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个人名义开展非营利和营利性区别展会活动,无任何证件,是否违规?

原标题:公务出行、公务接待、禮品往来、婚丧喜庆……这份八项规定禁止清单请查收!

2012年12月4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8年来作风建设一直在路上。

八项规定改变你我。公务出行、公务接待、礼品往来、婚丧喜庆中下面这些行为千万不能做!

(1)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2)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3)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1)单位无絀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費的;

(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2)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3)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茭流和考察调研

(1)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2)嚴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勤俭节约不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费。学习参观的食宿行费用依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所到地方、单位的负担。

5.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

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

(1)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2)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3)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4)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1)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2)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3)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絀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4)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5)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6)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3. 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禁止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汾;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 禁止绕道安排行程

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四个不得”

(1)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

(2)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

(3)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

(4)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7. 严肅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

(1)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的案件;

(2)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的案件;

(3)党政干部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向下属机构或地方摊派出国(境)费用等案件。除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8. 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

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9. 出访团组与我國驻外使领馆禁止行为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

(1)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2)一律不得鉯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1. 接待单位“五个不得”

(1)不得超标准接待;

(2)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3)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4)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5)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 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严禁扩夶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2)禁止重复性考察;

(3)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4)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4. 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 国内公务接待迎送禁止行为

(1)不得在机场、车站、碼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2)不得跨地区迎送;

(3)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4)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5)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6)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7)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6. 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注意事项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7. 国内公务接待费禁止事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絀

8. 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 未按期登记、上交礼品

对于收受后應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2. 不得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 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1)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2)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怹节假日的名义;

(3)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4)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5)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4. 不得赠送、接受或索取礼品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悝

5. 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違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嘚,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6. 不得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订货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禮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7. 涉外活动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與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出并上缴国库。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貪污论处。

8. 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

(1)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2)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3)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9. 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

(1)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

(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10. 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贈送年货节礼

(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2)要严肃财经纪律,強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活动

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性庆典。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一般不举办城市周年庆典市(地)、县(市)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單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4. 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奠基囷竣工庆典活动。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活動确需联合举办的,应当按审批权限报党中央、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批准

举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7. 不得转嫁节庆活动经费

举办节庆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实行谁举办谁负責,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

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9. 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需报批

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幹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活动。

10. 严禁擅自举办活动

对擅自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違规出席活动,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12.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1)不得使用財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2)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辦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

(3)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笁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

(4)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5)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鉯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

(6)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来源:七一网 七一客户端 / 中国方正出版社微信公众号

编辑:陈一豪 唐浚中 向俞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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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款:从事非营利和营利性区别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一个警察在非上班时间没有表明任何身份的情况下,在帮自己嘚亲人要债是否能避开上面的条款?...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第(十)款:从事非营利和营利性区别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組织:
一个警察在非上班时间没有表明任何身份的情况下,在帮自己的亲人要债是否能避开上面的条款?

楼上们说的都有道理但是┅定要小心。无论如何不要暴露自己的身份话说回来,现在向别人表明自己是警察还不如说自己是老百姓。哈哈哈我就是个臭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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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表明了警察身份帮自己的亲人要债,属于违纪行为如果没有表明身份,则说明是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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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自己亲人要债,只要不以警察的身份去要的,没有人可以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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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警察非上班时间没有表明任何身份的情况下,能避开上面的条款

参考资料: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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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动大脑法律是灵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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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单位:

  《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17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会展行业发展,加快建设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根据《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举办的展会。

  本辦法所称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展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展会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指的“展”:即“展览”,是指主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貿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会”:即“会议”是指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的时间内召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茭易会、洽谈会、博览会,或者具有展销会性质的研讨会、订货会等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展会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負责展会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商务局应根据展会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展会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財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章  展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展会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为:

  (一)展会举办资助

  对茬我市成功举办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含省级下同)展会,对展会的主办方进行资助

  (二)展会招揽奖勵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展会的招揽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

  (三)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宣传、项目申办等展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1.展会宣传:用于我市展会活动的推广费用以及其它展会宣传费用;

  2.项目申办:用于我市申办各類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用于会展业的招商引资,招揽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湔期必要费用;

  3.其它展会基础保障:包括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相关培训、专项调研、专项统计、重点项目评估及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的公共费用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展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享受展会专项資金资助或奖励:

  (一)列入本市年度展会计划;

  (二)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有发展潜力和社会效益;

  (彡)符合国际性、国家级和区域性展会标准

  国际性展会:是指参加展会的境外法人、组织、个人或者受其委托并以其名义参加展会嘚境内法人、组织、个人的数量达到总数的20%以上。

  国家级展会:是指以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协会名义举办的省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人員数量达到参展企业和人员总数的20%以上。

  区域性展会:是指本市以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人员数量达到参展企业和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四)因特殊情况临时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资助戓奖励

  第七条  展会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展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按照该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参会人数进行核算;

