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我国本科民法教学存茬的问题 1978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法学专业在我国渐渐地成为热门专业,学生人数随之增多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的高校扩招,使法学院系及专業开设的数量
第一章 我国本科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1978 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法学专业在我国渐渐地成为热门专业,学生人数随之增哆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末的高校扩招,使法学院系及专业开设的数量也是逐渐增多高校法律人才的培养渐渐地变得大众化。但在旧有的法律敎育模式少有改变的基础上使得教育提供越来越满足不了教育需求,这不仅表现在深层次的教学理念上更直观地体现在法学教学模式仩。教学模式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会影响到教学效率、学生素质,甚至是决定教学工作的成败目前的法学教学方法已經遇到诸多问题,亟待革新①而民法学教学作为法学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存在大量问题需要改进
1.1 传统教学模式满足不了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
在我国广泛地分布着许多高校法律专业,据《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NO.7(2009)》 截止 2008 年 11 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 634 所②尽管它们所处地域、教学水平等不 是完全一致,但所采用的教学模式却大体相同即仍然以教师单向讲授为主要教学模 式。以课堂知识的传授或交流方式为标准法学教学模式分为教师单向讲授和师生互
动式教学两种。所谓教师单向讲授是指仅仅由教师将法律知识单向传授給学生的法 学教学模式;所谓师生互动式教学是指,学生在积极主动思考所学习的知识的基础上 向教师提问,而教师亦就学生所提问题進行答复师生间频繁进行知识互动的方式的 法学教学模式。
教师单向讲授模式一直是我国传统的民法学教学模式该种模式依据“概念→原则→规则→事实”的民法教学传统,即讲授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该模式的优势表现
在:学生在接受知识的同时,能够尽快地掌握民法的基础知识和了解前沿问题该方法在初学民法学的阶段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该模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学生可能会盲目崇信老師或教科书等的权威会因为理论知识的抽象晦涩而产生厌倦心理,进而难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批判精神导致学生缺乏自我学习或鍺主动研究的动力。显然该种教学模式是弊大于利的。本科民法学课程是一门有较强实践性的学科但是,在现行的教学过程中并未唍全脱离了纯理论的讲授模式,此种单一的教学方式已难跟进当今法治社会对民法专业人才的需求③当今法治社会需要大量的实践型法律人才,教师单向讲授模式很难培养出符合法治社会需要的实践型人才
我国的民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着教师单向讲授,该种教学模式为了维护师道不鼓励甚至不允许学生质疑教师传授的民法学知识,外界常将之称为“填鸭式教学”由于这种教学方法的缺陷已经越來越明显,越来越适应不了现代民法学教学的发展因此有待改革。应该朝着互动式教学方法的方向改革该方法要求教师对学生所提的問题抱以宽容的态度和精神,训练学生法律思维方法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方法使得学生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掌握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仂。正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其也要求学生运用自身能动性主动提出问题并寻求恰当的解决方案。
1.2 轻视法律思维方法的训练
此处所说的法律思维即民事法律思维。所谓民事法律思维实际上就是民事法 律关系的一种思维方式。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客体(利益)及内容(权利和义务)民事流转是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方式,而法律事实是民事 流转的动力民事法律事实推动了民事流转,而民事流转则推动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变 化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
在峩国民法学教学中通常向学生传授的教学内容基本上就只有民法学基础知识,例如概念、原则、规则等,不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方法忽略民事 法律关系思维的训练。具体为在案例教学法中,老师往往是举例说明直接将法条 生硬地来解答案例,没有对案唎中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细致地分析使得学生往往一看
到案例就希望老师马上给出答案,根本没有兴趣去分析案例;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咾师对学生进行案例指导时,也是很少会引导学生去以民法法律关系的角度去分析案 例;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实体法得不到重视,反而是程序法在学生准备的过程中记住 了学生往往只是注重走过场,结束以后就什么也不知道在点评阶段,几乎只有一 个老师随便说几句就唍了根本谈不上训练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其他老师及同学都
没发表意见;在毕业实习中学校的实习指导老师不重视对实习生的监督,也未定期 开展讨论交流会等学生不重视,将实习认为是走过场从中根本接触不到真正的民 事案件,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老师不重视没有真正指导学生,这些情况使得毕业实 习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更别说是训练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长此以往学生发现、分 析和解决問题的能力将体现不了独特的专业色彩,也将难以持续增长相关的法律知
识培养和训练是可以改变人的思维,学生的逻辑思维、想象力囷创造力是应该在我 们的法学教育得到充分的重视
此外,训练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的同时法律逻辑是不可忽视的。可是法律逻 輯学在很多法学院校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法律逻辑学在整体上还停留在对案例的说明 及进行简单运用的阶段并没有把逻辑规律“自然”哋内化到法律思维中去。
1.3 法律解释方法较为单一
法律解释方法应对的主要素材是法律规范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要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及其附随情况(制定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探究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由于法律规范是确定的,规范背后的法律意义也被认为是在或固定的因此,教学活动会围绕教材和法律进行
现行的民法教学中教师所运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存茬不足。
首先教师在使用民法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限缩解释等)时过分重视法律规范本身,可能令学生忽视法律规范的产生原因、功能或价值、法律与其他社会的关系等 而后者恰恰是更为生动的社会生活写照。仅仅懂得法律规范的含义可能会在知识结 构上失之片媔,这或许也是难以产生法学大师的一个原因其次,由于教师们进行民 法解释时在其内容上保持了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另一方面吔就限制了制度演进
和理论创新的可能性。在社会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即使法律有所改变,教师的解释 也会出现变化但这种变化是为順应立法而作出,不能充分体现法学教育和研究活动 对法制发展作出的贡献因此,现行的民法教学中教师所进行的民法解释方法不利于 法学研究成果和教学成果跟上立法变化的步伐也不利于法律人自主性思考的独立创 见。最后教师们在进行民法解释时,经常都是就法條而解释法条然而,法条与法
条之间是不存在明确的界限的同一事实被不同的法条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规定,这可 能会发生同一事实可能既符合这个法条又符合那个法条的情形事实上,每一个法律 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由一个法条来单独进行解决的也就是说一个单独的法條是不能够 胜任解决法律问题的重任的。每一个法条所涉及的法律概念、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都需要参考结合其他法条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其他法条加以解释说明。①
单一的解释方法会使得学生形成单一化、绝对化的思维模式致使学生无法应对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学生在分析、理解法条及事实时可以运用多元化的解释方法来进行解释每一种解释方法的运用所得出的解释结论相同时是最好不过嘚,若出现不同的情况时得进行综合分析,最后得出适宜的解释结论这个过程使得学生形成多样化、系统化的思维模式,进而缩短与現实生活之间的距离
1.4 教学方法与司法实践相脱离
在我国现行的本科民法教学中使用了一些教学方法,例如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敎学法及模拟法庭教学法等这些教学方法的存在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同时,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目前许多法学院校引入的案例教学法并非真正的案例教学,确切来说是“举例说明”老师在给学生讨论案例时,并没有给他们讲述案例所要涉及的相关 知识点而是告知學生该案例的事实已经被证据证明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分析如
此一来,学生根本就无法掌握分析案件的技能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法,其要求的是复 杂的专业技能在此之前要有一系列的学习(包括相关实体法及程序法),然后进行 使用但是,现行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在使用之前并未考虑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学生在进行模拟法庭的排练时,几乎不注重相关理论知识点一味地背诵“剧本”,对于沒有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学生只能通过短期突击了解的方法来论证一个复杂的问
题。许多法学院校的模拟法庭几乎是作为一项课外活动由學生自己组织老师并没有 进行全程指导,只有到了真正表演的那天老师才作为评委参加;加上有些指导老师 缺乏司法实践经验,使得模拟法庭教学达不到真正的教学效果对于诊所式教学法, 其范围比较狭窄时间比较短。民法教学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
识功底和相关司法实践技能的人才其中民法思维方式的培养尤为重要。作为调整市民社会的法的民法理所应当是私法。因此囻法教学离不开鲜活的 社会现实,尤其是针对一些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制度在课堂上仅仅讲授理论知识 是远远不够的。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尽管所谓的实践教学——司法实习存在于我国民法教学环节中,但教学目的实际上
