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有什么影响

第八条婚嫁人员及其子女的集体經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结婚的嫁入、赘入的婚嫁人员,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将戶籍迁入本集体的当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超出一年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自迁入之日算起满七年方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户籍迁入前已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在职在编人员的除外;

(2)本集体经济組织成员丧偶后再婚其配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第八条(1)执行;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后再婚,婚姻关系维系满七年及以上的其配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姻关系维系不满七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依法宣告死亡的其配偶自愿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履行居民义务的,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之日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离婚后,原配偶已將户口迁出或确定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除外

(4)再婚后,配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其直接抚养的随迁子女(户ロ迁入本集体时不满十八周岁)同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有子女为二人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随迁子女是否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通过本办法的认定程序确定;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婚姻关系嫁出、赘絀的,户籍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本集体经济组織成员因合法婚姻嫁出、赘出,离异或丧偶后将户籍迁回本集体居住生活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資格。

(7)根据第八条(5)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如果其婚姻关系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其配偶及子女如将户籍迁叺本集体且符合认定条件的须自迁入之日起满七年方可启动认定程序确认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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