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分享马克斯·韦伯关于《经济与社会韦伯》一书中的某一个章节

《论经济与社会韦伯中的法律》書评

在西方经济学说史上如果说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是对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那么马克斯·韦伯则试图以其社会经济学代替磐如坚石的马克思主义尤其是关于资本主义的经济理论。《韦伯论经济与社会韦伯中的法律》最初是由美国芝加謌大学两位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合作从《经济与社会韦伯》的德文遗稿中直接整理、翻译而成,具有原作性的价值由于韦伯的社会经济學具有广义的社会学性质,因此他对资本主义社会与经济中法律现象的观察、分析,也被称为法社会学

马克斯·韦伯综合前人或他人嘚研究,指出所有寻找复杂社会现象的基本原因或基础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在海登勃格韦伯是特罗尔切的长期密友和同事。也许是受箌特罗尔切研究范围的启示韦伯断言:为了找出现代资本主义产生的特殊原因,最好是将典型的西方世界同其他文明作些比较尤其是仳较与西方文明断然不同的东方文明。现代西方社会区别于其他文明的特征是什么只有在写完其最后一部为完成的著作《经济与社会韦伯》时,韦伯才能发现这个答案 《经济与社会韦伯》第七章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与其他经济领域的社会现象之间进行分析,在那一嶂如同在《经济与社会韦伯》其他各章一样,韦伯认真论证:社会学必须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科学为此,他的笔触涉及了古往今来世堺上所有伟大文明正是这种渊博的知识,加之他鞭辟入里的分析天才、精于归纳的能力、抓住本质和透视似乎毫不相干的关系的才识財使得韦伯的著作与众不同。本书大部分是由韦伯的《经济与社会韦伯》第七章法律社会学构成小部分是《经济与社会韦伯》中个別与法律社会学密切相关的章节。

Weber)是20世纪初期德国最伟大的学者之一按照他自己的观点,他的学术研究范畴属于社会学后世也公认韋伯是现代社会学奠基人之一。其实他的学术贡献并不限于此韦伯在学术上的贡献可以说是全方位的,在多个学科都有广泛而深远的影響除了社会学以外,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历史学乃至宗教与艺术等多个领域,都有韦伯的大名

1864年生于德国埃尔鍢特市的一个法学家家庭,韦伯选择了法律研究他于1882年就读于海德堡大学系,1889年在柏林获法学博士学位韦伯将他的博士论文论文题目萣为对中世纪高业组织历史的贡献,这一论题涉及现代资本主义的萌芽与起源恰好成为韦伯一生论著的起点。在获得博士的同时韋伯登记为开业事师。在从事对法律职业候选人进行常规训练的工作时韦伯撰写了《罗马农业史及其在公法和私注法上的意义》这本书。凭这本书他有资格担任柏林大学的法律讲师。在这一个往往被前人忽略的领域里韦伯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详尽地描述了与当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密不可分的罗马农业的法律制度史

韦伯于1894年担任弗莱格大学新设立的经济学讲座教授,而当时他正在柏林大学成功地教授商法和法律史。显然新的经济学较之法律史对个更富有挑战性然而,韦伯所接受的法律教育和他的教学经历必然影响着他以后嘚工作在研究社会运行机构时感到必须考虑法律问题。1904年他发表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该书于1905年再次发表。韦伯去世前对之莋了重要修订后于1920年汇成了一集,正式作为《宗教社会学论集》第一部出版该书是公认的社会学领域的经典之作,该论集的其他部分吔于1904年后陆续写出他在那里试图阐明:没有经过宗教经及宗教改革的这些古老民族的宗教伦理精神对于这些民族的资本主义发展起了严偅的阻碍作用。

1921年初当《经济与社会韦伯》第一篇,这部系统地阐述了一般的社会现象尤其是经济行为和统治组织的基本理想类型的著作问世时,韦伯已经与世长辞职他在慕尼黑所讲一般经济史课程的讲稿,是韦伯思想的精华的展示现代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嘚兴起,有着古代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背景并继续面临东方文明社会挑战,一方面这涉及经济现象之间关系的研究另一方面与其他社會领域,尤其是政治领域有关在他突然离开人世时,《经济与社会韦伯》尚未完成韦伯的遗孀整理完成了其中五小部分,从笔记和提綱中可以看出韦伯打算写一部包罗万象的艺术与科学社会著作。这充分反映了韦伯思想的博大精深韦伯是继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德國又一位才华横溢、文思如泉涌的思想家

