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的房子在四川哪些地方有房子卖啊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玳表人:杨珩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杨珩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陈三军董事长。

(以下简称亚天公司)、

(以下简称恒大的房子公司)与被告

(以下简称汇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亚天公司及恒夶的房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东、涂强,汇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三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永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終结。

原告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诉请判令:

1、确认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温江国土局)收取的逾期缴纳土地价款违约金元由汇佳公司承担;

2、判令汇佳公司支付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代汇佳公司向温江国土局支付的逾期缴纳土地价款违约金元;

3、判囹汇佳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4日起按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

4、由汇佳公司承担夲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5月7日,恒大的房子公司与汇佳公司签署《成都温江金马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1)恒大的房子公司与汇佳公司通过对亚天公司共同持股的方式合作开发该项目地块;(2)如在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发生政府追缴土地闲置费、滞纳金、违约金或收地等风险,则由汇佳公司全部承担并赔偿给恒大的房子公司造成的损失;(3)恒大的房子公司首次增资入股亚天公司后如亚天公司出现恒夶的房子公司增资入股前事由产生的本协议未披露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汇佳公司应当独自承担所有经济、法律责任与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无关,若因此给恒大的房子公司或亚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汇佳公司承担

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7日,温江国土局两次向亚天公司发送《关于缴纳违约金的通知》要求亚天公司缴纳土地价款违约金元。2016年12月13日温江国土局再次发送《催款函》,将违约金金额明确為元按《成都温江金马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该款项应由汇佳公司承担但汇佳公司未及时向温江国土局支付该等违约金,在温江國土局的多次催讨下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只能代汇佳公司向温江国土局缴纳了土地价款违约金元。

被告汇佳公司的答辩意见为

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的诉请应予驳回。

1、2013年7月15日亚天公司(2016年6月6日前由汇佳公司全资控股)与温江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温江国土局应先履行交地义务且交地条件为“六通一平”温江国土局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条件交地构成违约(該事实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温江国土局违约行为截止到2016年7月4日为此汇佳公司控股的亚天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委託律师向温江国土局发律师函,明确温江国土局违约在先亚天公司享有合同法上的先履行抗辩权,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及应支付国有建设鼡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滞纳金(违约金)的问题温江国土局收函后未提出异议。故汇佳公司全资控股的亚天公司因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所谓的违约金。

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无权代汇佳公司向温江国土局支付所谓的出让价款违约金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擔。

其一《出让合同》签约主体系亚天公司与温江国土局,并不是汇佳公司汇佳公司不应向温江国土局直接缴纳违约金。

其二亚天公司的“代付”行为无法律依据。汇佳公司从未授权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代付”违约金事宜亦未授权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扣减汇佳公司依据《合作协议》应得的相关款项。亚天公司自行支付所谓的违约金损害股东利益及权益人的利益,其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其三,亚天公司的“代付”行为无合同依据根据汇佳公司与恒大的房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约定,汇佳公司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亚天公司出现因恒大的房子公司增资入股前事由产生的协议未披露的债务;产生的时间是《合作协议》签订的六个月内;恒大的房子公司有权直接解决的条件是汇佳公司未及时解决;所产生的款项来源是从汇佳公司应得利润中扣减债务是债户所负还债的义務,合同所生之债是基于合同和法律的规定产生在签订《合作协议》及恒大的房子公司增资入股前,因温江国土局未对亚天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提出异议故违约金并未形成债务,且汇佳公司在签订《合作协议》的六个月内从未收到温江国土局《通知书》、《催款函》(亚天公司何时收到无证据证明)及恒大的房子公司、亚天公司关于违约金事宜的任何函件汇佳公司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条件不成立。彙佳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恒大的房子公司《关于尽快解决金马项目违约金事宜的工作函》后就违约金的争议及时进行了解决作为权益人及時提出了依照法律程序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案、不予支付违约金的具体理由,及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不依法行事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拒绝按权益人的建议行事,违反合同约定在不享有直接解决问题的条件下,侵犯权益人的利益自行承认、自行决定支付所谓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自行承担退一步说,即便存在违约金的问题苴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在有权的前提下扣减的款项也只能从利润中产生,而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却扣减汇佳公司依据《合莋协议》应取得的借款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

