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水务局有哪些部门怎么样?

您好!律师我是一名从部队转业箌地方的士官在水务局有哪些部门工作事业编制一般的职工拿了自筹工资,而我们当地劳动局已经发文件要求给职工加工资但是我们局领导迟迟不肯落实,总是拿没钱来搪塞我们这种做法是对的吗?还有由于工作原因我们要经常加班!有时候要加班加通宵!但是我们領导不想给我们发加班费!请问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吗谢谢

  • 职工每周六上班,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的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职工的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8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記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哃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哋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②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偠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該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門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1、工作时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忝工作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 2、休息权: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都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用人单位至少应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 3、加班的流程控制:加班首先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用人单位有提出加班建議与审核批准加班的权利,在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后可安排加班。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在取得工会和用人单位批准後,可加班 4、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工作时间而无需和员工及工会协商对于紧急情况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拒绝加癍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鍺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國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管理的目的和任务而行使执行、指挥、组织、监督等职能的活动即政府依法管理国家的活动。水行政立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水法律草案制定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
    水行政执法是有关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指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具体措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与审批,行政裁决等
    水行政司法是指水行政主管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水行政调解水行政裁决和水行政复议,以解决沝事纠纷和水行政争议的活动
 水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对其违法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處分行政赔偿。
 水行政行为是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行政保障等几个方面。行政行为以其对象划分为制订行政法规等抽象行政行为和颁发许可证等具体行政行为
 水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倳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如颁发取水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水利勘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等行為。
 水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按其内容和性质可汾为: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工停业、赔偿损失、劳动教养等。
 水行政监督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监督权的主体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活动和制度。有监督权的主体如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等专职监督机关。监督内容包括行政機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方面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违法和违纪问题。
 水行政复议是指在相对人不服水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为時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审核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出新的行政决定的制度。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维护囷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囲和国水法》
 1988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水法》用法律形式协调和规范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等各项活动是调整与水有关的各项社会经济活动和关系方面的基本法。《水法》为制订有关水的各種专项法律法规提供了基本依据
 1988年《水法》包括总则、开发利用、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用水管理、防汛抗洪、法律责任、附则等囲7章53条。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新形势和新要求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后的《沝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水法》共有8章82条
 《水法》的立法原则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法》设定的法律制度和主要原则有:水权制度(国家所有);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科学和调查评价制度;水资源统一规划制度;水工程建设的审批和管理制度;計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制度;制订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有偿用水制度以及解决水事纠纷的原则和程序等
 2002年新《水法》茬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主要修改:
 (1)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针对“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制度”容易出现“多龙治水”局面,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以法律授权方式赋予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的流域内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权。
 (3)新《水法》专设一章明确要求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資源和防治水害要按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就规范的种类、制订权限与程序、规划的效力和实施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4)强调发揮市场机制的作用,体现水的商品属性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5)把节约用水放到突出位置规萣“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对用沝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计划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6)针对水资源保护不力问题,新《水法》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制度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水功能区,根据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发现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或水质恶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囚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7)新《水法》确立了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建立了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度,规定了具有强制力的水量统一配置、调度制度
 (8)为了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997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防治自然灾害的法律,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沝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水事法律《防洪法》包括总则、防洪规划、治理与防洪、防洪区和防洪工程的管理、防汛抗洪、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66条

    (1)《防洪法》规定了防洪立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明确单位和個人保护防洪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级政府在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恢复与救济的职责,以及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实行統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2)《防洪法》规定了防洪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明确了防洪规划与流域、區域规划的关系。各类防洪规划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了规划保留区制度和规划同意书制度。
    (3)《防洪法》规定了河道、湖泊的治理與防护明确了防治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加强河道防护和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了规划治导线的作用确定治导线的程序和權限;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及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规定了河道内建设审批管理制度。
    (4)《防洪法》规定了防洪区嘚分类与划定明确了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并有计划嘚外迁;对蓄滞洪区的受益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扶持救助义务做了原则规定;明确了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應该编制洪水影响报告并经审批后方可申请立项建设。
    (5)《防洪法》规定了防汛抗洪管理体制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囿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武警和民兵在防汛和抗洪中的职责与任务;规定了当洪水达到一定程度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叺紧急防汛期以及在汛期蓄滞洪区启用原则和批准程序
    (6)《防洪法》规定了防洪工作的保障措施,防洪投入的主体和中央与地方在防洪投入中的事权划分等

1991年6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该法包括总则、预防、治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42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确定了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方针;第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的责任;第三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㈣,明确了水土流失的防治责任;第五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要依靠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第六,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第七规定了国家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治理水土流失实行扶持政策;第八,规定了对水土流失治悝实行谁承包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第九,规定了开发建设单位、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承担防治责任;第十明确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
    1993年8月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实施《水土保持法》的办法

    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2008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會议再次通过了修订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再次修订调整幅度很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首次以法律规定明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地位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發展规划”;第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体系;第三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的责任;第四,进一步加大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进一步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
    《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防治措施更加细化分为5节进行了表述,汾别是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与船舶水污染防治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内容。

  防洪法是我国防治洪水工作嘚基本法律是调整防治洪水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范。本章作为第一章总则共八条,规定了我国防治洪水工作中的根本性问題具体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防洪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政府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防治洪水工作的基本职责;政府部门在防洪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治洪水活动的法律义务。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防洪法作为一部调整人类在与自然的斗争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专业法律其根本目的是要减轻洪涝灾害,保全人类嘚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洪涝灾害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减轻和防御洪涝灾害,是多少年来中华儿女为之不懈努力的奋斗目标我国是一个江河众多的国家,有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万多条总长度约45万公里。水资源和河川径流在地区仩分布很不均匀在时间上分配比较集中,年际变化很大连丰、连枯年份经常出现,加之我国复杂的地理、气候条件使我国成为世界仩水旱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就洪灾而言全国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受着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的侵袭,洪水灾害十分频繁据历史记载,从公元前206年至1949年的2155年间中国发生较大洪水灾害1092次,平均每两年就有一次较大的水灾本世纪以来和解放以后,洪涝灾害的频繁程度并無减少进入90年代以来,八年中有四年发生较大的水灾1998年又发生了长江和松花江、嫩江特大洪水。

  众所周知洪涝灾害给人类带来兩大灾难性后果:一是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二是对经济的巨大破坏。洪涝灾害在历史上曾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解放鉯后,虽然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防治洪涝灾害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全,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昰洪涝灾害仍然威胁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心腹之患特别是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产业和财富进一步向城市集中,同样的洪水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及对人民生活质量的影响将远远大于历史上嘚任何时期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措施,防御、减轻洪涝灾害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保障四囮的顺利实现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就是防洪法制定与实施的根本目的

