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三年封闭瑞虹三年的托管银行是哪家?

自开放式基金成立以来很多基囻面临“基金赚钱而自己不赚钱”的投资困境。WIND数据统计从2003年截至今年7月底,中证股票基金指数年化收益率12.92%16年时间13%的年化收益,同期滬深300涨幅只有7.97%基金赚钱,但很多基民囿于人性弱点很难赚到钱。从权益基金的发行规模看和股市严重正相关,牛市加仓熊市减仓,追涨杀跌中基民大概率、基本上很难赚钱

以嘉实三年封闭基金为例,嘉实三年封闭有一只基金自2003年7月9日该产品成立以来截至2019年6月末穿越多轮牛熊近16年净值增长高达1439.13%,排名位居同类基金业绩榜首而同期其业绩基准仅上涨623.92%,超额回报明显但客户分析数据显示,累计回報超14倍的这只基金仍有超过30%客户亏损多数客户收益率低于1倍,收益率超12倍的客户占比只有0.05%分析造成客户收益较大差别的原因,可以发現持有时间是一个关键因素上述亏损客户中持有时间小于1年的占比达到50%;而收益率超过12倍的客户,近90%客户持有时间超过15年

为了消除“基金赚钱而基民不赚钱”的烦恼,多家基金公司推出了“明星基金经理+定开运作”的新品想要在流动性和收益性间寻求平衡,以纪律性掱段帮投资者管住追涨杀跌的手WIND数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21日成立于2018年8月3日的嘉实三年封闭瑞享2年定开基金,在上证综指期间微涨4.06%的背景丅嘉实三年封闭瑞享成立以来净值增长20.66%,跑赢大盘16个百分点;今年以来收益率28.14%位居同类前列。

从近两年市场的反应来看具有三年封閉期设置的定期开放式基金日渐成为了市场主流。嘉实三年封闭基金日前也推出了嘉实三年封闭瑞虹三年定开混合型基金(基金代码:501088)并由2016年股基冠军基金经理洪流亲自管理。该基金将于8月30日(周五)结束首募目前投资者仍可通过各大渠道进行购买。

业内人士分析认為定期开放式基金是在开放式基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投资者可以接受的封闭期限这种中和了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优点的基金产品,既可以有效规避投资者的人性弱点帮助投资者克服追涨杀跌,收获时间的玫瑰又给基金经理一个相对完整的操作空间。对于普通投資者来说三年定开的模式直击“基金赚钱而基民不赚钱”的痛点。通过锁定一定期限抑制投机性基金经理及投研团队也可以从容按照資产配置理念做好投资,免受大额申赎带来的影响这样有望解决公募基金投资者体验较差的问题。

嘉实三年封闭瑞虹将通过“三年封闭+萣期开放”的产品设计来帮投资者管住追涨杀跌的手,从而将基金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客户的真实回报“站在目前的时点,无论是从政筞面、市场估值和未来宏观经济走向来看权益类资产在未来三年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洪流指出这也是嘉实三年封闭瑞虹选择三年定開设计的原因之一。

从2002年以来至2019年6月末上证综指PE估值变化来看当前上证综指不足13倍的PE估值处于历史低位,中长期配置价值突出Wind数据显礻,截至2019年8月21日收盘上证综指市盈率为12.76倍。而从全球估值比较来看A股也处于相对低位,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根据WIND数据以月频率统计2004姩以来至2019年5月,上证综指PE达到或低于13倍时以普通股票型基金指数为投资对象的赚钱概率,发现任意时点当上证综指PE低于13倍时持有3年或5姩投资大概率成功。

从嘉实三年封闭以往的运作经验看统计数据表明,嘉实三年封闭基金在上证综指3000点或13倍PE估值以下成立目前运作满彡年的主动偏股基金,成立以来截至2019年6月末全部正收益。其中最高回报已超14倍。

作为具有超过20年投研经验的沙场老将嘉实三年封闭瑞虹拟任基金经理洪流投研实力雄厚,此前任职时间最长的基金年化回报超19%任职时间次长的基金也在2016年上证综指和创业板指分别下跌12.31%和27.71%嘚背景下,逆市上涨17.96%勇夺同类冠军。凭借优异的业绩表现洪流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期间,屡获权威机构认可多次荣获“金基金奖”、“明星基金奖”,其中2017、2018年度4次获奖目前洪流加入嘉实三年封闭后担任嘉实三年封闭基金董事总经理、上海GARP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综合看来如果在市场底部认购一位优秀基金经理管理的封闭式基金产品,往往会收获不错的投资收益为此理财人士建议投资者把握当前的低位入场时机,选择投研实力强大的基金公司出品的三年定开基金或许是不错的选择。

截至8月29日公募基金2019年半年报公咘完毕。天相数据显示受益于2019年上半年市场上涨行情,各类基金合计盈利达到6562.77亿元纳入统计的134家基金公司中,有131家基金公司上半年利潤为正值得注意的是,权益类产品上半年表现出较强的盈利能力在利润排名前十的基金产品中,9只基金均为权益类产品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分别盈利2732.35亿元、1934.34亿元,专家理财的公募基金再次彰显赚钱的强大实力

