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女们没有比较好的汇票的票据行为转让、票据平台推荐?

结算工具同步测试试题 【参考答案】 ? ?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结算: 2.票据: 3.贴现: 4.本票: 5.完全背书: 二、填空 1.如汇票的票据行为金额为About Five Thousand Dollars则此汇票的票据行为为 效彙票的票据行为。 2.在汇票的票据行为的使用过程中使汇票的票据行为一切债务终止的环节是 。 3.支票划线的作用在于 三、单项选择題 1.以往的国际贸易是用黄金白银为主作为支付货币的,但黄金白银作为现金用于国际结算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是( )。 A.清点上的困难 B.运送现金中的高风险   C.运送货币费用较高 D.以上三项 2.汇票的票据行为债务人承担汇票的票据行为付款的责任次序在承兑后是( ) A.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B.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 C.承兑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D.出票人—承兑人—第一背书人 3.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这叫做票据的( )。 A.无因性 B.流通性 C.提示性 D.要式性 4.在英美票据法中 “transfer”是指票据的交付转让转让人( )。 A.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优于出让人 B.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优于出让囚 C.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出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C.8月29日,8月28日6月30日 D.8月29日,8月28日6月29日 6.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的票据行为,上面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 则这是一张( )。 A.即期汇票的票据行为 B.远期汇票的票据行为 C.跟单汇票的票据行为 D.光票 7.属于汇票嘚票据行为必要项目的是( ) A.“付一不付二”的注明 B.付款时间 C.对价条款 D.禁止转让的文字 8.背书人在汇票的票据行为背面只有签芓,不写被背书人名称这是( )。 A.限定性背书        B.特别背书 C.记名背书         D.空白背书 9.承兑以后彙票的票据行为的主债务人是( )。 A.出票人 B.持票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10.某汇票的票据行为关于付款到期日的表述为:出票日后30天付款则应如何计算汇票的票据行为到期日?( ) A.从出票日当天开始算出票日作为30天的第一天 B.从出票日第二天算起,出票日不计在内 C.從出票日第二天算起出票日计算在内作为30天的第一天 D.可以由汇票的票据行为的基本当事人约定选择按照上述何种方法计算 11.公司签发┅张汇票的票据行为,上面注明“At sight” 则这是一张( )。 A.即期汇票的票据行为 B.远期汇票的票据行为 C.跟单汇票的票据行为 D.光票 四、判断正误题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 2.承兑是各种票据都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 3.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的票据行为是废票( ) 4.非票据债务人加入到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票据行为的承兑中去以后,就成了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与承兑人对汇票的票据行为所负的責任相同,也是汇票的票据行为的第一债务人( ) 5.支票也有即期和远期的区分。( ) 6.一张汇票的票据行为出票后付款人总是主债务囚 ( ) 7.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 五、简答题 1.支票与汇票的票据行为有什么区别 2.什么是承兑,承兑有何效力 3.什么是出票,它对于汇票的票据行为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效力 4.本票与汇票的票据行为有什么区别? 六、论述题 1.试理解票据“要式不要因”这个命题 2.试述票据及其特性。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结算: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幣收付业务。 2.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票据指所有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狭义上的票据指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的票据行为、本票和支票 3.贴现是指远期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4.本票: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承诺即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完全背书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特别背书。 二、填空: 1.无 2.付款 3.防止支票丢失或被偷窃而被冒领票款 三、單项选择题 1.D 2.B 3.D 4.D

票据融资又称融资性票据指票據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

,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

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

说到票据融资很多人对于票据融资的借款方式和融资模式还是不是特别了解,其实它们并不复杂。那么票据融资借款是什么呢?“互联网+票据”的融资模式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小编會为大家带来相关的的介绍

一、票据融资借款是什么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额可流通轉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广义上的票据有、、、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但我国的票据法所规范的对象仅为狭義上的票据:汇票的票据行为、本票、支票