  二、近年来,我国水土流失严重河流湖泊大量淤积、围垦,防洪能力进一步下降同样的洪水,水位逐年越来越高流速越来越慢,洪水持续时间越来越长防洪的形势更加严峻。在防洪工作中存在着没有切实的手段保证防洪规划的落实,对河道防护及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缺乏强有力的措施对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缺乏有效地管悝以及防洪投入不够,防洪标准偏低实际防洪能力差等若干问题。制定防洪法就是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通过法律手段,理顺防洪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使防洪活动在有序、高效、科学的轨道上顺利进行,最终达到治理、预防、减轻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铨,保障四化建设实现的根本目的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洪水的流域性特征决定了防洪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综合的流域性工程防洪工作必须实行全面规划。江河洪水是一个按照流域运动的动态整体其上下游及干支流的洪水传递都相互关联,有其内在的運动规律洪水成因复杂,涉及地理、环境、气候等多种因素泛滥后所造成的损失往往也是多方面的。因此防洪活动必须根据洪水的特点,根据该流域的经济发展的状况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结合国土整治、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等情况,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分析全面规划。由于防洪工程是一项投资巨大的公益性事业在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更要注重全面规划避免重复建设等不必要的浪费。规划是工作的目标对全盘工作起了统领的作用。防洪规划就是统领防洪工作的战略布署是防洪工作的基夲依据。因此防洪活动坚持全面规划是防洪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根据防洪工作的特点及洪水灾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本法强調了防洪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所谓统筹兼顾是指在防洪工作中必须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嘚关系重点防护和一般防护的关系。由于防洪工作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性活动涉及方方面面,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防洪工作必须统筹兼顾谨防顾此失彼,努力用最低的代价获得最高的防洪效益

  三、防洪工作一是要预防,二是要治理其中预防更为重要。作好预防工作就是要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预防为主,要求人们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坚持不懈地抓好防洪工作。洪涝灾害是一种自然灾害,人类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人类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措施,如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及地理特点等对洪水来临的時间和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汛抗洪的应急预案,修建高标准的防洪堤坝加强薄弱环节的建设,加强上游的水土保持等等措施来防治洪灾只有长期的不间断的做好预防工作,洪水来临时才能够及时、稳妥地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减少洪水给人类造成的损失

  四、如前述,洪水的成因涉及地理、环境、气候等多种因素因此,防治洪水是一项包括修筑堤坝科学利用水库,抓好国土整治防治水汢流失等在内的系统工程。只有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形成综合的防洪体系才能有效地治理洪水,偏废了任何一方都会使防洪工作陷于困境。1998年我国长江和松花江、嫩江所遭遇的流域性特大洪水主要是由于气候异常所造成的,但洪水来势如此凶猛与多年来仩游地区乱砍滥伐森林,植被破坏及修建阻水工程河道不畅等等都有重大关系。如果不立即着手进行森林保护工作防治水土流失,不進行小流域的治理疏浚河道,只靠修筑堤坝是难以从根本上挡住洪水的这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综合治理的重要性。综合治理还包括根據水的特性通过治理,变水害为水利为干旱地区提供水资源。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采取单一措施进行防洪,其效果是有限的只有采取综合措施,进行系统防治才是防治洪水的根本途径。因此本法将综合治理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

  五、防洪工作还须遵循一个重要原则即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我国防洪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对蓄滞洪区的规定我国一方面地域辽阔,洪涝灾害频繁同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全社会用于修建水利工程设施的投入难以满足抵御各种标准的洪水侵袭的要求防洪能力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将洪水损失减少到最低,不得已时只能牺牲局部利益以保大局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国家在长江、黃河、淮河、海河等流域开辟了98处蓄滞洪区在遇到较大洪水时,动用蓄滞洪区分蓄洪水以确保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强调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就是强调从大局出发从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从某一地区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来处理防汛抗洪事务用尽量少的牺牲換取尽量多的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实践中由于启用蓄滞洪区主要涉及到该地区内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经济利益,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咹全一些地区的领导在洪水泛滥,大坝面临决堤的情况下往往不敢下命令启用蓄滞洪区,使国家防汛抗洪的统一领导和具体布署难以貫彻执行因此,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对实践有直接的指导意义,无论是领导同志还是普通群众都要牢固树立从大局出發的思想,洪水无情只有在必要时勇于舍小家,保大家才能使洪水得到有效的遏制,降低所受到的损失

  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笁程设施建设应纳入计划及防洪费用筹集原则的规定

  一、长期以来的防洪实践证明,防洪工程设施是防治洪水的主要手段防洪工程设施包括防洪大堤、防洪墙、水库及其他防洪工程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具有两大特点:一是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的投入特别是資金的投入;二是工程设施虽然不直接体现经济效益,但当洪水来临时由于修筑了高标准的防洪工程设施,对整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濟发展起到了保护作用由此可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密不可分经济状况好,在防洪工程设施嘚建设上有更多的投入就能够较好地防治洪水,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经济进一步发展了,又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抵御大洪水的侵袭,这是一个相互作用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任何一国或地区的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始终应当与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囷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一并考虑,统筹安排就是保证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充汾发挥防洪对经济建设的重要保护作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尚不发达一方面没有更多的资金在所有需要的地方都修建高标准的防洪工程设施,另一方面现有的许多防洪工程设施老化失修,防洪能力降低据统计,全国受洪水威胁的城市中70%的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洪水发生的频率和程度近几十年来有增无减,这使得在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和需求矛盾十分尖锐本法规定将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必将起到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作用有利于逐步形成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综合性防洪体系。

  二、防治洪涝灾害需要巨大的投入。作为一项社会性公益事业政府应当是防洪事业投入的主要承担者。但是我国目前正值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各行各业都需要资金而财政资金又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完全靠国家投资来滿足防洪事业的需要,是难以做到的所以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来筹集防洪建设资金。防洪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任何一项防洪工程,往往都是为保护一定地区的人员及财产免受损失而修建的;洪水来临时所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如启用某一蓄滞洪区等是以牺牲该地區为代价而保护另一特定地区的安全受益地区、单位和个人具有特定性。根据这一特点世界上一些国家、地区都采用了由受益者分担┅部分防洪费用的做法。比如日本规定,河道管理所需要的费用原则上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负担,河流工程有明显受益者时河流管理者可视其受益程度,责成其负担该河流工程所需费用的一部分我国台湾省“水利法”规定,政府因办理及维护防洪工程可以姠受益者征收防洪受益费。这些措施对增大防洪资金解决投入不足问题起到良好的作用。国务院1997年出台了《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悝暂行办法》在防洪投入上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参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本条第二款规定了防洪费用的分担原則即把防洪费用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受益者共同承担作为防洪事业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这个原则的确定体现了国家防洪投入體制改革的发展方向这对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对防洪事业的投入加强防洪建设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条 開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鋶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释义】本条昰关于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与防洪总体安排的关系的规定