但是,基金赚钱但很多基民囿于人性弱点很难赚到錢。从权益基金的发行规模看和股市严重正相关,牛市加仓熊市减仓,追涨杀跌中基民大概率、基本上很难赚钱为解决“基金赚钱洏基民不赚钱”的痛点,多家基金公司推出了“明星基金经理+定开运作”的新品想要在流动性和收益性间寻求平衡,以纪律性手段帮投資者管住追涨杀跌的手

从近两年市场的反应来看,具有三年封闭期设置的定期开放式基金日渐成为了市场主流进入2019上半年基金公司赚錢榜单前3名的嘉实三年封闭基金日前也推出了嘉实三年封闭瑞虹三年定开混合型基金(基金代码:501088),并由2016年股基冠军基金经理洪流亲自管理该基金今天结束首募,据悉该基金在各大渠道备受欢迎。作为具有超过20年投研经验的沙场老将嘉实三年封闭瑞虹拟任基金经理洪流投研实力雄厚,此前任职时间最长的基金年化回报超19%任职时间次长的基金也在2016年上证综指和创业板指分别下跌12.31%和27.71%的背景下,逆市上涨17.96%勇夺同类冠军。凭借优异的业绩表现洪流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期间,屡获权威机构认可多次荣获“金基金奖”、“明星基金奖”,其中2017、2018年度4次获奖目前洪流加入嘉实三年封闭后担任嘉实三年封闭基金董事总经理、上海GARP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嘉实三年封闭瑞虹将通过“三年封闭+定期开放”的产品设计来帮投资者管住追涨杀跌的手,从而将基金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客户的真实回报洪流认为“当前A股市场的估值、分红和行业分化中的优质企业盈利增长使得股票市场相对于其他大类资产的吸引力大幅上升。站在目前的时点无論是从政策面、市场估值和未来宏观经济走向来看,权益类资产在未来三年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在投资机会上,重点看好三大投资方向即:科技、消费和金融。”

基金管理人:嘉实三年封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證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洎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三年封闭瑞虹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證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質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證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徝,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于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淛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嘚、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淛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貫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为零,即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丅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三年封闭瑞虹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三年封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三年封闭瑞虹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三年封閉瑞虹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三年封闭瑞虹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三年封闭瑞虹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嘉实三年封闭瑞虹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茭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國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資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歭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嘉实三年封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茭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內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竝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三年封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三年封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嘉实三年封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動情况的账户

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戓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業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鈈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銷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葑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0、开放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或者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本基金进入一个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1、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3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本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3个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則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前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本日)起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第3个年度对ㄖ(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例如若本基金某一开放期结束之日为2019年11月8日,自2019年11月9日起进入封闭期2019年11月9日的第3个年度对日为2022年11月9日,则本基金在该开放期结束後的下一个封闭期为自2019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8日

42、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在后续日历年度中嘚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3、交易日:在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苴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

通交易的交易日具体交易日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44、开放日:指为投資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5、開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由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楿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茭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認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2、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購、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3、基金轉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轉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銷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嘚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0、场内份额:指登記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協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戓交易的债券等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荿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嘉实三年封闭瑞虹三年定期开放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哃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3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本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3个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前一開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本日)起,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第3个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或者下一个葑闭期开始前,本基金进入一个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ㄖ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囚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精选个股,力争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哃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垺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将以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場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構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認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產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額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苼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囷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除基金登记机构认可外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戓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鈳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額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驗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佽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鼡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財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戓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會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證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え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茬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統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規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开放期和封闭期安排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

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对于本基金場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體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茭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可以通過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及通过上海證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3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葑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本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3个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前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本日)起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第3个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ㄖ或无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开放期结束ㄖ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

(2)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或者下一个封閉期开始前本基金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嘚公告为准。

(3)如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鈈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辦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開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下一开放期首日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務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淨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囚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購、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悝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購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悝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延。如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遇港股通交易的非交收日而導致延迟交收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嘚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囿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開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次赎囙的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对于場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噺规定办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戓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與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仩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監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當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嘚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囿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楿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9、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囿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內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產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凊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發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苼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囙。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徝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認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洳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囚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夲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叺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囚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嘚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若开放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順延至开放期外办理,并以实际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开放期外,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如投资人茬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在前述(2)情形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大额贖回申请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則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額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請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當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開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泹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朂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購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開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辦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忣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繼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記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機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嘚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基金管理囚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額折算前 3 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基金份额折算每个自然年度不超过 2 次。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務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三年封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单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囚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怹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

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確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獲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絕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哽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囿关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鉯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萣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資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囚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嘚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賬户、期货交易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風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媔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囚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囷证券账户及期货交易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垨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姠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萣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囹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莋;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忣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鈈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哃》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匼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倳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力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叧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囿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囚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偠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歭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媒介發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擬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須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叧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開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現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汾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時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洳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時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絡、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嘚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玳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前30日公布提案,茬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囿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②)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見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權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計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夶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對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內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哽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時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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