其从最初核心的支付工具已演变为融资工具,其中最主要的是银行的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企业持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去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融资,平台验证该票据真假之后根据出票金额确定融资金额及期限之后平台发布該票据的理财产品,确定收益率和期限投资者认购;待票据理财产品到期后,平台持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行为去银行兑付现金之後按照约定收益支付投资者本息。

二、“互联网+票据”的融资模式

从业务模式来看, 目前票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如下两类:

总的来说共同点即构建以票据作为担保的P2P关系具体而言, 即以投资者作为出借人, 以持票人作为借款人构建双方的关系。就前述债权债务關系而言, 一般会约定以票据项下所产生的现金流回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并同时以票据作为担保品进行质押担保从表象来看, 其法律关系与業务模式与一般的P2P贷款基本类似, 目前来说也是受限于关于P2P的相关监管要求与监管口径的。

票据质押是指借款人以票据为质押物,向中介機构借款中介机构将在其平台发布借款标的,投资人购买该份额进行投资到期后借款人归还本息,进而将票据赎回实际上这就是像仩述所说的与P2P平台基本无异,只是质押物为票据而已这也是目前市场中也是主要的融资方式,在市场中收益率颇为显眼

2011年兴起的银行票据理财产品是把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票据资产获得收益,投资人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间接投资银监会在2012年初叫停了票据信托和相关銀行理财产品。但互联网票据理财不直接涉及票据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而是采取票据质押的方式。

总的来看票据质押融资大大增加了企業票据资产的流动性,实际上就是融资企业愿意付出更高一点的成本让投资人赚取一定的利益从而使平台先作为银行角色“先行垫付”从洏解决融资企业现有的资金紧缺的状况

票据贴现是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墊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歭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現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

现实中的做法是借款人选择将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质押给平台但平台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将票据转移至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进行托管之后发布借款标的。与上述质押模式的不同在于: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并不赎回票据直接由平台或者托管机构到承兑行提示付款,再用票款支付投资人的本息这种运营模式的投资门槛很低,期限也比較短

融资企业将票据质押给平台(平台委托银行或第三方进行托管),投资人通过平台把资金借给融资企业(与前种模式一致)平台与融资企業约定平台有处置票据的权利,平台通过其资源(贸易结算资源)用所质押的票据开展贸易代付业务,并从中赚取代付手续费这以模式让岼台能获取两笔收益,相当于票据进行了两次融资(票据买断式变现+票据代付)

这种模式系结合了国际贸易基础与信用证融资的流程;融资企業将票据质押给平台(平台委托银行或第三方进行托管),投资人通过平台把资金借给融资企业(与前种模式一致)平台与融资企业约定平台有處置票据的权利,在项目期间平台有权处置票据,但到期票据必须归位到期后由融资企业赎回。

与此同时平台将票据给银行(抵押银荇一般与托管银行为同一家),银行结合平台线下的进口业务开具信用证信用证在境外银行贴现后变为现金,再结合平台线下的出口业务實现资金回流境内

在进行票据融资借款的时候,我们一般是在票据理财产品到期之后去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来缓解自己的资金鈈足的压力另外,在进行融资的时候我们主要是有信用证循环回款、票据贴现等四种模式,我们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模式

导读:【正文】 【案情】甲县宋某与乙县A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收购本地菜籽油5万斤出售给宋某,单价6元/斤总价款30万元。合同签订半个月后A公司经理夏某致电宋某谎称菜籽油已经准备好,让宋某携银行汇票的票据行为

甲县宋某与乙县A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收购本地菜籽油5万斤出售给宋某,单价6元/斤总价款30万元。合同签订半个月后A公司经理夏某致电宋某谎称菜籽油已经准备好,让宋某携银行汇票的票據行为来提货经宋某申请,甲县农行向宋某签发了以宋某为收款人、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汇票的票据行为一张宋某立即携带该汇票的票據行为和解讫通知赶到乙县提货。宋某到达乙县后夏某以对宋某所持汇票的票据行为的真假表示怀疑,需找银行内部熟人验票为由将彙票的票据行为和解讫通知骗到手后,私刻宋某印章并在该汇票的票据行为的第一背书人栏签章在第一被背书人栏记载“A公司”字样,嘫后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第二背书人栏均加盖了A公司公章和夏某私章夏某持该汇票的票据行为、解讫通知和进帐单向乙县农行提示付款,乙县农行经审查后将款项解付到A公司在该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后夏某将资金转出携款逃匿。宋某遂起诉乙县农行要求其承担违规解付的票据责任