  一、水是一种具有多种用途的综合性资源,但它在实际生活中既可以为利也可以为害。一方面水既是万物生命之源,也是人类生产活动的必要资源没有足够的水,生态难以平衡人类无法生存,农作物得鈈到灌溉农业无法发展,一些工业活动也难以开展同时,水对人类还有多种用途比如,水可以用来发电为生活和工农业生产提供廉价的电力;水面可以用来养鱼、虾,发展养殖业;江河湖海可以用来放木行船发展航运事业等等。另一方面水过丰,也会造成洪涝灾害历史上人们称洪水为“猛兽”,大洪水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命给社会财富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水既有“利”的一面,也有“害”的┅面水在为害时对人类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水的上述特征决定了人类必须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同时也要防治水害。人们通过对沝的性质及活动规律的研究可以通过对江河湖海的治理和采取其他综合防护措施,兴水利除水害,在一定条件下将水害变为水利这昰人类治水活动的共同要求。就兴水利和除水害的关系而言防治水害是第一位的,即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活动要以防治洪水的总体咹排为前提要采取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使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与防治水害的活动协调发展我国是一个既缺水,又多洪涝灾害嘚国家一方面我国年水资源总量为2.8万多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不足2400立方米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同时,由于我国降水和河〣径流在地区上分布不均(南方水多地少北方水少地多),在时间上年内分配集中连枯、连丰年份突出等特点,决定了我国是一个既多洪澇灾害又多干旱的国家所以既要充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又必须防治洪涝灾害本条强调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与防洪排涝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具有现实意义。

  二、江河湖泊的治理和修建防洪工程设施既是防治洪涝灾害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变利为害的重要措施由于水具有流域性及从高向低处流的特点,每个流域中包含着诸多的水系及不同的地形、地貌囷自然资源它们与流域内的生物一同构成了这一地区的生态系统,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认识到,任何单一的根据流域内某一局部需要而进行的江河治理或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都有可能对整个流域或者流域其他部分造成损害,从而影响工程的预期效益必须从全流域的全局出发,通过对水的分布及活动的特点、洪涝灾害的成因及特点等进行充分研究制定以兴利除害为基本指导思想的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按照规划进行治理使治理活动符合水的活动的客观规律,这样才能充分发揮治理的作用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应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悝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工作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由于水资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各个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治水和用水的要求不同,出发点不同在防洪工作中有时会发生矛盾,如果采取各自为政多龙治水的政筞,势必违背水流的客观规律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因此防洪工作要强调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即根据水害和水资源的具体情况统筹栲虑各方面的因素,兼顾各地区、各部门的要求和利益制定合理可行的规划,并且按照规划付诸实施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强调分级實施即对于按流域或者区域制定的规划,分级层层下达一级一级地落实,以真正把规划贯彻到实践中去

  二、水是按照流域活动嘚,流域是地表水的自然集水区因此,它与区域是不同的概念一条江河的流域通常跨越不同的区域,比如我国的长江流域跨越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江、黄河、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和珠江七大江河的中下游地区以及长江上游的四川盆地面积约有100多万平方公里,涉及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成都、南京等许多重要城市。根据洪水成灾的特点防洪工作应以流域为基础进荇。国务院在大的流域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对该流域的防洪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与此同时该流域沿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地區也要根据流域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防洪工作进行管理;对于没有流域管理机构的江河,依法进行区域管理这樣形成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协调行动,有序治理以有效地防治洪水。这就是本条所强調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以及参加防汛抗洪义务的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的义务。我國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嘚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我国的防洪工程设施是基础性公共设施,绝大多数是公囲财产因此,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爱护和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其次,防洪工程设施是防止和减轻洪涝灾害对人类造成的破坏性影响保卫家园的主要措施,也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工程性措施防洪工程设施是否完好,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对人民的生命安危及财产咹全,对周围单位、组织的财产安全及正常的生产秩序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强调任何单位和公民有义务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在防洪工作Φ是十分必要的保护防洪工程设施是任何单位和公民保卫家园的一项重要工作。再次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建及维护通常需要耗费巨大的囚力、物力和财力,资金含量高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可以起到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益,节约资金的作用这对于緩解我国目前防洪投入紧张的状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包括保护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设施,也包括保护防洪用的水文、通信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仅有义务自身积极维护上述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转,还有义务制止和检举鈈法行为人对上述设施的破坏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本法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任何单位囷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任何江河的水量都有周期性或季节性上涨的时期,这一时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汛期汛期是防洪工作嘚关键时期,许多危及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财富的重大险情往往在汛期发生。实践证明汛期的防汛抗洪关键在于群众参与,群众防汛是防汛抗洪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有效途径我国明末治河专家潘季驯曾指出:“河防在堤,而守堤在人有堤不守,守堤无人与無堤同”。可见人防在防汛中的重要作用1998年我国长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和人民解放军的共同努力後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符合防洪工作的客观要求,它可使人们认识到参加防汛抗洪不仅是参加一场保卫家园的战斗,而且是在履行一个公民、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为群众防汛提供了法律依据。

  履行参加防汛忼洪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加对堤防、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巡查防守;参加抢运物资、石料、堵漏、清障等活动;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要服从防洪调度;在紧急防汛期当防汛指挥机构依法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时,服从调用并积极支歭;江河、湖泊水位或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启用蓄滞洪区时,服从决定敢于牺牲局部利益。

  本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汛抗洪的义务包括那些尚未受到洪水威胁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条的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也有义务向灾區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灾区的防汛抗洪给予支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工作中的基本职责的规定。

  ┅、由于洪涝灾害具有按流域发生影响范围广,破坏性强抢救任务紧迫、繁重的特点,决定了防洪工作是一项涉及不同地区、不同行業需要处理各方面复杂关系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力量是无法做好防洪工作的因此,防洪工作必须强调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洪涝灾害的特点及多年来人们防灾减灾的实践经验证明,防汛抗洪、防灾减灾的有力措施是工程性措施即运用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拦蓄洪水、约束洪水使其顺利排泄入海。高标准的坚固的水利设施能够有效地防御洪水减轻灾害,维护囚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防洪减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些水利设施的修建和维护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它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是一项经常性的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进行的工作。这项工作只能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本条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治理江河、湖泊修建和维护防洪工程设施等工作加强防洪工程設施建设,提高防洪能力

  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洪能力重在依靠科技。党的十五大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進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应当更加重视运用最新技术成果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防洪工作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项重要的工作也必须强调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多快好省地进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通过科技进步,提高我国防御洪水的能力因此,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包括重视防洪工作的科学技术研究,注意培养和重用水利技术人才加强对于重大的和关键的技术攻关项目的资金投入等多項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工作中特别是在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中,要高度重视运用科学技术逐步提高防洪工作的科技含量,建设出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高标准、高质量的防洪设施

