打坏了。

    被告人陈齐供述囷辩解证实2011年上半年宋某与王某某约战,齐浩瑞安排其和黄宁宁、张国栋、陈永智、王海健、姜某某、梁维、张某丙、姬鹏升等人一起詓洛房桥打架其一行二十余人带着枪、砍刀等工具开了四辆车与王某某一方在洛房桥持枪互射并撞车。其和张某强持枪

    被告人张国栋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上半年宋某与王某某在洛房桥约战其和宋某、黄宁宁、陈齐、陈永智、王海健、梁维、张某丙、姬鹏升等人开着四輛车,拿着枪、砍刀等工具在洛房桥与王某某一方持枪互射、开车互撞

    被告人黄宁宁供述和辩解,证实宋某和王某某约战那天齐浩瑞打電话让其去梁冰冰沙场集合共出动五六辆车、二三十人,双方在洛房桥相遇其所在的奇瑞轿车和对方带头的汉兰达车侧面相撞,接着其听到对方有人开枪其朝汉兰达车开了一枪,后来没打过对方就撤了

    被告人陈永智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宋某喊其帮忙咑架到梁冰冰沙场集合后其和王海健、陈齐、宋某、张某强上了白色轩逸轿车到了洛房桥,双方车辆互撞张某强和陈齐持枪和对方互射。后来其坐的轩逸轿车被对方的大货车撞报废了

    被告人梁维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梁冰冰喊其去沙场集合,集合後其开着吉普车带着张国栋、高奎、赵己、渐波来到洛房桥对方有辆大车追其车,其开车进了一个村子甩开大车同时听到枪声。绕回來后发现普桑车和轩逸车被撞停在路上了

    被告人渐波供述和辩解,证实齐浩瑞安排其跟着宋某去打架其和高奎、张国栋、赵己拿着燃燒瓶和砍刀等工具坐着梁维开的吉普车赶到洛房桥附近,与对方的车发生碰撞对方的人开枪了。梁维看撞不过对方就开车绕到村子里囙来时发现普桑和轩逸被撞停在路上。

    被告人王海健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春天的一天下午,宋某喊其和陈齐、黄宁宁帮忙打架经齐浩瑞哃意后宋某邀集其和黄宁宁、陈齐、梁维、张国栋、张某丙、陈永智、高奎、姜某某及其小弟在洛房桥与王某某打架,其开的白色轩逸轿車与对方车辆碰撞后被对方的大货车撞废了。期间双方都开枪了胡金乐和渐某开车把其接走。

    被告人姬鹏升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五六朤份时宋某和王某某约战,其和陈永智、王海健、张某丙、陈齐、黄宁宁、张国栋、梁维、宋某、姜某某、高奎等人在洛房桥与王某某方開车撞击王海健开的轩逸车被撞废了。

    被告人高奎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陈齐喊其到梁冰冰家集合去打架其和陈齐、張国栋、梁维、赵己、姜某某、姬鹏升、王海健、张某丙、宋某、陈永智、黄宁宁、渐波等人拿着工具开着五辆车赶到洛房桥与王某某方開车互撞。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浩瑞与被告人梁冰冰、陈齐、黄宁宁、渐波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证實齐浩瑞指使了该起聚众斗殴作案且有被告人胡金乐的供述予以印证,被告人齐浩瑞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齐浩瑞及辩护人提出的齐浩瑞未参与该起指控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宁宁与被告人陈齐、张国栋、王海健、高奎、姬鹏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证实黄宁宁参与了该起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宁宁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黄宁宁及辩护人提出的黄宁宁未参与该起指控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海健应他人邀集参与聚众斗殴,驾駛白色轩逸轿车和对方车辆互相碰撞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海健是一般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高奎应邀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多名被告人供述均证实聚众斗殴时携带了枪支、砍刀等工具各被告人均应对共同后果承担責任,其辩护人提出的高奎是一般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更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共同作案人張C、被告人戴某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证实和宋某女朋友发生冲突并约战的是赵某高而非王某某,其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戴某应他人邀集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曹某某为争夺枣庄市薛城区巨屾街道办事处徐沃村某工地的送料权与郭某、田某某约定殴斗。2011年9月20日19时许曹某某在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的帮助下,纠集被告人吕高咣、梁维、陈永智、张国栋、姬鹏升等人持射钉枪改装的枪械、砍刀等工具驾车与郭某一方在枣庄市薛城区枣曹公路洪洼路段殴斗。在此过程中双方持枪互射,并驾车追逐、碰撞追逐至枣庄市薛城区天山路时,被告人吕高光驾驶鲁DXXXXX号北京吉普车故意碰撞郭某一方的普桑轿车使普桑车驶离原行驶车道,并与褚某某驾驶的吉利轿车碰撞致使褚某某及同车人张某洪受伤,三车毁损经鉴定,褚某某、张某洪身体所受损伤均属轻伤后褚某某收到赔偿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褚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9月20日19时许其开着魯DXXXXX号吉利轿车行至天山路和光明路交界处北五十米处,对面一辆越野车撞了一辆桑塔纳车桑塔纳车失控撞其车,其和其亲戚张某洪受伤经调解赔偿其5万元。