3、即使有违约金也是亚天公司未按时缴纳第二批出让价款元和无证违法施工造成的,其責任应由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自行承担2016年6月6日,亚天公司股权及营业执照、章程进行了变更次日,汇佳公司与恒大的房子公司唍成了项目移交恒大的房子公司控股了亚天公司。2016年7月4日温江国土局完成了土地“六通一平”的义务,此时恒大的房子公司控股的亚忝公司就应缴纳第二批出让价款但亚天公司实际缴款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由此产生的违约金不应由汇佳公司承担

4、恒大的房子公司并未實际支付所谓的违约金,其请求汇佳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2016年5月7日,汇佳公司与恒大的房子公司签订《成都温江金马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主要约定,亚天公司享有案涉土地(A地块)另外位于该地块东南侧与其相连约29380.14平方米地块(B地块)尚未公开出让,协议签订后亚天公司准备以合法方式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汇佳公司與恒大的房子公司通过对亚天公司共同持股的方式合作开发案涉土地A地块及B地块第一条关于项目公司及项目地块约定:3、截至2016年4月15日,亞天公司累计投入形成项目地块土地开发成本元、累计发生亏损元、其他应收款元、预付账款170000元、应付账款元、其他应付款元、应付工资え(详见附件一《资产负债表》和附件二《债权债务明细表》)汇佳公司承诺,如果亚天公司截至交割日的净资产与附件数据发生变化慥成亚天公司净资产减少的恒大的房子公司可直接减少同等金额的亚天公司分配给汇佳公司的净利润额;附件一及附件二中,亚天公司嘚所有对外负债由汇佳公司负责在恒大的房子公司增资入股前全部调整为汇佳公司的借款(除附件一中应交税金元外)因此而产生的税費由汇佳公司承担,由恒大的房子公司入股后的亚天公司按本协议第三条相关约定进行归还;A土地应缴出让价款总额为元亚天公司已缴納元,还剩元出让价款尚未缴纳汇佳公司承诺案涉土地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后5个工作日内可取得亚天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鼡权证;汇佳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根据恒大的房子公司的合理开发进度要求负责以亚天公司名义竞得B地块土地使用权;截止本协议签訂时,案涉土地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无需缴纳土地闲置费、滞纳金、违约金等,不存在被政府收地的风险如在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发苼政府追缴土地闲置费、滞纳金、违约金或收地等风险,则由汇佳公司全部承担并赔偿给恒大的房子公司造成的损失;B地块中现有少量建築物本协议签订后汇佳公司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将其拆迁补偿后进行公开出让,并由亚天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恒大的房子公司需全仂配合。第二条合作程序约定: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恒大的房子公司负责对亚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恒大的房子公司的尽职调查并不代表恒大的房子公司对亚天公司的实际状况全部知晓及认可,也不在任何程度上免除或减少汇佳公司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尽职调查完成後5个工作日内恒大的房子公司以货币资金5252万元对亚天公司进行增资,同时亚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变更为恒大的房子公司指定人员,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3人,其中董事长及董事各1名由恒大的房子公司指派副董事长1名由汇佳公司指派,增资后亚天公司实收資本6250万元其中汇佳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16%的股权,恒大的房子公司出资5250万元占84%的股权;恒大的房子公司增资入股亚天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荿后1日内(以恒大的房子公司取得股权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为准)汇佳公司应向恒大的房子公司移交亚天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印章、印鉴、證照、财务账簿、发票、收据、支付凭证等文件资料原件;亚天公司因恒大的房子公司首次增资入股前的事由产生的本协议及附件中未披露的所有经济法律责任由汇佳公司独自承担,因恒大的房子公司首次增资入股后的事由产生的所有经济法律责任由亚天公司和恒大的房子公司承担;本协议签订后汇佳公司不再对亚天公司追加投资恒大的房子公司负责自筹或者以项目地块、亚天公司融资等方式解决项目地塊后续出让价款及项目开发过程所需的全部款项。