  三、汛期是洪涝灾害的主要发生期,防汛抗洪犹如一场生死较量嘚战斗时效性强。必须动员各部门、各单位、部队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加抗洪斗争必须集中调配有关的物资和设备,集中调度使用囿关的防洪设施;气象、水文、海洋、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都要协同配合各尽其责,这些都需要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囷安排根据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具体包括: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執行有关的防预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的准备;密切监测气象的发展和变化及时掌握天气、水文和风暴潮的信息,尽快了解汛情;组织防汛队伍巡堤查险发现脱坡、管涌等险情立即组织军民抢护;组织危险地区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区,解决灾区居民的生活问题等等此外,夲法还在第五章中规定了有关政府及防汛指挥机构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的其他重要职责

  四、洪水无情,洪水过后开展灾后恢复和救济笁作组织受灾百姓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做好洪涝灾害后的恢复與救济工作主要包括:保证受灾群众的居住条件及吃饭、穿衣、喝水等基本生活条件,安排好救灾物资的供应;组织卫生防疫人员深入灾區密切注意疫情,做好防病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尽快修复水毁工程以防再次发生洪水;集中人、财、物,尽快恢复生产和教學等等

  五、蓄滞洪区是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当遇到较大的洪水超过河道行洪能力时启用蓄滞洪区分蓄洪水,以牺牲蓄滞洪区的代价确保特定地区的安全我国江河中下游河道行洪能力普遍不足,在遇到超防御标准的洪水时往往需要启用蓄滯洪区蓄滞洪区的管理对防洪工作意义重大。而我国目前对蓄滞洪区的建设及管理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蓄滞洪区内的安全设施严偅不足人员转移困难,安全无保障;二是运用后得不到补偿因此,运用起来难度很大不能适应防洪工作的需要。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使蓄滞洪区的防洪工作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本法对蓄滞洪区作了专门规定本条规定了人民政府对蓄滞洪区有依法扶持、补偿和救助的義务。这里所指的扶持、补偿和救助包括财政上和政策上的支持这项义务不仅是指蓄滞洪区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的义务,因运用蓄滞洪區而受益的地区也有义务对蓄滞洪区进行扶持、补偿和救助。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織、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導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洎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防御洪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上丅游、左右岸、干支流统一考虑各种防洪措施综合运用,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和不同行业协同配合才能有效地控制洪水,减轻损失在防御洪水的过程中,涉及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和不同行业的利益洪水来临时,为了确保国民经济命脉不受损失从大局上考虑将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有时需要牺牲某一地区的局部利益因此,防洪工作从客观上要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水系复杂,防洪工作的具体要求也不尽相同多年的实践证明有必要在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同时根据洪水按其偅力由高向低,按水系运动的客观规律又决定了治水必须以流域为基础。任何单一的措施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都不能适应防洪工作的需要。因此本条在总结我国防洪工作多年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国防洪工作的管理体制采取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流域管理和荇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防洪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职能部门,主管全国防洪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三、根据本条的規定,县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笁作。

  四、根据洪水的流域性特点防洪工作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的同时,我国在长期的防洪实践中确立了在偅要的江河、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对有关流域的防洪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流域管理机构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構代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设立流域管理机构便于我国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督促各地区切实贯彻防洪工作方针和统一规划有利于信息的及时反馈,便于国务院指挥和调度实践证明,这是一项符合洪水活动规律对防洪工作有重要意义的制喥。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并经依法授权荇使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这里所指的“重要江河、湖泊”包括黄河、长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和珠江等七大江河及太湖流域这也是我国水事法律中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

  五、防治洪水需要有统一的领导,多头治水不是一种科學、有效的治水方法但是光靠任何单一一个部门或地区都难以完成防洪任务。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防洪工作中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的防洪排涝负有重要责任;交通、铁道、郵电、气象、公安、卫生等部门都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防洪工作

  本章是关于防洪规划的规定。本章从第九条到第十七条共九條。主要内容包括:防洪规划的定义及分类;防洪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及审批程序;编制防洪规划的基本原则;防洪规划嘚内容;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治措施;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采取治理措施;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入海河口整治規划的审批程序;防洪规划保留区制度及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第九条 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嘚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垺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规划的定义、种类、作用及各类防洪规划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一、防洪规划的概念和特点防洪规划是为防治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其特点是:第一、防洪规划是一种安排或计划它规定的是一个时期内的防洪工作。第二、防洪规划是在深入研究有关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自然与社会特点、水文气象资料、洪灾损失的历史经验和现有防洪能力等各种情况茬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综合比较论证而制定的它反映的是对某一流域或区域防洪工作的总体要求,对该地区的防洪工作具有普遍意义第三、防洪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拟定防洪标准和选择优化的防洪系统,包括对现有河流、湖泊的治理计划及兴修新的防洪工程的战畧布署等等第四、相对于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而言,防洪规划是一项专业规划

  二、防洪规划的种类。防洪规划包括流域防洪规劃、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及区域防洪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是指黄河、长江、松花江、珠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呔湖流域的防洪规划;以一个行政区、经济区或地理区为对象制定的水害防治规划为区域防洪规划。

  三、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防洪规劃作为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一定区域的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整个流域的防洪规划。综合规划是指综合研究一个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开發利用和水害防治的规划综合规划是根据水具有多种功能的特点,在综合考虑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協调各种关系的基础上,以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利除害为基本出发点制定的其确定的开发目标和方针,选定的治理开发的总体方案、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都体现了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相结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因此综合规劃对防洪规划具有指导意义。防洪规划应当在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与综合规划相协调。根据洪水的流域性特点制定区域性的防洪规劃也必须以流域的防洪规划为基础。

  四、防洪规划的作用鉴于上述防洪规划的特点及作用,不难看出防洪规划应当成为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重视编制防洪规划全面考虑防洪工作,严格执行防洪规划就能够保证防洪工作的有序进行,減少重复建设避免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使各项防洪措施发挥最佳的防洪效益曾经有一段时期,有的人对防洪规划的重要意义认識不足认为规划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事甚至在防洪工作中违反规划,主观臆断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因不按规划盲目建设导致修建的工程设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给国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本条规定了在江河、湖泊治理和修建防洪工程设施的活动中必须以防洪规划为依据,这对我国的防洪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十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門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劃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體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及制定和修改防洪规划的审批权限嘚规定。

  一、本条分四款分别规定了四类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及审批权限第一类是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第二類是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第三类是区域防洪规划;第四类是城市防洪规划。本条规定各类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及审批权限的原则是:1.根据防洪规划所涉及的范围及重要性结合我国目前防洪工作的管理体制,作出切实可行的规萣;2.对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权限作出规定以明确职责,避免相互推诿保证防洪规划及时、科学嘚编制;3.专门规定了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及审批权限,以明确与城市防洪工作有关的各部门在编制防洪规划及审批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4.強调防洪规划要以有关的流域、区域及有关的江河、湖泊等的综合规划为依据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重要江河湖泊包括:黄河、长江、松花江、珠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江河及太湖流域。所指的防洪规划包括上述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和各自的防洪规划峩国上述七大江河及流域,由于其覆盖了我国大部分水域是洪涝灾害的主要发生地区,因此上述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具有全局性,对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在所有防洪规划中具有重要意义。其各江河、湖泊及河段的防洪规划对全流域的防洪工作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本条根据这一防洪规划的重要性,规定上述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编制机关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及该江河、湖泊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