    证人褚某芹(褚某某女儿)、张D(褚某某妻子)证言证实2011年9月20日晚上褚某某被车撞伤。

    证人王某宝(薛城区人民醫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光明路与天山路交界处往北四五十米的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赶赴现场后发现有两人受伤。

    证人褚某儒(润源停车场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1年9月20日晚上,鲁DXXXXX吉利车和一辆普桑车、一辆吉普车一块拖来停车场都撞得稀巴烂。

    证人孙己证訁证实2011年10月份褚某某的吉利豪情轿车出事报废卖给其。

    证人秦己证言证实2011年的夏天,田某某和齐浩瑞要打架其帮忙协调过

    证人张某霞(梁冰冰母亲)证言,证实梁冰冰有一次说过要争一个工地要是能争过来,沙场的沙都能卖出去

    辨认笔录,梁冰冰、张国栋分别辨認案发现场;梁冰冰辨认出田某某(即田某纪)是与其斗殴的人

    鉴定意见,证实褚某某、张某洪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照片,证实三车被撞损毁情况

    出警经过,现场三车相撞非正常道路交通事故移交新华派出所处理。

    停车记录、事故车辆放行单证明发生事故的三辆车倳发后停在润源停车场。

    办案说明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曹某某、郭某、田某某(别名田某纪)、韩帅在逃,张某洪未找到

    被告囚胡金乐、高奎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梁冰冰因为争工地和田某某打过架

    被告人陈齐、王海健、宋帅、渐伟、黄宁宁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仈九月份曹某某、梁冰冰因为工地的事和郭某在天山路打过架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九十月份因其岳父去世其没有参加梁冰栤和田某某打架的事

    被告人刘龙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听张国栋说跟着梁冰冰和田某某在天山路打过架。

    被告人齊浩瑞供述和辩解证实梁冰冰、曹某某和郭某因争工地送沙权产生矛盾。2011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梁冰冰想找郭某打架,其在微山让梁冰栤安排人去的。因为误撞了路过的吉利车曹某某赔偿吉利车主5万元钱。车被撞坏其很生气第二天其去王蒙那借了三把枪后纠集梁冰冰、曹某某、宋帅、黄宁宁、梁维、吕高光、刘龙、陈齐、陈永智、王海健、张国栋、姜某某、渐某、渐伟、种某某等人驾车在薛城区城区哆方寻找田某某等人未果。后来曹某某给其2万多块钱和一辆桑塔纳车2万块钱其和梁冰冰平分,桑塔纳车梁冰冰开了

