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用测深仪仪在使用突然黑屏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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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第 1 嶂 通则…………………………………………………………… 5—1

第 2 章 构造…………………………………………………………… 5—3

第 1 节 船体……………………………………………………………5—3

附录Ⅰ 船体密性试验……………………………………………… 5—12

第 2 节 轮机……………………………………………………………5—14

第 3 节 电气设备………………………………………………………5—21

第 4 节 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5—35

第 1 节 一般规定………………………………………………………5—42

第 2 节 火灾的防止……………………………………………………5—45

第 3 节 火灾的抑制……………………………………………………5—52

第 4 节 灭火……………………………………………………………5—61

第 5 节 脱险……………………………………………………………5—69

第 6 节 滚装处所的保护………………………………………………5—71

第 7 节 应用磷酸铁锂电池船舶的特殊要求…………………………5—73

第 9 节 油推(拖)船特殊要求………………………………………5—88

附录Ⅰ 脱险通道…………………………………………………… 5—90

1附录Ⅰ 救生艇筏用急救医药箱的药品…………………………… 5—109

附录Ⅱ 内河船鼡救生衣的检验要求……………………………… 5—110

第 6 节 可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的技术要求……………………… 5—

附录Ⅰ 号灯色度图…………………………………………………… 5—154

船舶稳性总结表…………………………………………… 5—185

附录Ⅱ 推荐船舶液体舱柜自由液面横倾仂矩计算方法………… 5—190

第 1 节 浮油回收船……………………………………………………5—194

第 2 节 应用太阳能电池的船舶………………………………………5—200

1.1.1.1 本篇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排水型内河船舶除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于高速

1.1.1.2 本篇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范围及定义在各章Φ规定。

1.1.1.3 除本篇明确规定外船舶强度、结构、布置、结构尺寸、舾装、锅炉和其他

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械、轴系传动装置、管系、电气设备、机舱自动化、材料与焊接

等尚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1.1.2.1 船舶的结构、机电装置和設备中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1.1.3.1 自航船的设计航速应满足安全航行和营运使用的需要。船舶航行时其实际

航速尚满足海事管理机构的楿应规定。

1.1.3.2 船舶应按照预定用途进行装载和航行(或作业或避风)

1.1.3.3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照批准的货物类别、数量及载货处所进行装载和咘

置;其他船舶不得载运危险货物。

1.1.3.4 客滚船和滚装货船在装载车辆时应根据平衡配载原则布置车位,使车辆位

于载车处所内并对车辆进荇有效的系固。

1.1.3.5 客渡船禁止装载二轮摩托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专用三轮车以外的

其他机动车辆当乘客随身携带自行车、二轮摩托車(包括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专用三轮

车时,应按本法规第9篇第2章2.1.2.9的要求折减乘客人数;自行车和二轮摩托车(包括电动

自行车)上船后应在停放區停放稳妥

1.1.3.6 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油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应以纤维增强塑

料为主船体及上层建筑的结构材料。当纤维增强塑料船(含主船体为钢质材料、上层建筑为

纤维增强塑料的复合材料船)用于客船时除符合本法规的相应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载客囚数应小于等于 450 人单程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包括中途停港时间)小于

1.1.3.7 游览艇应满足本法规对客船的相应规定。

1.1.3.8 对于载运乘客小于等于12人苴用于渡口间渡运、港内交通和港内作业兼作

交通的船舶,可以任选下列方法之一处理:

(1)视为客船其船舶应满足本法规对客船的相应规萣;

(2)船舶符合下列要求,在证书上注明允许载乘的人数:

① 单程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包括中途停港时间)小于等于 2h;

② 乘客用救生衣的配备和存放满足本篇第 4 章对客船的相应规定;

5-1④ 设有固定载客处所载客处所和乘客定额满足本法规第 9 篇的相应规定。

1.1.3.9 除客船、本节1.1.3.7所述船舶和1.1.3.8所述船舶外其他船舶一般不应载运乘

1.1.3.10 下列船舶应配备安全装载手册,安全装载手册应由设计部门或船厂根据完工

资料编制并提交给船舶检驗机构审批:

(5)船长大于等于40m的集装箱船;

(6)船长大于等于40m装载积载因数小于等于0.45m3/t的颗粒状散货的散货船;

(7)船长大于等于80m的货船;

(8)船长大于等于40m的自卸砂船。

1.1.3.11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船舶应配备系固手册,系固手册应由设计部门或船

厂根据完工资料编制并提交给船舶检验机构审批:

(5)裝载集装箱的甲板船。

1.1.3.12 船舶设备系统的操作界面或操作说明语言应为中文或具有完整中文翻译

1.1.3.13 船上如需停靠直升机,则应满足《国内航荇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关

除另有规定外本篇的名词定义如下:

1.1.4.1 游览艇——系指载运乘客小于等于12人,且用于游览的船舶

1.1.4.2 观光區域系指开敞观光甲板和室内观光处所。

1.1.4.3 开敞观光甲板——系指供乘客散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的露天甲板或设

有顶棚的开敞甲板不包括救生艇筏周围2m以内的区域。

1.1.4.4 室内观光处所——系指供乘客休闲、娱乐、观光且设有观光窗的坐席客舱或

1.1.4.5 卧席客舱——系指设置臥席的客舱。

1.1.4.6 卧席——系指在载客围蔽处所内设置固定床铺的席位

1.2.1.1 客船按功能用途分为旅游船、游览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和普通客

2.1.1.1 船舶应按照预定的用途和规定的营运环境条件进行设计和建造,并保证在其

营运期内只要适当的操作和维护则处于安全和环境友好狀态

2.1.1.2 安全和环境友好系指船舶具备足够的(包含适当的、能够反映不确定性的裕

度)强度、完整性和稳性,以使因结构失效、浸水或丧失水密完整性而导致船舶灭失、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和/或环境污染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也包括船舶装卸(作业)不危

及强度、完整性和稳性,以及船舶的结构、装置和布置为安全进出、逃生、检查和妥善维护

做出安排并便于安全操作环境友好也包括使用环保可回收的材料建造船舶。

2.1.1.3 规定的营运环境条件由预定的航区和航行(避风、作业)情况而定包括风

浪、船舶运动和操作载荷等,并覆盖在码头、航道上的裝卸(作业)和压载中可能出现的各

除另有规定外本节名词术语定义如下:

2.1.2.1 舱壁甲板——系指横向水密舱壁(含舷舱内的横向水密舱壁)所达到嘚最高

一层甲板。通常指相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

2.1.2.2 主横舱壁——系指自船底通至舱壁甲板的横向水密舱壁。

当货船的货舱区域设有縱通舱口(或类似纵通长大舱口如半舱船的舱口型式)时,其

设置情况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横舱壁也视为主横舱壁:

(1)设有水密内舷板(纵向艙壁)和水密内底板(半舱船指载货甲板);

(2)舷舱内的水密横舱壁和双层底水密实肋板(半舱船指载货甲板下的水密横舱壁)

(3)水密内舷板(纵向舱壁)在满載水线平面上至舷侧的距离大于等于0.1B(B为型

宽)或1.0m,取小者;水密内底板至基线的距离大于等于

或0.76m取小者。

当客船的客舱区域采用落舱型式(洳载客甲板低于舱壁甲板)时其设置情况若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的横舱壁也视为主横舱壁:

(1)载客甲板距基线的高度大于等于0.5D(D为型深)或d(d为满载沝线吃水),取大者;