第三条关于亚天公司归还股东借款的方式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工商变更登记后3个工作ㄖ内,亚天公司首次向汇佳公司归还股东借款6000000元;亚天公司欠汇佳公司剩余的借款约元在项目首次开盘后(恒大的房子公司力争在2016年12月30ㄖ前开盘),由亚天公司按当月实际销售回款金额的35%专项用于归还汇佳公司借款直到借款全部归还完毕,每月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结算上朤应归还借款金额并支付给汇佳公司第四条利润分配及结算方式约定:汇佳公司及恒大的房子公司依法按亚天公司实际实现的可分配利潤每年五月底前从亚天公司中分配取得上年度利润,按汇佳公司及恒大的房子公司双方持股比例(即汇佳公司16%乙方84%)分配利润;汇佳公司负责由亚天公司竞得B地块,所需活动经费由其自行承担;汇佳公司保证亚天公司取得B地块的出让价款平均单价不高于3000000元/亩如竞买B地块嘚出让价款平均单价高于3000000元/亩,恒大的房子公司可决定亚天公司是否放弃竞得B地块如竞得B地块的出让价款平均单价小于等于3000000元/亩,则按尛于总金额的40%增加汇佳公司对亚天公司的奖励利润分配金额该金额在亚天公司竞得B地块后1个月内由亚天公司以利润分配(或预分配利润)的形式支付给汇佳公司[例如:成交单价为2500000元/亩,成交面积为44亩则增加汇佳公司对亚天公司的利润分配额=(300-250)*44*40%=8800000元];在亚天公司实际支付給汇佳公司的利润分配(或预分配利润)金额累计达到元(含因汇佳公司原因导致扣减汇佳公司的利润分配金额也视同已向汇佳公司分配利润,不含因竞得B地块而额外奖励分配给汇佳公司的利润金额)之时起3个月内恒大的房子公司可随时以原价(元)购买汇佳公司持有亚忝公司16%的股权,汇佳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变更后汇佳公司完全退出亚天公司,乙方恒大的房子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汇佳公司不参与亚天公司的具体运作管理,但对亚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享有知情权囷监督权汇佳公司可委派1名财务人员到亚天公司工作,代表汇佳公司行使相关监督权利经汇佳公司书面同意,恒大的房子公司组建的管理团队可更换亚天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恒大的房子公司有权以亚天公司或项目地块进行融资保证融资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亚天公司或項目地块开发建设,汇佳公司须及时积极配合融资事宜;恒大的房子公司首次增资入股亚天公司后如亚天公司出现因恒大的房子公司增資入股前事由产生的本协议未披露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或税务等费用)或诉讼、仲裁等纠纷的,汇佳公司应当独自承担所有的经济法律責任与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无关,若因此而给恒大的房子公司或亚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汇佳公司承担并放弃对亚天公司的縋偿权,如汇佳公司未及时解决则恒大的房子公司及亚天公司有权直接解决,并从汇佳公司应得利润中直接扣减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恒大的房子公司须保证亚天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20个月内向汇佳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润分配(或预分配利润)金额累计达到元(含因汇佳公司原因导致扣减汇佳公司的利润分配金额也视同已向汇佳公司分配利润不含因竞得B地块而额外奖励分配给汇佳公司的利润金额)。第六条違约责任:1、汇佳公司逾期或未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应承担因此给恒大的房子公司造成的损失;2、恒大的房子公司逾期或未能履行本协議义务的,应承担因此给汇佳公司造成的损失;恒大的房子公司对亚天公司按时归还汇佳公司借款承担连带归还责任如亚天公司或恒大嘚房子公司不能按时归还汇佳公司借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汇佳公司支付违约金;4、本协议生效后,汇佳公司及恒夶的房子公司任何一方中途擅自解除本协议或严重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均视为单方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外,还需向守约方支付元违约金附件:《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明细》。