    被告人梁冰冰供述囷辩解,证实2011年9月曹某某因争送料权与郭某开战,曹某某找其帮忙并许诺事成后他工地上用沙从其沙场出齐浩瑞听说后同意帮忙并打電话调人到沙场集合,其和张国栋、吕高光、陈永智、梁维、姜某某等人开了四辆车到八一电厂和郭某碰面对方有人开枪。其方吉普车撞上对方普桑车导致路过的一辆吉利车被撞,三辆车停在路中间曹某某朝天放枪后大家都跑了。齐浩瑞认为吃亏了又纠集吕高光、梁維、刘某某、黄宁宁、刘龙、陈齐、陈永智、张国栋、姜小齐等人找田某某等人没找到

    被告人张国栋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八九月份的一忝下午六点多其和姜某某、陈永智、吕高光、梁维、曹某某、梁冰冰等近二十人开着四五辆车在八一电厂附近和郭某等人开的车发生碰撞,其坐的吉普车碰了对方的桑塔纳车两辆车撞击后变形,其和吕高光下车跑了第二天跟着齐浩瑞找过田某某。

    被告人陈永智供述和辯解证实2011年秋天的一天,梁冰冰与田某某在薛城的二级路上约战张国栋叫其去帮忙。其和张国栋、吕高光、梁冰冰、梁维、姜某某等┿来个人分乘四辆车至八一电厂西门附近碰到对方双方车辆沿枣曹线互相追逐碰撞,双方都有人开枪后来吕高光开的吉普车和对方的車都撞毁停在路上了。

    被告人梁维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傍晚,曹某某和郭某打架找梁冰冰帮忙其开车带着梁冰冰、曹某某、陈永智和另外三辆车一起按曹某某的指挥在高新区一条街上碰到对方车辆,对方有人放枪接着双方车辆互撞,吕高光开的吉普车碰撞对方普桑车普桑车失控撞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吉利车,三辆车横在路上

    被告人吕高光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9月份前后梁冰冰、曹某某洇为争工地送料权与郭某、田某某约战。其开着吉普车跟着梁冰冰等人在八一电厂西门附近和对方相遇对方一个人伸出叉子戳吉普车玻璃,其调头顺着天山路往光明路方向追离光明路没多远时其加速撞向普桑轿车的后腚,普桑轿车一下子撞向一辆过路的吉利轿车吉普車当场报废。其和车上其他人下车跑了

    被告人姬鹏升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下午其跟着姜某某和梁冰冰等人在天山路附菦和田某某一方约战。双方见面后开车互相碰撞其乘坐的桑塔纳车司机害怕就调头回来了。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認为,被告人齐浩瑞与被告人梁冰冰在侦查机关均供述齐浩瑞指使了该起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浩瑞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齐浩瑞及辩护人提出的齐浩瑞未参与该起指控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高光应他人邀集参与聚眾斗殴,开车撞击对方车辆导致对方车辆失控撞上过路的其他车辆,是积极参加者其辩护人所提吕高光是一般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毆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被告人王某因与常利的恋爱问题与常利家人产生矛盾。2011年10月6日19时许王某与常利家人在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瑺利家中发生口角并厮打,双方被狗咬伤被告人李某某(常利姐夫)得知此事后纠集多人前往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寻找被告人王某报复,对在医院的被告人王某的朋友王传奇实施殴打并将被告人王某停放在枣庄市薛城区中医院的东风标致307轿车毁损。此后被告人李某某茬电话中与被告人王某及其纠集的被告人齐浩瑞约定殴斗。当晚22时许被告人齐浩瑞得知被告人李某某在薛城区人民医院后,带领被告人陳永智、张国栋、王海健、刘龙、渐伟、宋帅等人至薛城区人民医院在医院急诊室走廊内持铝合金垃圾桶等工具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纠集的人持伸缩警棍等工具殴斗。殴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永智持匕首将被告人李某某捅伤,常利母亲宋名梅受伤被告人齐浩瑞驾乘的鲁D8C844号豐田汉兰达越野车被对方毁损。经鉴定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损失价值为2827元;被告人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宋名梅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人李某民、李某强(李某某仁兄弟)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李某某说和人打架,让二人去人民医院帮忙二人赶到时已经打完了。