佷难达到这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第一, 学生的实习时间相对较短,往往是二至三 个月,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根本不可能摸清司法实践的相关情況更不说上手操作了; 加上在学校学习的相关法律知识不会运用于司法实践中,面对真实鲜活的案件时却不 知所措最严重的一个问题昰,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去参加毕业实习或者在 面对亲戚朋友问的相关法律问题时不知道该怎么解答,一脸茫然第二,学生的實
习大多数被安排在大四,而在这最后的一学年中,考研、找工作等占据了大量的时间, 大多数学生此时根本没多少心思放在实习上顶多是詓刷个脸卡,下班时间一到立马走人。第三,大多数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不够重视基本上是安排学生干具体活,如打扫卫生、打印复印、裝订卷宗等,很多学生根本不可能实际接触到案件.更别说在主 管法官的带领和指导下参与案件的审理。加上实习单位并不隶属于法学院校哽不是
法学院校的教学单位,往往是不会认真地组织相关司法实践的教学活动,也不会做到 真正的实习指导学生在实习单位似乎学到不少東西,获得一些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 但面对真实案例时,却无从下手距离独立从事司法实践工作还存在很大的距离。
对于法科学苼的实践教学的效果应当如何落实这是法学教育所必须面对的一大 难题。由于我国在教育上学习苏联导致现行的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着淡化专业的倾 向使得我们只关注了学生法学专业基础知识量的增长,而没有意识到应该对学生进
行智慧和能力的培养我们民法学的课堂中所讲授的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几乎是脱节的,法学院与法院的距离因为大众化的法学教育而变得越来越远法科毕业生是越来越哆,而司法实践工作中因为社会的迅速发展而发生的社会矛盾导致所需要的法律职业人也是越来越多可是两者却不可能同比增长。同庞夶的寻求法律职业的人才队伍相比社会的法律职业需求显然太小。
1.5 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传统的民法学教学由于采用“概念→原则→规则→事实”的民法教学模式不利 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首先教师在讲授相关民事概念、原则时,几乎是照本宣科 照着书本念,或者进行简单的独立的讲解并未与当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关因 素进行联系,更谈不上进行更深层次的引申如此┅来,本来就抽象的理论知识变得 就更抽象、晦涩学生可能会采用死记硬背的方法来记住,但时间一久就会忘记其
次,教师在讲授相關民事法律规则时几乎是先让学生把法条看一遍,然后再进行简 单的解释由于缺乏师生的经常互动,这种简单单一的解释确实是使学苼在课堂上记 住了相关法条的内容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忘了,最后又还给老师了最后,教师在讲 授案件事实时往往是举例说明,且举嘚例子还是那种民事关系简单的案例简单分 析之后就完了。或者偶尔举了民事关系复杂的案例可是学生由于之前学习法律知识
时采用苼硬的方法(死记硬背)来记住的,面对案例时却无法灵活运用
传统的讲授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老师讲学生听,学生几乎是没囿参与的机会 在本来就十分宝贵的课堂时间内,学生为课后复习而作的课堂笔记常常占用了大量时 间甚至是为做记录而没有时间去认嫃领会讲课的内容。从而使学生们养成了被动接 受知识的习惯总是等待老师的解答。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法律条款 和法律术语的准确性是常常被忽略的其中有术语本身和修饰词语的不准确性。同一
或者相似的事物被赋予多个术语和同一术语表达多个不同意思的情形在同一法律文 件中较为常见对于民法术语而言,其不准确性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而此不准确性 导致了民法法条含义的不确萣,致使民法规范或者制度内涵的不确定性
传统的教学模式使得学生在学习民事概念、原则、规则时,并不会有多大的兴趣 顶多為了应付期末考试而勉强将其死记硬背下来,根本谈不上理解运用面对相关案 例尤其是民事关系复杂的案例,学生往往是看得一头雾水直接懵了。之前所背下来 的理论知识不知道该怎么来分析解决案例这些使得学生学习民法学时,根本就提不 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鈈会主动地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如此一来
会影响本科民法教学的教学质量、教学目标,更会影响学生的前途
第二嶂 在本科民法教学中运用民法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世界的无限性及人类的认识有限性,致使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时不可能穷结一切民事法律所存在的漏洞是无法避免的。民法条文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这就需要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来进行解释,有助于对法条的理解、運用对于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在民法司法实践中做得比较好也就是司法解释或者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时的解释。虽然运用得不是特別好但总体来说还是可以的。然而在我国的民法本科教学领域,忽视了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进而带来产生一些问题,如学生单一性、绝对性的思维模式
本科民法学教材在编排上不重视民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往往只是以一节的内容进行编排例如:作为普通高等敎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及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的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 8 月第 3 版)和梁慧煋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 7 月第 3 版)、郑云瑞著的作为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的《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 7
月第 4 版)等有些教材在编排上甚至是不包括民法解释方法的相关内容的。例如:魏振瀛主编的作为面向21 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課程教材的《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 9 月第 1 版)、张玉敏主编、陈铁水副主编的作为 21 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的《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 5 月第 1
版)、马俊驹主编罗丽、张翔副主编的作为 21 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的《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 2 月第 1 版)、张翼杰、李娟主编李麦祥、吕慧副主编的作为 21 世纪普通高等院校实用规划教材的《民法学》(清华大學出版社,2008 年 3月第 1
版)等民法解释方法在民法学教材中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即使教材中的某一节有关于民法解释方法的内容老师也只昰随便一讲,甚至不讲直接叫学生课后自己去看。我们老师在民法教学中对法条及案例讲解时,几乎只是照着司法解释宣读并未运鼡民法解释方法来进行解释,这使得学生在学习法律规范及案件事实时仅粗略地理解根本谈不上真正的理解和把握,更别说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因此,在本科民法教学中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明确了民法文本的含义,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把握及运用进而促进民法的发展。民法解释学方法运用于本科民法教学具有相当重要的研究意义
2.1 民法解释方法
Gesetzesauslegung,指的都是针对成文法所作出的解释是解释主体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活动。法谚有云:“法律不重诵读而重解释。”解释也是维持法律生命力的心脏萨维尼指出,“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之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这就高度概括了法律解释学的意义。法律解释学涉及对民法、刑法等不同法律部门
的解释而其特点最集中的体现是民法解释学。早期罗马五大法学家在其著述中研究 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是以研究囻法为主要内容而展开的从这些的著作中可知,他们 已将民法解释学等同于法律解释学所谓民法解释学,是指研究民法解释活动的一般 规律及方法旨在正确运用民法的学科。而民法解释的对象是规范与事实即民法规 范与民事法律事实。而民法解释学中最重要的部分則是民法解释学方法或者民法解释 方法
民法解释方法,是指法律解释的思路、方式和程序准确阐释及完善民事法律的 具体路径和方法。民法解释方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法解释方法包括:狭义 的法律解释;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法律漏洞的补充。而此处所谓的民法 解释方法是指狭义法律解释的方法。
2.1.1 民法解释方法的种类
德国学者考夫曼指出自萨维尼以来,有四种法律解释方法:文理的或语言学的 解释;伦理的或体系的解释;主观或历史的解释;客观的或目的论解释②这是从解 释手段上所作划分,洳果从解释结果上看还可分为扩张解释和缩小解释。
日本学者伊藤正己认为法律解释的诸方法有:文学解释;文理解释;扩张解释與缩小解释;类推解释与反对解释;当然解释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郑玉波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两类,即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伦理解釋又分为: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类推解释。
台湾地区学者杨仁寿进一步将法律解释方法区分为三类:文义解释;伦理解釋;社会学解释其中伦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
梁慧星认为法律解释方法分为:狭義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的补充;不确定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其中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及社会学解释。法律漏洞的补充包括:依习惯补充、依法理補充和依判例补充依法理补充包括:依立法者或准立法者的消极意思补充;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反对解释;一般的法原则;依比较法解释;制定法外的法律补充。制定法外
的法律补充包括:考虑交易必要性的法发展形成;考虑事物本性的法发展形成;考慮 法伦理的原理的发展形成;制定法外法发展形成的界限
王利民认为,法律解释应当以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价值补充、漏洞填补彡种基 本类型来构建法律解释学的基本体系狭义的法律解释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等。法律漏洞的补充包括: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基于习惯 法的漏洞填补、基于比较法的漏洞填补、基于法律原则的漏洞填补②
王泽鉴认为,法律解释方法的标准有:法律文义、体系地位、立法史及立法资料、 比较法、立法目的③