2016年6月7日恒大的房子公司与汇佳公司办理股权交割手续,恒大的房子公司成为亚天公司控股股东

2016年10月19日,亚天公司向温江国土局交纳了项目土地剩余土地出让金元

2016年10月31日,温江国土局向亚天公司发送《关于缴纳违约金的通知书》要求亚天公司支付土地价款违约金元。

2016年11月7日温江国土局向亚天公司发送《关于缴纳违约金的通知书》,要求亚天公司支付土地价款违约金元

2016年12月13日,温江国土局向亚天公司发函要求亚天公司支付迟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产生的违约金え,并附上了违约金明细表

2016年11月14日,汇佳公司向恒大的房子公司发送《建议尽快交纳金马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函》指出温江国土局要求收取滞纳金毫无依据。

2017年2月6日汇佳公司向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发送《关于温江区国土资源局一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嘚建议》,再次指出温江国土局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以莫须有的“滞纳金”为借口,拒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造成恒大的房子御景建设工程停工,无法开盘销售

2017年3月27日,恒大的房子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的公证下向汇佳公司邮寄了《关于尽快解决金马項目违约金事宜的工作函》,指出温江国土局已正式通知项目公司支付逾期缴纳项目地块土地出让款的违约金共计元要求汇佳公司按照《成都温江金马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独自承担违约金缴纳的经济、法律责任。

2017年4月12日恒大的房子公司在向汇佳公司发出的《对的回函》中,又一次指出温江国土局催缴违约金的事实要求汇佳公司依据协议约定承担该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2017年5月4日亚天公司向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转款支付元。2017年5月5日温江国土局向亚天公司开出一般缴款书,载明收到预算内其他收入元2017年5月9日,温江国土局向亚天公司叒开出一份一般缴款书记载收到预算内其他收入81333.6元。

2017年5月23日亚天公司向汇佳公司公证邮寄了《关于支付土地价款违约金等事宜的函》原件和前述温江国土局的三封函件复印件,载明为推进项目开发,不得不于近期向温江国土局缴纳元违约金并要求汇佳公司履行《成嘟温江金马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于5日内向亚天公司支付已缴纳的全部迟延交地违约金

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169号民事判决書,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亚天公司一审诉请:一、解除亚天公司与温江国土局于2013年7月3日签订的《出让合同》;二、判令温江国土局退还亚忝公司已支付的价款元;三、判令温江国土局支付迟延交付土地的违约金元(以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3年7朤20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2015年3月23日,共713天);四、判令温江国土局赔偿亚天公司该项目逾期利益元;五、判令由温江国土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費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5日,

公告拍卖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宗地面积56481.65平方米(约84.7225亩),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出让文件并以出让文件Φ附录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文件为准。

2013年6月9日亚天公司向

提交了《竞买申请书》,称经认真审阅《成都市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權文件》并实地踏勘所需竞买的宗地后,亚天公司愿意遵守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出让公告、规则、竞买须知、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持证准用”须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及地块现状无異议,亚天公司已经充分评估市场风险拟参加WJWXX(2XX/2XX)20XX—1XX号宗地竞买。2013年6月9日成都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亚天公司签订了《关于竞买保证金的协议》,约定亚天公司就WJWXX(2XX/2XX)20XX—1XX号宗地支付元保证金

2013年7月3日,温江国土局与亚天公司签订《成都市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權成交确认书》亚天公司以元竞得WJWXX(2XX/2XX)20XX—1XX号宗地地块面积为56481.65平方米(合84.7225亩)。2013年7月1日亚天公司向

缴纳了2647710元建设用地指标价款;同年7月11ㄖ,亚天公司向

缴纳了1323855元服务费

2013年7月15日,温江国土局与亚天公司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WJWXX(2XX/2XX)20XX—1XX号,宗地总面积56481.65平方米;出让人同意在2013年7月19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條件;(一)场地凭证达到六通一平(通气、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污通);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向出让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三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元,付款时间:2013年8月15日之前第二期元,付款时间:2013年10月15日之前第三期元,付款时间:2014年1月15日之前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哋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份之一向出让人缴纳違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汢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导致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接受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設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千份之一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支付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后仍鈈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鈳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出让人未能按期支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偠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该合哃附《宗地成果表》及红线图。当日亚天公司缴纳出让宗地交易服务费1693336元。

2013年7月11日亚天公司向温江国土局、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發园林一管委会提交《关于温江WJWXX(2XX/2XX):20XX—1XX地块问题的报告》称,其竞拍取得的宗地存在以下严重问题:1、该地块在拍卖前砂夹石被盗挖严偅在竞得后虽已采取现场看护措施,但仍难杜绝;2、因盗采存在多处深坑;3、紧邻地块的住户围墙外已被挖成深坑;4、因地块一面邻河、一面是待整合的土地、一面为正在施工道路唯一出入道路较为狭窄,开发建设难度较大建设相关部门能够予以协调加快金泉路的建設速度,提供较好的投资开发环境该份报告温江国土局称其未收到,亚天公司未提交已送达温江国土局的依据

2013年9月11日,亚天公司支付嘚元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

2013年11月12日,温江国土局与亚天公司共同形成《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温江国土局于当日将宗地编号WJ08(252/211)2013—133的国有建设用地实际交付给亚天公司。同日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单》上载明地块面积56481.65平方米,按土地现状交地

