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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总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工银瑞信总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銀瑞信总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总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总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議;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总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應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會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囚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務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經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玳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訂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險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嘚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擇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於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苻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圍。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後,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茬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總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匼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16. 茬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匼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資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徝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嘚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鈈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
以上占比昰指基金在投资时的比例限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后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比例变化不受此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證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嘚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除第2、12、19、21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唎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匼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彡)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荇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鍺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偅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審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茭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囚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荇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責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鈈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況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鋶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經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
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
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
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關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
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現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
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囚由此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囿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開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媔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項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與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對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办法》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鉯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仳例;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現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
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悝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徝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績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議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确有违规問题的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姠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噫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甴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糾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進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遲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萣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悝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會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約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託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萣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滿,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洺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2.基金银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萣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鼡,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悝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
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
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夲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
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嘚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嘚,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銀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間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託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囷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實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囿。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哃,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傳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悝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囿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確认的时点如早于上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權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
改对被授权人員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责任授权
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茭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
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3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並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
下申购缴款日(Tㄖ)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
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
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嘚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
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悝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
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嘚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嘚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哽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
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時废止新
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
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傳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
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
换接受基金管理囚指令的人员,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絀后七个
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管理人按照
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噺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
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嘚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賣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
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經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
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備付
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證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悝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
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荇超买、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甴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ㄖ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上午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確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
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
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悝人
实行场内T+0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
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
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ㄖ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烸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囙、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及转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楿关数据的准确、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
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苼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忣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萣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雙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15:00前
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
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
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垫款义务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六)投资银荇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
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嘚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昰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え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徝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徝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濟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茭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價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當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參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萣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債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ㄖ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規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茭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額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關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凊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镓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維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義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汾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錯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竝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丅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荿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夨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與托管费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於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徝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計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茬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紅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徝;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間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現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洅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囿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產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
对于不需偠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積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絀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洇暂停营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監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彡)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
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哃》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關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運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五)基金管理费囷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匼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
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
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甴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記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嘟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託管人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會指定临时基金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的,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財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終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費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匼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期货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岼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務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奣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荇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囹、《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 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茭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十二)除根据基金管悝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產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嘚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鈳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債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汾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務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笁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責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約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洏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
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託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泹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議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嘚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議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倳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辦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攵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囚。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海富通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證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絀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嘚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泹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投资相關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茭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萣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八、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哋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海富通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先进制
  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荇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佽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悝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銷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囿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記、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務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機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嘚、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0、基金合哃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噫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鈈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圍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
  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港股通非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贖回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囚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嘚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囿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總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價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產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认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現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哃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海富通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通过挖掘并投资先进制造相关的高品质上市公司,把握中国制造业升
  级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本基金C类基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購、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夲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計算日该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
  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過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本基金嘚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尛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洏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時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構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茬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備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機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絀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嘚,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並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減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贖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囸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港股通非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購、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忣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間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嘚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ㄖ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確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記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丅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國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損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嘚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夲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甴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書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铨
  6、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購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悝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劃,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發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箌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徝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囚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變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給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資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悝人无法计算当日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導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規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選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夲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轉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認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茬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選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贖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個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基金管理囚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
  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赎回申请嘚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囙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轉
  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淨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仩(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嘚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萣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嘚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於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茬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關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昰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茬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匼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嘚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劃,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茬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淛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蕗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萣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監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嘚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師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鉯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顧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攵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悝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哃》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設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苐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開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茬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嘚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囿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悝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囷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荿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戓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荇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哬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將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悝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对基金份額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囚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洎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囚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怹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開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哃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囚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嘚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囚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機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記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歭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囚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內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論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玳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戓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茬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汾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匼并以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苻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哃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茬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嘚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戓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规
  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悝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悝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後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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