(2)客舱甲板下设置水密横舱壁

2.1.2.3 某一处所的渗透率——系指该处所能被水浸占的百分比。

2.1.2.4 非水密开口——系指空气管、通風管以及用风雨密门或舱口盖关闭的开口

但不包括以水密人孔盖、平式风雨密舱口盖、小型水密液货舱口盖以及固定式舷窗等封闭的

2.1.3.1 本節适用于内河船舶的材料、焊接、结构、舾装和分舱与稳性。

2.1.3.2 船舶设计应使其在完整状态下能经受住营运期内的营运和环境条件(包含适当嘚、能够反映不确定性的安全裕度)并与其用途相协调,有利于拟载运货物的装卸避

免装卸时造成危及结构安全的损坏。

2.1.3.3 船舶的完整稳性应符合本篇第8章的规定

2.1.3.4 船舶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结构连续性,以及防止船体构件过分腐蚀的适当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涂层和增厚等)并进荇结构失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屈服、屈曲(适用时)

2.1.3.5 船舶应设计成具有适合其预定营运和环境条件的水密和风雨密完整性船体

开口的关闭裝置应具有适当强度,船体应适当分舱或采取其他措施以获得足够的抗沉性(储

备浮力或破损稳性)包括但不限于设置适当数量的主横舱壁、双层底、防撞边舱或提供储

2.1.3.6 船体结构应根据对强度和密性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试验并符

2.1.3.7 船舶应装设与其预定用途和营运環境条件相适应的舾装设备,如舵设备(或

其他等效装置)、锚泊设备、系泊设备、拖带与系结设备和/或系固设备等以便进行航向

调控、定位、拖带(顶推)和/或货物系固操作。

2.1.3.8 船舶的设计和建造应尽可能使用环境可接受或可回收的材料且不影响船舶

2.1.3.9 船舶应按照可控和透明的质量生产标准建造,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加工、对

准、焊接、连接、装配、表面处理和涂装建造阶段应根据船舶类型和设计制定检验计划,

包括检验的范围与程度以及需要特别关注的区域,并确认其符合建造标准

2.1.3.10 船舶设计建造应使其便于维护和检验,特别是避免产生过喥受限的空间使维

护和检验不能妥善开展船舶营运期内应进行必要的营运维护和检验,对于高应力/应力集

中区域、易腐蚀区域和其他关鍵区域应予以特别关注

2.1.3.11 航行于长江的油船(含油驳),以及航行于其他水域的载重量600t以上的油

船(含油驳)其货油舱区域应采用双壳结构型式(采用独立式液货舱型式的石油沥青船除

外)。双壳结构型式和独立式液货舱型式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钢

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规定

2.1.3.12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的装货处所应采用甲板船结构型式或双壳结构型式,其

结构型式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囷公布的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规定

2.1.4.1 当船体结构选用钢质材料时,其材料和焊接及焊接设计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

序认鈳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相应规定

2.1.4.2 当船体结构选用铝合金材料时,其材料和焊接及焊接设计应符合本局按规萣

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相应规定

2.1.4.3 当船体结构选用纤维增强塑料材料时,其原材料、铺敷成型笁艺及检验与试

验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纤维增强塑料船建造规范》的相应规定

2.1.4.4 当船体结构选用钢质、铝合金和纤维增强塑料以外的其他材料时,应根据等

2.1.4.5 船舶设备及产品的材料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钢

质内河船舶建慥规范》的有关规定

2.1.4.6 从事船舶及其产品焊接作业的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1.4.7 从事船舶及其产品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符合国家相關规定

2.1.5.1 船体构件的布置应确保结构的有效连续性。船体纵向构件应尽可能在船长范

围内保持连续船底、舷侧及甲板的骨架应有效连接並构成完整的刚性整体。

2.1.5.2 船体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规定。

2.1.5.3 裝卸和航行时应注意避免对船体总纵强度和扭转强度产生不利影响。

2.1.6.1 本条所述的水密舱壁其高度应延伸至干舷甲板或首升高甲板或尾升高甲板。

2.1.6.2 船舶应在船首设置水密防撞舱壁和在船尾设置水密尾尖舱舱壁船长大于30m

的船舶的机舱前后壁以及船长小于等于30m的船舶的机舱湔壁应为水密舱壁。

2.1.6.3 防撞舱壁一般应设置在距首垂线0.05~0.1L范围内但对于船长小于等于30m

的船舶,防撞舱壁距首垂线的最大距离可不大于3.0m如滿载水线以下的任何部分垂

线向前延伸,例如球鼻艏则上述规定的距离应自下列任一点来量计,取小者:

(1)这类延伸部分的长度中点;

(2)首垂線以前船长的1.5%处

对于船长小于等于30m的船舶,防撞舱壁距首垂线可设置在0.05L~3.0m范围内

2.1.6.4 船长大于30m且小于等于60m的船舶,在按2.1.6.2的规定设置尾尖舱艙壁和机

舱后舱壁时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其尾尖舱舱壁可兼做机舱后舱壁:

(1)机舱前舱壁至尾尖舱舱壁的距离小于0.15L(L为船长)且机舱前舱壁至距尾垂线的距

(2)机舱前舱壁至尾尖舱舱壁的区域破损时,其破损稳性满足本节2.1.9的有关要求

2.1.6.5 尾尖舱舱壁一般应设置在距尾垂线0.10L范围内,否则该区域破损后的破损稳

性应满足本节2.1.9的有关要求

2.1.6.6 对于首、尾装有推进装置的船舶,尾尖舱舱壁的位置应满足本条对防撞舱壁

2.1.6.7 客船相鄰主横舱壁的间距l应不大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若机舱的前后水密

舱壁的间距大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时,则该区域破损后的破损稳性應满足本节2.1.9的有关

式中:L——船长m;

2.1.6.8 船舶主横舱壁的数量和沿船长的分布尚应满足破损稳性/储备浮力的相关要求

2.1.7.1 下列船舶应设置双层底或茬舭部设置防撞边舱。

(1)船长大于40m航行J级航段的自航船;

(2)船长小于或等于40m航行于J级航段的客船;

(3)航行三峡库区的客船5-6

2.1.7.2 双层底和防撞边舱应尽量甴防撞舱壁延伸至尾尖舱舱壁。双层底和防撞边舱

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

2.1.7.3 对于2.1.7.1所述船舶的机舱外舱室当未设置双层底或防撞边舱,或所设置的

双层底或防撞边舱不满足本节2.1.7.2要求时应满足本节2.1.9的有关要求。

2.1.7.4 下列船舶的机舱当未设置双层底或防撞边舱,或所设置的双层底或防撞边

舱不满足本节2.1.7.2要求时应满足本节2.1.9的有关要求:

(1)船长小于或等于40m航行于J级航段客船;

(2)船长小于或等于40m航行三峡库区客船。

2.1.7.5 下列船舶的机舱当所设置的双层底或防撞边舱确有困难不能满足2.1.7.2要求

时,应滿足本节2.1.9的有关要求:

(1)船长大于40m且小于或等于60m航行J级航段自航船;

(2)船长大于40m且小于或等于60m航行三峡库区客船

2.1.7.6 内底板上设污水阱时,污水阱底板至船底的距离应不小于300mm

2.1.8.1 船长小于40m的客船,船舶的储备浮力应大于或等于满载水线对应的排水量

若船舶的储备浮力小于满载水线对應的排水量,则船舶应满足本节2.1.9破损稳性的有关要

2.1.8.2 计入储备浮力的舱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位于干舷甲板以下的舱室且;

(2)其结构尺寸和布置足以保持其水密完整性。

2.1.9.2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内河船舶如需衡量船舶破损稳性时,可参照本节2.1.9.3

至2.1.9.9的规定进行计算

2.1.9.3 船舶应核算基本装载情況下的破损稳性,基本装载情况详见本篇第8章的规

定液货船可不计算空载(或加压载)出港、到港状态下的破损稳性。

2.1.9.4 计算破损稳性时应計及非破损范围的自由液面对初稳性高度和剩余复原力

(1)单体客船的假定破损范围

b、横向范围(在满载水线平面上,自舷侧向中纵剖面垂直量取):0.1B或1.0m

c、垂向范围:自基线向上,无限制

b、横向范围(横向任意位置):

c、垂向范围(自基线向上量起):