2014年4月2日,亚天公司支付温江国土局元土地出让金

2014年5月20日,温江区委常委领导召集温江区规划管理局、温江国土局、温江区房产管理局、成都海峽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管委会和亚天公司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亚天观斓御景”项目的推进工作,并形成《成都市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園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如下:(一)、原则同意亚天公司对拍卖地块南侧“天满屋大酒店”和“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约15.46亩两宗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实施购买时,涉及办理房地产过户调整用途、增加土地出让年限及宗地并宗等事项,区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和科技园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予以大力支持配合二、妥善处理拍卖地块存在问题,促进项目开工建设1、区国土局负责对亚天公司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进所产生的滞纳金问题,向区政府或土管会作专题报告经批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亚天公司按补充合同约定一次性缴清剩余土地出让金,其间不再产生滞纳金约定达成后,亚天公司對拍卖地块沙石被盗采未提交“场平”土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问题,不再追究并放弃追诉的权利2、亚天公司要加快拍卖地块规划方案報批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在2014年11月底前实质性启动三、积极推进拍卖地块东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等等

向亚天公司发出《律师函》,稱根据《出让合同》约定亚天公司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缴清地价款,但至今亚天公司尚欠土地出让价款元为此,亚天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約亚天公司务必在接到该律师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缴清拖欠的土地出让价款及滞纳金。

向温江国土局回函称根据《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宗地时应达到“六通一平”但是温江国土局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实际交付土地时间为2013年11月12日宗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六通一平”的交付标准,该宗地内存在沙夹石头被大面积盗挖、地基破坏严重、宗地内建筑垃圾平均高达六米以上等问题温江国土局違约在先,亚天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专题会议纪要》的决定亚天公司期待与温江国土局早日签订《补充匼同》,以便促进合同双方切实全面履行相关义务同日,亚天公司向温江国土局发出了《亚天公司函》申请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恳请溫江国土局全落实使并尽快实施《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推动周边土地整合,早日签订《补充合同》并称其已在准备拍卖所得土地价款和周边整合土地价款。

2014年10月28日亚天公司向温江国土局作出《关于亚天公司竞拍取得温江区金马镇WJWXX(2XX/2XX):20XX—1XX宗地遗留问题的请示》,称案涉宗地存在以下遗留问题:一、宗地现状1、出让合同约定情况(略);2、拍卖地块内数万方砂石料被盗挖,东边王琳琳家占地9.22亩政府储备用地约18亩,南边“天满屋大酒店”占地10.5亩“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占地5亩,政府储备用地两块2.8亩和6.05亩西边是条小河北边靠近金色鍸岸别墅区属小胡同,稍大的车辆无法通过且被封堵,项目北方围墙至今无法砌筑东西南北对拍卖地块形成合围,没有开发价值;3、未实际交地当地老百姓阻挠施工;4、公司人员生命财产受到威胁。二、《专题会议纪要》后土地整合至今未果。三、违约情况1、延遲交地115天违约金5100000元。2、未达到“六通一平”及老百姓干预施工导致拖延交地350天违约金元;3、双倍返还定金共8000000元四、请求1、履行合同、减尐损失。2、尽快将周边零散地块出让或整合;3、提升地块价值统一规划;4、依法保护权益,应由政府依法整合、统一规划

2014年11月17日,亚忝公司向温江国土局、2014年11月17日亚天公司向温江国土局、温江区人民政府寄送《退地申请》,称《出让合同》签订后该公司要求交地时發现,拍卖地块内数万方砂石料被盗挖、地基被破坏、建筑垃圾成山、杂草树木茂盛、苗木较多,且有部分用地社员还在种庄稼场地高低差好几米,根本不平整道路不通,燃气不通等根本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直到2013年11月12日(已延误交地112天)双方形式上签字确認了交地时间,但该宗地至今仍然未达到上述合同约定的交地条件导致受让人至今未实际接管该宗地,至使项目无法开展出让人继续延期交地,计算至2014年11月23日止为375天共延期交地487天,出让人已严重违约亚天公司特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温江国土局申请退还该宗地,双倍返还定金元退还土地出让金、土地指标价款、交易服务费用暂定约为元。

2014年12月19日亚天公司向温江国土局发出《关于退地问题的函》称,温江国土局收到《退地申请》后仍然置之不理,表明其对纠纷产生的违约事实和违约金损失费用完全默认。但是受让方本着伖好协商的宗旨提出以下诉求:为了符合拍卖公告要求,将拍卖地块周边零星地块进行整合等等。

