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毓芬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顏双进、陈燕燕,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新中林酒店附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185X。
原告许毓芬与被告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许毓芬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毓芬以欲先与厦门博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协商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