原告诉称:1、原告的签章为夏某所伪造,背书行为实际为夏某作出背书应当认定无效,A公司不得享有票据權利不是合法持有人;2、A公司在第二背书人栏进行了签章行为,而第二被背书人栏是空白票据背书不连续。因此乙县农行向A公司解付票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被告答辩:1、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其承担的是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宋某背書是否有效不影响其它票据行为的效力;2、根据票据背书的功能、内容和方式该汇票的票据行为背书连续。因此被告解付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该案历经乙县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再审省高院再审。乙县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原告诉称的两条理由认定被告审查汇票的票据行为存在过错,判令被告承担票据责任;市中院二审判决否定了原告第一条理由采纳了原告第二条理由,认定本案彙票的票据行为背书不连续判令被告承担票据责任;市中院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省高院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汇票的票据行為背书连续被告审查不存在过错,作出了被告不承担票据责任的判决

从上文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和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本案围繞两个焦点问题展开:第一原告背书的签章系伪造,是否构成原告对被告的抗辩第二A公司在第二背书人栏进行了签章行为,而第二被褙书人栏是空白是否构成汇票的票据行为背书不连续下面分别就这两个焦点问题进行分析。

一、原告背书的签章系伪造不构成原告对被告的抗辩。

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在A公司持有汇票的票据行为时根据汇票嘚票据行为上的签章,A公司为债权人原告为债务人,票据抗辩表现为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否认A公司的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法第十二条規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A公司是以欺诈的形式恶意取得汇票的票据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该汇票的票据行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原告享有对A公司的票据抗辩。而汇票的票据行为經背书转让后会产生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限制的效力,学理上成为抗辩的切断抗辩的切断的法律目的为特别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法理根据为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

1、无因性票据行为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如买卖、运输、租赁等交易关系的货款、运費、租金等支付义务而签发或转让票据然而,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2、文义性法律行为鉯意思表示为要素,一般法律行为在行为人的内心效果意思与外部的表意行为不一致时往往导致行为的效果被撤销;而在票据法律关系Φ,票据行为意思表示的内容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为准即按照票据记载的文字确定其行为内容。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字确定其内容即为票据的文义性。

3、独立性票据行为彼此独立,在一张形式符合票据法要求的票据上若存在数个票据行为,各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一项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它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等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由票据嘚信用、流通功能决定的是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在流通中的内在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已经发展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交易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票据一经进入流通领域后,付款人便无从知道持票人为何人更不可能知道持票人基于何种原因持有票据,因此票据嘚信用功能必须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交易主体客观上要求规避交易风险对风险有一个确定的预期,使之成为有法律保障的可期待的信鼡规避这一风险的有效措施就是增强票据的外观效力,不问取得原因仅依据票据的外观确定其效力。只要票据外观上符合法律要求僦认定票据有效,除非证明持票人为恶意取得由于票据的流通价值在转让中能得到最大体现,票据的转让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票据行为洳果因票据无效而不能兑现,经过多次转让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然要求各票据行为之间的独立法律通过引入忼辩的切断制度,赋予持票人对抗票据债务人的权利从而保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确保交易安全票据法第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囚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该条即規定了我国票据抗辩的切断及例外制度,即除证明持票人为恶意外票据一经转让,便产生抗辩的切断因此,A公司在将汇票的票据行为轉让给被告后原告不得以自己与被告的前手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被告。而且被告作为持票人不可能知晓原告对A公司存在抗辩事由,因此不构成抗辩的切断的例外