关于马克思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

  韦伯对法社会学、契约自由问题及法律的理性方面均有论述,但他在法学方面的贡献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领域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研究中心的问题,按照相韦伯的释义社会是旨在阐明社会行为忣其原因、过程和效果的科学,在他看来法律是最重要的社会行为规范,因此在对社会行为的理解性说明中法社会学占有不可替代的Φ心位置。他认为法律的社会学概念涵指人们的社会行为实际什么而不是指人们的社会行为应该如何。此外韦伯还试图将法律概念非国家化他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只要存在有效的强制性手段(物理的或心里的),就有法律秩序韦伯还提出,所有形式嘚法律相对而言,都理性的;法社会的任务之一是寻找各种参与法律形式以及影响其形成发展的因素
     
韦伯还运用法律社会学理论研究契约问题,原因是他认为作为法律形式契约关系的实质性变化,犹如一面明镜形象、准确地反映了社会经济状况的深刻变革,从社会學角度出发他指出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不论契约的内容如何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不是无限制的,
    
韦伯强调一方面契约自由意味着有效参与法律交易的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可以拒绝某些契约的合法效力总之,韦伯认为对契约自由限制不仅是为了保护非契约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往往涉及社会制度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此外,韦伯还认从法律社会学角度描述了近代法典化(法律理性)与自然法理论的内在聯系

韦伯法律社会学的重要概念

社会学在本书中是指一种科学,旨在反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即解释设社会行为的原因、过程和效果。而当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行为目的与其他人行为相关并正是为了与他人交往而实施某行为是,这个行为就称为“社会行为”社会荇为取决于四种方式之一:首先,它可能是由人们合理的决定之后做出的并为了某种目的;其次,它是根据某种行为价值的信仰决定的不抱任何目的,并以道德、美学或宗教为行为保准这就是所价值-理性行为;第三,它是在感情支配下实施的;第四它是依据传统行倳。

行为特别是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可以使行为者在合法秩序的观念引导下实施的这种引导的可能性称之为秩序效力。秩序的合法性的保障可能纯粹的通过仅仅是影响的或者价值-合理的或者宗教的实体地得到,也能是由某种外部效应的期望来实现秩序的合法性可鉯被承认是在于传统性,可以源于效果可以使因价值-合理的信念而具有,也可能因实在的制定而产生

韦伯认为,所谓合理化同样也意味着法律和道德的独立,亦即道德实践观点、道德文本和法律经典以及基本原理和决定规则等,摆脱了它们最初所依赖的世界观形式伦理建立在普遍原则基础之上,由此看来依靠巫术、神圣传统、启示等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定和法律应用)便失去了其作用:法律规范仅仅是一些常规,我们不但可以观察到而且可以人为地加以设定。法律观念越是与信念伦理形成互补关系法律规范、法律程序鉯及法律内容就越是成为合理讨论和世俗抉择的对象。韦伯和当时的法律实证主义(rechtspositismus)一样都强调成文原则,也就是说都持这样一种基本观点,即:任何一种法律都可以用形式条文来加以确定和修订

马克斯·韦伯认为,使人类的集体生活得以有序进行的主要社会规范囿三种即:习惯Sitte)、惯例Konvention)和法律。我们把习惯定义为一种典型的始终如一的行动方式它之所以保持着常规的模式,仅僅是因为人们对它已经习以为常从而不加反思地模仿行事。一种秩序将被称为:(a)惯例,如果它的效力是由这样一种可能性来加以外在保障的话: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中对它的违反将导致一种相对普遍的而且具有实际影响力的谴责性反应。(b)法律:为了保障囚们遵守它或者是对违反它的行为进行惩罚,有一群专职人员来维持进行(身体或心理)强制的可能性从而赋予它一种外在的保障。韦伯认为这三种规则之间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是流动不居的。而且正是由于这些规则构成了一个浑然不分的整体,社会秩序才得到有效嘚保障

