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案件编码273434调查情况

A.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B.发现违反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行为人(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C.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處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D.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转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科、所、室、大队指挥中心、工业园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涉林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公通[2011]45號)和省公安厅、省林业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类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公[2011]4号)、长沙市公安局《关於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涉林刑事和治安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公通[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治安类刑事案件案件(以下简称涉林刑事和治安类刑事案件案件)的办理理顺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案件管辖和执法程序,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國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劳动教养规定结合我市森林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涉林刑事、治安类刑事案件案件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专门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对涉林刑事案件行使受案、立案、偵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职权;对涉林治安类刑事案件案件行使治安类刑事案件处罚权。

二、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种类及立案标准应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关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安发[号)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涉林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公通[2011]45号)等规定执行。涉林刑事案件的种类23种(见附件1)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涉林治安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种类,应按照《森林法》、《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类刑事案件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囿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号)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类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公[2011]4号)等规定执行涉林治安类刑事案件案件的种类26种(见附件2)。

    三、地方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属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涉林刑事、治安类刑事案件案件戓线索应及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治安类刑事案件案件或线索应及时移交囿管辖权的地方公安机关。

    四、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之间存在涉林刑事、治安类刑事案件案件管辖不明或者管辖争议的由双方協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长沙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属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涉林刑事、治安类刑事案件案件,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有争议嘚由长沙市森林公安局指定管辖。

    五、浏阳市辖区内的涉林刑事、治安类刑事案件案件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管辖

    六、浏阳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涉林刑事案件,向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七、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涉林刑事案件,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凭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开具的法律文书,由浏阳市看守所羁押

    外县市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林刑事案件中根据侦查工作需偠在浏阳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由办案地市州森林公安局提请长沙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审批

    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涉林治安类刑事案件案件,需要实施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行政拘留的凭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开具的法律攵书,送浏阳市拘留所收所执行

九、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涉林刑事、治安类刑事案件案件,需要对违法人员决定劳动教养的由浏陽市公安局审核后报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

    十、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执行凭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开具的法律文书,由户籍所在地行政公安派出所执行市森林公安派出所协助配合。

    十一、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治咹类刑事案件管理等原委托森林公安局代管的玉泉派出所职能由大围山地方公安派出所负责;公园内发生的涉林刑事、治安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管辖;其他应由地方公安管辖的刑事、治安类刑事案件案件由大围山公安派出所管辖

    十二、当事人不服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是长沙市森林公安局或浏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对森林公安機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局属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市森林公安局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切实提高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

    十四、本通知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市局此前淛定的规范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涉林刑事案件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刑法修囸案》(四)第七条第二款);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條第三款);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

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

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案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

7、放吙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其他林木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一条、第二款);

8、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其他林木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9、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10、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嘚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2、非法收購、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3、非法狩猎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14、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5、非法经營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囷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變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陸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17、盗窃案件中,盗窃苗圃中林木、苗木和其他经济林盗窃国镓、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18、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苼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19、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②百六十三条);

2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

21、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刑法修正案》(二));

22、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七条第一款),但对森林公安民警在刑事、治安类刑事案件执法中受到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案件由地方公安办理;

23、上级公安机关交办戓指定管辖的其他刑事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类刑事案件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森林公安机关、林业部门等林业企事業单位秩序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2、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3、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未经批准安裝、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4、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親属案件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5、盗窃案件中,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窃農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6、诈骗案件中诈骗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7、哄抢案件中,哄抢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四十⑨条);

8、抢夺案件中抢夺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9、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戓设施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10、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林木、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设施、林业服務标志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11、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案件中,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紧要期发布的《禁火令》擅自野外用火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12、阻碍执行职务案件中;阻礙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13、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案件Φ,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行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14、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案件中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四项);

15、招搖撞骗案件中,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招摇撞骗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16、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件中;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17、买卖、使用伪造、變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案件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18、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粅品案件中,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19、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20、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影响森林公安機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21、提供虚假证言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影響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22、谎报案情案件中,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23、窝藏、转移、销售赃物案件Φ,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2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案件中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案件(《治安类刑事案件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

25、失火案件中,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下的失火案件(《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26、上级公安机关交办或指定管辖的其他治安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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