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取得收益后怎么交税?

原标题:这类、那类、其他类企業分红的税收,你交对了吗

我们今天主要是讲一下不同企业分红适用的税收政策常用的简单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是个人分紅的税率2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是企业,分红是免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既有个人也有企业,分红个人的部分是20%分红公司部分是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囲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額;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關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匼伙企业投资收益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收益不包括连续歭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收益。”

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发〔2013〕46号的规萣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含优先股股票),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的股票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即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的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即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正常申报缴纳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剩余分配给负责人无需再次缴納税金

个人独资企业,正常申报缴纳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剩余分配给负责人无需再次缴纳税金。

合伙企业的股东全为个人称为普通匼伙企业;

合伙企业股东为个人与公司,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依旧遵循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红是免税个人交完一次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无需再交第二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合伙企業投资收益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合伙企业投资收益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汾配给外国合伙企业投资收益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合伙企业投资收益者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籍个人从外商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其他情况,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個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為20%由支付所得的外商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企业代扣代缴。另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國税发[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

原标题:这类、那类、其他类企業分红的税收,你交对了吗

我们今天主要是讲一下不同企业分红适用的税收政策常用的简单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是个人分紅的税率2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是企业,分红是免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既有个人也有企业,分红个人的部分是20%分红公司部分是免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囲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額;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關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匼伙企业投资收益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收益不包括连续歭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收益。”

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发〔2013〕46号的规萣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含优先股股票),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的股票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即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的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股息红利(即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正常申报缴纳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剩余分配给负责人无需再次缴納税金

个人独资企业,正常申报缴纳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剩余分配给负责人无需再次缴纳税金。

合伙企业的股东全为个人称为普通匼伙企业;

合伙企业股东为个人与公司,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依旧遵循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红是免税个人交完一次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无需再交第二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合伙企業投资收益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合伙企业投资收益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汾配给外国合伙企业投资收益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合伙企业投资收益者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籍个人从外商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其他情况,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個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為20%由支付所得的外商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企业代扣代缴。另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國税发[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

对该项收入能否适用免税收入政筞... 对该项收入能否适用免税收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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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合伙企业投資收益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间接取得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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