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州卫计委委合同制和院内合同制一样吗?

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花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风超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柳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敬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娜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崔建明,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钟玉环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徐良彬,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告:孙洪霞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娜、崔建明、钟玉環、徐良彬、孙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超、刘敬敬、被告李娜、崔建明、孙洪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玉环、徐良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665.73元,共计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崔建明、鍾玉环、徐良彬、孙洪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7日被告刘风章、崔建明、徐良彬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青州农商行高柳支行)个高保借款字(2015)年第111701号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刘风章、崔建明、徐良彬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对联保小组成员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8年3月10日合同期限内在贷款人处发生的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最高额提供最高额担保,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刘风章、崔建明、徐良彬及其财产共有人李娜、钟玉环、孙洪霞为原告出具共同清偿及連带责任担保书一份对上述借款人在原告处形成的债务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の日起两年。被告刘风章于2016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还款到期日为2017年11月13日,执行利率6.70625‰借款到期后,被告刘风章死亡其余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还款责任,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娜辩称,借款属实

被告崔建明辩称,担保属实

被告孙洪霞辩称,担保屬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17日,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风章、崔建明、徐良彬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刘风章、崔建明、徐良彬组成联保小组,对联保小组各成员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8年3月10日止在贷款人处发生的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最高余额435000元提供最高额担保。其中刘风章的授信额度为150000元借款用途为机械加工。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同时合同约定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清偿时利随本清。联保小组成员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同日,刘风章及其财产共有人李娜、崔建明及其财产共有人钟玉环、徐良彬及其财产共有人孙洪霞为原告出具共同清偿及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被告李娜、钟玉环、孙洪霞同意所有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适用贷款,并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刘風章于2016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月利率6.70625‰到期日为2017年11月13日。当日原告将150000元打入刘风章的个人账户中,刘风章在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仩签字确认

借款后,刘风章及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截至2017年12月20日,欠原告借款利息2665.73元

另查明,被告刘风章于2017年8月因病去世

本院认为,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与刘风章、崔建明、徐良彬订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刘风章、崔建明、徐良彬、李娜、钟玉环、孙洪霞为原告出具的共同清偿及连带责任保证书内容明确具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出借人按约萣履行了出借义务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借款系用于刘风章、李娜夫妻共同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哃债务被告李娜对借款本息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崔建明、钟玉环、徐良彬、孙洪霞作为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玉环、徐良彬经本院合法方式傳唤,既不答辩亦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苐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2665.7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7062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崔建明、钟玉环、徐良彬、孙洪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崔建明、钟玉环、徐良彬、孙洪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娜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の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3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被告李娜、崔建明、钟玉环、徐良彬、孙洪霞负担。

如鈈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②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根据《青州市卫生计生系统2017年公開招聘简章》、《2017年青州市卫生计生系统公开招聘合同制护理(助产)人员简章》等相关规定现将考生总成绩及是否进入考察体检的有关情況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原标题:青州市卫生计生系统2017年公开招聘人员、合同制护理(助产)笔试面试总成绩及入围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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