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步飞*,**,*
被执行人江苏航虹电源上海航虹高科技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步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步飞与被执行人江苏航虹电源上海航虹高科技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苏0925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江苏航虹电源上海航虹高科技有限公司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步飞工程款人民币658800元及利息(其中615000元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其中43800元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步飞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88元减半收取5194え,由被告江苏航虹电源上海航虹高科技有限公司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于2019年3月27日对其进行了限高并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其他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荇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于2019年3月27日对其进行了限高并将其列入被执荇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25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請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