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2015)方赵民初字第?号
原告杨??,男,????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樊某,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自建,住:???。
委托代理人侯某,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濮阳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年??朤3日01时许,杨国帅驾驶原告所有的豫J69323n9938小型轿车在兰南高速公路许昌至南阳方向与第三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国帅受伤、二车及高速公路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车辆被拖往雪铁龙南阳4s店后原告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车辆获得赔偿款)。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巳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