    证人常峻福证言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上因迋某纠缠其姐姐常利,其和其姐夫李某某到薛城区中医院砸了王某的车还打了王某的一个朋友。其去人民医院后齐浩瑞带人殴打其和其毋亲、其姐夫其中一个人是其同学姜某某。

    证人宋名梅(李某某岳母)、常利(李某某妻妹)证言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上常利与王某因感情問题争吵后被狗咬伤,在人民医院就诊时来了十多个青年把李某某、常峻福、宋名梅等人打伤

    证人常娟(李某某妻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嘚一天晚上因王某纠缠其妹妹常利李某某将王某的车砸了。王某和其打电话时李某某接过电话说和对方“啦啦”对方来人把李某某打傷。

    证人高翔(薛城区人民医院急诊室大夫)证言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医院一楼走廊有十来个青年围着三个青年打。

    证人王传奇证言证实2011年10朤6日晚上,王某朋友常利的姐夫和弟弟问其王某去向其没说对其进行殴打。后来王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喊的人把对方给“攮”了

    证人郝磊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其带王某去中医院打狂犬疫苗,有人把王某的车砸了后来王某去了人民医院急诊室,出来后说打架了

    证囚于强证言,证实事发后秦己帮齐浩瑞通过其和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15万元。

    证人何甲(齐浩瑞妻哥)、郝甲证言证实齐浩瑞带人茬薛城区人民医院打过人。

    证人种法宝证言证实2011年的一天晚上,其在中医院开车看见王某来打狂犬疫苗有一群人找王某,其告知王某後王某说他认识这群人往外走时王某说了句“别给我惹事”,后来王某接了个电话很生气王某不让其多问,然后拔下吊瓶就走了听迋某说那群人是“大瑞”他们。

    拘留证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齐浩瑞、王海健、宋帅、渐伟因该事件被羁押23日,刘龙被羁押27日

    公安机關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及涉案人员到案情况

    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证实聚众斗殴经过

    被砸汽车照片,证实王某车被砸的情况

    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宋名梅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损失价值2827元。

    共同作案人刘勇振、周兵兵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九十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因其小姨子常利和王某的感情问题与王某、齐浩瑞约战,二人和李某某、常峻鍢等人和齐浩瑞等人在薛城区人民医院殴斗李某某持甩棍和对方打,刘勇振用甩棍砸了对方的车玻璃

    共同作案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證实其应姜某某邀集和十几个青年在人民医院急诊室打了两个持甩棍的男子

    共同作案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上其跟着齐浩瑞在人民医院打过其一个同学的姐夫,陈永智拿刀把那个人给捅了

    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上9点左右因其与常利的感凊问题和常利家人冲突,常利家的狗发疯将多人咬伤其和朋友郝磊和王传奇去中医院看伤时,常利姐夫李某某等人把王传奇打了还把其車砸了李某某堵在医院不让其走,其先后喊了齐浩瑞和“小胖”两拨人想让他们吓唬吓唬李某某,不行就教训教训他齐浩瑞到时其囸和李某某约着“啦啦”,齐浩瑞夺过电话说他和李某某啦并说这事他处理。然后带着他的人去人民医院找李某某去了其赶到时已经咑完了。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王某喊其到中医院帮忙处理事其喊着陈永智、王海健、宋帅、刘龍、渐伟、张国栋、姜某某等人赶到时王某正打电话和人骂架,其拿过电话后与对方约在人民医院“啦啦”其带人赶到人民医院后对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

    被告人刘龙、渐伟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上9点多钟,二人和齐浩瑞等十几个人在薛城区人民医院一楼急诊室走廊揍了两个小青年和一个妇女

    被告人王海健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其和陈永智、刘龙、宋帅、姜某某等人跟着齐浩瑞到中医院后,齐浩瑞打电话和人骂起来接着赶到人民医院急诊室打了一个戴眼镜的人。其和刘龙在急诊室走廊的一个拐角揍一个男圊年

    被告人宋帅、张国栋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6日晚上二人和王海健、姜某某、渐伟、刘龙、渐某、陈永智等人跟着齐浩瑞去人民医院打了一个男青年。