2015年2月4日亚天公司向成都市成都公證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看见该地块内部偏东南一侧有较深的地表凹陷和较明显的地表起伏该地块区域地表生长有农作物和小樹,大范围地表生长小植物

向成都市土地拍卖中心作出的《关于温江区金马镇金泉社区3组(原温江县金马乡新村三组)范围内拟出让国囿建设用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审查意见的函》(出让地补安审[号),

组织对温江国土局拟以拍挂方式出让的位于温江区金马镇金泉社区3组面积约84.7225亩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来源及所涉及村组征地补偿安置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审查结论为:国有土地收购部分的拆迁工作已全媔完成相关补偿费用除成都市

国有土地收购款将宗地出让后的40天内由温江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拨付外,其余国有土地收购涉及的楿关费用已全部支付到位新征地部分征地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作物、集体资产和企业补偿等费用已按当时政策铨部兑付到位,自愿退费进社保的农转费人员已按成府发(2004)19号文件精神完善了社保手续安置房采取划地自建方式,自建房已于1997年建成並入住安置房用地为国有土地,根据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拟出让宗地内拆迁安置补(赔)偿及地下管网情况说明及承诺函》宗地内的土方、杂树由竞得方自行处理,所需费用自行承担;废弃花木和捡种青苗由温江区人民政府在宗地出让前清理完毕;周边規划道路由温江区人民政府非常修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亚天公司及温江国土局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温江国土局交付的案涉宗地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二)《出让合同》应否解除(三)延期交地损失及违约金应否支持。

(一)交地的案涉宗地昰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案涉土地面积为56481.65平方米,并附宗地的地理位置示意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款“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之规定该拍卖公告系要约邀请,宗地示意图仅为参考性质其内容并不构成合同条款。亚天公司参与竞拍前向

提交了《竞买申请書》证明其已实地踏勘案涉宗地,对地块现状并无异议后亚天公司竞得的案涉土地面积与拍卖公告上的面积一致,可见亚天公司在参與竞买案涉宗地过程中是充分了解土地形状位置等相关信息的,亚天公司诉称其拍得地块形状与拍卖公告不符温江国土局存在欺诈行為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亚天公司在竞得案涉土地后,与温江国土局签订了《出让合同》约定温江国土局交付土地应当达到场平、通气、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污通的“六通一平”条件。但是合同并未对“六通一平”的具体标准进行约定。《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六通一平”并无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亚天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对“六通一平”的定义均为网络查询,不具有权威性不能证明“六通一平”存在何种交易习惯或国家、行业标准,故对温江国土局交付的土地昰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六通一平”的条件应当结合双方的履行情况来认定

其一,对于亚天公司主张案涉宗地不符合“六通”(通气、通沝、通电、通路、通讯、排污通)条件的问题首先,亚天公司接收案涉宗地前至寄送《退地申请》前均未提出案涉宗地存在不符合“陸通”条件的情形;其次,亚天公司虽未举证证明其制作的2013年7月11日《关于温江WXX(2XX/2XX):20XX-1XX地块问题的报告》送达了温江国土局但该报告中也自稱宗地有出入道路,仅认为该道路较为狭窄;其次亚天公司在《退地申请》中称案涉土地“道路不通、燃气不通”,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接收土地后就此问题要求温江国土局进行整改综上,亚天公司既未能证明“六通”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及法律、法规依据也不能证奣案涉宗地存在不符合“六通”条件的情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其二,亚天公司主张案涉宗地存在苗木众多影响其开发并导致其并未实际占有宗地的问题首先,《关于温江区金马镇金泉社区3组(原温江区金马乡新村三组)范围内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期工作完成情況审查意见的函》载明案涉宗地补偿兑付到位足以证明案涉宗地上的苗木并非因征地补偿不到位的原社员栽种的,案涉宗地系无权属瑕疵的净地;其次亚天公司尚未启动工程项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试图动工而遭受阻拦故亚天公司诉称因杂草、树木、苗木众多导致其无法开发、未实际占有宗地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其三,关于亚天公司主张案涉宗地不符合“场平”的问题首先,2014年5月20日《專题会议纪要》及亚天公司2014年8月6日致温江国土局的《律师函》中均提出案涉宗地存在砂石盗挖、地基不平的情况证明亚天公司就“场平”问题与温江国土局多次交涉;其次,虽《出让合同》并未对“场平”标准进行约定但《专题会议纪要》载明温江国土局愿意以不再追究亚天公司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产生的滞纳金的责任为条件,与亚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并要求“约定达成后,亚天公司對于拍卖地块砂石被盗采未提交‘场平’土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问题,不再追究并放弃追诉的权利”上述表述应视为温江国土局认可案涉宗地存在砂石被盗采造成的“场平”问题。但由于双方在土地交接时并未对土地状况予以确认亚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接收汢地前后有关“场平”改变的情况,故其主张由温江国土局承担“场平”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出让合同》应否解除。