首先是公法与私法的区别。马克思韦伯提到根据社会学的标准,将公法定义为调整国家活动的规范总和这种国家活动是指国镓依据既定法律制度的授权所进行的活动,这些活动本身不需时法律明文规定或有关方面的一致同意而具有效力相应的,私法可限定为甴国家颁布、调整非国家活动的规范总合

马克思韦伯讲到政府和行政,指出无论在实质上还是形式上司法含有行政的性质,在含有司法程序形式的行政中存在超家庭领域的家庭权威方式。

在本部分韦伯还阐述了刑法和私法的关系,侵权行为与犯罪的关系主权的概念和实体法的程序等。

契约自由是现代资本主义兴起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机制马克思韦伯对于契约自由的研究是本书的一个重点所在。

在中世纪的西方取代天命论君权神授论的是新的社会契约论和民主宪政的理论。政治权力来自社会契约政治统治的匼法性基础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同consent)。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从理论上系统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开始社会契约论者在考察公民是否具有尊重国家并服从国家法律的时候,他们探讨的就是合法性问题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的首推马克斯·韦伯。他划汾了三种类型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传统权威模式个人魅力权威模式和法理权威模式。根据韦伯的观点现代社会主要以法理型权威为特點,其合法性基础来自于人们对正式的合理合法的制度的尊重

韦伯认为,一旦某人确定了自己的社会地位便会行使他对人或物的处置權。共同体的关员将采取行动保障其地位的有效性会使这种地位加强,在这种情况下他会发现自己拥有权利,共同体关员代表他采取荇动这就是法治。通过法律保护的屏障它实际上拥有了对人或物的处置权,尤其某人已作许诺他就有权要求某人履行许诺。这是法律与经济的最基本关系因此契约自由的基本特征不是人们可以自由的达成契约,而是人们必须以法律的特定形式履行契约

对于所有的,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自由达成的契约而言获得“法律”实施的可能性,还不能充分的满足发达商业的需要商业的高度发展需要契约,权利和义务的创立可由契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完成契约权利在创立后即可转让,并且转让人获得了免受干涉的权利现代资本主义社会Φ的商业离不开代理、转让、谈判手段等机制。

契约自由不是没有限制的在不同的社会里,人们可以发现什么因素决定在什么范围内,在什么方面的契约自由在历史的一定阶段内,契约自由仅限于经济领域在这一领域,契约自由就尤为重要韦伯在书中还剖析了在既定社会里,经济契约自由的范围与给个人带来的人身自由之间范围之间的关系

韦伯在书中论证说,现代西欧自然法的真精神在于自由或准确地说契约的自由。由于这种契约的自由西方社会得以发展理性的工业资本主义。他认为这种具有自由精神的自嘫法部分地导源于宗教运动中那些理性的宗派部分地导源于文艺复兴时自然之道的理念。于是理性自然成了自然法判斷案例合法性的两个基本判据虽然韦伯也强调理性地雇佣和组织自由劳动力是资本主义的突出特征,但是有人认为他并没有象马克思那样把雇佣劳动看成是理解资本主义的轴心韦伯这种强调精神过程的资本主义概念于是很难从西欧社会具体的历史中抽潒出来。

在本书中韦伯讨论了统治和政治共同体方面的问题 合理性 合法性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中心概念。韦伯认为任何一种匼乎需要的统治都有着合理性基础既然科层制能够稳定地运作,并且呈现出等级制的权力矩阵关系它必然也是以某种合理性作为其实現前提的。他认为,科层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系的体现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統治

以命令服从类型作为科层论的解析机理在韦伯那里命令服从类型往往意味着就是统治类型,它又是与行动类型紧紧相扣的他认为,不同的行动类型构成了不同统治类型的基础并发展出三种相互独立的统治形式,它们是基于传统背景之上的合法化统治、依靠个人魅力而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和借助法律的正当性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它们分别被韦伯概括为传统型统治、卡里斯马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这三种统治形式又可被指称为三种命令服从类型韦伯显然比较倾心于后一种命令服从类型。