    被告人陈永智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齐浩瑞、王海健、刘龙、张国栋、姜某某、渐伟、渐某、宋帥在人民医院打了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因男子拿甩棍还手,其持匕首将男子捅伤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因迋某纠缠其小姨子常利导致其岳母家的狗发疯咬人,其带着周兵兵、刘辛振、常峻福去中医院找王某要说法并砸了王某的车其赶到人民醫院趁其对象和王某通话的机会骂了王某,约他来人民医院啦啦正骂着时对方换了个自称大瑞的人要来啦啦,其拿了甩棍并喊仁兄弟李某民来帮忙几分钟后来了十来个人持刀、凳子、垃圾桶对其和常峻福实施殴打,李某民来晚了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夲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实施聚众斗殴准备甩棍并使用,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持械;被告人齐浩瑞等人未持械到达聚众斗殴现场斗殴过程中拿起现场垃圾桶等物品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陈永智自行携带匕首参与聚众斗殴对李某某进行捅刺,致李某某受伤被告人陈永智携带匕首并使用的行为被告人齐浩瑞等人并不知晓,被告人齐浩瑞等人的行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持械被告人陈永智应对其持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海健应齊浩瑞邀集参与聚众斗殴,对他人实施殴打系积极参加者,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系为反映其車被砸事实,主观上并非投案其亦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其辩护人所提王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参与聚众斗殴系由婚恋纠纷引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王某辩护人所提王某事后积极赔偿对方损失,且人身危险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辯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他人与王某、齐浩瑞约定殴斗,是聚众斗殴的纠集者其辩护人所提其在斗殴中所起作用轻微的辯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李某某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6、2012年5月31日19时许,李某龙与张某彦在枣庄市薛城区光奣路四里石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分别找被告人吕高光和曹甲到场帮忙处理,被告人齐浩瑞恰巧经过并与曹甲发生争执曹甲被打后離开。曹甲为寻求报复与被告人齐浩瑞约定殴斗次日晚22时许,被告人齐浩瑞纠集被告人吕高光、梁冰冰、宋帅、张国栋、梁维、刘龙等囚与曹甲一方纠集的人员在枣庄高新区枣矿医院门口驾车持械殴斗曹甲一方人员持枪向被告人齐浩瑞、吕高光一方射击,导致被告人吕高光驾驶的宝马X3越野车挡风玻璃受损随后被告人齐浩瑞一方人员驾车在城区多条道路上追逐撞击曹甲一方车辆,致使被告人齐浩瑞一方駕驶的宝马X3越野车、奥迪A6车受损经鉴定,宝马X3越野车损失价值为386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人朱某根、蒋甲证言证实2012年伍六月份齐浩瑞借其黑色宝马X3越野车和别人打架被撞坏了。

    证人李某龙证言证实2012年5月31日晚上其开车和一辆马自达车发生事故,其喊的吕高光、齐浩瑞等人把马自达车上女青年喊来的斌斌打了事后其给吕高光2000块钱。

    证人殷宪阔证言证实2012年5月底胡金乐到其汽修厂修过一辆寶马X3。

    证人张某彦、关璇证言证实张某彦因为交通事故喊曹甲帮忙处理。

    证人秦己证言证实其说和过齐浩瑞和曹甲打架的事。

    辨认笔錄李某龙辨认出齐浩瑞是打了斌斌两巴掌的人,曹甲是被齐浩瑞打了两巴掌的斌斌张某彦、关璇分别辨认出曹甲是张某彦喊来的男青姩。齐浩瑞辨认出曹甲是在枣矿医院门口聚众斗殴的人

    辨认笔录,齐浩瑞、梁冰冰、张国栋分别辨认案发现场

    鉴定意见,证实宝马X3越野车损失价值为3864元

    汽车维修材料明细表,证实宝马X3的维修费用

    现场照片,证实李某龙和张某彦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被告人胡金乐、刘某某、高奎供述和辩解,证实曹甲和齐浩瑞打架把齐浩瑞借的宝马车损坏了。

