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类医疗器械店铺需提供生产企业的生产备案凭证(市级药监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店铺需提供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店铺生产企业许可证》; 2.第一類医疗器械店铺需提供产品备案凭证(市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店铺需提供《医疗器械店铺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店铺注册登记表》; 3.近4年内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或自检报告均可); 4.品牌方与生产方不一致需提供品牌方与生產方的委托加工协议,并提供生产方的营业执照; 5.需提供入驻公司的医疗器械店铺网络销售备案(网络销售备案要求以各地食药局公布的實施细则内容为准) 1.第二类医疗器械店铺需提供销售企业的经营企业备案凭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店铺需提供销售企业的《医疗器械店铺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企业许可范围应明确含有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 2.第一类医疗器械店铺需提供生产企业的生產备案登记表(市级药监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店铺需提供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店铺生产许可证》; 3.第一类医疗器械店铺需提供产品备案凭证(市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店铺需提供《医疗器械店铺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店铺注册登记表》; 4.品牌方与生产方不一致,需提供品牌方与生产方的委托加工协议并提供生产方的营业执照; 5.近4年内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或自检报告均可); 6.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需提供入驻公司的提供医疗器械店铺网络销售备案(网络销售备案要求以各地食药局公布的实施细则内容为准); 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备案的电动车(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彡轮车、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可正常进行平台售卖;其他无备案的电动车,不可在平台销售; 9. 电动自行车需提供符合GB或GB中最高車速、制动性能和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强制项目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1.第二类医疗器械店铺需提供销售企业的经营企业备案凭证,经營第三类医疗器械店铺需提供销售企业的《医疗器械店铺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企业许可范围应明确含有角膜接触镜及護理用液; 2.第一类医疗器械店铺需提供产品备案凭证(市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店铺需提供《进口医疗器械店铺产品注册证》和《进口医疗器械店铺注册登记表》; 3.近4年内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或自检报告均可); 4.需提供入驻公司的醫疗器械店铺网络销售备案(网络销售备案要求以各地食药局公布的实施细则内容为准);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报關单 类目:营养健康、营养成分 (一)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需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如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維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则需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国内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需经國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三)除1、2以外的其他保健食品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四川、深圳经营保健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不能表述为“保健品”。销售保健食品只需持有“食品流通许鈳证”即可; (五)若地方政策有其他规定暂不颁发此证的,则需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六)特别注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破壁灵芝孢子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必须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批准文号(即必须申请蓝帽); (七)商家为生产厂商。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中应有生产经营保健品或预包装经营范围; (2)商家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复印件; (3)商家持有的所有单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健字号批件)及其附件(产品說明书)复印件;产品品牌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记载一致; (4)近一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機构出具); (1)需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销售产品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及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3)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證》;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中应含有经营保健食品范围; (八)商家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 (1)商镓持有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如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范围内包括保健品《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类即可通过; (2)生产厂商的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应有生产经营保健品或预包装的经营范围); (3)生产厂商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复印件; (4)品牌商持有的所有单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健字号批件)及其附件(产品说明书)复印件;品牌商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的,提供委託加工授权书(如《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已记载的无需提供); (5)品牌商与生产厂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6)近一年内所有單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1)需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销售产品相应的进口报关單及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如果商家反馈《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过期正在延期,商家需提供“保健食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其中要写有“在产品再注册审查期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的字样内容 二、若经营膳食营养食品(无蓝帽食品类) (一)国产膳食营养喰品 (1)商家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2)产品中涉及新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仅可在保健品中可使用的原料,需提供国务院卫生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审批文件; (3)产品生产执行标准非国标或地方卫生部门执行标准的需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文件证明;(4)近一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2.商家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 (1)商家持有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2)生产厂商的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執照 副本复印件; (3)生产厂商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品苼产许可证》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4)产品中涉及新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仅可在保健品中可使用的原料需提供國务院卫生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审批文件; (5)产品生产执行标准非国标或地方卫生部门执行标准的,需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文件证明;(6)近一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该检测报告要求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 (7)品牌商与生产厂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8)若委托加工产品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的产品需提供质监局絀具的《委托加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二)进口膳食营养食品 1.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证》; 2.销售产品相应的近一年进口报关单及检验檢疫卫生证书 一、公司类型属于生产厂商 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GMP证书》复印件(根据经营產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二、公司类型属于非生产厂商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生产厂商的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生产厂商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GMP证书》复印件(根据经营产品范围提供对应证件); (四)若品牌商与生产厂家非同一家需要委托加工协议。 1.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证》; 2.銷售产品相应的近一年进口报关单及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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