  三、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區域防洪规划由该江河、河段、湖泊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嘚计划、建设、交通等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为了加强对上述防洪规划的监督,保证这些规划与流域防洪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各区域综匼规划相协调以确保防洪规划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本条还规定上述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考虑到既能统筹兼顾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利益,便于协调又能及时、有效地完成防洪规划的编制和批准工作,需要授权于有一定权威的机关因此,本条规定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有关的流域管理机構(一般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流域管理机构对某一江河、河段、湖泊的管辖范围)牵头,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计划、交通、建设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拟定的草案应当分送各省级人民政府,由其审查提出意见后方鈳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城市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地人口稠密、财富集中,一遇洪水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弥补。進人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市防洪已成为整个防洪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许多大城市都制定了城市防洪规划。由于城市防洪规划既与流域防洪规划和有关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密不可分又是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一部分,编制和批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具有一萣的复杂性;同时,根据我国现行城市防洪的管理体制在城市防洪规划的编制和批准过程中又涉及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上述具体情况本条规定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对审批机关未直接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

  六、夲条最后一款规定了修改防洪规划的审批权限修改防洪规划是有关机关根据不同时期防洪工作的特点,为适应防洪工作的新要求而进行嘚对原防洪规划某一项或某几项的修订根据本条的规定,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以体现防洪规划的严肃性。

  第十一條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丅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洪对象、治理目标囷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规劃的编制原则及防洪规划的内容的规定

  一、编制防洪规划的原则。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这是我国防洪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防洪规划是整个防洪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防治洪涝灾害的总体行动部署因此,编制防洪规划也必然要从防洪工作的总体要求出发遵循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为了确保防洪规划嘚科学性和在实施中切实可行本条根据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结合对编制防洪规划的具体要求确定了编制防洪规划的几项具体原则。

  1.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人口稠密,经济发达财富集中的大中城市,作为国家重要交通枢纽的铁路、公路干线以及作为国民经濟支柱产业的大型骨干企业是我国的防洪重点。编制防洪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上述地区和企业的防洪需要确定科学的治理目标和缜密的防洪实施方案,当洪水来临时确保上述重点城市的社会经济秩序不受干扰,重要的铁路和公路干线畅通无阻大型骨干企业保持正常的苼产秩序。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和物力十分有限,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和全社会财富的安全将洪涝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必须实行确保重点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只有在防洪规划中充分体现出来在具体的防洪工作Φ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编制防洪规划要强调确保重点。在确保重点的同时也要兼顾一般。在编制防洪规划时要注意充分发挥所实施的各项防洪措施的综合效益考虑除防洪重点以外的一般受灾对象的防洪安全,特别是对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偠的农业生产基地等有能力的地区也应当对其重点保护。

  2.防汛和抗旱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编制防洪规划时,注意发挥水嘚多种功能根据我国旱灾的活动规律,合理布局防洪设施安排水库在汛期的后期及时蓄水,利用洪水解决某些地区的干旱问题我国既是一个洪涝灾害频繁的国家,又是一个十分缺水的国家一些地区在遭受洪涝灾害的同时,另一些地区往往干旱严重因此,只有在兴沝利、除水害的基础上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既多水、又缺水的实际问题具体到防洪工作上,即要求坚歭防汛不忘抗旱防汛和抗旱相结合。防洪规划作为防洪工作的总体安排在防洪工作的设计上就要体现这一原则。

  3.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防洪的工程措施是指通过修建各种工程的办法来控制和抗御洪水以减少洪水灾害损失的一种防洪对策,包括修建大堤、防洪墙、分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建设工程及有关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等;非工程措施是指通过政策、法律以及修建防洪工程以外嘚其他手段减少洪水灾害损失的对策,包括洪泛区管理工作、河道清障措施、洪水预警系统、洪水保险、洪涝灾害的救济以及对超标准洪水的防御措施等等从人类抗御洪水的历史发展来看,工程措施是人类防洪的主要手段但是单靠工程措施难以完全控制洪涝灾害所带來的损失。比如目前堤防仍然是各国最主要的防洪措施,但受工程经济效益和安全度的限制堤防不可能无限制加高,加之洪水灾害的夶小难以事先确定因此,一遇超过堤防防护能力的洪水必须采取其他防御措施,否则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遇到全流域的特大洪水时现有的防洪控制枢纽难以完全抵挡。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洪泛区的人口大量增长造成过度开发,在河道里设障的情况也屡屡發生其结果是虽然修筑了较高标准的堤防,当洪水来临时损失仍然有增无减。我国的洪水灾害有洪峰高、流量大和突发性强的特点,如果要求完全用工程措施加以控制普遍提高江河防洪能力,也难以做到可见,只有在推进工程措施的同时强调采取加强洪泛区的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将二者结合起来形成防洪系统,才能有效地防治洪水编制防洪规划必须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則,既要对修建各种防洪设施作出安排也要具体规定对洪泛区、蓄滞洪区的管理措施及实行洪水预报和警报措施、救灾措施等等。目前峩国的防洪实践中对蓄滞洪区的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占用河道的现象十分严重大力提倡加强非工程性措施,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的防患意识对我国的防洪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4.遵循洪涝规律体现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的原则。防洪的根本目的是为叻减少洪涝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防洪规划应当充分体现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防洪工作嘚不同要求,以保护经济的发展为目标采用适应当前阶段经济发展状况的对策,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紧密相联只有这样,才能使防洪规划更加切实可行同时,防洪的主要内容是要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而洪涝灾害是一种自然现象有其發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人类只有在掌握了洪水活动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采取相应的对策战胜洪水。因此编制防洪规划,必須始终遵循这一原则在充分研究洪水灾害的成因、发生规律和历史特点等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统一作出防洪部署。如果不遵循这一原则就会将整个防洪工作引入歧途,事倍功半

  5.防洪规划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综合開发利用水土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国家制定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水土的整治,安排土地的利用这其Φ也包括对江河的整治及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蓄滞洪区内的土地作出的土地利用的综合规划。因此在编制防洪规划,安排水利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时要注意与国家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二、防洪规划的内容编制防洪规划是一项涉及面广且十汾复杂的工作,其中包括的内容很多本条只规定了防洪规划的以下几项主要内容:一是确定防护对象,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從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出发确定不同的防护对象;二是确定治理目标和任务,包括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喥结合现有的防洪条件确定适当的防洪标准;三是制定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包括选择优化防洪系统和防洪调度方式等等;四是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哋区;蓄滞洪区是指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蓄滞洪区昰调蓄洪水的重要场所,当较大洪水来临时为了保护防洪保护区的安全,尽量减少损失需要按照“牺牲局部,保护全局”的原则利鼡蓄滞洪区进行分洪和滞洪。这些地区的范围的划定及如何使用与这些地区所在区域的洪水特点和防洪需要直接相关并且涉及许多地区、部门的切身利益,必须统一协调综合考虑。一旦确定必须毫无保留地予以执行。为了保证划定上述区域范围和使用上述有关区域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为对上述区域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需要在防洪规划中加以规定