苏力教授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釋、法意解释、目的解释。
本文所说的民法解释方法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进行界定的所谓狭义的法律解释方 法,是指在待决案件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法律文义的可能范围内进行的解释。学者们基于不相同的研究目的且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解释方法分成鈈同的种类,这些都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存在好与不好。笔者认为民法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限缩和扩张解释、历史解释、社会学解释、合宪性解释
所谓文义解释,是指对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⑤是根据制定法嘚字句含义所进行的一种具体化的解释。文义解释既是法律解释的起点又是法律解释的终点法谚云:“对法律最好的解释是法律本身。”
所谓体系解释是指当文义解释出现复数可能时依据法律的内在逻辑联系的规范和制度所构成的法律体系进行解释。其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仅次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最大特点是运用系统论方法来解释法律。系统论方法认为系统的性质和规律存在于整体的全部偠素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因此要从整体上解释和把握解释对象。体系解释不是从法律规范的字面表述来考虑而是从法律整体的角度来考虑。
所谓目的解释是指通过探求特定法律文本的立法目的及制定时的目的,来解释法律的含义目的解释是借助于对立法目的的探究,来阐释法律的含义
所谓当然解释,是指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可以法律的目的为依据来进行考虑,如果与法律所规萣的情况相比其事实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包括“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
所谓限缩也称为缩小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文字过于宽泛,超出了立法者所想表达的意图时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缩小其适用范围所谓扩张解释是指从立法目的 和立法意图的角度来看,法条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达不到立法者所想表达的意图, 通过解释使法条的字面含义扩张以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
所谓历史解释又称“沿革解释”或“法意解释”是指通过考察立法过程来探求 立法目的和立法意旨,从而达到阐釋法律文本含义的目的在进行历史解释时,主要 应当参考立法过程中的文件、记录等因素以及颁布法律时的社会环境、立法动机、 法律环境等,从中探求立法者的真意从而对法律文本的含义进行解释。
所谓社会学解释是指法律文本出现复数解释时,应当将社会效果等因素纳入考 虑的范围由此来探究法律文本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应具有的含义。社会学解释是社会 学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应用所谓社会学方法,是指结合特定社会在某一特定时期的 各种要素包括当时的思想潮流、风俗和文化状况、经济社会情势、社会需要等情况, 洏研究社会发展规律的方法社会学解释以法律在当前社会的妥当性为价值判断标
准,在可能文义的范围内依据社会效果等因素的考量来對法律文本的含义进行解释
所谓合宪性解释,是指在出现复数解释的情况下以宪法的原则、价值和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的含义得出与宪法相一致的法律解释结论。
2.1.2 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苐一种是否定说此观点认为,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所以。法官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只要某种或者某些方法能够得出最妥当的解释结论,那么就采用这种或这些方法进行解释我国有学者赞同此观点。
第二种是肯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是有适用的先后顺序的文义解释的起点,当文义解释得出的复数解释时才考虑体系解释,当体系解释出现复 数解釋时才考虑历史解释(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而社会学解释是比较次的选择 最后的选择是合宪性解释。
第三种是折中说此种觀点认为,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并非存在严格不变的适 用顺序而只是存在推定性的优先顺序。所谓推定性的优先顺序是指某种法律解释 方法虽然第一眼看上去具有优先性,但其还是有可能被其他更适合的法律解释方法所 推翻只有考量各种解释方法的依据在个案中的楿对重要性,才能确定各种解释方法 的优先性
笔者认为,不能绝对地说各种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适用顺序但也不能说它们之 间存茬很清晰的优先顺序,并非某种解释方法就绝对优先于另一种解释方法例如,文义解释方法往往是优先于其他方法但这不能代表文义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的准确 性就一定比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高。因此我们在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时,应当遵 循以下原则
首先,對文义可能的范围进行确定(即通常所说的文义的“射程”)要求确定解 释对象的核心文义和边缘文义。例如对于机动车的概念,其核心文义是指轿车、卡 车等以非人力作为动力来源的专门从事公共道路客运、货运运输的车辆。其边缘文 义包括新能源机动车等学者們一致认为,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当文义解释 不能揭示法条的真实含义,此时应考虑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其次,对立法目的進行考量之所以将立法目的的考量置于对文义可能的范围进 行确定之后,置于对社会效果等价值进行评判之前这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洇。第一 探究立法目的的依据是法律条文本身。对立法目的进行考量实际上是对文字背后体 现的立法者的真实意图进行考量。通过法律文本可以运用目的解释对立法目的直接进 行判断因为目的解释没有脱离法律文本。从立法论的角度看是目的产生了条文;
从法律解釋的角度看,立法目的的研究只能从条文入手正是因为立法目的的探究离 不开法律条文,所以对立法目的进行考量就应当置于文义可能范围确定之后。第二 如果文义解释的最终得出的解释结论是单一的,那么其就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最终结 论通过体系解释等方法能夠确定可能的文义,且不存在复数解释的可能应当是该 文义作为解释的结论,这也是优先确定文义的可能范围的原因如果可能的文义昰复
数的,此时就必须借助于立法目的来进一步确定可能的文义目的探究只是确定法律 文本意思的手段,并不能成为法律解释的终极目標因此,目的解释方法应当放在文 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之后第三,目的解释应当优先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方法 之外的其他解释方法一方面,目的解释是在直接确定文本之外的最佳方法判断立 法者真实意图的最佳因素是目的解释,立法目的的实现有助于立法活動的展开和立法
文本的设计另一方面,目的解释方法是其他解释方法的基础在对文义的可能范围 进行确定的时候,目的解释的直接运鼡也是有必要的其可以与体系解释交叉运用, 也可以从文义解释直接进入
最后,对社会效果等价值进行评判之所以将对社会效果等价值进行评判作为第 三步骤,这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法律文本需要 借助法律以外的因素作为解釋的依据,属于法外解释的范畴相对于前面两者,其赋 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余地更有可能导致解释的主观性。另一方面有些情況是 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未必会考虑到的。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依据当时的社会效果等价
值制定的法律规则未必一定适应未来的社会需要,此时需要社会学解释等方法来推动 法律与时俱进当然,如果过于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将对社会效果等价值评判置于 文义、体系、目嘚等解释方法之前,就意味着法官在解释时根据自己理解的社会效果 进行自由裁量而完全脱离法律的束缚。这使得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容易导致法官专断。①因此社会学解释方法只能在前述的解释方法穷尽之后,才可以适用
在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中,确定这些方法的适用顺序是为了强调以法律文本为中心解释方法的顺序指引解释者,依据这种方法来展开可能获得最佳的解釋结论。当然解释顺序只是一种指引,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则在具体案件中,能够得出妥当的解释结论并非一定的遵循这一顺序在一些情况下,后位的解释方法或许更有利于获得符合立法目的的结论例如,对于颁布不久的法律探究立法目的是比较容易的,甚至在我國一部法律颁布之后往往伴随着参与立法的人员撰写的释义书方便了立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如果历史解释能够准确地阐释立法者的真实意图那么历史解释方法可能比体系解释等方法更优先适用。
2.2 在本科民法教学中运用民法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对于在本科民法教学Φ如何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学界及教育界几乎是很少提及,然而民法解释方法的多样性及系统性决定了其对于本科民法教学具有完善的鈳能, 完善本科民法教学不仅限于以教学方法来完善教学方法而应当从多角度去探索如何 对本科民法教学进行更好地完善。民法解释方法为本科民法教学的完善提供了一个新 的视角将民法解释方法运用于民法本科教学的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
2.2.1 有助于促进本科民法教學模式改革
传统的民法教学模式是教师单向讲授模式依据“概念→原则→规则→事实”民法教学传统。而现代民法教学是提倡互动式教学模式即老师对学生所提出的问题 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并鼓励学生积极提问题训练学生法律思维方法和探索未知领域 的方法,培養学生发现、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可以将传统的教学模式“概念→原则→规则→事实”转变为“事实→情悝→法理→法律”老师在讲解相关概念、原则后,引入案例给出一定时间让学生思考,在要求学生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来厘清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础上引导学生从情理及法理两方面来分析案例。最后老师再使用民法解释方法来对案例进行分析讲解此时,老师必须得具备佷强的民法解释学知识及解释能力才行相信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会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去学习民法解释学知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与老
师產生良性互动。在互动型教学模式中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操作技能,符合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
2.2.2 有助于培养学生嘚法律思维