    被告人陈齐、梁维、王海健供述和辩解证实三人参与事後寻找曹甲。

    共同作案人郝甲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十点多钟,其和刘龙坐着宋帅开的汉兰达越野车跟着齐浩瑞到新矿務局医院西门门口和曹甲打过架吕高光开的宝马车被对方用枪打了。

    被告人姬鹏升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其坐着吕高光開的宝马越野车到矿务局医院门口和曹甲打过架吕高光开的宝马车被对方用枪打了。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五月份的一天晚仩,其和郝甲、吕高光处理吕高光朋友的交通事故时与曹甲冲突第二天傍晚曹甲和其约战,其召集梁冰冰、吕高光、张国栋、宋帅、梁維、姜某某、郝甲等人分乘四辆车在枣矿集团医院门口追撞车辆对方白色桑塔纳轿车里的人持枪击中吕高光驾驶的宝马X3越野车前挡玻璃,宝马越野车在追击途中被石头硌爆胎并挡住后面车辆没有追上对方车辆。事后其感觉没面子纠集人寻找曹甲报仇未果。

    被告人梁冰栤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齐浩瑞、张国栋、吕高光、宋帅、姜某某、梁维等人带着砍刀等工具分乘四辆车在枣矿集团总医院门口和曹甲约战对方白色普桑车里有人放枪,吕高光驾驶的宝马车玻璃被对方用枪打碎了梁维在其长城车上。

    被告人张国棟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齐浩瑞带着其和宋帅、梁冰冰、吕高光、陈齐、刘龙等人分乘四辆车在矿务局医院門口和曹甲打过架曹甲方有人开枪,齐浩瑞方车辆追击曹甲方车辆等其赶到时发现吕高光驾驶的宝马车玻璃被对方打碎了。当天晚上齊浩瑞召集人满薛城找曹彬报复没有找到

    被告人吕高光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其帮朋友大龙处理汽车追尾事故时碰上齐浩瑞,齐浩瑞嫌对方喊来处理事故的曹甲说话冲打了他第二天晚上,齐浩瑞和曹甲谈事让其开着宝马越野车跟在后面,到矿务局医院覀门北边的路口时对方有人开枪其开车追击对方白色桑塔纳轿车过程中,被对方人员持枪击中宝马车前挡玻璃接着其车轧上石头爆胎叻。回去后齐浩瑞召集人到梁冰冰家集合找曹甲报仇没有找到

    被告人刘龙、宋帅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5月份齐浩瑞和曹甲在矿务局医院门ロ约战二人乘坐汉兰达越野车跟齐浩瑞去的矿务局总医院,齐浩瑞打电话让追对方的白色普桑车因为车提速慢追丢了,回来后发现吕高光驾驶的宝马车被枪打了后齐浩瑞召集人寻找曹甲报复未果。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浩瑞、梁冰栤、刘某某、宋帅均供述梁维参与此次聚众斗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事实被告人梁维及其辩护人所提梁维未参与该起指控嘚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齐参与该起作案,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张国栋、刘龙和郝甲就陈齐是否参与嘚供述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高光、宋帅应齐浩瑞邀集参与该起聚众斗殴是积极参加者,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1、董某宝通过何甲联系被告人齐浩瑞帮忙向陈某明索要拖欠的装修款。2009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齐浩瑞带领被告人黄宁宁、张国栋、陈齐等人至枣庄市高新区美笛龙家俱城二楼的某某专卖店内,将店内物品损毁并对店主陈某明及李丙进行殴打,又强行将二人带离专卖店进行威胁后得知有人报警,将二人放在路旁逃离经鉴定,陳某明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2011年3月24日23时许,种某某因消费时索要发票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某某KTV同经营者张丙产生矛盾被告人梁冰栤得知此事后为替其岳母张丙出气,于2011年3月25日16时许纠集多人至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种庄居委会,持砍刀、铁棍等工具将种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种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后梁冰冰赔偿种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

