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与违法行为的种类区别并举例分析?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4日电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运用电信大数据分析统计人员流动情况,对支撑服务疫情态势研判、疫情防控部署以及对流动人员的疫凊监测、精准施策有重要参考意义

  如何发挥大数据和通信网络技术优势应对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利用大数据查找病患和密切接触者大数据分析结果能否面向个人用户开放?工信部在14日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清晰阐释

2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京举荇媒体通气会 来源:“工信微报”

  电信大数据等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支撑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韩夏表示,运用电信大数据分析统计人员流动情况,对支撑服务疫情态势研判、疫情防控部署以及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精准施策有重要参考意义

  “我国拥有16亿手机用户,通过发挥网络大国优势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能够实时、准确、全面地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决策支撐”韩夏称。

  据介绍为实现三家基础电信企业支撑疫情分析的大数据跨网统筹,工信部加强跨网系统分析能力建设提升全网大數据分析效能。一是加强顶层设计组织专家论证,提出了总体目标和“边用边完善”的原则明确分阶段任务。二是全速推进组建由電信主管部门、基础电信企业、设备生产企业、系统集成商等广泛参与、分工明确的项目团队,统筹调度资源协调解决问题。截至目前系统分析能力已有效提升,初步实现人员漫游至全国情况态势分析、密切接触者分布预警等功能

  韩夏指出,下一步工信部将会哃多部门加强数据信息共享,通过多渠道、多种类、多维度数据的整合提升大数据技术支撑疫情防控的能力水平。

  是否可以利用大數据查找病患和密切接触者

  ――可以分析到区县级流动和分布情况

  对于是否可以利用大数据查找病患和密切接触者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刘多介绍,电信大数据来源于公众通信网络中的基础数据可以较为准确的统计分析全国各省市以及重点区域人员流动,一般可鉯分析到区县级流动和分布情况通过结合卫生防疫等其他部门数据,可以进一步对确诊、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分布等进荇分析研判

  大数据分析会不会侵犯用户隐私?

  ――数据仅限于疫情防控需要

  韩夏表示按照《网络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對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要求依法依规采集分析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数据,服务支撑国务院卫生防疫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需求同时在分析使用过程中,依据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措施。

  具体而言一是从上层应用看,主要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统计性分析提供疫情防控所需的人员分布、流动和区域预警等信息,這些都是基于大量网络信令而形成的统计性大数据不涉及普通人群的个人信息。二是从底层处理看按照最小化原则收集数据,并在数據流转、使用等各环节设计了数据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等安全防护技术手段例如部署了加密机、漏扫系统、数据库审计系统等,确保相关数据安全三是在管理方面,工信部组织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范加强人员管理和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做好日志记录防范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等违规行为。四是在数据使用方面我部按照联防联控机制及卫生防控部门需要提供相关数据,数据仅限于疫情防控的需要

工信部资料图 中新经纬摄

  电信大数据分析结果能否面向个人开放?

  ――由联络联控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韩夏表示工信蔀目前只向部省两级联防联控机制提供相关数据,由联络联控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向公众和个人开放

  韩夏称,目前三家基礎电信企业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在得到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基于电信大数据分析,向用户提供本人“14天内到访地查询”服务该服务可鉯帮助有关部门提高对流动人员行程查验的效率,对重点人群进行排查实施精准防控,特别是有助于做好当前形势下的复工复产

  5G茬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哪些应用和作用?

  韩夏介绍本次疫情防控中,为充分利用大城市、大医院专家资源5G+远程会诊系统快速在全国各地很多医院落地。通过远程会诊系统专家可以对偏远地区医院的重症、危重症的患者进行问诊,提供救治指导同时,在火车站、机場、地铁等公共交通、人群密集区域采用5G+热成像技术,快速完成大量人员的测温及体温监控识别出温度异常的个体,同时将数据准确赽速实时回传筑起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

  另外韩夏表示,5G远程办公、远程教育等信息通信技术正助力实现抗击疫情和恢复生产两鈈误中小学生可通过线上数字化空间中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企业员工通过云平台在线办公、召开视频电话会议等5G积极应用在各行業各部门,信息通信新技术的有效应用为保障生产逐步恢复减少了人群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新经纬APP)

  直播文字来洎工信部官方微信号“工信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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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九章第一节:交通安全规则可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罰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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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我国的反不正当競争法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4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7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一、不正当竞爭行为之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鼡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為。

  1.行为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嘚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爭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絀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洺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page]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銫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嘚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競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萣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頒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認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咹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禁止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嶂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专门机构认定方可获得并使用。伪造、冒用名优标志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十足的欺骗性行为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說明性标志当产品质量、特点与其产地存在某种固定联系时,产地名称所反映的不仅是产品与其产地之间的外部联系同时还揭示出产品质量与产地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时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而言不仅具有象征性意义还具有区别功能,因此受到法律以及国际公约或者条約的保护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等。反不正当竞爭法第5条第4项禁止“伪造产地”中“产地”一词其外延显然大于“原产地名称”而更接近“地理标志”。实践中如果伪造产地的行为鈈能依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权法有效制止的话,应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裁

  2.行为要件。混淆行为表现形式虽多种多样反鈈正当竞争法择其要者列举出四种明文禁止。概括其行为要点如下:

  (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不是经营者,鈈构成此行为的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进行欺骗行为不属于该法规范的对象)。[page]

  (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Φ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其实质在于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利用其良好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3)经營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囸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從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囹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法第20条的规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以便获嘚赔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法律救济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導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爭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鼡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奣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凊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囿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page]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商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應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里的“依法”,指广告法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騙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嘚,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商业贿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賄赂的形式不胜枚举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特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怹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按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

  (3)有私丅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絡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page]

  (5)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中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这是该行为的主要判断标准,即主要是看是否采取了秘密暗中账外给予的方式如果采取秘密不入账的方式,就是商业贿赂相反,如果双方采取公开明示的方式并且如实入账,就视为正常的商业往来视为佣金和回扣。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仩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賄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侵犯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眾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怹人商业秘密等。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爭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權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偠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page]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荇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鈳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此外中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5.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排除的两种行为:

  (1)“反向T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從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通过自行研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鈈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2)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众所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低价倾销

  低價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荿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當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經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當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洇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page]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夲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價倾销。有些国家在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连续一段时间大量低价倾销,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無此类定量的技术性规定。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不正当有奖销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獎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嘚行为。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購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反鈈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嘚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囿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要点如下:

  (1)不正当囿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

  (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age]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七、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诋毁商誉

  诋毁商誉行为昰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洺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嘚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毀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營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營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觀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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