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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使用权二次转让是不合法的,会涉及很多纠纷
1、開发商只会认同第一次转让的价格,即使是租赁若是二次转租的话,你要继续承担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
2、这种情况下使用權转让的问题,到底能不能受到保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能会认可但是不能保证法院一定认可。
3、“车库和车位车位使用权轉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无效
4、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和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个不好办规避不了法律的规定。“车库和车位车位使用权轉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无效个人意见,供参考
“车库和车位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具有物權法规定的“物的归属”(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属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見“车库和车位车位使用权协议”的性质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费的租赁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可知,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必须按照无效处理——把对应的钱款先退回来。
所谓“车库和车位车位使鼡权协议”不符合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归属处在未登记状态,无论是开发上还是“租”车位的业主都没有物权的法律效力;
1、根据《合同法》,所谓“车库和车位车位使用-付费”的行为属于“租赁”范畴即使是开发商有产权证,租期超过20年也是违背合同法的超过期限的约定无效;
2、“出租方”不能证明自己拥有车位车库和车位的登记物权,用这个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明知对方没有资格登記过户还要依然掏钱的话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后被真正产权人收回车库和车位车位物权的时候掏钱“卖使用权的”损失就很难補救(不受法律保护)。
1.不合法不过全国好像都是这么操作的,我们这里也是
2.最好是能与开发商重签。实在找不到了到物业备案一丅就行。
3.开发商只会认同原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