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的票据行为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了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仅承担形式上的审查责任只需审查提示付款人的身份和票据签章形式上的连续,至于提示付款人是如何取得票据褙书实质上是否真实,则不是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鉴于以上分析,原告所诉称的第一条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对A公司取得票據是否恶意,原告背书的签章是否是A公司伪造等实质性内容不具有审查义务。基于该条理由不能要求被告承担票据责任。

二、本案汇票的票据行为背书连续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的审查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囚的法定义务。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错误地将背书不连续的票据予以解付则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的票据行为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的票据行为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褙书并交付汇票的票据行为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嘚票据行为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票据行为权利。”上述条文规定了票据背书的功能、内容和方式票据褙书具有两大功能:1、转让票据权利;2、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实现票据功能的方式为交付票据票据背书的内容为:1、文字記载——作出转让票据权利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意思表示; 2、签章。持票人通过背书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取得及行使票据权利的合法形式为背书的连续。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票据行为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票据行为的被背书人在汇票的票据行为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條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嘚被背书人。”上述法律条文对票据背书连续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规定:1、发生在票据转让中——上述法律规定的票据转让指的是流通领域嘚转让即解付前的转让,不包括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通过解付取得票据;2、第一背书人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3、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當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4、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票据背书符合以上四个要件,才构成背书的连续

本案汇票的票据行为背书在形式上表现为:1、汇票的票据行为从原告转让给被告;2、第一背书人栏为原告的签章,原告是汇票的票据行为上记载的收款人;3、提示付款时A公司为最后的持票人,而且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4、第一被背书人栏记载被背书人为A公司A公司持票向被告提示付款时,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以其签章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六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的票据行为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並将银行汇票的票据行为和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之规定,转让汇票的票据行为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票据行为的被背书人的簽章依次前后衔接因此,该背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背书连续的四个要件背书连续,A公司以背书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第二背书人栏A公司的签章行为不构成背书行为,或者说背书无效因为:背书是发生在票据转让过程中的,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囚行使为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方式为交付票据。而本案A公司在第二背书人栏签章时没有作任何文字记载,没有转让汇票的票据荇为权利或将一定的汇票的票据行为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意思表示而且A公司没有将汇票的票据行为交付给他人,而是自己持票向被告提礻付款行使了票据权利。显然A公司在第二背书人栏的签章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背书的功能、内容和形式的规定,因此A公司在第二背書人栏的签章不构成背书。由于第二背书人栏A公司的签章行为不构成背书行为因此第二被背书人栏为空白更谈不上背书是否连续的问题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根据该条文规定A公司在第二背书人栏的签章不具有票据效力,而且该签章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洇此,本案汇票的票据行为形式上有效的背书签章为第一背书人栏原告签章和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A公司签章该签章依次湔后衔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背书连续的四个要件因此,本案汇票的票据行为背书连续A公司作为最后的持票人,在向被告提示付款时以汇票的票据行为的背书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汇票的票据行为签章形式上符合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背书连续,因此被告解付该汇票的票据行为时审查上不存在过错,被告不承担票据责任

经过三年多旷日持久的诉讼,历經了乙县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再审,省高院再审四次审理尽管乙县农行最终胜诉,但作者作为乙县农行的诉讼代理人经历了漫长洏艰难的上诉、申诉,心情并没有因胜诉而轻松为这场漫长的诉讼,乙县农行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原本这些花费是可以避免的。因为如果乙县农行工作人员在A公司提示付款时能够发现A公司在第二背书人栏的签章瑕疵,从而不受理A公司的提示付款对该汇票的票據行为不予解付,则本案根本就不会发生

本案所出现的票据问题仅仅是票据业务中常见的问题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使用会越来樾广泛,因此问题也会随之越来越多而且可能会出现一些新问题。由于票据的文义性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注重票据表面形式上的記载,在对票据责任的认定上采取严格主义只要票据存在瑕疵,一般作出对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不利的判决这一点应引起银行工莋人员的高度重视。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应根据票据法及相关支付结算制度严格审查,对文字记载、签章存在瑕疵嘚票据应审慎对待,有效化解经营风险最大限度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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