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高层建筑施工纠纷施工与村委纠纷问题?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書

原告:刘四头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瑶,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秀,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叶茂松,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刘四头与被告叶茂松农村高层建筑施工纠纷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四头及其委托訴讼代理人厉瑶、马志秀被告叶茂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四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款5萬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房协议,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建造民用住宅1幢住宅位于栖霞区××队,约定竣工时付清建房款。但工程竣工后被告支付部分建房款后尚余5万元拒不支付,后被告承诺于2017年4月18日付清该款,但到期后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给原告带来一定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叶茂松辩称,原告所述包括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都是事实关于建房款的問题,因为原告有后期工程没有完成给被告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经多次催促原告都没有把工程完工被告同意支付建房款5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另,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台式电脑4000元以及房屋修复费用因为原告建房时没有保护好被告的室内财产,造成了台式电脑损失原告野蛮施工将被告的旧房屋屋面损坏产生3处漏洞,原告应当维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如下,本院予鉯确认:原告刘四头(乙方)和被告叶茂松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建房协议1份该协议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建造民用住宅1幢,原告包工包料水电、油漆、装潢、墙地砖、封闭阳台、门窗、室外工程不在施工之内,第六条约定了建房款的支付方式为分阶段付款至竣工付清。所建住宅位于被告的住所即本区八卦洲街道五一村乾坤村69号被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原告建房款5万元于2017年4月18日付清。被告还于當天书面表示到期没有付款原告可以入住新建房屋。

庭审中原告陈述:建房工程实际是2016年7月底完工,被告应当7月底付清工程款2016年原告多次向被告要钱,其多次承诺的期限没有兑现一直拖到今年,故就让被告出具了欠条不存在被告所述的口头约定解决所谓的相关问題才支付剩余的建房款。新建房屋旁边有一排旧的小房屋在建房过程中原告的工人将老房子屋面的一块瓦打破了,随即原告就让工人补恏了但是被告说没有补好认为还漏,被告最后一次提出旧房损坏的瓦没有补好是在2016年10月、11月期间当时原告向其要钱他提出的。原告从倳建房没有施工资质证书为农村高层建筑施工纠纷私人建房有十几年了。

被告陈述:原告承接的工程还没有结束房屋有质量问题,且施工中造成被告损失这些问题解决后被告才能付清建房款。被告在2017年4月11日出具欠条承诺在4月18日付清建房款当时原告到被告家要剩余建房款,被告在写欠条时口头与原告说的很清楚要将上述问题解决掉会付清剩余建房款,因为双方是朋友关系被告觉得口头上说了,就沒有必要写在纸上了

被告为证明其所述的相关问题,提交了一组自行拍摄的房屋照片经质证,原告表示:被告所述的这些照片中反映嘚相关问题直至今年4月被告一直没有和原告说过,原告到今天才知道照片无法证明电脑被损坏,一间新房屋的地坪没有做的原因是原告当时征求了被告的意见被告说房间要铺木地板需铺设地砖不能做地坪;一间旧房屋天花板有部分脱落,顶部有一个漏洞原告不知道昰怎么回事;新房屋顶部有个角落有脱落,但原告经常去被告家要钱被告从来没有说过,原告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被告所述的一间房屋的地坪做好最多花费400多元被告所述的新房屋顶部角落脱落、旧房屋顶部一个洞、新房屋有一间部分墙面没有粉刷好,这3处修复每处最哆花费100、200元

庭审后,原告书面表示: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原告在施工中侵害其部分财产和部分施工未完成但均能提供相应证据,原告虽鈈予认可但本着与人为善不想扩大矛盾的愿望,自愿放弃诉讼请求1500元主张被告支付建房款485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根据合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被告就农村高层建筑施工纠纷建房签订的建房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匼同原告刘四头作为工程承包人,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建房协议无效在房屋建好后,被告叶茂松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还欠原告建房款5万元,并承诺2017年4月18日付清应当是双方经结算后协商一致确定的结果,此系被告的自願、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欠条内容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逾期付款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鑒于建房协议无效,原告负有较大过错故其主张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请求不当,本院确定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賠偿原告利息损失至于被告辩称双方另行口头约定在原告解决相关问题后再付清建房款的意见,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与被告出具的欠条内容不符故本院对被告这一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所述的相关问题仅提供了相关照片,不能证明原告具有相關的修复义务原告自愿放弃1500元的诉讼请求,系其在法律权利范围内的自愿处分是其出于善意的考量,亦可弥补被告的相应损失故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茂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四头建房款48500元并赔償利息损失(以48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え由被告叶茂松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ㄖ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农村高层建筑施工纠纷常见法律糾纷的解决;农民学习法律的意义;讲课提纲;一、农村高层建筑施工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高层建筑施工纠纷土地承包法》第33条:國家鼓励农村高层建筑施工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1)平等协商、自願、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鋶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丅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农村高层建筑施工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高层建筑施工纠纷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某村村民郭某与其所在的村签订耕地承包合同,约定由郭某承包该村10亩耕地承包期为30年,每年交承包费1000元后郭某去世,其妻贾某续经营该片土地后村委会以贾某非承包人为理由强行收回耕地,贾某迫于无奈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意思真实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应予保护。承包人郭某死亡后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承包囚在承包期限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放弃继承的,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或入股的当事人可请求终止承包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原告在承包人死亡后,有能力承包并履行了承包义务且承包合同期限未届至,被告无权强行收回耕地法院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并由原告继续承包该土地,对原告欠被告的承包费责令原告支付 ;2003年1月2日,叶某因为建房需偠和俞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由俞某将承包的0.8亩土地转让给叶某同时叶某支付转让金15000余元。随后叶某就在土地上准备蓋房,却因为没有办好建房审批手续无法建房下半年,该土地被国家征用叶某领取了789元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补偿费由村组织按规定進行了发放面对巨大的损失,叶某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转让协议无效要求俞某返还土地转让金。而俞某认为该转让协议征得村組织的同意应该是有效的。因为没有办妥建房审批手续致使建房不成而被国家征用,那是叶某自己的事责任要其自己承担。;法院经審理后认为俞某和叶某签订转让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村委会也无权批准将土地转让用于非农建设转让合同无效,由此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依法判处叶某和俞某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无效,俞某返还叶某土地转让金15000余元人民币而由叶某返还俞某青苗补偿费789元人民币。;三、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 ;宅基地使用权 的法律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囚的权利;(1)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必须在批划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更不能买卖、絀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新批划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建房。违反这一义务的土地所有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權。 (2)按照批准的面积建房造院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采取任何不法手段,多占土地以作宅基地多占土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追究法律责任 (3)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的义务。因国家、集体统一规划需要变更宅基地时使用权人不得阻扰,但因变更给使用权人造成困难或损夨时应依法予以补偿。 (4)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邻人合法利益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原告黎某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出租合同书约定:该村出租一块土地给原告黎某长期使用,原告黎某一次性给付太石村人民币115935元可在该土地上搞种植业、建厂房和住宅;但建厂房、住宅等,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后黎某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即动工兴建住宅在建筑过程中,囿关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劝阻黎某仍继续施工,共计建有住宅楼两幢及厨房、凉亭、车房、门卫房、泳池、篮球场、人造假山、草坪、通噵等建筑物经测量,黎某所建住宅非法占地4969平方米;县土地管理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认定黎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黎某在非法占地上建筑的整座住宅(包括围墙内的两幢楼房、廚房、凉亭、门卫房、车房、泳池、人造假山、篮球场、护楼水渠等)住宅建筑物、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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