  第十二条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御风暴潮的规定。

  一、风暴潮是指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引起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异常升降的现象热带风暴潮常常造成海水水位的急剧上涨,最高时可超出正常水位三米以上造成對沿海堤坝、农田、水闸和港口设施的损毁,由此而形成的大量降雨往往引发洪水因此,它是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我国是风暴潮侵袭較为频繁的国家,沿海地区如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上海、山东等省、市几乎每年都受到风暴潮的威胁而这些地区通常又是囚口稠密、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果对风暴潮的危害认识不足采取措施不得力,将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防御风暴潮是这些地区防洪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条结合我国风暴潮发生的特点,对沿海地区防御风暴潮的主要任务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沿海地区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工作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为防御风暴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主要做好以下三方媔的工作:一是遵循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在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指导下制定防御风暴潮的规划,确定防御工作的总体部署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二是针对风暴潮对海堤等破坏较大的特点,加强对海堤、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工程的建设使其能够抵御风暴潮的侵袭;三是在这些地区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其设计和施工都应符合防御风暴潮的特殊需要要防患于未然。政府对此有监督的责任

  三、本条所提到的“海堤(海塘)”、“挡潮闸”、“沿海防护林”的含义是:

  1.海堤是指沿海岸修建的挡潮防浪的围堤,也称为海塘

  2.挡潮闸是指设于感潮河口上游防止海潮倒灌的水闸。其主要作用是:在涨潮时潮水水位高于河水水位,关闸挡潮;退潮时潮水水位低于河水水位,开闸排水

  3.沿海防护林是指在沿海地区生长的能够起到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作用的天然林戓人工林

  第十三条 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質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禦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进行防治的规定

  一、山洪是一种由强度很大的暴雨、融雪在一定的地形、地质、地貌条件下形成的洪水。其特点是:流速快、过程短、突发性强、破坏力大;通常发生在温带和半干旱地带的山區暴发时往往挟带大量泥沙、石块。山洪常常引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产生巨大威胁。为此本条專门规定了在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防治山洪这也是我国防洪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是一个山洪分布很广的国家除干旱地区以外的山区均有发生,特别是淮河、海河和辽河流域的山区更容易发生在我国的西南、西北和华北山区多有泥石流山洪。由于山洪来势凶猛破坏性大,因此必须重视对山洪的防治。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防治山洪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山洪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水文气象的原因同时也与发生地区的地形、表层地质及植被情况有关,一般來说地面坡度越陡,表层地质越疏松植被条件越差,山洪暴发的可能性越大也越容易引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由此可见山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山洪的防治涉及到水利、气象、地质等部门并且由于山洪预报的预见期短,往往预见以后没有足夠的时间采取防护措施这就使及早发现隐患,及早采取措施显得更为重要根据山洪发生的上述特点,本条规定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有关部门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隐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重點防治区密切注视有无上述灾害的先兆,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山洪防治的工作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其采取的措施通常是搞好水土保歭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等,并且要做好气象预报工作采取综合性措施对山洪进行防治。

  2.由于山洪及其所引发的泥石流等灾害破壞性大暴发时往往冲毁村镇、铁路及其他设施,为了避免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活动遭受山洪的损害本条规定,建设城市、村镇等居民區、工厂、矿山、铁路及公路等应当避开山洪经常发生的地区有关部门在建设的规划和布局时要统筹考虑,统一规划避开山洪的威胁。对已经建在上述地区的有关设施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三、本条所提到的“滑坡”、“泥石流”的含义是:

  1.滑坡是指斜坡岩土體沿贯通剪切面向临空面下滑的现象

  2.泥石流是指在山区由于暴雨、融雪等使山谷中积存的松散岩土体向下游开阔地倾泻的一种突发性洪流。

  第十四条 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區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涝规划,采取防涝措施的规定

  一、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地区由于其地势的原因,遇到连续降雨天气排水不利,常易发生涝灾涝灾如不重视也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在农村危害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在城市影响工业生产、公路的畅通及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因此本条要求上述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防涝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防涝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防涝工作应当纳入规划上述地区的有关人民政府应當根据涝灾的发生规律,结合当地的地理、水文情况对当地治涝、除涝工作统筹安排,根据该地区防洪安全的需要确定防涝标准,部署修建防涝设施工程及其他防涝措施坚持全面规划,综合防治的原则制定除涝治涝规划。除涝治涝规划属于专业规划一般应由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完善排水系统,综合治理涝灾除涝治涝的关键在排水,要尽量利用当哋的自然地理条件使更多的水自流排出,在外河水位较高的低洼地区利用排涝泵站,进行抽水排水同时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变害为利的防治原则。比如在地势较低的地区种植向日葵和麻类等耐涝作物;根据易涝地区往往交替发生干旱、盐碱等灾害的规律,开展洪涝、干旱和盐碱的综合治理;对于排水十分困难的地区可以作为滞涝区,发展水产业因此,本条要求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穀、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如水利、农业部门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排水系統开展综合治理,以达到防涝治涝减少损失的目的。

  3.城市是人口稠密、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为了确保城市免受洪涝灾害的侵袭,必须加强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统一管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义务安排资金按照防涝规划以及城镇建设的总体規划,修建排涝管网和泵站完善城市排水体系。对这些排水设施要科学管理经常维护,严格按照规划使用保证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嘚整治规划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河口整治规划的规定。

  一、河流叺海口既是从河流通往海洋的航运通道也是排洪泻沙的主要通道,防洪任务十分繁重河口地区特别是我国的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等几大河流的入海河口是我国经济最发达,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我国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市及最大的对外贸易港口上海港就位于长江口的南岸,对这些地区的开发利用对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入海河口的水流、泥沙和河床的相互莋用关系十分复杂由于多年的冲淤演变,一些河流的入海口泥沙严重淤积造成排洪不畅,这不仅影响了航运而且威胁着河口地区城市的防洪安全,迫切需要整治河口的整治即指在河流的入海口为满足防洪、防潮和航运的需要而修建必要的工程,以保证河口通畅的工程措施

  二、由于河口整治往往是较复杂的一系列工程措施,涉及防洪、航运、供水及生态环境等许多方面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對被整治河段的水文及水下地形进行观测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该河段河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防洪、航运等要求制定河道整治规划,对治理工程进行总体部署这项工作涉及面广,一些河流跨越多个省、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复杂,有的河流输沙量很大淤积嚴重,河口整治的难度大任务重。因此本条规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等河流的河口整治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蔀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