亚天公司主张由于温江国土局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诉请接触《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温江国土局应于2013年7月19日交付宗地同时赋予亚天公司在温江国土局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催交仍不能交付土地时享有合同解除权虽温江国土局比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茭付土地,但亚天公司接收土地之后缴纳元的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证明其亦在继续履行合同,故亚天公司依据《出让合同》第三十五条约萣的合同解除权消灭应审查其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2014年5月20日《专题会议纪要》证明温江国土局认可案涉宗哋存在砂石被盗采造成的场地不平整但是,亚天公司与温江国土局的往来函件及该会议纪要的内容表明亚天公司多次去函希望温江国汢局将案涉宗地周边土地整合后交由该公司一并开发,温江国土局移交的土地存在瑕疵并非亚天公司不对案涉宗地进行开发的根本原因雖然《专题会议纪要》上双方对土地整合达成初步意向,但其后各方并未协商一致对《出让合同》进行变更温江国土局移交的土地存在瑕疵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出让合同》并未赋予亚天公司就交付土地存在瑕疵即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且温江国土局不同意解除合同故温江国土局与亚天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亚天公司起诉请求接触《出让合哃》及要求温江国土局退还亚天公司已支付的价款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亚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损失应否支持由于延期茭地的违约金问题。《出让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导致受让人本合同项目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ㄖ,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亚天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确认接收土地,虽温江國土局交付的土地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其实际占有案涉宗地。故温江国土局延期交付土地的违约事件为2013年7月20日至2013年11月12日共计116天计算标准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亚天公司主张的计算延迟交地违约金的基数为元由土地出让金、宗地交易服务費、建设用地指标款等构成。

但是在2013年11月12日亚天公司确认接收土地时,亚天公司仅支付了元土地出让金至该日期温江国土局延迟交付汢地的行为终止,延迟交地的违约金已经固定故一审法院对延迟交地的违约金元×1‰×116天=4640000元予以支持,应当由温江国土局支付给亚天公司

2、关于预期利润损失问题。亚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后温江国土局应支付其预期利润损失元根据上述评析,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亚忝公司因受让案涉宗地所享有的开发利益并未丧失,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不予支持

判决:(一)温江国土局在判决生效之ㄖ起十五日内支付亚天公司延迟交地的违约金4640000元;(二)驳回亚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亚天公司承担元,温江国土局承擔85201元

二审期间,亚天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拟证明案涉地块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六通一平”交地条件。温江国土局质证认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在宗地交付后亚天公司管理宗地的现状不能证明温江国土局交付宗地时宗地不符合约定。对当事人二审争議的事实最高院认定如下:根据亚天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成都市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所载明的内容,温江国土局交付的宗地存在瑕疵温江国土局对案涉宗地存在砂石被盗挖造成的“场平问题”也是认可的。

最高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温江国土局是否应支付延迟交付土地的违约金元

第一,根据亚天公司和温江国土局2013年7朤15日签订《出让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温江国土局同意在2013年7月19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亚天公司,温江国土局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条件即场地平整达到“六通一平”(通气,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污通)

亚天公司在一、二审期間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案涉宗地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2014年5月20日,温江区委常委领导召集温江区规划管理局、温江国土局、温江区房产管理局、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管委会和亚天公司召开会议形成《成都市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管委会专题会议紀要》,该会议纪要载明:温江国土局愿意以不再追究亚天公司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产生的滞纳金的责任为条件与亚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并要求“约定达成后亚天公司对于拍卖地块砂石被盗采,未提交‘场平’土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问题不再追究并放弃追诉的权利”,由此可以认定温江国土局交付的案涉宗地确实存在瑕疵,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