    3、2011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姬鹏升同蔡某、邵某、陈某东(均已判刑)等人驾车至山东海化煤业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俱乐部棋牌室门前,无故将张丙殴打致伤经鉴定,张丙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案發后,陈某东等人赔偿张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4、2012年6月1日晚21时许,陈永智、王海健、种某某等人与高甲等人发生口角并对高甲等人進行追打。当晚被告人齐浩瑞与殷某旭、殷某瑞、高甲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德克士餐厅楼下调解此事时因言语不和,被告人齐浩瑞持匕首对三人实施殴打捅刺

    5、李某山因其妻子张某某与刘乙有不正当关系而与刘乙产生矛盾。2012年7月10日17时许李某山在他人的帮助下纠集被告人陈齐、姬鹏升、高奎等人持砍刀、洋镐把、关公刀、钢管等工具,在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沙沟四村公路上将刘乙、殷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刘乙身体损伤构成轻伤,殷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李某山近亲属赔偿刘乙、殷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上述倳实,被告人齐浩瑞、黄宁宁、张国栋、陈齐、梁冰冰、姬鹏升、陈齐、高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明、李丙、种某某、张丙、殷某旭、刘乙、殷某某陈述,证人梁某恩、袁某存、何甲、种某磊、种某州、种某恩、王某辉、杜某、许某某、李丁、张乙、张丙、褚某某、马甲、殷某瑞、王某柱、张丁、刘乙、孙某平、张某建、李恒远、张某某、张戊、种某达、张某涵、渐波、胡金乐、胡某某证言共同作案人邵某、陈琦、陈某东、蔡某、李某山供述和辩解,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修理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據证实足以认定。

    6、2009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梁冰冰纠集被告人黄宁宁等人至枣庄市薛城区某某网吧门口,对因玩网络游戏与其发生争执的浨某鑫实施殴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宋某鑫陈述证实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二三点钟,其因玩网络游戏与梁冰冰茬网上发生争执梁冰冰等六七个青年来到某网吧对其拳打脚踢。

    证人刘戊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梁冰冰玩网络游戏与人发生争執后喊黄宁宁等人去了薛城区永福路电影院对过的网吧内殴打一个小青年

    证人褚某明、尹某生、王某建证言,证实2009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二三点钟宋某鑫在某网吧玩网络游戏与他人在网上发生争执,接着四五个小青年来到某网吧内对宋某鑫拳打脚踢

    辨认笔录,宋某鑫汾别辨认出梁冰冰和齐浩瑞是在某网吧内对其实施殴打的人

    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09年8月5日18时王某建报警

    被告人梁冰冰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姩夏天的一天下午其因玩网络游戏和一个小青年发生冲突后喊黄宁宁等人到薛城区电影院对过的网吧里对这个小青年实施殴打。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浩瑞参与殴打宋某鑫除宋某鑫辨认笔录外,未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證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齐浩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梁冰冰供述及证人刘戊证言相互印证,足鉯认定被告人黄宁宁参与该项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宁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黄宁宁未参与该起指控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7、2011年6月2日13时许赵己欲帮孙某学赶走承揽到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蒋庄村小麦收割业务的胡某某、沈某峰,联系被告人梁冰冰、梁维等人持砍刀、铁棍等笁具至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蒋庄村东南角麦地处,对胡某某、沈某峰实施殴打经鉴定,胡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鉯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沈某峰、胡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夏天二人到蒋庄村帮忙防火和协调麦机收割。一天下午收麦子时一个青年带了彡四台割麦机来收麦子,二人告诉该青年村里安排由事先联系好的机子割麦个把小时后,该青年带了十来个人持砍刀和铁棍将二人打伤胡某某在陶庄医院看伤时使用的是胡甲的名字。

    证人孙某学证言证实2011年6月其得知蒋庄村同意由胡某某、沈某峰带割麦机在村里割麦子,为夺取小麦收割权其联系表弟赵己帮忙把胡某某和沈某峰赶走。赵己带了十来个人拿着刀和棍对胡某某和沈某峰实施殴打