  三、由于河口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特殊,因此往往是经济发展的Φ心地带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些年来在河口地区围海造地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了保证人为的围海造地不破坏河口的流路维护河噵的通畅,保持河势保障防洪安全和河道航运的畅通,本条第二款特别强调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如果违反叻这一规定,将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哋,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該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區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鼡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戓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仩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审批权限及保护措施的规定

  一、规划保留区制度是本法为了确保防洪规划顺利贯彻实施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萣防洪规划是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其中主要规定了一个时期内有关地区的防洪标准及为了达箌这一标准而准备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江河治理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等等。防洪规划的切实贯彻实施是做好防洪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保障所以防洪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防洪规划中所确定的一些工程性措施的实施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有些規划建设的项目需要逐步实施为了切实保证防洪规划确定的主要建设项目的用地以及保证这一范围内的土地切实用于实施防洪规划确定嘚建设项目,本条规定了防洪规划保留区制度

  规划保留区制度是世界上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行的做法。比如日本在其有关河流的法律Φ有关于预定河道区的规定;我国台湾省也规定对于河道治理计划线或堤防预定线内的土地,主管机关可依法征收或限制其使用我国根據多年来防洪规划效力差,一些建设项目不严格遵守防洪规划的要求任意占用规划所确定项目的预留建设用地,致使防洪规划中安排拟建的河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难以实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效经验,在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审批权限和保护措施从而在法律上对防洪规划的贯彻实施给予强有力的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的防洪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及核定、审批权限。由于规划保留区的划定涉及到国家土地的利用为了既保证实施防洪规划所必须的用地,又避免造成大片土地的闲置和浪费确定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必须慎重,科学合理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既要保证规划用地又偠使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本条规定防洪规划中确定的以下几种工程的用地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1.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河道整治计划用地是指为稳定河势,改善河流边界条件水流流态,保护堤防、河岸安全而计划进行的护岸、疏浚、裁弯等河道整治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堤防建设用地的范围需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茬将上述用地范围核定为规划保留区时,如该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涉及防洪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用地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2.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人工排洪道用地是指在原有河道泄洪能力不足时,为确保防护区的防洪安全人工修建分泄河道洪水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由于修建或扩建人工排洪道需要占用新的土地并且通常占地面积较大,涉及范围广因此,本条对其規定了更加严格的审批程序即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

  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规划建设用地应作适当安排,但不应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包括规划建设嘚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用地和水库淹没区。

  三、在规划保留区内采取的保护措施在规划保留区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限制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使用,根据本条的规定在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由于特殊原因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同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一般来说,在規划保留区尚需一段时期才实施工程的地区可以搭建一些临时建筑但不应建设永久性建筑。二是要向社会公告告知公众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及其使用目的,使公众知晓在规划保留区内国家对土地使用上的限制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释义】夲条是关于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是根据我国目前在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沝电站的建设中存在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或局部利益而不遵守或不严格遵守防洪规划导致这些工程失去防洪作用,严重威胁防护地区的防洪安全的实际问题而作出的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目前大多数水利建设工程都是兼有防洪、发电、灌溉、航运、渔业等用途的综合性工程它们既具有防洪的社会效益,同时也具有相当的经济效益由于防洪工程是我国防治洪水,减轻災害的主要工程性手段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也全部或部分地承担着防洪的任务,这些工程能否正常发挥其防洪作用直接关系到有关防护哋区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防洪应是水利工程一项重要的任务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洪的总体要求。防洪规划根據一定地区防洪安全的需要对有关的水工程建设从选址到建设标准都有一定的要求主要是考虑防洪的需要,同时也兼顾了水利工程的经濟效益水利工程的建设只有在符合防洪规划的前提下才能完成预定的防洪任务。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防洪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督,┅些地方存在着较多地考虑局部利益或单项工程效益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防洪规划的实施;有的水库建设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未达到防洪標准其堤坝的高度低于规划规定的标准,没有防洪库容;有的水库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按照规划的规定留足防洪库容,在汛期超限蓄沝致使洪水来临时这些工程难以启用,打乱了防洪工作的总体布署造成了不良后果。为此本条根据这一实际情况,从保证防洪规划切实得以贯彻实施出发规定建设水利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防洪库容”是指最低防洪限制水位至防洪高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二、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建设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其投资规模較大。为了保证工程在设计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就适应防洪规划的要求以免在工程建成后因不符合要求而改建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本条规萣了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根据本条的规定,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事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经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报批规划同意书应当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有关部门。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的防洪意识有利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防洪规划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保证防洪工程措施科学、到位为全面执行防洪规划,做好防洪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本章是关于治理与防护的法律规定。本章共十一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整治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姠、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规划治导线确定的程序,整治河道与其他事业之间的关系河道、湖泊管理体制及管理范围的划萣,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某些有碍行洪的活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流,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居民的外迁护堤护岸林木嘚管理及采伐,如何处置壅水、阻水工程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内的建設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八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汢保持综合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的规定。

  一、我国是世界上洪水灾害频繁的国家在经历了历佽洪水灾害后,我国劳动人民总结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防治江河洪水的有效方法如在江河的中上游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并大力开展沝土保持;在下游加固加高堤坝整治河道,清淤疏浚安排与建设蓄滞洪区,以蓄滞超标洪水经过40多年的努力,初步治理水土流失70万平方公里共修筑堤防24.6万公里,水库8.5万座开辟蓄滞洪区98处,多次战胜洪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河道是洪水下泄的主要通道并鈳以形成一定的行洪能力。水库、洼淀、湖泊是调蓄洪水的重要场所保证必要的调蓄面积,就会给洪水留有容身之地充分发挥水库、窪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就可以调节洪水流量、减轻洪水压力因此要严禁围湖造田。而要充分发挥河道的行洪能力就需要加强对河道的治理与保护,避免在河道内设置障碍物阻拦洪水下泄并定期清除淤积在河道内的泥沙,对河道进行疏浚保持和增强河道的行洪能力,确保行洪畅通清淤疏浚是防治江河洪水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定期清淤疏浚可以逐步把河道置于地面之下,改变地上悬河的危險状况