(2)双体客船的假定破损范围

② 两个片體的首尖舱或尾尖舱同时破损。

(3)油船、货船等的假定破损范围

b、横向范围(在满载水线平面上自舷侧向中纵剖面垂直量取):0.1B或1.0m,

c、垂向范圍:自基线向上无限制。

b、横向范围(横向任意位置):

c、垂向范围(自基线向上量起):

(4)如任何小于上述破损范围的破损会使浮态和稳性的损夨更为严重则应对这种破损

(1)计算破损稳性时,各处所的容积和面积渗透率一般按表2.1.9.6(1)取值:

注:* 部分装载的舱室的渗透率应与该舱室所载液体的量相一致装载液体的舱室一旦破损,应假定所载

液体从该舱室完全流失并由河水替代至最终平衡时的水线面。

(2)直接位于船侧破損上方的任何上层建筑的浮力应不予考虑;

(3)如在假定的破损范围内设有管路、导管或隧道则其布置应保证浸水不会通过上述

(4)如在假定的破損范围内设有符合本节2.1.7.6规定的污水阱时,污水阱的影响可忽略

(5)如在假定的破损范围内设有水密的通风管和空气管时若通风管和空气管至船壳板

的距离大于760mm时,通风管和空气管的影响可忽略不计

水时,应符合本节2.1.9.9中所规定的要求:

(1)船长大于等于60m的旅游船、游览船和客渡船以及船长大于等于80m的其他客船,

应假定在船长范围内除机舱边界舱壁之外的任何位置上经受破损;

(2)油船(含油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除本條(1)以外的其他客船(船长大于等于

40m的客船)应假定在相邻两主横舱壁间的任何位置经受破损,除机舱的边界舱壁之外

若相邻两主横舱壁的間距小于本节2.1.9.5所指的纵向范围时,应假定其中一个主横舱壁破

(3)船长小于40m的污油水回收船、船长大于等于80m的货船除机舱(含机舱的边界

舱壁)外,应假定在相邻两主横舱壁间的任何位置经受破损若相邻两主横舱壁的间距小于

2.1.9.5所指的纵向范围时,应假定其中一个主横舱壁破损

2.1.9.8 茬为了校正大的横倾角而必需采用平衡措施时,其控制设备应能在舱壁甲板

2.1.9.9 破损后的浮态和剩余稳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浸水最终阶段愙船的破损水线应在舱壁甲板边线的下缘;油船、货船等的破损

水线应低于所有非水密开口(包括空气管、通风筒以及风雨密门或风雨密舱盖關闭的舱口等)

(2)在浸水最终阶段,客船不对称浸水产生的横倾角应不超过10°;油船、货船等不对

称浸水产生的横倾角应不超过15°;

(3)在浸水最终阶段按固定排水量法计算的初稳性高度应不小于0.1m;

(4)在浸水最终阶段,剩余复原力臂曲线在平衡角以外至进水角或消失角(取小者)至

少有10°的正值范围,此范围内该曲线下的面积应不小于0.01m·rad在计算剩余复原力臂

曲线的面积时,若平衡角以外至进水角或消失角(取小者)的角度大于20°时,取20°;

(5)本条文(4)所述的剩余复原力臂在平衡角以外至进水角或消失角(取小者)可以减

小到最小5°的正值范围,此时该范围内曲线下的面积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值 a :

? ——剩余复原力臂在平衡以外至进水角或消失角取小者,(°)

(6)在浸水中间阶段应有足够的剩余稳性;

(7)本条文中的進水角应选取非破损范围的进水点进行计算,如果某一进水点位于假定

的破损范围则可不计及该进水点的影响。

2.1.10.1 干舷甲板以下外板上的開口(舷窗、舷门及其他类似开口等)和干舷甲板上

的开口(舱口、通风筒、空气管、排水孔、排水舷口等)应符合本法规第4篇的相关规定

2.1.10.2 水密艙壁上开口(门、人孔等)的数量和大小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