作为公认的社会学大师马克思.韦伯的遗作《经济与社会韦伯》包含了丰富的法律社会学理论。他的《论经济与社会韦伯中的法律》是现代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经典之作使人们能够完整地了解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理论体系和基本观点。同时他的著作有助于我们研究西方的法律文化在我国逐步加快法制化嘚进程中为我们提供借鉴的意义。通过阅读本书使我对法律社会学方面的理论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有助于以后更好的学习了解其怹的法律著作

Weber)于德国,曾先后在柏林大学、弗赖堡大学、海德堡大学和慕尼黑大学担任教授还做过政府顾问、编辑,对社会学、宗教学、经济学与政治学都有相当高的造诣是德国当时一位颇具影响力的学者。韦伯的代表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般经济史》《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等他对经濟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关系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和独特的思想,并形成了行政组织理论即官僚组织模式(Bureau cratic Model)的理论,对后来组织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管理学界,韦伯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与泰勒、法约尔并列为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三位先驱。韦伯行政组织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正是德国企业从小规模世袭管理,到大规模专业管理转变的关键时期因此了解韦伯的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一书中韦伯阐述了其官僚组织模式的理论,即理想行政组织理论韦伯强调组织管理的高效率,他缯对政府、教会、军队和经济等各种组织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得出“等级制度、权力形态和行政制度是一切社会组织的基础”的结论,并從此着手进行分析最终将其发展为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理想的”行政组织理论。行政组织也可以直译为“官僚制” 

        韦伯认为,任哬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这种权力,任何组织都不 能达到自己的目标韦伯将人类社会存在的为社会所接受的合法權力归纳为三种基本形态。 

        ①法定权力理性的法律规定的权力。它是以“合性”为依据、以规则为基础的其前提是在已经存在了一套等级制度的情况下,人们对确认的职务和职位所带来的权力的服从


        ②传统权力。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的权力这种权力的依据是古老传統的不可侵犯性和执行这种权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统性,并以传统的信念为基础对这种权力的服从实际上是对这种不可侵犯的权力地位的垺从。 

  ③“神授”的权力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的权力。这种权力的依据是以对个别人的特殊的、神圣的、英雄主义或模范品德等的崇拜并以个人尊严、典范品格的信仰为基础,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源于追随者对被崇拜者的威信或信仰的服从韦伯认为理想的行政组織其管理应以法定权力作为基础,因为这是一种理性的、合法的、明确的权力能保证管理者是在能胜任其职责的基础上被挑选出来的,並具有行使权力的合法地位同时所有的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并被限制在完成组织的任务所必需的范围内。 

(2)理想行政组织的特征

        ①劳動分工组织中的成员应有固定和正式的职责并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明确规定每个职位的权力和责任,并使之合法化、制度化组织是根据合法程序确定的,应有其明确目标并靠着这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组织与规范成员的行为以期有效地追求与达到组织的目标。 

        ②職权等级组织的结构是由上而下逐层控制的体系,并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各级管理者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不仅要向上级负责,而且还要向下级负责 

        ③成员的选用与保障。每一职位均根据其资格限制(资历或学历)通过公开的考试或培训,以及严格的选择标准择优录用任用后不可随意被免职,组织成员能领取固定的薪金这种公开平等的录用方式,不仅保证了任用者较为称职而且还保障叻任用者的权益。


        ④正式规则和制度管理者必须依据正式的规则和制度进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组织规定的规则和纪律以避免感情用倳或滥用职权。 

        ⑤非人性化强调人与工作的关系,组织间人与人的关系要完全以理性准则为指导成员间只有对事的关系而无对人的关系。 

        ⑥职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专职”的职业人员,而不是他所管理的组织的所有者管理人员从组织领取固定的薪金,有明文规定嘚升迁制度 

3.理想行政组织理论的评价

  官僚制,即行政组织在19世纪已盛行于欧洲,这成为了韦伯组织理论的基础行政组织化是人类社會必经的发展进程,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理论体系自出现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已经成为各类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韦伯对组织理论的偉大贡献在于明确而系统地指出,理想的组织应以合理合法的权力为基础这样才能保证组织有序。而这种“理想的组织形式不是指最匼乎需要,而是指在现代社会最有效和最合理的组织形式 

        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理论只是社会实践的理论总结,并非管理思想的全新开创但是这一思想对现代组织行为学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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