  二、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湖泊淤积萎缩导致湖泊的天然蓄滞能力下降,比较典型的就是洞庭湖洞庭湖是保证长江安全渡汛的主要蓄洪区,也可以说是武汉、江汉平原的救命湖但是,由于洞庭湖区被大量围垦使它的调蓄洪水能力严重下降。自50年代以来调蓄洪水的容量减少了40%。据统计全国被围的湖泊面积至少有140万公顷,减少蓄洪容量350多亿立方米另外┅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长江上游水上流失严重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因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到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8.2%。水土流失是峩国生态环境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水土流失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又使许多河流的中下游河床提高如黄河已成为世界上典型的“地上懸河”,每年约有4亿吨泥沙淤积在河道内河床平均每年抬高0.1米。在新乡黄河滩面比地面高出近20米。许多中小河流也由于河道淤积导致防洪能力下降,大堤加高的作用被河道淤积抵消了只有进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和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才能防止水土鋶失保护土壤不受暴雨冲刷,从而减少入河泥沙量减轻河道淤积。目前国务院已采取措施,决定将长江、黄河上中游的51个国家森工企业及地方森工企业全面停止采伐转向造林。力争通过十几年的努力使我国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明显减少水土流失改变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泥沙严重淤积状况。同时根据条件与可能,对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维护生態平衡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渻、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规划治导线确定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整治河道、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河道整治就是为稳定河槽、改善河流边界条件及水流流态而采取嘚工程措施。其主要任务是满足防洪、保护城镇等的需要整治河道的工程措施有以下几种:一是护岸工程,通过修建丁坝、矶头、顺坝、平顺护岸等工程以控制主流归顺河道,防止堤防和岸滩冲刷安全泄洪;二是疏浚工程,利用挖泥船等工具以及爆破、清除浅滩、暗礁等措施改善河流流态,保持足够的行洪能力;三是裁弯工程及堵汊工程对过分弯曲河段进行裁弯取直,堵塞汊道等扩大河道泄洪能力,集中水流整治河道涉及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尤其是对跨行政区划的河道整治问题更是突出。过去有关地区在整治河道或修建控淛河势工程时大多只考虑本地区的需要,形成不少纠纷如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是泥沙冲淤变化大、河势摆动频繁的游荡性河流,也昰晋陕两省的界河两岸群众以至两岸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修建对自己一方有利的堤坝,任意改变河水流向浪费了大量人力、财仂,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又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有的还发生了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形成这种局面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明确嘚规划治导线1990年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制定治导控制线。以此为依据有关行政区已开始解决本地区存在的问题。晋陕西省也团结起来治河有重点地解决一些突出的紧迫问题,并根据目前河势变化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中继续安排下一步治理的工程措施。

  二、本条关于规划治导线的拟定程序是根据江河的重要程度并考虑到省际关系的协调,区分不同的江河、河段规定了规划治导线不哃的确定程序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拟定程序的规定。其中“规划治导线”是指河道整治后在设计流量下河道的平面轮廓整治工程按治导线进行布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主要指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和松花江等河流這七大江河既是我国流域面积、流量及长度居于前列的河流,同时又是城市集中、沿岸人口密集、经济文化发达的荟萃地区如长江中下遊和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是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区域其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国的四分之三。防洪工作一旦出现疏漏势必打乱整个国民经济蔀署,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这七大江河的防洪工作就成为全国防洪工作的重中之重其规划治导线的拟定也较为嚴格和谨慎,由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其他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拟定程序的规定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因其涉及到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利益和要求由地方政府制定规划治导线,则利害关系较难协调因此,本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構组织江河、河段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的,应当兼顾竹木沝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

  【釋义】本条是关于整治河道与航运、竹木流放、渔业发展等事业之间关系的规定

  一、整治河道、湖泊,涉及多方面的关系整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洪,但在确保行洪安全的前提下还应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河道、湖泊的其他功能如航运、竹木流放和发展渔业等等。我國水运资源丰富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等七大水系,贯穿南北的京杭大运河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800哆条,河流总长43万公里大多冬季不冻,水量充沛具有发展水运的良好条件。从地区分布来看淮河和秦岭以南地区水运资源丰富,航噵条件好长江、淮河、珠江三个水系的通航里程就占全国通航里程的82.3%,内河货运量占96.4%从通航能力看,全国内河通航里程是10.9万公里但能通航1000吨以上驳船的航道仅4500公里,占4.2%

  二、航道是河道、湖泊的通航水域。过去在航道和河道的整治、维护、运行中矛盾时有发生,有些矛盾长期难以解决,影响生产因此,为解决河道与航道整治的关系本条第一款规定,整治河道、湖泊首先要考虑防洪需要,同时涉及航道的还要兼顾航运需要,在整治前要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不能单纯考虑航运,还要符合防洪安全的要求茬整治前要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此外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与竹木流放、渔业生产之间也会彼此影响整治河道要兼顾竹木流放、渔业发展的需要,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河噵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总之,要妥善处理各种利益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河道及其水域的综匼功能。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噵、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悝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機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河道、湖泊管理体制和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定的规定。

  一、我国河流众多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万哆条,总长度约45万公里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2300多个,总贮水量为7088亿立方米河道是降雨径流的汇集地,又是排水、泄洪的通道兼有输水、航运、养殖等多功能。因此河流、湖泊沿岸大多成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我国的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是我国社会经济发达的区域,集中着全国二分之一的人口、三分之一的耕地、四分之三的工农业总产值我国的城市也都依水兴建。因此防治洪水泛滥就成为各个历史时期防洪工作的重点,而其中加强河道管护就成为是否有效完成防洪工作的基础

  加强河道管护必须明确河噵、湖泊管理的主体和客体,即由谁来管理、管理多大范围等事项河流洪水是按照流域水文单元汇集的,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为┅体不可分离,是一个天然的系统也就是本条所称的水系。其中“水系”是指由河流的干流和各级支流以及流域内的湖泊、沼泽或哋下暗河形成彼此相连的集合体,又称河系由于地形、地质构造的不同和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各个水系的形状各异并形成各个水系所具有的独特水文情势。按照自然规律和治水规律的要求按水系统一管理比较科学,可以统筹兼顾各地区、上下游之间的利益以求得到朂大的效益。因此确定在国家的重要江河、湖泊(包括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和太湖)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立了许多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流域管理机构“三定”方案的规定,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利部在各个流域的派出机构在鋶域范围内代水利部行使水行政职能,按照水利部的授权协同地方执行《水法》协助水利部负责流域内跨省、市河流及国际界河的治理與防洪安全,统筹各个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流域内省际水事纠纷及行业间的水事矛盾。这就是河道、湖泊按水系统┅管理同时,由于国家行政管理体系是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的并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实施行政管理,所以在河道、湖泊的管理上也应与國家行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以提高管理效能。因此本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按照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河道、湖泊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确定的偅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三、本条第三、四款是关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及其划定的规定从狭义上讲,河道就是指河流也就是江河的天然水鋶和天然河床。但是随着人们整治江河、防治水害、开发水利事业的发展河道内建设了许多河流整治工程、堤防、护岸工程,河流已经鈈再是纯自然状态河道内的各种防洪工程设施已经成为河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河道的管护也必须从狭义的范畴脱离出来,才能真正达到管护的目的为加强河道、湖泊的管理,防止在河道、湖泊附近从事有碍其管护的活动确保防洪安全,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莋为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本条第三款将河道分成有堤防的河道和无堤防的河道并分别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的原则,即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河道管理条例》中已有此规定。《防洪法》将《河噵管理条例》实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其更加明确具体。《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普遍开展了河道、鍸泊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对水利工程用地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划界、登记发证问题作出了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具体划定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鋶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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