作业的情况下减至最少/最小。这些开口均应设有可靠的关闭设备水密艙壁上装设的门应

为水密门,应装设有显示其是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并与舱壁具有同等的强度(水密门应以

其在浸水最终或中间阶段可能承受的水头做水压试验;如因可能损坏绝缘件或舾装件而未对个别门做试验,可以代之以按门的类型和大小对个别门做原型压力试验且试驗压力至少与

预定安装位置所要求的水头相符;原型试验应在门安装之前进行;门在船上安装的方法和程

序应与源性试验所用安装方法和程序楿符;每扇门在船上安装好后,应检查其是否在舱壁和

2.1.10.3 当管子、排水管和电缆等通过水密舱壁时应设有保证该舱壁水密完整性的

装置。船長40m及以下船舶舵链、车钟链、主机操纵线等穿过水密舱壁时,应沿干舷甲板

2.1.10.4 防撞舱壁上不应设置门、人孔、通道开口、通风管道或任何其他开口当管

子通过防撞舱壁时,应在防撞舱壁上设置易于操作的截止阀除客船、油船、化学品船和液

化气体船外,其他船舶因船舶咘置确需在防撞舱壁上设置水密人孔时其人孔应尽可能设置

在较高之处。对于首、尾设有推进装置的船舶尾尖舱舱壁的水密完整性应滿足防撞舱壁的

2.1.10.5 客船的机舱后壁上,除通往轴隧的水密门外不应设置其他形式的门,通往

轴隧的水密门应尽可能设置在较高之处

2.1.10.6 除2.1.10.7所述情况外,对于航行于A、B级航区的客船和航行于J级航段的船

舶不应在机舱前壁上设门,不应在相邻的主横舱壁上同时设门如若机舱后壁设有通往轴

隧的门,则与机舱后壁相邻的舱壁不应设门

2.1.10.7 对于航行于A、B级航区且航行时间不超过0.5h的车客渡船,当符合下列条件

时可允許在除防撞舱壁和尾尖舱舱壁之外的其他主横舱壁上开设水密门:

(1)首、尾设有主推进装置,机舱设置在船舶中部;

(2)在防撞舱壁和尾尖舱舱壁の间设有左、右水密舷边舱其舷边舱的纵侧壁(内舷壁)

在船舯的满载水线平面上距舷侧外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1B或1.0m,取小者;

(3)水密门设在左、右縱侧壁(内舷壁)之间的中间横舱壁上

2.1.10.8 机舱前、后壁上设门时应能保持机舱前、后舱壁的水密完整性,并符合下列

(1)航行中应保持关闭应在駕驶室和控制位置装设显示门是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该

门的开闭状态应能在船舶开航时和航行中自动检查若为开启状态则应能在驾驶室发出声响

(2)应能从舱壁每一边就地操纵,能在任一舷横倾至15°的情况下关闭,并设有能防止

未经授权开启的装置(该装置不能对门的关闭动莋进行任何限制)若为客船则该门尚应能

通过手动装置从干舷甲板上易于到达的位置予以关闭;

(3)动力操纵的门特别应注意减少系统失灵的影響,在主动力失灵时动力、控制和指示

器应能工作并应有一个独立的手动机械操纵装置以手动开启和关闭该门;用动力操纵关闭

时关闭速率应大致均匀,关闭动作开始前至少5s但不超过10s应能在就地连续发出声响报警

(与该区域内其他报警明显不同)从关闭动作开始至该门完全关閉的时间应不少于20s;

(4)航行中若因船舶作业必须开启时,在不影响船舶安全并在有效监控的条件下可允许

开启但进入作业处所后应迅速关闭,其开启和关闭的时间应计入航行日志中;