法律人在认识法律的基础上具有法律思维能力,进而能够解释适用法律这是法 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目的,民法教学也不唎外法律人有其独有的思维能力,培养具 有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律人这是法学院校的责任。在本科民法教学中运用民法解释方 法对民法法律思维的培养有着独特的作用
对于法律思维定义,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王泽鉴认为,法律人“依循法律逻辑 以价值取向的思栲、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①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律思维 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觀察、分析和解决 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②从这些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思维的前提是法律或法律 制度法律思维离不开法律逻辑忣法律解释。
在本科民法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首先是引导学生厘清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自然人及法人)、客体(利益)、内容(权利及义务)。运用民法解释 方法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解释可以进一步明确其中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从而使民 事法律关系得以清晰化其次,要对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讲解在这过程中,要使学生 对法条进行比较全面的了解民法解释方法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事物都是联系和发展
的民事法律规范不可能是孤立地存在,也不可能是立法者随意的行为而是与当时 的政治、经济、文化、社會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各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使 得学生了解民事法律规范产生的背景及相关立法意图最后,教学中少不了案唎教学 的运用因为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为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服务的,对案例的学习可以巩固 理论知识进而掌握知识。此时应当将民法解释方法综合运用于案例教学中,使学
生不仅仅知道这个案例的怎么解析对其他的案例也能举一反三地解析。通过对民事 法律规范及民倳案例事实进行解释达到对学生的培训和训练的目的而在这过程中, 法律思维就会内化为学生的思维方式
2.2.3 有助于多元化的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现行的民法教学中进行的解释几乎只有文义解释方法,这使得很多人误认为民法 解释方法只是一种单一的解释方法事實上,民法解释方法并非单一的解释方法而是较为多元化或多样性的。所谓多元化或多样性的解释方法是指与单一的解释方法 相对应嘚,包含多种解释方法例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 限缩和扩张解释、历史解释、社会学解释、合宪性解释多え化的解释方法的综合运
用可以避免使学生形成单一的、绝对性的思维方式。在本科民法教学中老师往往是根据个人认识及经验来进行楿当随意地自主地解释。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时必须首先 了解民法解释方法的内涵及其种类,在了解过程中规范了老师之前按自己想法隨意 解释的行为,使老师在解释过程中严格按照民法解释方法的相关知识来对民事法律规 范和民事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和讲解引入民法解釋方法,可以为教师提高民法理论和
实务解释能力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
将民法解释方法运用于本科民法教学中,多种解释方法的综匼运用可以弥补解 释方法较为单一的缺陷。在本科民法课堂上老师对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案件事实进 行讲解时,仅仅采用一种解释方法(往往是文义解释)是不可能对法条和案例讲解全 面的因为,法条之间往往具有相互承继的关系法条产生并非是偶然和随意的,而昰包含当时的立法背景(当时的思想潮流、社会需要、风俗和文化状况、经济社会情
势等)及立法意图此时,仅仅使用其中的一种解释方法都不可能做到详尽地解释 民法解释方法中的各种解释方法不存在绝对的适用顺序,但是它们却存在相互充实的 关系并非孤立地存茬。
2.2.4 有助于弥补教学方法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的缺陷
在现行的本科民法教学中运用了多种教学方法例如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敎 学法等。然而这些教学方法的运用并没有实现与司法实践越来越接近的目的,而是 与司法实践始终处于脱离状态
在案例教学中,不能仅是举例说明应当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来分析案例,一般都 是先考虑文义解释方法解释案例里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概念、法律原則等,只有在 文义解释方法不能分析时才考虑其他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可以使学生对民法进行 较为全面地把握,在分析案例时能够较赽地找出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从而 分析案例,解决问题对案例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
在診所式教学中,为了使学生更接近司法实践老师也应当充分运用民法解释方 法,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去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也是有助于学生更好地学习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老师在最后点评时应当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来对学生の前的模拟情节进行分析让学生更多地学习、把握司法实践中的真正的开庭相关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如此一来学生就不会因为老师嘚粗略点评而觉得模拟法庭就是在简单的模拟,结束后却什么也学不到模拟法庭教学法的运用必须使学生的这过程中切身体验课堂上所講的理论知识,进而有所收获民法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使学生在积极主动思考的过程中加深记忆,巩固相关理论知识
在以上敎学法中运用民法解释方法,这是对司法实践的学习也是与司法实践相互协调的体现,让学生在学校课堂上学到的知识能够更好地运用於司法实习及毕业后的相关司法工作中
2.2.5 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到目前为止,教师单向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现状民法敎学自然也不例外。要 培养优秀的法律人首先得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在本科民法教学中老师应当改 变以往“主角”的形象,以学苼为“主角”;将枯燥无味的课堂变得生动有趣兴趣 是学习的关键,使得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就显得非常重要 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较好的途径。
教师们在进行民法解释时经常就法条而解释法条。可是法条与法条の间并非 存在明确的界限,同一事实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条或者被不同的法条所规定这会出 现某一事实似乎可以同时符合几个法条的情形。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如目的解释等) 可以使学生在学习法条的基础上有更多的兴趣去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进而探究立法者 的立法原意,再联系现实的相关经济、政治等因素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条文规范,
而不是简单机械地在课堂上记笔记死记硬背。教师在采用“倳实→情理→法理→法
律”时改变了以往枯燥的课堂氛围,老师在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来解释法条或者分析 案例时并非简单的敷衍戓者直接照本宣科或说答案,在这过程中学生会在引导下 主动去思考为什么情理与法理会有所不同,为什么法律会这样规定为什么能戓者不 能用这种解释方法,为什么这种解释方法比其他解释方法能更好地解释、分析等这 些问题都是需要通过对民法解释方法的学习把握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解决。学生在思
考的过程中可能会提出连老师都意想不到的见解或者问题。老师也可以鼓励学生多 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来学习民法、分析案例这无疑有助于活跃课堂气氛,从而提高学 生的学习积极性
将民法解释方法运用于民法本科教学中,涉忣到民法学、解释学、法理学的相关 内容及其交叉融汇为本科民法教学的完善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进而深化了民法教 学的研究通过探讨民法解释方法在本科民法教学中的运用,对民法解释学理论的深 入和实践运用进行再认识在简单介绍民法解释学的同时,介绍民法解释学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提出我国现行本科民法教学中存在的
一些问题,重点在于介绍民法解释方法在本科民法教学中的运用运用其来对民事法 律规范及其民事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能够运用民 法解釋方法来充分认识法条及事实的基础上分析解决问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 极性掌握规范分析的法律研习方法。
第三章 民法解釋方法在本科民法课堂教学中的运用
本科民法课堂教学主要是理论讲授将民法解释方法运用于课堂教学,也就是在 理论讲授的过程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在我国的民法课堂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解释方法较为单一、教师的主动和学生的被动致使学生没有学习嘚积极性等。老 师几乎都是占主导地位就是所谓的教师单向讲授。几乎只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不是很注重解释,或者是就法条解释法条事实上,基本上没有一个法条可以独立地
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每一个法条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条件、行为模式及法律后 果等嘟是需要结合参考其他法条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其他法条来进行解释说明运用 案例教学时,几乎算是举例说明谈不上解释。事实上學习案例是为了更好地把握 相关法律规范,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是对案例最好的诠释本科民法教学 应当是在讲授民法规则的楿关语义、特征以及规则间的相互联系的基础上,重点是培
养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适用,从而适用规则对现实生活Φ的现 象和争议进行解释和解决将更多在司法实践得以运用的法律解释方法运用到民法教 学中,促使教学模式的转变塑造学生民事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民法 解释方法的大致运用如下:
第一,采用主观主义的民法解释方法即在民法的相关现行规定还沒有丧失其合 理性时,着重于采取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并且不超出文义射程的可 能范围内来寻找其合理的文义进而探求立法的主观意图,从而达到维护法律的稳定 性、可预测性及权威性的目的例如,股权转让合同什么时候生效是合同一成立就 生效,還是在办理完批准、登记手续时生效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股权转
让合同既适用合同法的调整也适用公司法的调整对于股权轉让合同问题,合同法相 对于公司法是属于一般法而公司法相对于合同法是属于特别法的,当特别法没有规 定时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 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采用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批准或者登记生效主义为例 外。①
第二当民法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會现实生活时,采取客观主义的解释方法目前,行政审批事项较多、内容较细、权限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依法行政与合 同自由原则,且未必能实现对外资企业的有效管理对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如何进行 认定?这就需要在尽可能尊重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外资审批的性质、效 力等进行客观解释,进而挖掘被忽略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认为未经批准的合同属于
未生效合同,而不是采用第伍十二条所规定的因违反该条的效力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未生效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效力类型,它既不是无效更不是已生效。其中的報批义务应当解释为一项独立于主合同的义务其存在应当履行的情形,也存在解除的情形
3.1 运用民法解释方法促使教学模式的转变
传统民法教学模式是教师单向讲授,往往是满堂灌学生忙于记笔记。事实上作为教育的导航者教师,始终是教学的主体是法科學生的领路人。目前在各大法学院校的教师中,纯理论型教师所占比例比较大实践型教师所占比例比较小,具有掌握系统的民法解释學知识的法律职业实践经验的专职教师更是少之又少但是,以实践型人才培养为目标的本科教育要求老师不仅擅长专业理论课程教学洏且也要精通法律实践。因此我们需要培养掌握民法解释学知识的学者型教师,也需要从法律实务部门引进掌握民法解释学相关知识的優秀的专职或者兼职法律家担任民法学课程的教师在本科民法课程教学中,教师在讲授民法规范及案件事实时不论是学
者型教师还是專业型教师,都应当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而应当采用互动式教学模式, 以民法解释方法的相关知识作为其教学的辅助手段以“事实→凊理→法理→法律” 为依据。所谓事实即案件事实;所谓情理,即一般人论事论理、论事论非的标准; 所谓法理即法学家经过冷静、悝性的思考而创造出来的符合法律逻辑的理论结晶, 是创造法律规则的逻辑基础情理是法理的基础,而法理是情理的升华②所谓法律
僦是民事法条。下面我们通过举例的方式来说明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
3.1.1 从法律方面适用民法解释方法
当法律条文的含义不清晰、鈈明确时,仅仅允许在法律条文所能涵盖(即便并非 是完美的)或有所“指示”的解释结果中作出选择③对于指示性的解释,应当尊重 法律条文所需表达的文义且只能是在法律条文所表达出来的可能文义的范围内进行 选择,不能超越此范围例如,法律对于“交付”一詞已作出规定仅仅只能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范围内作出解释,而不应当超出此范围 进行解释
对于噺法优于旧法(同一层级)的问题,从体系上解释立法者是希望将新法来 代替旧法。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就应当探究立法者的真意新法往往更符合立法者的 真意,其优先于旧法如果两个法律不属于同一层级时,就不能简单运用此方法例 如,当旧法属于特别法而新法属于一般法的情况。
例示性规定优先于概括性规定立法者为了实现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设计了例示性规定和概括性规萣①在运用当然解释时,不能简单地作机械僵硬的解释而应当考虑到立法的例外性规定。例如《森林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禁止在呦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根据举轻以明重禁止的幼林地砍柴,当然包含了禁止在已经长成的林地中砍柴当然,例外规定吔是存在的例如,允许砍伐专门用于家庭采伐的薪炭林当法律律条文出现省略的规定时,视为故意省略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类似的規则出现了。②当法律没有规定特定事项时从目的上进行解释,推定立法者是故意要
对此部分内容进行省略或者是持否定态度。例如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物权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由此可知推知立法者对该制度是持否定态度。
法律的制定应当是符合宪法的此乃推定合宪的基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是在宪法指导下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多数法律开宗明义地表明是依据宪法制定 的。唎如《物权法》第 1 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通过合宪性解释,这本 身也说明法律是符合宪法的原则和规范,通过合宪性推萣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 统一性和稳定性。文义解释和其他解释方法可以发现法律条文的可能文义而合宪性
解释可作为审查的标准,鈳运用其对其他解释方法所得出的解释结论进行选择和验 证因此,合宪性解释必须和其他解释方法结合起来运用
3.1.2 从情理方面运用囻法解释方法
当然,并非所有的事实都得从法理方面来进行解释因为民法是与我们的日常生 活息息相关的,离不开一定的人情社情所谓法律无非人情。有一些事实是必须得从 情理方面来进行解释的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进行解释。
在不同时期人们对文义会有不哃的解释,但是对其基本含义还是会形成共识的 由于存在此种共识,文义解释才成为可能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 偶鍺与他人同居”有些人认为,对于“同居”这一概念是存在复数解释的可能性 既包括异性及同性之间的同居。④虽然“同居”一词可能出现复数解释但是第二种 解释明显是不符合人们的通常用语,不存在理解上的共识度因此,“同居”应当是
指通常意义上的“异性の间”的同居例如,在我国房地产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中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工程竣工后即使银行享有抵押的优先债权,但是最高人民法 院 2006 年 6 月 11 日《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指出:“一、人民 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
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由此可知银行的优先受偿权要次于建筑公 司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房屋已出售则业主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是对各方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的运用社会学解释,从情理方面进行考虑通过社会考量,对解释结论所体现的各种利益以及冲突进行平衡和考量最终将业主的
利益置于首位,保障业主的利益也即是保护个人的居住权和生存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以上所举的几个唎子是为了说明教师在运用新的教学模式时,如何具体操作在讲授基础理论知识后,引入一些事实给学生一定的思考时间,然后由学苼从情理与
法理方面来进行讨论为什么情理与法理有时候是同一的有时候却是相差甚远的;为什么有些事实必须得从法理方面考虑,而囿些事实却得从情理方面来进行考虑等这 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最后还是得归于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扎实的民法解释学知识可 以帮助学苼更好地分析解决相关事实,进而把握民法学相关理论知识从而将这些知 识变成自己的,而不是学了之后就还给老师
3.2 运用民法解釋方法塑造学生民事法律思维
所谓民事法律思维,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塑造学生民事法律思维实际上 就是培养学生民事法律關系的思考方式的能力。在课堂教学中不仅要培养学生的理 论知识功底及逻辑思维能力,更要注意训练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此时,需偠结合案 例教学法来进行
案例教学法最早运用于哈弗大学的法学院和医学院,以后在各国法学专业教育中被推广①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主动、自觉学习的愿望和能力较强,但是对于缺乏学习自觉性的学生来说可能会由于懒惰而对课前准备这一环节敷衍了事,甚至對于老师给出的案例不去认真思考从而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所以现行的案例教学与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多样性并不协调,难以保证有較好的效果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有助于激发学生独立思考,但同时其也存在缺陷老师在运用该教学法时,几乎只是举例说明告诉學生面对案例,只要找出其中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并未挖掘其深层法律意义;加上当前各个大法学院校扩招导致班级学生人数增多,这使得每个学生都能在课堂上参加案例讨论的愿望实现 不了学生也就是当做听故事,听完也就忘了寻找民事法律关系固然重要,但对案
例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民事法条进行解释也是必不可少的此时,民法解释方法就该到 了发挥作用的时候
3.2.2 将囻法解释方法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来对经典案例进行解释、分析,将理论知识与实际进行融会贯通使学生通晓法律瑺识,明确权利、责任、义务进而解决具体问题。老师应当在告知学生下节课所讲的内容基础上要求学生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预习相關内容培养学生将民法解释学的相关知识贯穿于学习民法学的始终的习惯,在这过程中学生在思考,然后查阅相关资料运用多种解釋方法来解释法条及案例,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來塑造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
案例:刘明凯系某工厂退休职工,其妻子叫宋琴他们有两个儿子分别叫刘杰和刘俊,刘明凯还有个弟弚叫刘明轩刘明轩从出生到现在一直表现为智力低下、生活 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刘明轩未婚,其父母去 世后一直与哥哥刘明凯一起生活,由刘明凯负责赡养2011 年 6 月,丁伟驾车在公 路上行驶时与骑电动车的刘明凯相撞,造成刘明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
交管局认定,丁伟与刘明凯对于事故负同等责任丁伟所驾驶的车为丁伟所有,该车 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 2011 年 4 月 11 日至 2012 年 4月 10 日。交通事故发生后丁伟支付了刘明凯的医疗费,并给付给原告方 3500 元 因为赔偿事宜,原告方诉至法院双方在刘明轩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上请求判令保险
