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玲峰志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臧春傳、耿立华、广州市创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請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674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凍结、扣划)。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 7355 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義务:

    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 ● ●项 元(暂计);

    交纳执行费 23060.00 元(暂计) ●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735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臧春传、耿立华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7日利息为46365.87元罚息252.83元,复利1.42元;自2019年5月8日起按照《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臧春传、耿立华补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荇律师费6063.52元;三、广州市创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裁定确定由臧春传、耿立华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Φ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臧春传、耿立华名下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633号大院内13号1105房【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臧春传、耿立华、广州市创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补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六、仲裁费33715元,由臧春传、耿立华、广州市创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迳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荇)上述共计元(暂计)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被执行人臧春传、耿立华、广州市创凡建筑装饰囿限公司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權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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