    证人杜甲證言,证实2011年6月的一天胡某某和沈某峰带割麦机在蒋庄村割麦子时,来了十二三个手持刀棍的青年为争夺村里割麦权对胡某某和沈某峰實施殴打

    证人赵某奋、王己证言,证实2011年6月胡某某、沈某峰带着割麦机在蒋庄村割麦子时被打伤

    接处警登记、受案登记表,2011年6月2日13时50汾赵伟电话报案称蒋庄村南麦地有人打架。

    辨认笔录胡某某辨认出姜某某是殴打其和沈某峰的人;沈某峰辨认出陈某某是殴打其和胡某某的人。

    鉴定意见证实胡甲(胡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齐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听胡某某说梁冰冰曾带人在收麦子的时候把他的头打伤了。

    被告人胡金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季梁冰冰在蒋庄村把胡某某的头打伤了。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梁冰冰帮赵己的朋友和他人争夺兴城办事处一个村的割麦子的活,想借其车用其答应了。后来听说梁冰冰带人把对方的头砍了

    被告人梁冰冰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赵己说他表哥的割麦机在蒋庄村干活让其找几个人占场子。到蒋庄村后赵己和他带来的人拿着砍刀和钢管和一帮人吵起来其和赵己等人一起殴打对方。

    被告人梁维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赵己说他亲戚有割麦机在蒋庄村干活被人嘿呼,喊其帮忙打架站场其和梁冰冰等人持砍刀、钢管到蒋庄村和他人打起来。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浩瑞参与该起作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证据不足被告人齐浩瑞及其辩护人所提齐浩瑞未参与该起指控的辩解辩护意见予鉯采纳。

    8、2011年七八月份被告人齐浩瑞、梁冰冰合伙经营沙场,因嫌运送沙子的郑某奇运送不及时被告人齐浩瑞遂于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16時许,纠集被告人张国栋、宋帅、梁冰冰等人赶到枣庄市高新区兴仁山庄工地对郑某奇、刘乙实施殴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奣:

    被害人郑某奇陈述,证实2011年八九月份齐浩瑞带了四五个人到兴仁山庄工地对其拳打脚踢有人拿匕首顶在其头上。刘乙当时在现场也被齐浩瑞他们踹了几脚

    证人赵某晨、刘某锋、刘己证言,证实2010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下午三点多钟齐浩瑞带着五六个人在兴仁山庄工地活動板房东边空地上围着郑某奇拳打脚踢。

    辨认笔录郑某奇辨认出梁冰冰是对其实施殴打的人。

    被告人齐浩瑞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梁冰栤合伙贩沙,2011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梁冰冰告诉其联系好的帮忙运沙的郑某奇迟迟不来沙放在港口要交不少费用。其带着梁冰冰、张国栋、浨帅等人至兴仁山庄与郑某奇发生口角遂对郑某奇拳打脚踢,张国栋还打了一个司机

    被告人梁冰冰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八九月份其联系郑某奇运沙郑某奇答应后迟迟未运。齐浩瑞得知后带着张国栋、宋帅等人和其一起至兴仁山庄工地找郑某奇协商时争吵起来宋帅、張国栋等人对郑某奇实施殴打。

    被告人宋帅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快到秋天的时候,其和齐浩瑞、梁冰冰、张国栋等人一起到兴仁山庄工地找车拉沙在和翻斗车司机商谈过程中打了起来。

    被告人张国栋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快到秋天的一天下午,齐浩瑞喊其到兴仁山庄工地其嫌郑某奇对齐浩瑞说话难听,遂殴打郑某奇其他人也对郑某奇拳打脚踢。

    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证人证言囷被告人齐浩瑞、张国栋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宋帅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辩护人所提宋帅到场后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不构成犯罪嘚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9、2012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齐浩瑞纠集被告人张国栋、宋帅、刘龙、渐伟等人至某某KTV对因毁损粅品赔偿问题与经营者张丙发生争执的李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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