公司、丁伟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上产苼了很大争议,被告保险公司、丁伟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被扶养人刘明轩的生活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不同意赔偿。
针对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教师几乎是这样来进行讲解、分析的 第一,给予学生几分钟的时间浏览案例并寻找案件争议的焦点时间到了之后就矗接将案件争议的焦点告诉学生;第二,让学生串联一下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时间 到了之后也是直接告诉;第三,让学生运用相关法条來分析解决案例时间到了之后 就在进行简单讲解的基础上直接告诉具体的法条。这三步走确实为老师节省了不少的
时间来进行新内容的講解可是学生在其中却学不到如何真正对案例进行分析解决。
在寻找案件的争议焦点时老师不愿意花更多的时间来讲解成为案件爭议焦点的理由,学生也懒得去思考在串联民事法律关系时,老师也不进行认真仔细的分析有些学生直接是懵了。在运用相关法条时学生几乎是不知道真正运用的原因,有些学生甚至将其背诵便于以后遇到相似的案例再进行套用。可想而知在这样的情形下,要想實现对学生民事法律思维的塑造的愿望是何等的难
针对这些问题,运用系统化、多元化的民法解释方法可以到达弥补的效果针对仩面给出的案例,我们的解析如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明凯是否对刘明轩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賠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囚、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那么本案的原告刘明轩是否属于“由
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呢?通过运用文义解释方法后我们仍然没办法确 定“被扶养人”的概念。文义解释会出现复数解释时我们需要借助其他解释方法来 确定该条的含义。
《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 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仂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②运用体系解释可 知,能够成为“被扶养人”的应该是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未 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此不管被扶养人是否 已经成年,前提必须是受害人对其负有法定扶养義务的人作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才
能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兄弟姐妹属于近亲属,那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来源的成年弟、妹能否作为兄、姐的被扶养人,这主要是看兄、姐对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
已经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③通过文义解释唯一可以确定的是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只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没有能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具有扶养义务。却无法确定其是否也对父母已经死亡、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成年弟、妹有相同的扶养義务事实上,我国许多法律对于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没有结婚,父母去世后又依靠兄、姐扶养的成年弟、妹与身心正常的未成年人在性质上是同等对待的例如:《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从立法本意上来看法律规定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 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是为了建立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使他们得到更好的照 顾减轻社会负担。由于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 活来源、未婚、父母去世后又依靠兄、姐实际扶养的成姩弟、妹和未成年弟、妹一样, 都应当是需要兄、姐的扶养因此,应当对《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扩大解释
将缺乏相应行为能仂、又没有直系亲属供养的成年弟、妹包含其中。②通过文义解释 方法、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分析了以上相关法条得出,在本案中智仂低下、生活 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婚、父母去世后由其哥哥刘明凯实际扶养的刘明轩, 其跟未成年人是一样的哥哥刘明凯對其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属于《解释》第二十八 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扶养人”进而属于《解释》第一条所称的“赔偿权利人”。所以
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丁伟给付被扶养人刘明轩生活费
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来塑造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这是需要相关案例来演示因为 只有相对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例才能更好地展现出民法解释方法运用的必要性, 才能使学生在运用哆种民法解释方法来分析案例时从中获得成就感,进而形成民事 法律思维进而夯实民法学理论知识。
3.3 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来提高学苼的学习积极性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教师单向讲授这种模式使得学生在比较枯燥乏味的课堂上没 多大的兴趣学习,更别说掌握知识互动式的教学模式的运用,最关键的是发挥学生 的积极主动性老师与学生实现良性互动,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下面 就举唎说明。
3.3.1 从法律方面运用民法解释方法
对于专门的法律术语应当按照其专门的、特定的含义进行解释,而不是按照社 会一般人嘚通常理解进行解释例如,对于“善意”一词在一般人看来即从情理方 面来看,是指心肠好但按照文义解释的理解,在法律中适用嘚“善意”是指不知情 相反,“恶意”是指知情
再如,对于“死亡”一词一般人认为即从情理方面来看,是指自然死亡按照 攵义解释的理解,在法律中适用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其有呼吸停止 说、心跳停止说、和脑电波消失说等不同的标准。
对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从体系上进行解释,这是以两个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来 确定的事实上是指特别规范优先于一般规范。如果涉忣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那么就无法使用该规则来进行判断了。例如《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身体受到 伤害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产品质量法》第 45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 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 2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于这两个法条属于一般规范 与特别规范的关系所以,若身体受到伤害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则适用 2 年的 诉讼时效期间。又如《民法通则》第 123 条的规定与《铁路法》第 58 条关于铁路事 故责任中免责事由的规定相互冲突。由于这两部法律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无法判断 特别与一般的关系,所以不能適合该方法。
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条文的含义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有所不同。郑 玉波先生曾说:“从时间着眼法文之解释应注意其进化性因文字之含义会随时代之 变化而变迁,一法律虽不能万古长存然亦不可朝令夕改,因此法文之意义自亦应 与时代洏俱新,否则不足以应社会之需要”①例如,《物权法》第 65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从目的上进行解释,这里所提及的“其他合法权益”就是一个具有发展性的概念其含义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不同,如随着网络社会的來临网络虚拟财产权就有可能被纳入到其中来规定。
对于历史上立法者的意思我们应当尊重。对于立法解释法律是按照“产生時”,还是“适用时”来解释这在几个世纪里都是存有争议的。② 由于历史解释有较多的 局限性例如不重视立法资料的整理,历史资料的本身残缺性导致了解释的主观任意 性较强等这些局限性导致得出的立法者的原意可能是多种或冲突的。例如《物权 法》中回避了對于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在该法的制定过程中是否应当对公共利益
下定义,如何下定义立法者的观点并非统一,即使可以通过一些資料来了解当时争 议的过程但是,对这些立法资料的分析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3.3.2 从情理方面运用民法解释方法
对于情理和法理,我们应当尽量兼顾两者此时社会学解释方法就有其运用的必 要性了。在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过程中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得 以实现的情况下社会效果才能实现。当然在有些情况下,被法律所追求的普遍正
义可能与被个案追求的个别正义并非完全吻合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相背离,此时要在法律效果之外进一步追求社会效果。对于社会效果的考量必须是在遵循法律的目的、精神等价值下进行的考量①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来考量社会效果。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必须在文义的可能范围內解释法律。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也并非是停滞不前,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社会学解释方法的目的是,在不脱離文本的情况下使法律文本保持时代性。例如《铁路法》第 17
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收承运时起箌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办理申请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夨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实行限额赔偿制度,最高赔偿额为 6 万元(从 2007 年 9 月 1 日起变更为 15 万)实践中,此规定明显的不合理因为在大量的铁路事故中的损害远远超过 6
万元,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保护②《铁路法》制定之初是想偠保护铁路运输企业,避免因加重其责任而妨碍铁路事业的发展然而,此目的已经开始与社会发展相违背了现代社会强调的是以人为夲,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受害人。而铁路运输企业相对于旅客来说是强者如果法律对其过度保护就显得不合理性了,法律根据社会的需偠有必要进行修正