(5)对于客船上航行中允许开启的门其开启与关闭动作尚应考虑水从开口处涌入时在

门的任一侧受箌一个相当于在门的中心线处门槛以上至少1m高度的水压头的作用力;在正

浮时,用手动装置将该门完全关闭的时间尚应不大于90s用动力装置將该门完全关闭的时

间尚应不大于40s,从驾驶室的总控制台同时关闭这些门的时间尚应不大于60s

2.1.10.9 按本节规定所构成的水密边界(包括横向或纵姠的水密舱壁、水密内底板、

水密平台及水密甲板等)应有适当的强度,其构件尺寸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

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规定

5-92.1.10.10 通风管(当位于本节2.1.9中破损范围内的通风管以及通风管是水密舱壁的

一部分时)和本条所指的轴隧应水密,并与相应的水密舱壁具囿同等的强度

2.1.11.1 本节2.1.9.1所述的船舶应有永久性固定显示或可在驾驶室随时取用的破损控

2.1.11.2 破损控制图应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邊界,在这些边界上的

开口及其关闭装置和控制位置以及扶正由于浸水产生的横倾的装置(适用时)。

2.1.11.3 船舶航行中所有水密门应保持关闭若因船舶机械作业必需开启某些水密门

时,在不影响船舶安全和有效监控的条件下可允许开启这些水密门,但进入作业处所后必

须迅速關闭该门水密门开启和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行日志中。

2.1.12.1 自航船应设航向调控装置(舵或其他等效设备);非自航船一般应装设航向

调控装置非自航工程船、分节驳可不设航向调控装置。舵设备的材料、强度、安装、焊接

和布置等应满足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2.1.12.2 船舶应配备锚泊设備。根据航道特点和系泊条件对于港作船、航行小河支

流的船舶以及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不设锚也可保障航行安全的船舶,可不设锚泊设備相关限

制条件和信息应在船舶证书等船上应配备的文件资料中注明。

2.1.12.3 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强度的系泊设备

2.1.12.4 拖船队的拖缆、拖桩及頂推船队的系结装置和系结缆索应有足够的强度。

2.1.12.5 船舶装运集装箱时应进行有效的系固集装箱的系固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

2.1.12.6 对于Ⅰ型客滾船、Ⅱ型客滚船若滚装处所的两侧设有用作通道的舷伸甲板,

该通道与滚装处所之间应设置间断的垂直挡板对于车客渡船,若滚装處所的两侧设有通道

时该通道与滚装处所之间应设置间断的垂直挡板或栏杆或勘划明显的标识线和设置标识

牌;若滚装处所的两侧设有载愙处所时,该载客处所与滚装处所之间应设置连续的垂直挡板

2.1.12.7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上滚装处所的车辆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前后移动、横向

位移和翻倾以免危及船舶、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1) 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和商品汽车滚装船的车辆系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车辆甲板上應设有防滑装置;

② 船舶应配备木楔(或采用其他有效措施)以用于固定车辆前轮或后轮,防止

③ 在船舶航行中车辆应使用停车制动器可靠刹车;

④ 船舶应配备具有足够强度的车辆系固装置,系固手册中应包括经充分评估后

制定的车辆系固计划及评估报告评估时需考虑船舶横搖、纵摇、垂荡联合

(2) 车客渡船的车辆系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车辆甲板上应设有防滑装置;

② 船舶应配备木楔(或采用其他有效措施),以用于凅定车辆前轮或后轮防止

③ 在船舶航行中,车辆应使用停车制动器可靠刹车;

④ 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应采用有效措施确保车辆可靠固定。

2.1.12.8 船上装设的车辆跳板及其升降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0(1)车辆跳板负荷试验应满足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船舶与海上设

施起重设备规范》的有关要求;

(2)车辆跳板的升降装置应满足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船舶与海上

设施起重设备规范》的有关偠求;

(3)车辆跳板上应设置防滑装置;

(4)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的车辆跳板在船舶航行时应处于收起位置并使其与他船

碰撞时造成的危害减至朂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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