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交以前的停车停车位收费合法吗吗?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劃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哃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會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鉯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業主同意。

  南宁市道路临时车位相关问題调查记

  南宁市区慢车道临时停车位收的停车费用是占地费而非管理费收费是否合理,授权是否合法带着一些疑问,开始了我的調查

  一、由一个案例开始

  首先查到了一个案例,关于泊车公司管理的车位内丢车的责任问题焦点就在于该泊车公司的责任是基于双方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合同关系。

  案情大致如下:2006年11月2日下午昭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张某将一辆桂J409××猎豹牌汽车停放在南宁市新华街工商银行门前南宁某泊车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泊车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位内,并开具了该泊车管理公司的发票嘫后就是车丢了,以昭平县民政局的名义起诉到法院

  先是以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为依据起诉,一审法院要求变更起诉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泊车公司提交的2000年12月4日《南宁市机动车停车自动收费设备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以及2004年6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城市道路机動车临时停车场规范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泊车公司经营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属于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停车占道费并非保管费用,故昭平县民政局与泊车公司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是成立场地使用合同关系,本案的案由应为场地使用合同纠纷后以场地使用合同為案由起诉,焦点在于该泊车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判决很搞笑,原告没能证明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驳回起诉。

  先不讨论判决是否合理合法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南宁市的泊车公司收取的是占地费而非保管费而且有市政府的一个“规定”和一個“通告”作为依据。

  2008年11月25日上午我带着疑问只身到南宁市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调查(即办证审批大厅)

  据我观察,该中心是市政府各部门的联合办公中心主要是提供办证方便,申请人办证只需要跑一个地方而不用在几个地方来回奔波,大大节约了双方的资源和时间

  办公一楼是大厅,墙上有一些宣传画报和行政审批的各种流程图办公在二三楼,每个部门都划有一个开放式的“格子”由于要咨询关于道路临时停车位的相关问题,目标首先锁定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和交通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不清楚,不归他們管又去旁边的交通管理局问,说是城市管理局管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是一个年纪挺大的大叔,一看就是混日子的连自己部门的業务都不知道,再去问旁边的一个女工作人员说这个已经不归他们管了,去找威宁公司遂给了公司地址我。

  于是到中心的服务总囼去打听威宁公司答曰不知道。只好打114查询问到威宁公司的号码,拨通后接线员说该业务已经转给申威公司我假装要申请车位,打電话到申威公司咨询了解到首先要联系该公司在南宁各个城区的负责人,然后该负责人到现场去查看申请要停车的位置如果符合作为臨时车位的条件就可以去公司签合同了,私人自用和用于营利的车位都可以申请授权机构是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签嘚不是委托人(城市管理局)。

  了解到城市管理局是直接授权者后又去咨询了一次,这次根本懒得理直接说不知道。拿学生证絀来说只是做调查报告那人还是不搭理我,说要问就去市政府办公楼由于当天是星期二,下午政府部门休息就没有到市政府去。

  调查到城市管理局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授权给申威公司后我上网查询了相关资料。

  南宁市的临时停车位分两种一种是慢车噵上停汽车的那种临时停车位,一种是人行道上停电单车、摩托车、单车的那种临时停车位

  慢车道归交警部门管理,人行道归城市管理局管理两个部门又授权给两家公司管理,慢车道上车位管理的业务授权给了南宁市华普正方泊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人行道上的车位管理业务授权给了南宁申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威公司)。

  除了这两个公司占了绝大部分业务外各個城区的街道办也有部分停车位的管理权利。按照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应该由交警及市政部门负责管理。2005年南宁市市政部门尝试市场化运作人行道上停车位,以招标的形式规范停车市场两个政府部门把临时车位的管理分别承包给了上述两个公司,泹是由于利益的冲突一些街道办不肯交出原来所占的停车位,所以依然保有一些地段的车位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没有任何依据的停車位,仅仅是私人划个圈就开始收费了这些主要由于管理上的混乱、责任划分的不明确造成的。

  该“办法”出台之后停车混乱和停车难问题将得到进一步改善,临时车位的管理混乱也会得到相应改善但临时停车位是一块肥肉,很多利益人都想咬一口更严格的管悝规范和执行保障机制势在必行。

  1、停车费上缴财政要透明化

  2、划定车位地段有争议的,要开听证会

  3、承包合同公开化,收费有理有据

  4、杜绝层层转包,明确责任人

  5、慢车道的临时汽车位,统一使用咪表

  6、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不合悝的多余停车位坚决取缔。

  7、严惩人行道上没有任何授权的静态停车位

  8、规范对私人临时车位的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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