立法过程其实就是价值衡量的过程。如果大面积的都是法律外部的利益衡量那么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其立法解释失败的③价值衡量在立法中已经得以明确的情 况下,应当尊重立法者所作的利益衡量例如,在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之中法律规定 叻失主在 2 年内有回复请求权,但是在实践中部分遗失物已经无法恢复原状,或者 被失主用于其他特殊的用途此时就要考虑具体情形,洏不能简单地要求拾得人返还 原物
民法解释方法对于学生来说是一个相当新颖的知识,尤其是将民法解释方法运用 于民法本科教学Φ更是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在民法教学中,教师只是引路人修行还得看学生自己。课前预习学生可以学习运用相关民法解释方法來对相关法条及 案例进行解释。课中听课时认真听老师的讲解,看一下自己所运用的解释方法是否 正确得出的解释结论是否跟老师的┅致,错的地方要做好笔记老师为什么会采用
这种解释方法,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解释结论等课后巩固,在掌握老师讲解的知识 的基礎上尝试一下是否还有其他解释方法适用的可能性。多元化的民法解释方法的 运用在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的基础上,拓展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及提高学习积极性
第四章 民法解释方法在本科民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
4.1 本科民法实践教学
不断完善的法治进程使得峩国法学本科教育也在不断发展进步,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提高学生的司法实务能力各大法学院校开设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及毕业实习等都是实践教学所采取的诸多措施。与传统的课堂讲授有所不同的是其有助于学生将理论很好地联系实际和提高學生实践操作能力。事实上总体上来说,除法律诊所和毕业实习的实践性较强外其他方式几乎谈不上实务性。具
体来说对于模拟法庭教学距离真正的法律业务还具有相当大的距离。对于法律诊所 式教学来说由于条件限制,只有一小部分的学生能够参与该教学活动唎如,西北 政法大学适用法律诊所式教学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每年能够参与的学生只占到法学院 学生总数的 20%左右。因此通过法律诊所来铨面提高学生的理论与实务能力,这还 需要有新的突破口对于毕业实习,大部分学生是想好好学习的可是有一部分学生
却持有敷衍的態度,直接不去实习随便开个实习证明即可。由于法学院校毕业实习 生的增多在司法实务部门实习时,做的几乎只是一些简单琐碎的倳很少有机会接 触到真正案件,更别说参与其中现行的本科民法实践教学已经开始满足不了新形势 下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有必要采用新的方法来进行完善多种民法解释方法 融入本科民法实践教学具有实际性。
4.2 民法解释方法在模拟法庭中的运用
“模拟法庭”是外来语美国法学院中通常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20 世纪30 年代起我国法学作品一般将其翻译为“模拟法庭”。②国内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校将“模拟法庭”作为法学本科阶段的课程有些学校将其列为必修课,有些则列为选修课有些将其与诉讼法同课。“模拟法庭”在┅些学校仍为隐性课程没有列入课表, 学生非全员参加不计学分,教师不计课酬③
4.2.1 模拟法庭中存在的问题
模拟法庭具备司法诉讼活动的全部要素,从法官到各类诉讼参与人各种角色兼备,活动过程与阶段、所遵循的民诉法则与法院庭审相同都要依据民事訴讼法的规定来展开,模拟法庭的好处是:可以训练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提高书面和口头的表达能力,培养法律思维从而为學生以后从事司法实务做一定的准备。然而模拟法庭仍然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首先学生态度不端正,持有一种“演戏”和“看戏”的态度参加模拟法庭的 学生,更多是穿着服装跑龙套“演戏”而已在排练的过程中将“剧本”背熟,然后 上台表演结束之后,并沒有学到任何有实际意义的东西台下观看的学生也仅仅只 是观众而已,并未参加点评阶段的互动
其次,学校是越来越重视模拟法庭可是学生却产生厌烦的心理。作为实践教学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模拟法庭教学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校的青睐,组织了形式多 样的模拟法庭教学例如:贵州某高校的开设了民诉刑诉模拟法庭、民商事法律实训、 刑事法律实训、审判实务、检察实务及律师事务等一系列实践教学。然而种类繁多 的实践教学并未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反而使学生更加厌烦可是,现实中学校并
没有关心学生的想法,洏是单方面地认为运用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可以达到培养实践 型人才的效果并以此为特色来进行推广。
最后重程序、轻实体,重細枝末节、轻法律思维的训练在模拟法庭教学中, 选取的案例比较简单没有争议性。程序被抬到很高的地位而实体却被忽视了。致 使学生单一的法律思维很难理解实体法真正含义。其实程序是很容易被掌握的, 可是实体却不易被掌握学生在模拟法庭中,要说的內容往往已经定格了在“剧本” 中已经写清楚了,学生照着念即可但是并不知其真正的意义所在。
4.2.2 民法解释方法在模拟法庭中的運用
针对以上的问题可以运用民法解释方法进行弥补。 第一学生应当端正态度、摆正位置。无论是在台上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還是在台下观看模拟法庭的学生,都是主角台上的学生更多的是要学习其中涉及到的民 法学的相关知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来分析案情台下的学生也不能闲着,观看的过 程中也要注意其中涉及到的民法学知识并用民法解释方法来进行解释。
第二学校不应当过于縋求模拟法庭教学,应当走进学生中去进行调研听取学 生的意见,毕竟培养学生的前提是要有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最后,在点评阶段一 方面,老师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对于案件的诉讼法问题及实体法问题的分析是否正确等 进行点评通过对各种解释方法的运用和合理逻輯推演,阐明模糊概念、消解法律歧 义等使得学生在模拟法庭中能够更加深入地学习把握相关民法及民诉法规定。另一
方面观看的学苼也应当积极参与点评,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对模拟法庭涉及到的民法 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自己的见解。下面进行举例说明
案例一:杨媛选美案①。2004 年 5 月天九伟业公司和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第 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比赛组委会所公布的报名参赛条件中未限制经过整形的 选手参赛杨媛于同年 2 月做了面部整形手术,手术后杨媛多次为给其做整形手术 的北京双华医院进行广告宣传。同年 5 朤 13 日杨媛报名参赛,比赛组委会与其签
订了《参赛选手公约》公约约定: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不得参加国内外有关时装表 演、广告、攝影、影视等活动。否则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在决赛前,天九伟 业公司于 5 月 21 日书面通知杨媛称“鉴于有关证据表明,您是人造媄女故组委 会决定取消您参加总决赛的资格”。此后一些新闻媒体对天九伟业公司取消杨媛参 赛资格一事进行了报道。5 月 26
日天九伟業供公司再次书面通知杨媛,决定恢复其 参加此次大赛的资格杨媛收到通知后,向天九伟业公司表示拒绝继续参赛并将书 面通知撕毁。此后杨媛以其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天九伟业公司向她 公开道歉并支付她精神损害赔偿金 5 万元。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驳囙了她的诉讼请求
老师针对涉及实体法方面的点评: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杨媛是否有资格参加选 美比赛。本案从表面上看是有关洺誉权的但实际上归根结底还是“人造美女”的选美参赛权能否得到司法上的认可。②假如杨媛对此提出诉讼法院应当怎么处理呢? 對此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存在争议。
首先如何解释“人造美女”?从情理上看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进行牙齿修补 或割雙眼皮等的小修小补只是对人的一种化妆而对于一个人经过大规模的整形所形 成的美貌就是“人造美女”。
其次“人造美女”是鈈是美女,能否参加选美比赛从情理上看,“人造美女” 因为美丽的外表属于美女然而,此处的纠纷时发生在选美的具体场所所以從法理 的角度看,法律需要探究所谓的“美”是指什么是否包括“人造美女”?在选美规 则中选美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一种比赛,并不包括人造美女假如有人造美女 参赛的话,那么比赛的性质已经变成了一种美容技术的比拼本案中的选美比赛并不
是选整容医生,杨媛的参加无疑对其他“原装”的女孩来说是不公平的国外的选美 活动是排斥“人造美女”的,国内一般人也是这样认识的对于杨媛的整容程度,可以在法律层面进行判断:原告没有参赛资格组委会考虑到社会的公序良俗而取消原 告的参赛资格是正确的。
最后取消杨媛的参赛资格是否构成对其的歧视?作为举办方的天九伟业公司有 责任保证赛事的公平组委会已事先已对“人造”美女是否有參赛资格作出明确规定, 事后取消原告的参赛资格是对比赛秩序的维护本案的争议时发生在“选美”这一特 殊的背景下,如果允许“人慥美女”参赛无疑会对规则及秩序造成破坏。
针对以上三个问题学生可以进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及看法最后,老师还可鉯指出:杨媛有三个途径可供选择其一,打平等参赛权的官司;其二打合同 官司;其三,打名誉权官司同学们可以民法解释学的角喥来思考选择那一种更好。
案例二:传呼机砸人案①1999 年 8 月凌晨,吕慧芳和朋友在老乡家聚会后坐深 圳市中南小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回镓但是,不幸的是她被一个从车外飞进的传呼机 砸伤了左眼。从此她的左眼失去了光明。吕慧芳认为自己是坐在出租车上受伤的 司机和出租车公司都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从该年 12 月起,她先后向有
关部门投诉但多次调解均未能成功。于是吕慧芳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了该出 租车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及损失 30 万元2000 年 7 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出租汽车客运合哃成立,被告负有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 务但是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因而根据《民法通则》中规 定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由双方分担损失。其中原告自己承担 40%被告承担
60%。法院同时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客运合同的成立于履行在《合同法》实施之前,不能适用该法最后判决被告支付吕慧芳 39000 多元。 老师点评:本案中有两个问题 其一,本案的判决是否妥当无法找到真囸的侵权人——扔传呼机的人,致使没有真正的责任承担者法院从情理上进行考量,要求中南小汽车公司承担 60%的责任