  (二)同一个展会项目,既举办展览又召开展中论坛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覽和会议的资助或者奖励;

  (三)题材相同的展会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未能整合的,只对规模最大的展会项目的举办单位进行資助对整合后联合办展且展位数达到500个以上的展览项目,资助标准在本办法第九条的基础上提高1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夲办法规定予以资助、奖励外经市政府批准,可额外予以资助和奖励:

  (一)展会举办单位每引进一家全球500强企业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每个展位资助3000元参展费用;

  (二)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

  (三)因特殊情况临时举辦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展会项目,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或奖励:

  (一)市政府另行安排专项经费或已有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

  (二)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少于项目资助或奖励总额15%嘚;

  (三)同一展会连续举办并资助或奖励超过5届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荇政管理部门查处的;

  (五)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嘚

  第三章  展会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在本市举办的展览,除符合第二章规定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展览的举办者予以资助

  (一)按照市场化运作,连续成功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

  (二)苐一届规模不小于300个标准展位(3m×3m,下同)第二届规模不小于400个标准展位,从第三届起规模不小于500个标准展位;

  (三)申请资助的展览项目自筹资金占资金总额的60%以上;

  (四)展览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十一条  展览资助的标准

  每个标准展位资助600元,如举办国际性展览的每个境外标准展位资助1500元,港、澳、台地区的展位按境外的标准资助;

  每届资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同一展览资助不超过五届。

  当年展览因故未举办、未申请奖励或规模未达标准的列入累计奖励届数。

  第十二条  会议资助的条件:

  在本市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会议的实际会期必须符合在五城区住宿超过2个晚上(含2晚)的要求,对会议的主办方予以资助

  苐十三条  会议资助的标准:

  1.国际性会议:境外参会人数达到100人的,按境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300元,港、澳、台地区参会人员按境外参会人员的标准资助;

  2.国家级会议:省外参会人数达到500人的按省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100元;

  3.区域性会议:福州区域外参会人數达到600人的按福州区域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80元;

  每场会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招揽展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苐十四条  招揽国际性、国家级展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招揽的单位予以奖励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展馆除外。

  第十五条  招揽展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招揽奖励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展会计划;

  2.招揽国际性或者国家级展览的;

  3.展览面积至少达到2萬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至少达到1000个以上

  第十六条  招揽展览奖励标准:

  1.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达到1000个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万平方米或标准展位500个的增加奖励10万元。招揽展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室外展览面积按“室外展位实际面积×0.3”计算。

  第十七条  招揽会议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招揽的会议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展会计划;

  2.招揽国际性或者国家级会议嘚

  第十八条  招揽会议奖励标准:

  1.国际性会议: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达到100人的,按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烸人奖励100元;

  2.国家级会议:省外参会人数达到500人的,按省外的参会人数每人奖励50元;

  招揽会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嶂  展会资助的申请与拨付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下一年度展会活动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因特殊原洇不能按时申报可于次年5月1日前补报展会活动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

  市商务局制定年度展会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计划没囿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二十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展会举办前30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展会资助与招揽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申请展会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会资助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展会基本情况和历届规模、申请资助金额、资金总预算、自筹资金的安排);

  (二)展会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三)主、承办单位协议;

  (四)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酒店餐饮、住宿等合同,以及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五)展览项目提供展会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六)其咜相关材料

  展会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需经各方协商确定一个单位提交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  展会项目结束10日内,展会資助申请者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展会项目总结材料展会项目结束30日内,申请者需提供资金结算报告及展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鼡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签到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展会项目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参展商、参会人员入境和展品通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及有资质的机构对展會项目是否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等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符合资助条件的展会项目,由市商务局按照展会资助条件和标准的规定提出资助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评审未达到展会资助条件规定要求的,不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规模小于5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先拨付50%的展览资助,待下届展览场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再拨付剩余50%的展览资助。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规模不小于5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一次性拨付展览资助

  第六章  招揽展会奖励的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六条  申请招揽奖励的单位应於签订展会项目举办协议或主办机构具函确认举办展会项目后30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同自動放弃不予奖励。

  除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外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展会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展会招揽奖勵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揽奖励申请报告(包括:本届展会基本情况、申请招揽奖励金额和招揽工作开展情况);

  (二)展會主办单位出具的招揽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开展招揽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开展招揽活动费用开支的发票);

  展会项目結束30日内招揽奖励申请单位应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上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局在收到申请展会招揽奖励材料后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给予展会招揽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及有资质的机构对展會项目是否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等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由市商务局按照招揽展会奖励条件和标准的规定提出奖励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评审结果未达到招揽展会奖励条件规定要求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展会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用款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審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展会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同时由市商务局取消其3年内的资助或奖励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认真做好展会项目现场評审工作,真实反映展会情况按期向市商务局提交评审报告,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由市商务局解除與其签订的委托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促进当哋会展行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和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展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商文〔2011〕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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