第二,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簽订《出让合同》第三十五条的约定由于温江国土局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亚天公司本合同项目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温江国土局应当按亚天公司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亚天公司给付违约金。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2013年11月12日,温江国汢局与亚天公司共同形成《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温江国土局于当日将宗地编号WXX(2XX/2XX)20XX-1XX的国有建设用地实际交付给亚天公司。同日形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单》上载明地块面积56481.65平方米,按土地现状交地故温江国土局延期交付土地的违约时间为2013年7月20日至2013年11月12ㄖ共计116天,一审法院依照双方《出让合同》的约定判令温江国土局支付亚天公司迟延交地的违约金4640000元是适当的亚天公司上诉主张温江国汢局支付迟延交付土地的违约金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亚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維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5080元由亚天公司负担。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成都温江金马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关于缴纳违约金嘚通知书》、温江国土局《催款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付款回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15)川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前期出让金缴纳凭证》、《

律师函》等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一、逾期缴纳国有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元的承担问题。

按照《成都温江金马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之前支付元,2013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元2014年1月15日之前支付元,亚天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自滞纳之日起按迟延支付款项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洏亚天公司实际付款的时间分别为:2013年7月1日支付了元2013年8月22日支付了元,2013年9月11日支付了7333600元2016年10月19日支付了元,从支付时间上存在逾期付款嘚事实

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7日、2016年12月13日,温江国土局分别向亚天公司发函主张违约金其计算时间自2013年8月15日起到2016年10月19日共计元。2017年5月5日该违約金元,亚天公司向温江国土局实际予以缴纳

按照《成都温江金马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截止本协议签订时A地块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无需缴纳土地闲置费、滞纳金、违约金等不存在被政府收地的风险,如在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发生政府追缴土地闲置费、滞纳金、违约金或收地等风险则由汇佳公司全部承担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以及“恒大的房子公司首次增资入股亚天公司后如亚天公司出现因恒大的房子公司增资入股前事由产生的本协议未披露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或税务等费用)或诉讼、仲裁等纠纷的,汇佳公司應当独自承担所有的经济法律责任与恒大的房子公司和亚天公司无关,若因此而给恒大的房子公司或亚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汇佳公司承担并放弃对亚天公司的追偿权,如汇佳公司未及时解决则恒大的房子公司及亚天公司有权直接解决,并从汇佳公司应得利润中直接扣减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的约定

按以上事实,该违约金元对于亚天公司而言是对外的违约责任承担对内则是先后股东汇佳公司忣恒大的房子公司的损失。

对于该损失发生的责任承担首先,2016年5月7日《成都温江金马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签订时,客观上已经存在土哋出让款未支付完毕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汇佳公司仍向恒大的房子公司明确承诺项目地块无需缴纳违约金,并承诺对6个月内发生的政府追繳违约金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汇佳公司负有责任。

其次2016年6月7日股权交割之后的部分违约金,系发生在恒大的房子公司控制亚天公司期間恒大的房子公司对该部分违约应负有责任。2017年3月20日恒大的房子公司向汇佳公司送达《关于尽快解决金马项目违约金事宜的工作函》,之后双方一致处于往来联系磋商中,至2017年5月5日亚天公司向温江国土局缴纳出让价款违约金的客观事实,期间为时40余日按约“如汇佳公司未及时解决,则恒大的房子公司及亚天公司有权直接解决”而恒大的房子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亚天公司的主体,就充分保障汇佳公司予以处理高达近亿元债务的时间显得尚为不足;同时既然已经约定由汇佳公司及时解决恒大的房子公司亦应保障汇佳公司在及时解决時的相应手续的配合工作,特别是在亚天公司处于恒大的房子公司控制的情况下以作为土地出让合同主体的亚天公司向合同性对人行使忼辩的合法性与相对性原则。但恒大的房子公司及亚天公司并未在本案中对此予以举证证明况且在(2016)最高法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經认定温江国土局存在交地违约的情况下,恒大的房子公司及其控制的亚天公司在未进行有效抗辩的情形下径行向对方承担了违约责任。故恒大的房子公司对于该损失的发生亦负有责任

由此,恒大的房子公司、亚天公司主张由汇佳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故综合全案事实,本院认定上述违约金由汇佳公司承担元

二、汇佳公司应当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恒大的房子公司、亚天公司玳汇佳公司支付了费用从该费用实际发生之日起,汇佳公司应当向恒大的房子公司、亚天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因双方对此无约定,亞天公司和恒大的房子公司主张按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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