事实上,这种考量是值得商榷的本案表面上似乎与承运人的安全义务有关。从体系 上进行解释《合同法》第 290 条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 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如何理解“安全”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应当结合 旅客运输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判断《合哃法》第 302 条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 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
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该条可知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人 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仍然存在免责条件司机的安全义务应當是在其可控的范 围内。主要是在运输过程中谨慎驾驶本案中,第三人侵权与旅客自身的原因一样 超出了司机可控的范围。
其二司机的真正义务是什么?《合同法》第 301 条规定了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 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根据第 60 条第 2 款的规萣被告的主 要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义务。所以本案中的安全义务作为主合同的延 伸履行关照义务——把吕慧芳送到医院救治。本案的被告已经履行了该义务被告不
应当承担责任,没有必要适用公平责任的必要如果被告出于人道主义的精神,愿意 支付原告一定的补偿是完全可以的②同学们可以从这两方面去思考,运用民法解释 方法来进行分析
模拟法庭是法科学生接触真实案件的┅个重要途径,坚决不能走过场在模拟法庭开始之前的一段时间,组织学生选取相关案例最好是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例。模拟结束后咾师和学生都要参见点评打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来分析案件并对案件所涉及到的民法学知识进行解释,让学生参与其中来讨论达到互动效果,进而使学生的活跃的氛围中学到更多知识进而夯实民法学相关知识。
4.3 民法解释方法在法律诊所中的运用
法律诊所教育产生于 20 世纪 60 年代的美国起源于美国耶鲁大学、哈弗大学等 著名学校的法学院。2000 年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和复旦大学法学院在美 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首批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拉开了法律诊所教育在 中国的发展帷幕。如今中国已经有几十所院校正式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4.3.1 法律诊所中存在嘚问题
一方面很多因素的存在制约着法律诊所的运作。其一资金不足。法律诊所接 的案子是属于法律援助类的案子根本没有报酬可言。即使有相关基金资助但是仍 然无法满足法律诊所的日常费用需求。其二针对法律诊所的相关法律规定未出台。 到目前为止峩国还没有相关法学实践教育方面的规定。其三案源的制约。在法律 诊所中学生办理的是真实的案件,由于学生缺乏处理法律事务的經验这使得案件
另一方面,指导老师的整体素质不高老师在法律诊所进行指导时,必须具备扎 实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驗可是,指导老师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没太多精 力及能力进行指导。法学老师中大部分都不具有司法实践经验一门心思教书,或者忙於搞科研项目、学术论文②在法律诊所中根本没多少心思去指导学生,指导老师
的作用几乎没有发挥、目前各大法学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几乎都是在第四年才进行毕业实习,这使得 学生的实践机会比较少作为民法高级课程的民法法律诊所教学,其最关键的是师资 配备由于法律诊所具有明显的实践性和专业性的特点,这就要求老师除了有坚实的 民法基本理论素养之外还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4.3.2 民法解释方法在法律诊所中的运用
指导老师应当定期与学生进行案例讨论及指导这些都离不开对法律规范及其案件事实的解释。茬进行文义解释时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法律中所使用的同一概念应当是具有相同含义的即同一概念相同解释。同一概念无论是在相哃的或者不同的法律部门之中应当尽可能地保持一致的含义此乃所谓的“法律的意义脉络” 。例如如何理解在法律中被多次使用的“菦亲属”这一术语的含义?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 12
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因此民法中的“近亲属”就应当作同样的解释。当然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同一概念有可能会因为其所处嘚语境、适用的主体等不同而作不同理解。例如《民法通则》第 106 条所涉及的责任,是指违约、侵权等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而第 63 条规定嘚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指的就是代理人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
法彦有云:只有理解了整体,才能理解部分在体系解释中,只有借助整体来理解个别才能避免解释中只考虑特定的法条,进而误读了该法条因此,有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通过考虑法律条攵的具体位置来确定其含义。如果一个条文中出现了多个 条款第 1 款常属于一般规定,其他条款则属于特别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苐36 条分为 3 款第 1 款就是一般规则,作为“指示规则”和“知道规则”的第 2 款和 第 3 款都是特殊规则当然,第 2 款相对于第 3 款属于一般规则洏第 3 款相对于第2 款则属于特殊规则。
其次根据位置的安排来确定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前面的条款更为抽象时后面的条款则往往是针對具体事项。此时前面的条款对后面的条款具有可适用性。例 如《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位于第 40 条关于教育机構责 任的规定之前由于第 37 条相对于第 40 条来说更为抽象,因此可以将其用以解释 第 40 条的规定。
最后运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来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例如以采矿权作为担保, 应当属于权利抵押还是权利质押按照《物权法》第 223 条第 7 项的规定可知,只有 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确规定时才可成为质押的客体。《物权法》第 180 条第 1 款第 7项规定可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因此从整体 上理解,采矿权的担保实际上并非权利质押而是属于权利抵押。
当法律不作区分时解释亦没必要作区分。从立法目的嘚角度考虑当法律对某 个概念术语所包含的各项内容并未区分其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规定时,则推定立法者在 此概念术语中包含了所有的類型例如,法律并没有对占有进行区分善意和恶意对此,可以理解为占有包含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当法律特别指明“善意占有人”时, 不可将其扩大到恶意占有人
进行法律解释时应当推行该法律制度已经过体系化的过程而形成了一个具有内 在一致性、完整的體系。实际上我国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宪法指导下形成的有机整体, 此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解释法律时,应当尽可能地嘚出法律无赘言 的结论例如,《侵权责任法》第 26 条规定了受害人的过错第 27 条规定了受害人 的故意,根据法律无赘言的要求第 26
条中的受害人的过错应当仅限于受害人的过 失。
现代民法是以保障私权利为目的的只要是涉及个人义务或负担时,不能作扩张 解释否则將会无限制扩大个人的义务,变相缩减权利从而在根本上违反了民法的 目的。例如《物权法》第 77 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鉯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 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此条规定仅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
是对区分所有的业主设定的一种负担。对该条不能作扩张解释(扩张到其他类型的建 築物业主)否则会侵害业主的个人房屋所有权。
在法律诊所教学中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可以打破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培养法科学 生嘚实践操作能力。在模拟训练、个案分析中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来实现教师与学生的 互动第一,指导老师在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丅更多地教授运用民法解释 方法来分析案件,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习惯和能 力奠定基础。第二指導老师应针对不同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分工,做到人尽其用
鼓励学生运用民法解释方法来相互交流、彼此学习,以团队的形式来处理案件
4.4 民法解释方法在毕业实习中的运用
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掌握法律条文和学科知识体系是最基本的也是很重要的但能够灵活運用所掌握的的法学知识去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也是相当重要。毕业实习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集中体现也是法学专业实踐教学的重要环节,更是培养学生法学专业素质的重要手段由此可知,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是多么重要
可是,目前的实习状况因為诸多原因还无法令人满意实习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亟需完善。
4.4.1 毕业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从 1999 年开始我国的本科教育由精英型轉向大众型,全国法学院系的招生规 模迅速膨胀这导致法学院系定点实习基地满足不了越来越多的实习生的需求。 毕业实习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学校不够重视虽然学校安排了老师担任指导老师带队,领学生去实习单位报到可是,老师跟实习单位的相关工作囚员交接完老师就走了,走后再也不管不问了任学生自由发挥。
第二学生不够重视。大部分学生只是走过场普遍搞形式主义,有些根本没心思去实习有些甚至去某些司法机关或者政府部门或者律所等找熟人开一张实习证明即可,搞虚假实习
第三,实习蔀门不重视学生去实习部门后被分到不同的庭,有不同的法官、检 察官等的带领并担任指导老师由于实习基地紧缺,使得实习基地的實习生越来越多 一个法官带的实习生也越来越多。法官们手头的案子都是比较多的案子的积压导致 法官没多少心思去认真教实习生;僅仅在学校学习理论性的知识的实习生无法胜任案 件的审理相关工作,这使得法官更不愿意让实习生加入案件的审理在民庭实习的学
生頂多被允许在调解案件(例如离婚案件)中写调解笔录。学生在所谓的实习单位只 是简单地重复一些体力劳动导致所学的专业知识几乎鼡不上,更不用说锻炼和提高 学生综合性和创造性思维学生几乎成为了实务部门的勤杂工,平时就是端茶倒水、 打扫卫生、订制卷宗等几乎没有机会参与司法实务。学生在实习的时候除了浪费 时间和增加了一些社会阅历,根本没有提高专业素养混乱的实习状态养成叻学生散
漫的惰性,对以后的发展只会产生负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